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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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陕教基二〔2013〕16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

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严禁所有中小学以解决户口和免费等方

式违规招收本市以外的学生。

6.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学校要科学安排到校和离校时间,开齐开足课程,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课外作业和家庭作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中学课外自习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7. 严格规范补课行为。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任何年级学生补课或有偿补课;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名义组织学生补课或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严禁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培训班等提供教学设施、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

8. 严格规范转学借读。中小学生办理转学、借读,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学校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和擅自接收未办理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

9. 严格规范涉外办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与国(境)外进行合作办学。普通高中设立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引进国(境)外课程、教材或合作办学的,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收费标准报省级物价部门核准。严禁未经批准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开展涉外办学活动。

10.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五独立”标准,严禁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教辅材料施行“一科一辅”,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教育部门、学校或教师强迫学生购买,更不得购买未列入公告和非法出版的教辅材料。

11. 严格规范教师流动。正式在编在册教师正常流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岗,到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的,除取消其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或特级教师等称号外,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陕教人〔2009〕29号)规定严肃处理。严禁任何学校以高薪或其他优惠条件私自招聘省内其他学校的正式在编在册教师。

三、加强督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12. 完善举报制度。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受理社会对违规办学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回复,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督办的违规办学行为,要及时核查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13. 加强督导检查。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督查,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各市(区)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和查处情况,并把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双高双普”和“教育强县”等评估体系。

14. 加大处罚力度。对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主管教育部门对校长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各类省级示范性学校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监管不力、违规办学行为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市、县和高校,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15. 强化责任追究。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先免去其校长职务,再追究责任。对辖区内学校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人或负责人责任。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省教育厅建议或责令有关高校追究校长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陕西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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