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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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因设备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明确管理程序和职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合法运行(减少人员伤害风险),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使用特种设备。
1.3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
1.3.1压力容器(含消防装置中的的承压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行车、厂内机动车辆等。
1.3.2有关特殊专业设备(如:避雷设施、建筑物等)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职责和流程
2.1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修改、制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检查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2.2使用单位必须指定设备主管部门和人员,并由其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贯彻落实特种设备有关法规、标准及要求。
2.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和台帐,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于每年 11 月 20 日前,将次年的检验计划报工厂管理部备案。
2.4为确保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的落实,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调整。
2.5使用单位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专项专业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或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跟踪实施结果。
2.6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动态的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并确保管理台帐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3、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
3.1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包括设备的立项、设计、制造、安装、竣工验收,使用单位应选派熟悉有关特种设备规程、规范、标准的人员参加上述管理工作。
3.2进口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或经我国认可的国外安全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
对所采用的法规和标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阐明。
3.3必须委托具有有效资质或经过审批许可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设计,并要求在设计过程中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确保制造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
3.4承担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殊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安装许可证”方可进行,开工前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开工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规范以及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安装过程中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实行监检。
3.5当特种设备安装和改造完毕后,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使用单位向安装、改造单位索取有关技术资料,且经本单位设备、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实物交接。
3.6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在投用前,使用单位应逐台验收、登记,并经省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准投入使用,严禁无证投用。
3.7使用单位在选用进口起重机械和吊索具时,必须向外商提出明确的使用要求、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设施要求,并应满足我国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8国产的非定型产品、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非标产品设计,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交付制造单位制造(专业制造单位兼任设计的直接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
3.9采购主管部门或人员必须向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取得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安全认可证》的制造厂订货,且要求设计单位提供日常维修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提供质量保证书、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及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检验报告(如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检验报告、吊钩探伤报告和合格证、钢丝绳破断拉力试验报告)等。
3.10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施工,出具必要的技术检验报告。
整机安装调试后必须经过全面检验合格,由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出具自检合格报告,随后由当地检验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1在用的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大修内容进行改造,加装必要的安全装置、尤其是吊钩防脱装置、超载限制器、紧急开关、防冲撞装置、力距限制器、音响报警装置等,无法改造又不能确保安全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并作报废处理。
3.12起重机械应取得当地劳动局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并
按时检验(测)取得检验(测)合格证。
4、使用与管理
4.1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时间复证培训,严禁无证操作。
4.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作好记录。
专用起重机械经维修后,操作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试验,并做好安全确认工作。
4.4点检人员负责周期、精密点检和倾向性管理,并负责做好点检记录、备件计划和检修、年检的计划。
4.5承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维修任务。
4.6起重机应由操作人员、专职点检员进行日常点检、维护保养;严禁特种设备超温、超压、超载及超范围使用,并根据报废标准及时报废更新。
4.7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一台一档”的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4.7.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4.7.2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
4.7.3安装及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4.7.4修理、改造记录及维修合同等有关技术文件与资料。
4.7.5检测、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资料、使用证。
4.7.6设备故障、设备及人身事故的记录和调查分析报告。
4.7.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4.7.8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4.7.9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4.8特种设备的移装、过户、报废,必须经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且报废设备不得重新安装、使用。
4.9使用单位自行封停特种设备的使用,其期限超过一年时,应报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并通知检测公司备案。
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4.10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一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一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后重新使用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1使用单位内部移装或调出的特种设备应由调出方提供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始资料和使用、检验、改造、修理、事故等资料,由调入方按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12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维修保养和检测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在彻底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4.12.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雪灾、雷击、大风等)。
4.12.2发生设备事故。
4.12.3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4.12.4实施修理、改造、大修的特种设备。
4.13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操作和点检人员应确保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正确、可靠。
一旦发现特种设
备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汇报。
4.14使用单位应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应放置设备附近的明显处,且针对性地定期进行事故紧急救援演练。
4.15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修理等作业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5、检验与检测
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执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报检前应做好自查工作,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期报检制度,及时实施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5.2现场安装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及工程竣工验收检验,各单位应报相关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5.3在用的压力容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时,使用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和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后,上报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技术、监护、应急措施,方可推迟或免除检验。
5.4凡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向报检单位的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按相应检验规程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等级、安全附件状况、可否继续使用等结论,并存入技术档案。
5.5凡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持证进行相应项目的检
验检测工作。
6、检验分类
6.1新装或移地安装的电梯、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前的检验;
6.2改变原设计重要性能的改造性大修后,重新投入使用前的检验;
6.3上拱度超差经过大修恢复后的检验;
6.4受重大自然灾害、火灾或设备事故后,其主要构件的强度、定性以及主要机构的安全可靠性受到严重损害,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的检验;
6.5闲置时间超过 1 年重新投用前或在用电梯使用期满 1 年、起重机械使用期满 2 年后的检验。
制订: 制订日期:20 年月日
审核: 审核日期:20 年月日
2013年月日发布 2013年月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