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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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津政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养老服务业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服务行业。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市是一个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截至2006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48.81万人,占总人口的15.68%,预计到2010年户籍老年人口将达169万人,占总人口的16.8%。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给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天津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督管理规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10年,全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2400张,总床位数发展到3万张,平均每年新增3100张,实现平均每1000名老年人18张床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应急救助等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等有效开展,老年用品市场逐步开发,使全市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居家养老政策文件

居家养老政策文件

居家养老政策文件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居家养老政策越来越受到重视。

下面是与居家养老相关的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提出,应当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扶持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监管机制。

2.《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该文件强调,应当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估,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关于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健康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
该文件提出,应当加强对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和帮助,推广并完善老年人健康照护服务的模式和机制,拓展老年人健康照护服务的覆盖面和深度。

4.《关于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强调,应当发展多样化、个性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加强对养老服务的质量监管和评估,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5.《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该文件提出,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居家养老和护理的人员提供保障和支持,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和完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粤府办[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13日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为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幸福广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面向所有老年人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到2015年,全省老年人享有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

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置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社区住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

现行养老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现行养老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我国现行养老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一、我国现行养老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发布机构如下表: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1、基本原则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产业规模显着扩大;发展环境更加优化;3、主要任务1、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3、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4、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 ;三、政策措施1、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2、完善土地供应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4、完善补贴支持政策;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5、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6、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省老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人口老龄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面临的重要国情之一。

积极扶持和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保障措施,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工作目标的重要保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做出过贡献,其晚年生活应当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建立完善老年保障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需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对促进家庭和睦、人际关系融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能够有效提高包括广大老年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符合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

河南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也是老年人口大省,自1998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122万,占总人口的11.96%,并将以每年3%的速度继续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

但目前全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整体不高,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等都不能适应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亟待完善提高。

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村镇建设正文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关亿万农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9•【字号】闽政[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

每个市、县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培育若干家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建设海峡两岸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基地,康复辅具、日用保健、服装服饰、食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山水休闲老年旅游和养生目的地。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市委办[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11〕15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30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学制定和实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一)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应依照《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科学制定本地区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规划局科学制定《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并根据布点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萧山区、余杭区要以《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为指导,抓紧完成区养老设施布点规划。

五县(市)要参照《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

(三)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各区单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最小规模为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五县(市)单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最小规模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项目,由规划部门集中若干个规划新建住宅项目提出统一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日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

公办养老机构担负政府保基本的责任,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具有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机构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二)完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

各市要设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随经济增长和物价变化的自然增长机制,使其能够满足生活和养老需求。

省财政结合国家政策和做法,并依据各市财力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

地市级城市建设的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场所,床位达到5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吉政办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大意义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要的服务行业。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使广大老年人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工作方案: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工作方案: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3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X〕44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全州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和家庭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农村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养老设施发展规划。

各县市在制定完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二)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管理。

1.推进农村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

加大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到2020年,农村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覆盖率达到60%以上,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实现乡镇全覆盖。

2.切实关爱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

村(居)委会要及时掌握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基本情况,建立党员干部包保结对帮扶贫困留守老人制度,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各县市要选择1—2个村开展农村幸福院建设试点。

(三)提高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1.大力培育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家庭式、社区型养老服务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三级网络。

立足实际,编制并发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1大力推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

推广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居家养老呼叫网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权益,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形成首都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本市已进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养老服务业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服务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扶持政策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要求,从市情出发,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逐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35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35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2015-4-2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养老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显著提高,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抓好近期重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意见》要求和中央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认真跟踪和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及时总结重要政策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创新、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养老与相关产业融合等方面的进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计划,请于4月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报送养老服务业政策落实和发展形势报告。

有关情况与数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3月底。

二、切实加大养老服务体系投入力度。

各地要优化投资结构,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要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

同时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社会资本进入。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2015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工作,以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为建设重点,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并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

