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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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保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8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范和指导规划建设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指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对规划建设地块的土地供应及建设活动提出城市规划基本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规划条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划拨或出(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落实规划条件。

第六条提出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规定等,并结合建设用地及周边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二)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服务用房等;(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保定市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培育精品特色小镇,实现美丽乡村全覆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设置乡(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将各乡(镇)原“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统一更名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配齐人员力量,主要负责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镇土地、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指导。

办公室主任由乡(镇)主管领导兼任。

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土地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由村主任兼任,负责村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机构职能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由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镇)统一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以乡(镇)政府名义编制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镇)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乡)总体规划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乡)总体规划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乡)总体规划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冀建规[2015]1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2.21
【实施日期】2015.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乡)总体规划管理的通知
(冀建规〔2015〕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
城市(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严格总体规划实施是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做好省委巡视有关反馈意见整改的重点工作,对于增强规划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规划期限至2030年的总体规划已基本完成编制和审批工作。

为确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持之以恒加以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优化完善提升工作
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本着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理念,对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回头看,就发展目标、城镇规模、空间布局、开发边界、资源环境承载等重大。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2011)》表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 平方米。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版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版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 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宜在原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新版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新版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保政函〔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函〔2017〕10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5〕9号),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

第五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方案确定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保政发〔2018〕2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保政发〔2018〕2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保政发〔2018〕22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市主城区土地储备运作,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参考我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等地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主城区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应收尽收”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主城区土地资源运作效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推进的原则。

处理好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按照城市发展要求,积极创新运作方式,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区域平衡的原则。

兼顾区域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是主城区联动的原则。

进一步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

区政府(管委会)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四是利益共享的原则。

为充分挖掘土地开发潜力,平衡多方土地经营主体利益,建立更加积极有效的主城区两级、市政府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益共享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建法[2008]33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5.23【实施日期】2008.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法〔2008〕332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建设部印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建稽[2007]281号,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08年开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证件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下称《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是城乡规划督察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表明监督检查资格、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定证件。

鉴于我省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办字[2008]16号)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故我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及其证件职务栏内容的填写,不完全适用《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对城乡规划督察员核发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在“职务”一栏填写“城乡规划督察员”。

有关人员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可以从事以下活动:(一)城乡规划督察员可以持该证,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可以持该证,对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及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 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

保定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三第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章五第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第七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章八第章建筑与城市景观九第附则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中心城区312.3平方公里,白洋淀淀区366平方公里,西大洋水库水源地保护区210平方公里,徐水、满城、清苑行政辖区,总面积为3127平方公里。

其他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保定市下辖的县和县级市(以下简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保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清苑、徐水、满城、安新四县为本市中心城市统筹管理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各县(市)应当独立设置城乡规划管理局,作为本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解析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解析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名称】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保定市政府【颁布文号】保市政〔2010〕34号【颁布时间】2010-3-15【实施时间】2010-3-15【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

3、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

4、跨区域(含“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

5、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

6、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

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宜在原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27
•【字号】冀建工〔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编制单位:
现将《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编制单位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制订周密计划,抽调骨干力量,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7日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冀建法〔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2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8日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用地界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蓝线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纳入城市绿地内的景观类河湖、水系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蓝线划定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二)保持城市水系的自然形态;(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四)清晰界定控制范围;(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2•【字号】[2013]保市府办114号•【施行日期】201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5号)下发以来,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随着工作不断深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市的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建房管理,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一)申请。

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确需危房翻建的,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核把关,并征求四邻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办)提交申请。

各乡(办)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协调区住建部门对村民危房进行核实认定。

列入本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乡(办)不得受理该村庄危房翻建申请。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新批宅基地。

(二)初审。

经区住建部门认定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项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乡(办)配合,对村民申请的建筑规模、宅基地权属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收到住建部门危房核实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时应将建筑规模严格控制在两层(含)以下。

(三)审批。

各乡(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建筑方案(位置、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外立面)、四邻认可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由市规划局对建筑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成,经审定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市规划局将许可情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7.04
•【字号】冀建科函〔2018〕11号
•【施行日期】2018.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
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省属有关企业:
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推荐,我厅确定将“绿城诚园住宅小区2#、15#、16#楼及地下车库(一标段)”等64项工程列为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定示范工程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确定的示范内容组织实施,并注意积累影像资料。

