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建造检验规程(2010)
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导则(内河船)
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导则(内河船)一、检查的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拟停泊、作业于特定水域或拟途径上海内河水域的内河船舶。
二、专项安全检查的基本原则(一)确保船舶能有效识别掌握航行区域,确保所用入上海港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所有船舶须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对于船舶配备智能导航仪有AIS功能的也应予以认可。
对于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须配备船载卫星定位系统(GPS)设施,确保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二)确保船舶船容船貌整洁船舶是否在相关位臵清晰地标识船名、船籍港,确保遮挡船名标识、船名灯箱放臵不规范等行为发生,确保船容船貌整洁,更便于水上现场监管。
(三)确保航行安全查阅海图配备,确保船舶配备预定航线航道图。
查询船员是否知晓世博相关规定并进行宣传,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检查主动力设备和操舵设备,防止船舶在航行中出现主机故障或舵机失控现象发生。
(四)确保船舶有效通信检查船上的甚高频电话,确保船舶有效通信。
(五)确保船员任职信息正确检查船员实际配员情况,确保人证一致,确保船舶任职与所持证书相符合。
三、现场安全检查要点(一)AIS检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作为一个操作于VHF海上移动频带能在船舶和岸台之间交换信息的自动连续广播系统,能快速、自动和准确地提供船舶有关信息功能的航行设备。
1.1检查船舶是否配备AIS设备或其他等效装臵(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所有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从南浦大桥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的船舶,须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33号公告);1.2AIS设备或等效装臵是否保持开启状态;1.3AIS设备或等效装臵的相关数据是否输入正确,如船名。
应检查确认船舶是否已拥有有效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MMSI)码,若没有,则按照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申请办法的要求申请MMSI码。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一篇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承担的其他监督职责,为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法定检验工作的质量,保证海洋渔业船舶符合《规则》的规定,制定《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悬挂或将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海洋渔业船舶。
在我国建造、修理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可按《规则》的规定申请检验。
1.2.2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渔业辅助船中油船的法定检验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接受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对油船的规定。
1.2.3 本规程不包括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
1.3定义1.3.1 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船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3.2 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1.3.3 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1.3.4 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1.3.5 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1.3.6 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船舶建造交验项目及检验内容
船舶建造交验项目及检验内容编制:审核:批准:前言为了使所有的管理人员及施工队更好更完善地规范自己的生产、施工、管理行为,特编写了这册《交验项目与检验内容》,希望有关人员认真地学习,认真地贯彻,不断改进与规范自己的工作,使我厂的造船水平及人员素质整体得到一个提高,为用好本《交验项目与检验内容》,特作以下几点说明:1.本《交验项目与检验内容》为厂内部使用,是各工种作业的指导书的一部分。
为规范报验手续,提高一次报检合格率,各施工队向质量检验部报检前将交验项目与检验内容分单项制成表格并填写自验结果,连同报检单交质检主管,没有此表及自检结果项目,质检主管可拒绝检验。
2.船厂质检员根据验船机构批准的《交验项目项目表》向船东代表和验船师提交相应的检验项目。
申请检验时应注意下列几点:(1)交验项目在正常工作日期间进行,申请单应在交验日前一天17:00之前送到。
(2)交验项目不在正常日进行,申请单应在交验日前一天12:00之前送到。
3.关于涂装交验项目,同于交验是否进行主要取决于天气因素,申请单可在每天上午送船东代表。
4.紧急或特殊的交难项目(拉线照光、尾轴安装和涂装订,船厂质检员应与船东代表和验船师协商,船东代表和验船师尽可能配合船厂为生产急需的项目进行有限的加班。
5.由于特殊原因,交验项目计划要取消或推迟,船厂应及时通知船东代表和验船师。
6船东代表或验师不能按时参加交验项目,说视为放弃其权利,并按受由参加交验的验船师或船东代表和船厂质检员的交验结果。
7.交验记录。
船厂质检员向船东代表或验船师提交检验报告单,并填写有关项目交验内容。
交验结束后,船东代表和验船师应在检验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如有修正意见,应附写上修正意见并返回给船厂。
8. 本《交验项目与检验内容》执行日期2007年9月1日质量检验部2007-8-15交验项目及检验内容序 号 交验项目 检验内容检验 结果 一、查阅并核实钢材的出厂证明文件,实物钢印和船检认可标志及材质证明书。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及检验规则
第一篇总则1.1 法令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1.2 宗旨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1.3 适用范围1.3.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1.3.2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1.4 定义1.4.1 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1.4.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2
(4)船体外板、强力甲板和舱口围板等重要部位的对接焊缝,咬边深度d允许值为:当板厚t≤6mm时,d ≤0.3mm,局部d ≤0.5mm当板厚t>6mm时,d ≤0.5mm,局部d ≤0.8mm其他部位的对接焊缝及角接焊缝的咬边深度d允许值为:当板厚t≤6mm时,d ≤0.5mm;当板厚t>6mm时,d ≤0.8mm。
