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追回“Gmail”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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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追回“Gmail”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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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11期
围绕“GMail”商标,美国谷歌公司与中国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爱思美(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权属争夺。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爱思美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319381号“GMail”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谷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驳回了爱思美公司的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谷歌在电子邮件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Gmail”商标,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

同时,爱思美公司是从事电子邮件服务等领域的经营主体,应当知晓谷歌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Gmail”商标,而将与“Gmail”相近似的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在与电子邮箱服务类似的服务上,基于经验法则与生活常识,可判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

同时,爱思美公司未能举证其先于谷歌在电子邮件等服务上使用“Gmail”商标。

综上,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爱思美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作业帮”诉“小猿搜题”不正当竞争索赔5000万
称“猿题库”捏造虚假信息造成其商业信誉下降,“作业帮”APP运营者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将“小猿搜题” APP开发者北京贞
观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道歉30日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

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二原告诉称,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从事互联网教育的企业,与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作业帮APP及相关业务。

被告北京贞雨科技有限公司也是从事互联网在线教育的企业,是小猿搜题APP的开发者、著作权人。

原告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经营同类网络产品,拥有相同产品需求的目标用户群体,双方均是互联网在线教育行业经营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贬损了二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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