三、积极谋划“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适时开展“十二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针对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思路,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和当地实际,科学分析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确保建设思路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率先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以综合改革试点为抓手,在已确定的八项试点任务基础上,大胆创新,不断深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鹰府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2〕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文件精神,大力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坚持居家养老为主,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引导示范公益养老,积极支持、鼓励民办养老,不断健全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和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性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实现“老有所养”目标和“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我市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12.8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1.4%。

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十分紧迫。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化养老程度不高,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服务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其带来的深刻影响,进一步增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发展养老服务事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关于加快郑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郑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郑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郑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一、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也迫在眉睫。

为了满足广大老年人对优质养老服务的需求,加快郑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势在必行。

二、问题分析目前,郑州养老服务业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 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目前郑州市的养老服务设施还不完善,养老院、托老所等场所的数量相对较少。

不仅如此,现有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质量也普遍较低,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

- 养老服务质量不高:目前养老服务人员的培养和专业化程度不高,普遍存在服务意识差、技能不足的情况。

这导致养老服务质量低下,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缺乏信心。

-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体系不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体系薄弱,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方式。

这导致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效率低下,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三、解决方案为了加快郑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大对养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场所的建设力度,增加供给数量。

优先布局在老年人集中的区域,确保老年人可以便利地享受到养老服务。

,建设基础设施完善的养老服务场所,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2.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培养和专业化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机制,提供培训课程和培训资金支持,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奖励机制,激励他们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3.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流程和制度,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机构予以整改或淘汰,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质量和水平。

4. 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和谐的重要载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立足合肥市情,以托住底线、保障基本、促进发展为原则,注重统筹城乡,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法制为保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覆盖城乡,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

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显著增加。

养老服务产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常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大力推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逐步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建立“9064”(90%的老人依靠居家养老,6%的老人依托社区养老,4%的老人依赖机构养老)养老格局,全面实现养老服务整体布局科学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

二、总体目标1、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20年,实现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

2、2018年底,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建成至少1所4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2020年底,全市50%以上的社区(村)必须建成200平方米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三、具体措施(一)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电子政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内政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2014年5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区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截至2013年底,全区常住人口为2481.71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437.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7.6%,高于全国平均值(14.3%)3.3个百分点。

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和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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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认真做好基本养老服务国家试点工作,现就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目标和“加强老龄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我省于2005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2009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56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12.6%。

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十分紧迫。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化养老程度不高,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服务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及其带来的深刻影响,进一步增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不断提升全省城乡养老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积极探索服务质量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基本养老服务水平与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

1.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把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2.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通过新建、改(扩)建,不断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

建立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对社会养老服务发挥示范作用。

在承担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养老职责的同时,面向其他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3.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坚持把居家养老作为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基础,抓好试点,以点带面。

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全省城市社区普遍推行,农村社区覆盖面达到30%,全省新建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00个。

4.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通过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规范技能资格评价鉴定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加快建立以专业服务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养老服务队伍,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5.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把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全民创业的途径之一,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三、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给予支持。

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

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自费对象最低收费标准对机构给予差额补贴。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政府补贴。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列支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给予相应配套。

在满足公办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

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新途径。

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路子,加强内部管理、单独核算等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三)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扶持。

完善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结合城乡社区建设,新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具备配餐送餐、保洁清扫、医疗陪护、日间照料、紧急救助等服务功能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省级实行“以奖代补”,所在市、县(区)相应配套。

对“五保”、“三无”老人的家庭保洁、配餐送餐、看病陪护等三项基本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

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

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对低保、重度残疾、高龄特困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实行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

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省里可以减免的税费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在不与税收挂钩的前提下,当地财政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

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

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

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

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

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

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

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六)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

鼓励办理了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逐步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

扶持有关院校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老年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七)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涉老服务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膳食标准、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行业标准。

县以上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证制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老龄办、税务、工商、人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逐步推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入住对象资格审核和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守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的制定。

(八)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逐步建立省、市、县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

倡导社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四、加强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一)完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涉老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老龄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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