见图3-10。
(5)船体外板、强力甲板和舱口围板等重要部位以及要求水密的焊缝不允许有表面气孔。
(6)其他部位的焊缝,1m长范围内允许存在2只气孔,气孔的最大允许直径:当构件的板厚t≤10 mm时,为1 mm;当构件的板厚t>10 mm时,为1.5 mm。
(7)在船体的外板、强力甲板正面、上层建筑外板、甲板室外围壁等暴露的焊缝及其周围,飞溅颗料应全部去除干净。
(8)其他内部焊缝在100 mm长度两侧,飞溅应不多于5个,飞溅颗粒直径不得大于1.5 mm。
7.CO2气体保护电弧焊角焊缝表面质量标准:CO2气体保护电弧焊角焊缝在角焊缝焊脚尺寸、焊缝的侧面角、多道焊表面重叠焊缝相交处的下凹深度、淌挂的焊瘤、满溢、咬边深度及表面气孔等方面的表面质量标准与上述第6条相同,其它不同处尚有下述三条:(1)缝凸度△Z≤1 mm+0.15a,见图3-11。
(2)焊缝凹度△Z≤0.3 mm+0.05a,见图3-12。
(3)焊脚尺寸不对称偏差△Z≤1 mm+0.15a,且≯2,见图3-13。
8.检验方法应先将焊缝表面的熔渣、两侧的飞溅和其它污物清除,然后用目视和焊缝量具,必要时借助放大镜检测。
(三)检验注意事项1.必须注意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规定的船体结构下列部位应采用双面连续角焊缝。
(1)风雨密甲板和上层建筑外围壁边界的角焊缝,包括舱口围板、升降口和其他开口处;(2)液体舱、水密舱室的周界;(3)机座和机器支承结构的连接处;(4)尾尖舱内所有结构(包括舱壁扶强材)的角焊缝;(5)装载化学品和食用液体货舱的所有角焊缝;(6)液舱内所有搭接焊缝;(7)船首0.25L区域内,主要、次要构件与船底板连接处的所有角焊缝;(8)中桁材与平板龙骨的连接角焊缝;(9)厨房、冷冻库、配膳室、盥洗室、浴室、厕所和蓄电池室等处的周界角焊缝;(10)船体所有主要、次要构件端部与板材连接的角焊缝和肘板端部与板材连接的搭接焊缝;(11)其他特殊结构、在高强度钢板上安装附件和连接件时的角焊缝应特殊考虑。
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
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09(报批稿)2010年1月目录第1章通则 (1)1.1 目的和应用 (1)1.2 定义 (1)1.3 检验申请 (2)1.4 一般要求 (3)1.5 技术问题处理原则 (3)1.6 船舶修理 (4)1.7 等效与免除 (4)第2章检验与证书 (4)第3章船体及其设备 (4)3.1 一般规定 (4)3.2 初次检验 (5)3.3 年度检验 (6)3.4 中间检验 (8)3.5 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查) (9)3.6 换证检验 (12)3.7 船体强度衡准 (16)3.8 船体和设备修理要求 (17)3.9 附加检验 (18)第4章船舶载重线与稳性 (28)4.1 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 (28)4.2 初次检验 (29)第5章锅炉检验 (31)5.1 一般要求 (31)5.2 内部检验 (31)5.3 锅炉的附件检验 (37)5.4 锅炉的液压试验 (37)5.5 锅炉工作状态(蒸汽)下的检验 (38)5.6 热油加热器的检验 (39)5.7 锅炉的附加检验 (39)5.8 展期检验 (39)第6章机械装置和轴系检验 (40)6.1 一般要求 (40)6.2 初次检验 (40)6.3 年度检验 (41)6.4 中间检验 (41)6.5 换证检验 (42)6.6 附加检验 (65)6.7 系泊和航行试验 (65)第7章电气设备和自动化设备 (66)7.1 一般要求 (66)7.2 电气设备检验 (66)7.3 自动化系统检验 (75)第8章货物冷藏装置 (78)8.1 一般规定 (78)8.2 初次检验 (78)8.3 年度检验 (78)8.4 换证检验 (79)8.5 附加检验 (82)8.6 冷藏装置试验 (82)第9章船舶安全设备 (82)9.1 一般规定 (82)9.2 消防设备(包括防火结构)检验和试验 (83)9.3 救生设备 (91)9.4 航行设备 (95)9.5 信号设备 (97)9.6 无线电设备 (97)第10章防污染结构和设备 (101)10.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101)10.2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104)10.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108)10.4 防止垃圾污染检验 (109)10.5 防止空气污染检验 (110)第11章起重设备检验 (114)11.1 年度检验 (114)11.2 换证检验(4年度全面检验) (115)11.3 附加检验和试验 (116)11.4 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116)第1章通则1.1 目的和应用1.1.1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确保营运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保持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海船检[2010]47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0〕4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现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海上船舶法定建造检验规程
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0年4月目录第1章通则 (1)1.1 目的和应用 (1)1.2 定义 (1)1.3 建造检验过程 (1)1.4 检验申请 (2)1.5 图纸资料和审图 (2)1.6 建造检验一般要求 (3)1.7 船用产品检验 (4)1.8开工前检查 (5)1.9 申诉 (5)第2章原材料及铸锻件的检验 (6)2.1 原材料检验 (6)2.2 材料缺陷修补 (6)2.3 铸锻件检验 (7)2.4 铸锻件缺陷修补 (7)第3章船体装配及焊接检验 (9)3.1 分段检验 (9)3.2 船台装配检验 (9)3.3 焊缝无损检测 (10)3.4 双层底舱、首尖舱、尾尖舱和其他液舱完整性检验 (11)3.5 船体密性试验 (11)3.6 下水前检查 (13)第4章锚泊及系泊设备检验 (15)4.1 锚及锚链 (15)4.2 锚机及止链器的安装 (15)4.3 锚设备的试验 (15)4.4 系泊设备 (15)第5章舵装置检验 (17)5.1 舵叶 (17)5.2 舵系安装 (17)5.3 下水前舵系检查 (17)5.4 舵机安装检验及试验 (17)第6章拖曳和货物系固设备 (19)6.1 拖曳设备的检验 (19)6.2 货物系固设备的检验 (19)第7章轮机装置检验 (21)7.1 锅炉安装的检查及试验 (21)7.2 空气瓶、主空气压缩机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22)7.3 主柴油机安装检查和试验 (23)7.4 主汽轮机安装检查和试验 (24)7.5 轴系和螺旋桨安装检查 (24)7.6 辅机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29)7.8 安全装置的检验 (31)7.9 系泊和航行试验 (32)第8章电气设备检验 (33)8.1 一般规定 (33)8.2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 (33)8.3 电缆敷设 (34)8.4. 