项目完成后要尽快申请示范工程验收。

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纸质验收资料和光盘(包括验收汇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影像资料),验收会议内容包括观看影像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和专家评议等。

绿色施工类科技示范工程应在主体工程施工阶段及时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在工程所在地进行验收。

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我厅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即
可办理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证书。

附件: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汇总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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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3日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3.2.2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要求。

第十九条遇有超出本规定的特殊、复杂情形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指水平距离。

(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二)建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8米以及非居住民用建筑进深大于24米的,按正面间距标准控制。

第二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根据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和防灾等条件要求,以及建筑属性、建筑物朝向、布置形式、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确定,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

正面间距: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1.6倍,旧城区改造不应小于1.56倍,古城区2.3平方公里以内区域不应小于1.35倍。

其他朝向间距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影射折减系数计算,且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低层不宜小于15米。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3.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二)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3.2.1执行。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并不得小于20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不宜小于14米,中高层(27米以下)不宜小于8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平行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且多层与高层(含中高层)之间不宜小于30米,中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35米。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宜小于20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与多层、中高层(27米以下)不宜小于10米,中高层(27米以下)与多层不宜小于8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居住建筑为正向被遮挡建筑)时,按居住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非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或对居住建筑非正向遮挡时,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

(三)侧面间距,多层建筑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4米,高层与多层不宜小于10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四)独立设置的低层商业、附属设施等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最低不小于*同一项目内,因用地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本表规定要求的,或同组建筑因单体方案设计需要,非居住建筑间距(含被遮挡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础上适当减少。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4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0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环境保护防护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日照按照建筑气候区划Ⅱ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下午16时。

(一)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少于累计2小时;旧城区和旧村改造因受周边用地及现状建筑的影响,新建住宅可适当降低日照标准,但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得少于累计1小时。

(二)用地内建设高层建筑,地界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1.35米计算)不宜超越地界北侧20米。

地界东、西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应结合高层建筑布局形式采用镜像分析法综合考虑对周边用地日照影响和建筑退界距离。

(三)沿东西向城市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时,除符合建筑退让道路外边缘控制线距离规定外,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1.35米计算)不宜超越道路北侧建筑后退基准线,同时应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不得加剧日照影响。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加剧日照影响。

特殊情况对现状建筑有加剧日照影响的,需征得被影响人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审定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日照分析规定(一)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层居住建筑或相当于6层住宅建筑高度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时,可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和相当于6层住宅高度以上的非居住建筑)及多、高层建筑混合布置时,应按住建部及科技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综合日照分析,分析范围为遮挡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2倍形成的扇形区域水平投影范围,最大分析范围半径200米。

项目内部及对外日照分析均按照累计日照时间,累计最小日照时间段不小于30分钟。

(三)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的,在符合消防等安全间距规定的条件下,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必须对提供的规划方案日照分析报告和日照复核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二十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建设的建筑物,其相应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条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按自身间距标准的1/2退让地界;若新建高层建筑北侧地块为空地,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4米;高层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7米。

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米。

(三)相邻地块的现状永久性建筑退界距离不满足规定的,新建建筑与现状永久建筑间距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适当缩减:新建建筑退界距离同时满足日照、退地界、视觉卫生间距、消防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特殊情况下,建筑退让边界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1.用地边界不规则时,高(多)层居住建筑在满足对用地边界外建筑日照、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酌情确定。

2.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但满足消防间距、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签署书面意见后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

为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

因土地分期出让,且出让后为同一建设单位的,可按照市规委会或市规划联审会审议通过的设计方案实施。

3.建设用地相邻城市大型公共绿地、广场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可在进行城市设计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确定建筑退界距离。

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一)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以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计算。

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划分不同情况,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分别指:道路红线、建筑后退基准线、道路绿化控制线。

(二)建筑主立面退让城市道路距离,除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标准规定外,不宜小于表3.4.1规定,同时考虑街道界面的完整性。

注:1.建筑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3.道路红线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道路、通道等,建筑物后退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

(三)建筑山墙退让城市道路距离按表3.4.1中D≤30米条款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为道路绿化控制线,且绿化控制线宽度大于等于20米时,建筑主立面后退绿线距离超过10米的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0米,建筑山墙面后退绿线距离不宜小于5米,同时应符合对周边建筑日照标准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办公用地宜将院落沿街布置,多层办公建筑主立面沿街布置时,退让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不宜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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