绝缘电阻 (36)8.5 试验 (37)8.6 油船和装运危险品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0)8.7 装运油箱中有自用燃油车辆的滚装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1)8.8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2)8.9 电力推进装置试验: (42)8.10 电气设备的航行试验 (43)第9章机舱自动化检验 (44)9.1 安装检查 (44)9.2 试验 (44)第10章货物冷藏装置检验 (47)10.1 冷藏装置的安装检查 (47)10.2 冷藏货舱绝热材料及舱底排水设备的检查 (47)10.3 安全设备的检查 (48)10.4 效用试验 (48)第11章无线电通信设备检验 (50)11.1 一般检查 (50)11.2 天线的布置 (51)11.3 GMDSS 识别码 (52)11.4 电源 (52)11.5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的试验 (52)11.6 中频无线电装置 (53)11.7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54)11.8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船舶地球站 (55)11.9 NAVTEX接收机 (55)11.10 EGC接收机 (55)11.11 示位标 (56)11.12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56)11.13 搜救雷达应答器 (56)第12章载重线检验 (57)12.1 载重线标志检查 (57)12.2 核定用于装载木材甲板货的属具和设施 (57)12.3 开口关闭设备的检查 (57)12.4 其他 (58)第13章防火构造和消防设备的检验 (59)13.1 结构防火检查 (59)13.2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检验 (60)13.4 手动火警按钮及专用报警器的检查 (61)13.5 水灭火系统 (62)13.6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63)13.7 自动喷水系统 (64)13.8 压力水雾系统 (65)13.9 机器处所泡沫灭火系统 (65)13.10 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66)13.11 惰性气体系统 (66)13.12. 消防用品的检查 (67)13.13 防火控制(布置)图的检查 (67)13.14 维护保养计划、培训手册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的检查 (68)第14章救生设备检验 (69)14.1 救生设备图纸和资料的检查 (69)14.2 救生设备的配备及布置检查 (69)14.3 救生通信设备检查 (69)14.4 救生设备登乘和降落检查 (69)14.5 救生艇检查 (70)14.6 救生筏检查 (70)14.7 救生衣和救生圈检查 (71)14.8 抛绳设备的检查 (71)14.9 海上撤离系统检查 (71)14.10 救助艇 (71)第15章信号设备检验 (72)15.1 信号设备的检查 (72)15.2 信号设备的效用检查 (72)第16章航行设备检验 (73)16.1 一般要求 (73)16.2 磁罗经 (73)16.3 陀螺罗经(电罗经) (73)16.4 测深仪 (74)16.5 舵角指示器 (74)16.6 推进器的转速指示器 (74)16.7 推进器螺距和状态的指示器 (74)16.8 推进装置状态指示器 (74)16.9 雷达 (75)16.10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 (75)16.11 自动操舵仪 (76)16.12 卫星导航接收机 (76)16.13 自动识别系统(AIS) (77)16.14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77)第17章舷梯检查 (79)17.1 装船前的检查 (79)17.2 舷梯试验 (79)第18章船舶稳性检查 (80)18.1 倾斜试验 (80)18.2 空船重量检验 (80)18.3 分舱、稳性及装载资料 (80)第19章船舶防污染检验 (82)19.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82)19.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84)19.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84)19.4防止垃圾污染检验 (85)19.5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 (85)第20章舱室设备和乘客定额检验 (86)20.1 船员舱室设备的检验 (86)20.2 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的检验 (86)第21章吨位丈量 (87)21.1 图纸资料 (87)21.2 总吨位与净吨位检查 (87)第22章起重设备检验 (88)22.1 一般要求 (88)22.2 起重设备活动零部件检验及试验 (88)22.3 桅、起重柱、吊杆、绞车及起重机的检验 (89)22.4 起重设备的试验 (89)第23章质量证明书和完工图纸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93)23.1 质量证明书和完工图纸的提交 (93)23.2 船舶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 (93)附录1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94)附录2 (111)完工图纸目录 (111)第1章通则1.1 目的和应用1.1.1 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确保新建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具备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国内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培训资料
国内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培训资料一、引言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是船舶建造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船舶结构的安全性、航行性能以及船体质量的保证。
为了确保船舶建造质量,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国家对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制定了相关的检验标准和规范,同时也对从事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工作的人员提出了相应的培训要求。
二、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的意义1. 保障船舶结构的安全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是为了保障船舶结构的安全性,通过对船体材料、焊接接头、构件连接、船体强度等方面进行检验,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出现结构破损、漏水、甚至船体破裂等情况。
2. 提高航行性能船体的设计和建造质量直接影响到船舶的航行性能,良好的船体设计和建造可以提高船舶的载重能力、稳定性、耐波能力等指标,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性。
3. 保证船体质量船体是船舶的关键部件,船体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船舶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通过规范的检验和监督,可以保证船体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三、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的内容1. 材料检验船舶的材料选用直接影响到船体的强度和耐久性,材料检验包括材料的牌号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材料的品质证书检查、材料的外观和尺寸检查等。
2. 焊接接头检验焊接接头是船舶结构中常见的连接方式,焊接质量直接关系到船体的安全性,焊接接头检验包括焊口的外观检查、焊缝的尺寸和形状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检查等。
3. 构件连接检验船舶结构中各个构件的连接质量也是船体检验的重要内容,构件连接检验包括各种连接部位的尺寸和连接方式的检查、连接构件的牢固度和稳固性检查等。
4. 船体强度检验船体的强度是船舶安全性的关键指标,船体强度检验包括船体结构的设计和建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船体结构的受力性能检查、船体结构的材料强度和刚度检查等。
四、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的培训资料1. 专业技术知识进行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包括船舶结构设计、船体材料的性能特点、船体焊接接头的检验标准、船体强度计算原理等方面的知识。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1.目的为确保船舶产品质量,规范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的施工质量,根据相关船级社《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的要求,对建造中的船舶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促使船舶产品符合技术规范,促使生产进度与质量的和谐和统一,增进顾客满意,实现产品质量的持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产品制造及其全过程的相关施工、检验人员。
3.适用标准检验依照相关船级社《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法定检验指南》进行检验,符合相关船级社检验标准以及《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SQS》、GB、CB的要求,并能满足相应入级船级社的相关规则、规范要求。
检验还结合相关图纸、工艺文件等资料的具体要求。
4.检验职能的划分4.1自检:具体作业项目的施工人对其所施工的工件质量负责自检自纠;4.2互检:施工车间(班组)、施工队或其指定的检验人员或专人负责对施工的产品质量检查,负责处理内检、外检中的质量意见;4.3厂检:船舶产品生产过程的全程质量检验;4.4外检:船东、船检按企业QC人员向其提交的项目进行质量检验认定;4.5质检部门履行质量管理及监测职能:4.5.1进货检验:负责船用外购设备、材料、外协件、外加工件和物资的质量检验;4.5.2实施无损探伤检测及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考核、取证、培训的联络实施工作;4.5.3按规定要求编制单船《交验项目表》与船东代表、船检确定交验项目并商定交验程序,以使船舶检验工作顺利进行;4.5.4负责在船舶建造完工后,按规定要求编制装订《船舶制造质量检验报告》成册,提交船东代表、船检部门,及公司质检验部门或档案室保存。
4.5.5负责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统计质量指标及质量资料的保存工作。
5 各级质量检验责任人员职责5.1质量检验员职责5.1.1负责内检计划、外检计划、日交验计划、周交验计划、专项过程交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按期完成外检计划,是对外报检一次合格率的直接责任人;5.1.2严格执行质量检验规程,负责分管项目对施工单位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巡检,对自检、互检后提交内检的项目进行检查,出具质量鉴定意见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完成,并对质量总是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在过程巡检、内检中,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制止,并组织相关负责人分析症结原因并监督整改;5.1.3负责向船东、船检提交项目外检,督促施工单位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意见,负责与船东船检联系协调;及时向生产主管及施工单位反馈船东、船检意见并督促处理。
海洋工程检验规范
年度检验4.2.2.1 所有平台应经受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应于平台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完成日期(按其适用情况)的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进行。
4.3.3.2 年度检验应尽量与法定年度检验同时进行。
4.3.3.3 验船师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并确认其处于有效状态:(1)应对平台主体的暴露部分、甲板、甲板室、上层建筑、和与甲板相连的结构包括钻井或处理装置的支撑结构、井架底座、起重机基座及其他支撑结构、可进入的内部舱室以及下列(2)~(6)所述适用部位作总体检查。
(2)所有平台①干舷甲板(舱壁甲板)和封闭上层建筑甲板或通往浮力处所甲板上的舱口、人孔和其他开口;②机舱棚及舱口盖、升降口罩和保护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上开口的甲板室;③舷窗及风暴盖、货物舷门、以及主体两侧、两端或封闭上层建筑的其他类似开口;④通风筒、液舱透气管及防火网,以及与封闭处所或干舷甲板下处所相通的舷外排水口;⑤上述各种开口的关闭设施,包括止回阀、舱口盖、门、及其紧固装置、把手、门槛、围板及支撑构件;⑥水密舱壁及封闭上层建筑端壁;⑦水密界限上的水密门和舱口盖、及其指示器和报警器应予检查和就地及遥控操纵试验,尽实际可能检查水密界限上的贯穿件;⑧排水口及栅条、盖和铰链;⑨保护船员的设施,如栏杆、安全绳、梯道和通道、以及其他保护装置和设施;(3)水面式平台井口(月池)周围的甲板结构及任何其他结构的变截面处、开口处、阶梯形处或甲板与主体开口处,主要结构构件的支撑结构或与主体相连的舷侧结构;(4)自升式平台升降室结构以及与主体或平台相连接的构件,对升降系统和桩腿导轨作外部检查。
水线以上人员可到达的桩腿、桩腿围阱处的板和支持结构,钻井悬臂梁及其支撑结构;(5)柱稳式平台立柱、斜撑及水平撑连同水线以上人员可到达的上壳体支撑结构;(6)坐底式平台立柱、撑杆、以及水线以上人员可以到达的上壳体支撑结构,防滑桩及其围阱结构。
4.3.3.4 在每次年度检验中,验船师应确认平台没有作过任何影响稳性批准和载重线勘划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平台结构布置、分舱、上层建筑、舾装及关闭设施。
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
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0(报批稿)2010年 4 月第1章通则 (1)1.1 目的和应用 (1)1.2 定义 (1)1.3 建造检验过程 (1)1.4 检验申请 (2)1.5 图纸资料和审图 (2)1.6 建造检验一般要求 (3)1.7 船用产品检验 (4)1.8开工前检查 (5)1.9 申诉 (5)第2章原材料及铸锻件的检验 (6)2.1 原材料检验 (6)2.2 材料缺陷修补 (6)2.3 铸锻件检验 (7)2.4 铸锻件缺陷修补 (7)第3章船体装配及焊接检验 (9)3.1 分段检验 (9)3.2 船台装配检验 (9)3.3 焊缝无损检测 (10)3.4 双层底舱、首尖舱、尾尖舱和其他液舱完整性检验 (11) 3.5 船体密性试验 (11)3.6 下水前检查 (13)第4章锚泊及系泊设备检验 (15)4.1 锚及锚链 (15)4.2 锚机及止链器的安装 (15)4.3 锚设备的试验 (15)4.4 系泊设备 (15)第5章舵装置检验 (17)5.1 舵叶 (17)5.2 舵系安装 (17)5.3 下水前舵系检查 (17)5.4 舵机安装检验及试验 (17)第6章拖曳和货物系固设备 (19)6.1 拖曳设备的检验 (19)6.2 货物系固设备的检验 (19)第7章轮机装置检验 (21)7.1 锅炉安装的检查及试验 (21)7.2 空气瓶、主空气压缩机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22)7.3 主柴油机安装检查和试验 (23)7.4 主汽轮机安装检查和试验 (24)7.5 轴系和螺旋桨安装检查 (24)7.6 辅机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29)7.7 管系检查和试验 (29)7.8 安全装置的检验 (31)7.9 系泊和航行试验 (32)第8章电气设备检验 (33)8.1 一般规定 (33)8.2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 (33)8.3 电缆敷设 (34)84 绝缘电阻 (36)8.5 试验 (37)8.6 油船和装运危险品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0)8.7 装运油箱中有自用燃油车辆的滚装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1) 8.8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2)8.9 电力推进装置试验: (42)8.10 电气设备的航行试验 (43)第9章机舱自动化检验 (44)9.1 安装检查 (44)9.2 试验 (44)第10章货物冷藏装置检验 (47)10.1 冷藏装置的安装检查 (47)10.2 冷藏货舱绝热材料及舱底排水设备的检查 (47) 10.3 安全设备的检查 (48)10.4 效用试验 (48)第11章无线电通信设备检验 (50)11.1 一般检查 (50)11.2 天线的布置 (51)11.3 GMDSS 识别码 (52)11.4 电源 (52)11.5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的试验 (52)11.6 中频无线电装置 (53)11.7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54)11.8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船舶地球站 (55)11.9 NAVTEX 接收机 (55)11.10 EGC 接收机 (55)11.11 示位标 (56)11.12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56)11.13 搜救雷达应答器 (56)第12章载重线检验 (57)12.1 载重线标志检查 (57)12.2 核定用于装载木材甲板货的属具和设施 (57) 12.3 开口关闭设备的检查 (57)12.4 其他 (58)第13章防火构造和消防设备的检验 (59)13.1 结构防火检查 (59)13.2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检验 (60)13.3 抽烟式探火系统的检查 (61)13.4 手动火警按钮及专用报警器的检查 (61)13.5 水灭火系统 (62)13.6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63)13.7 自动喷水系统 (64)13.8 压力水雾系统 (65)13.9 机器处所泡沫灭火系统 (65)13.10 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66)13.11 惰性气体系统 (66)13.12. 消防用品的检查 (67)13.13 防火控制(布置)图的检查 (67)13.14 维护保养计划、培训手册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的检查 (68) 第14章救生设备检验 (69)14.1 救生设备图纸和资料的检查 (69)14.2 救生设备的配备及布置检查 (69)14.3 救生通信设备检查 (69)14.4 救生设备登乘和降落检查 (69)14.5 救生艇检查 (70)14.6 救生筏检查 (70)14.7 救生衣和救生圈检查 (71)14.8 抛绳设备的检查 (71)14.9 海上撤离系统检查 (71)14.10 救助艇 (71)第15章信号设备检验 (72)15.1 信号设备的检查 (72)15.2 信号设备的效用检查 (72)第16章航行设备检验 (73)16.1 一般要求 (73)16.2 磁罗经 (73)16.3 陀螺罗经(电罗经) (73)16.4 测深仪 (74)16.5 舵角指示器 (74)16.6 推进器的转速指示器 (74)16.7 推进器螺距和状态的指示器 (74) 16.8 推进装置状态指示器 (74)16.9 雷达 (75)16.10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 (75)16.11 自动操舵仪 (76)16.12 卫星导航接收机 (76)16.13 自动识别系统(AIS) (77)16.14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77)第17章舷梯检查 (79)17.1 装船前的检查 (79)17.2 舷梯试验 (79)第18章船舶稳性检查 (80)18.1 倾斜试验 (80)18.2 空船重量检验 (80)18.3 分舱、稳性及装载资料 (80)第19章船舶防污染检验 (82)19.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82)19.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84) 19.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84)19.4 防止垃圾污染检验 (85)19.5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 (85)第20章舱室设备和乘客定额检验 (86) 20.1 船员舱室设备的检验 (86)20.2 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的检验 (86)第21章吨位丈量 (87)21.1 图纸资料 (87)21.2总吨位与净吨位检查 (87)第22章起重设备检验 (88)22.1 一般要求 (88)22.2 起重设备活动零部件检验及试验 (88)22.3 桅、起重柱、吊杆、绞车及起重机的检验 (89)22.4 起重设备的试验 (89)第23章质量证明书和完工图纸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93)23.1 质量证明书和完工图纸的提交 (93)23.2 船舶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 (93)附录1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94)附录2 (111)完工图纸目录 (111)1.1 目的和应用1.1.1 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确保新建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具备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国内海船建造规范船体检验培训资料
船体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检验任务,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船体检验机构还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检验效率和质量。
CHAPTER
03
涂层开裂
检查涂层开裂的原因,如涂层过厚、底材膨胀系数大等,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打磨 涂层、选用合适的涂料和涂层厚度等。
涂层变色
检查涂层变色的原因,如紫外线照射、化学腐蚀等,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加强涂层 的耐候性和耐腐蚀性、定期进行涂层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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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检验的流程和标准
船体检验的流程
船体检验的流程一般包括准备、外观检查、内部检查、测试和验收等步骤。
船体检验的标准
船体检验的标准包括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和地区性标准 等。
船体检验的注意事项
船体检验的注意事项包括:检查前应了解船舶的基本情况,如建造年代、使用情况等;检查时应认真 仔细,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验收时应严格把关,确保船舶符合要求。
CHAPTER
04Biblioteka 船舶设备的检验船舶设备的类型和特点
船舶动力设备
船舶动力设备是船舶的心脏,包 括发动机、发电机等,其特点是 要求高可靠性、高效率和低排放
。
船舶导航设备
船舶导航设备是保证船舶航行安 全的关键,包括雷达、GPS、电 子海图等,其特点是精度高、稳
定性好。
01
03
02 04
船舶通信设备
船舶通信设备是保证船舶与外界 通信联系的重要设施,包括VHF 、HF、卫星通信等,其特点是防 干扰能力强、信号覆盖范围广。
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新)
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09(报批稿)2010年1月目录第1章通则 (1)1.1 目的和应用 (1)1.2 定义 (1)1.3 检验申请 (2)1.4 一般要求 (3)1.5 技术问题处理原则 (3)1.6 船舶修理 (4)1.7 等效与免除 (4)第2章检验与证书 (5)第3章船体及其设备 (6)3.1 一般规定 (6)3.2 初次检验 (6)3.3 年度检验 (7)3.4 中间检验 (10)3.5 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查) (10)3.6 换证检验 (13)3.7 船体强度衡准 (17)3.8 船体和设备修理要求 (19)3.9 附加检验 (19)第4章船舶载重线与稳性 (31)4.1 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 (31)4.2 初次检验 (31)第5章锅炉检验 (34)5.1 一般要求 (34)5.2 内部检验 (34)5.3 锅炉的附件检验 (40)5.4 锅炉的液压试验 (40)5.5 锅炉工作状态(蒸汽)下的检验 (41)5.6 热油加热器的检验 (42)5.7 锅炉的附加检验 (42)5.8 展期检验 (42)第6章机械装置和轴系检验 (43)6.1 一般要求 (43)6.2 初次检验 (43)6.3 年度检验 (44)6.4 中间检验 (44)6.5 换证检验 (45)6.6 附加检验 (68)6.7 系泊和航行试验 (68)第7章电气设备和自动化设备 (71)7.1 一般要求 (71)7.2 电气设备检验 (71)7.3 自动化系统检验 (79)第8章货物冷藏装置 (82)8.1 一般规定 (82)8.2 初次检验 (82)8.3 年度检验 (82)8.4 换证检验 (83)8.5 附加检验 (86)8.6 冷藏装置试验 (86)第9章船舶安全设备 (87)9.1 一般规定 (87)9.2 消防设备(包括防火结构)检验和试验 (87)9.3 救生设备 (96)9.4 航行设备 (100)9.5 信号设备 (102)9.6 无线电设备 (102)第10章防污染结构和设备 (107)10.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107)10.2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110)10.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115)10.4 防止垃圾污染检验 (116)10.5 防止空气污染检验 (117)第11章起重设备检验 (121)11.1 年度检验 (121)11.2 换证检验(4年度全面检验) (122)11.3 附加检验和试验 (123)11.4 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123)第1章通则1.1 目的和应用1.1.1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确保营运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保持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我国《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货物积载与系固
——散装谷物积载
•我国《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散装谷物的稳性核算
• (二)我国《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法定规则》第九篇第三章谷物运输中,分别对国际和国内航行 的散装谷物船舶的稳性衡准提出了要求 • 1.适合国际海域航行的散装谷物船舶 • · 其完整稳性衡准要求同《SOLAS74》的稳性衡准要的散装谷物船舶 • 1)国内航行散粮船:仅在国内沿海各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和国际航 行在港外部分卸载进港或驶往其他国内港口的船舶 • 2)《法定规则》对散装谷物的稳性衡准指标:同SOLAS74的三项
散装谷物的稳性核算
• 3)《法定规则》国内航行船舶的谷物假定移动倾侧模型:满载舱和 部分装载舱 – 12倾侧 • 4)《法定规则》谷物假定倾侧体积矩 • ①当船舶具备按《SOLAS74》要求的假定谷物倾侧体积矩Mv资料时, 国内航行船舶的倾侧体积矩M'v取:
散装谷物的稳性核算
• · 未经平舱的满载舱和部分装载舱:
• M'v=0.46×Mv • · 经平舱的满载舱: • M'v=0.80×Mv
• ②当船舶缺乏谷物假定倾侧体积矩资料时,国内航行船舶
的倾侧体积矩M'v取:
• · 部分装载舱: • · 经平舱的满载舱:
• M'v=∑0.0177libi3 (m4)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检验
第 11 节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检验5.11.1 一般要求5.11.1.1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的检验,可以在干船坞内或船排上进行,或采用水下检验进行。
接受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的条件见本章第2节5.2.3规定。
5.11.1.2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的检验间隔期,按本章第2节规定。
5.11.2 船底外部检验范围5.11.2.1 一般要求(1)当船舶在干船坞内或船排上,为方便对舷侧外板等构件的检查,包括船底板和船首板、尾框架和舵、海底阀及海水阀箱、螺旋桨等,应设有足够高度的底墩,并提供必要的台阶。
(2)舷侧外板的过度腐蚀或因磨损、触底以及任何异常凹陷或屈曲引起的缺陷应予以检查。
应特别注意舭列板和舭龙骨的连接处。
对重要外板的凹陷或无需立即修理的其他缺陷应作记录。
(3) 海底阀及其格栅板、通海件、舷外排出阀、海水旋塞以及船体或海底阀的附属设施应予以检查。
(4) 舵的可见部分、舵销、舵轴及法兰和尾柱应予以检查。
为检查舵销,如验船师认为需要,应抬升舵叶或拆除舵销的检查孔板。
舵轴承的间隙应予以确定并记录。
舵轴承磨耗间隙的极限值见本章附录4。
如验船师认为确有必要,在可行的情况下,可要求进行舵的压力试验。
(5) 螺旋桨和尾轴承的可视部分应予以检查。
尾轴承的间隙以及油封装置的有效性(当设有时)应予以确定并记录。
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螺旋桨毂和桨叶的密封件的紧固和密封程度应满足验船师的要求,除非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否则不要求解体检查。
(6) 应检查侧推器的可视部分。
(7) 船舶在坞修时,应进行系泊试验确认主辅机械运转状态正常。
如对主辅机械或者操舵装置进行重大修理,则应考虑进行海上试验。
5.11.3 水下检验5.11.3.1 一般要求(1) 被授予In-Water Survey附加标志的船舶,除本章5.2.3规定外,可以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进行水线以下船体和机械项目的检验。
水下检验的要求具体见本规范第8篇第12章。
(2)根据船东的申请并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CCS也可以同意对无In-Water Survey附加标志的船舶进行水下检验,以代替其本节5.11.2的坞内检验。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12修[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新增2.1.1(6)如下:“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 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删除2.1.2(6)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2.1.3条款修订如下:“2.1.3 货船:(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
(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规定配备。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表2.1.3(2)①*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 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②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1,其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③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
④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④的规定配备。
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3)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2.1.3(2)①至③对远海航区船舶的相应规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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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0(报批稿)2010年4月目录第1章通则 (1)1.1 目的和应用 (1)1.2 定义 (1)1.3 建造检验过程 (1)1.4 检验申请 (2)1.5 图纸资料和审图 (2)1.6 建造检验一般要求 (3)1.7 船用产品检验 (4)1.8开工前检查 (5)1.9 申诉 (5)第2章原材料及铸锻件的检验 (6)2.1 原材料检验 (6)2.2 材料缺陷修补 (6)2.3 铸锻件检验 (7)2.4 铸锻件缺陷修补 (7)第3章船体装配及焊接检验 (9)3.1 分段检验 (9)3.2 船台装配检验 (9)3.3 焊缝无损检测 (10)3.4 双层底舱、首尖舱、尾尖舱和其他液舱完整性检验 (11)3.5 船体密性试验 (11)3.6 下水前检查 (13)第4章锚泊及系泊设备检验 (15)4.1 锚及锚链 (15)4.2 锚机及止链器的安装 (15)4.3 锚设备的试验 (15)4.4 系泊设备 (15)第5章舵装置检验 (17)5.1 舵叶 (17)5.2 舵系安装 (17)5.3 下水前舵系检查 (17)5.4 舵机安装检验及试验 (17)第6章拖曳和货物系固设备 (19)6.1 拖曳设备的检验 (19)6.2 货物系固设备的检验 (19)第7章轮机装置检验 (21)7.1 锅炉安装的检查及试验 (21)7.2 空气瓶、主空气压缩机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22)7.3 主柴油机安装检查和试验 (23)7.4 主汽轮机安装检查和试验 (24)7.5 轴系和螺旋桨安装检查 (24)7.6 辅机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29)7.8 安全装置的检验 (31)7.9 系泊和航行试验 (32)第8章电气设备检验 (33)8.1 一般规定 (33)8.2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 (33)8.3 电缆敷设 (34)8.4. 绝缘电阻 (36)8.5 试验 (37)8.6 油船和装运危险品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0)8.7 装运油箱中有自用燃油车辆的滚装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1)8.8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2)8.9 电力推进装置试验: (42)8.10 电气设备的航行试验 (43)第9章机舱自动化检验 (44)9.1 安装检查 (44)9.2 试验 (44)第10章货物冷藏装置检验 (47)10.1 冷藏装置的安装检查 (47)10.2 冷藏货舱绝热材料及舱底排水设备的检查 (47)10.3 安全设备的检查 (48)10.4 效用试验 (48)第11章无线电通信设备检验 (50)11.1 一般检查 (50)11.2 天线的布置 (51)11.3 GMDSS 识别码 (52)11.4 电源 (52)11.5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的试验 (52)11.6 中频无线电装置 (53)11.7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54)11.8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船舶地球站 (55)11.9 NAVTEX接收机 (55)11.10 EGC接收机 (55)11.11 示位标 (56)11.12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56)11.13 搜救雷达应答器 (56)第12章载重线检验 (57)12.1 载重线标志检查 (57)12.2 核定用于装载木材甲板货的属具和设施 (57)12.3 开口关闭设备的检查 (57)12.4 其他 (58)第13章防火构造和消防设备的检验 (59)13.1 结构防火检查 (59)13.2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检验 (60)13.4 手动火警按钮及专用报警器的检查 (61)13.5 水灭火系统 (62)13.6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63)13.7 自动喷水系统 (64)13.8 压力水雾系统 (65)13.9 机器处所泡沫灭火系统 (65)13.10 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66)13.11 惰性气体系统 (66)13.12. 消防用品的检查 (67)13.13 防火控制(布置)图的检查 (67)13.14 维护保养计划、培训手册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的检查 (68)第14章救生设备检验 (69)14.1 救生设备图纸和资料的检查 (69)14.2 救生设备的配备及布置检查 (69)14.3 救生通信设备检查 (69)14.4 救生设备登乘和降落检查 (69)14.5 救生艇检查 (70)14.6 救生筏检查 (70)14.7 救生衣和救生圈检查 (71)14.8 抛绳设备的检查 (71)14.9 海上撤离系统检查 (71)14.10 救助艇 (71)第15章信号设备检验 (72)15.1 信号设备的检查 (72)15.2 信号设备的效用检查 (72)第16章航行设备检验 (73)16.1 一般要求 (73)16.2 磁罗经 (73)16.3 陀螺罗经(电罗经) (73)16.4 测深仪 (74)16.5 舵角指示器 (74)16.6 推进器的转速指示器 (74)16.7 推进器螺距和状态的指示器 (74)16.8 推进装置状态指示器 (74)16.9 雷达 (75)16.10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 (75)16.11 自动操舵仪 (76)16.12 卫星导航接收机 (76)16.13 自动识别系统(AIS) (77)16.14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77)第17章舷梯检查 (79)17.1 装船前的检查 (79)17.2 舷梯试验 (79)第18章船舶稳性检查 (80)18.1 倾斜试验 (80)18.2 空船重量检验 (80)18.3 分舱、稳性及装载资料 (80)第19章船舶防污染检验 (82)19.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82)19.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84)19.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84)19.4防止垃圾污染检验 (85)19.5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 (85)第20章舱室设备和乘客定额检验 (86)20.1 船员舱室设备的检验 (86)20.2 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的检验 (86)第21章吨位丈量 (87)21.1 图纸资料 (87)21.2 总吨位与净吨位检查 (87)第22章起重设备检验 (88)22.1 一般要求 (88)22.2 起重设备活动零部件检验及试验 (88)22.3 桅、起重柱、吊杆、绞车及起重机的检验 (89)22.4 起重设备的试验 (89)第23章质量证明书和完工图纸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93)23.1 质量证明书和完工图纸的提交 (93)23.2 船舶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 (93)附录1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94)附录2 (111)完工图纸目录 (111)第1章通则1.1 目的和应用1.1.1 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确保新建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具备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长20m及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海船的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和应用更详细指导性文件,但不得低于本规程。
1.1.3 本规程各章规定适用性取决于国内海船法规对特定船舶的具体要求,其中超出国内海船法规规定范围的检验可根据船东和/或船厂自愿申请予以实施。
1.2 定义1.2.1 国内海船法规有关定义适用本规程。
1.2.2本规程有关定义如下:(1)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规范:系指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颁布的适用规范。
(3)本规程:系指《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
(4)建造检验:系指国内海船法规规定的新船的初次检验。
(5)验船师:系指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的船舶检验人员。
(6)船用产品: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7)建造标准:系指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4000-2005)。
1.3 建造检验过程1.3.1船舶建造检验包括如下过程:(1)图纸审查,确认船舶设计和布置符合签发相应法定证书的法规要求;(2)建造中检验,确认船舶建造符合批准船舶图纸和适用的法规要求;(3)当确认符合后,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4 检验申请1.4.1 船舶建造检验应由申请获得船舶法定证书的组织或个人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船舶检验机构可单独接受船舶设计单位的船舶图纸审查申请。
1.4.2 船舶建造检验申请应明确船舶要素,船舶法定证书类别,以及开工和拟安放龙骨的日期。
1.4.3 首次申请建造检验的船厂或首次申请新船型建造检验的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厂进行评估(见本章1.6.3)。
1.5 图纸资料和审图1.5.1 开工前,应将现行法规中规定的图纸资料随同申请书1式3份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审图单位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1.5.2 送审的图纸范围应足以表明根据这些图纸资料建造的船舶能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和本局颁布的有关规定、检验技术规则及技术标准以及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规范。
1.5.3 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图纸资料,应在其上盖“批准”章。
批准的条件和限制意见,可写在图纸资料上,也可在审查图纸的退图信函中陈述。
若在退图信函中陈述,则在图纸盖批准章旁标注“审图意见另附”的字样。
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一般退给申请方和执行检验的机构各一份,另一份由执行审图的船舶检验机构存档。
1.5.4 提交审查的图纸资料,应给出规范要求所必需的尺寸和有关数据。
1.5.5 已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船舶结构强度和设备性能的修改或补充,申请单位应将修改或补充部分重新提交审查。
1.5.6 如批准的条件中要求进行实船实测时,船厂应将实测报告及时提交船舶检验机构。
1.5.7 验船师在实施船舶建造检验时应使用经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1.5.8 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范及其修改通报的生效影响到批准的图纸资料的有效性,而船舶在此生效日期之后开工建造时,即使是批量生产的船舶,业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也应按现行规则、规范进行修改并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1.5.9 船厂可按批准的图纸制定施工图纸,并提供1份给现场验船师使用。
1.5.10 船厂采用的焊接工艺应提交验船师审批。
焊接工艺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局接受的按中国船级社颁布的《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验船师应按批准的计划参加试验,并审查试验结果,获得认可的焊接工艺方可使用。
1.5.11 验船师应按中国船级社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并批准《焊接规格表》或与焊接规格有关的图纸和资料。
1.5.12 建造船舶所采用的重要工艺文件和技术条件,应提交验船师审批,确保符合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有关规范、指南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1)船体制造工艺;(2)舵系安装工艺;(3)密性试验图;(4)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有轴系校中计算书除外);(5)螺旋桨安装工艺;(6)锅炉安装工艺;(7)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8)倾斜试验大纲;(9)系泊与航行试验大纲;(10)起重设备试验大纲;(11)无损检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