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发布施行
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单位和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相关事项及检查对象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联合抽查是通过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以下简称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联合办理、合并办理、同步办理、协作办理、延后办理的事项,以及事中事后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开展—1 —联合抽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抽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按计划进行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的事项,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商定联合抽查时间,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投诉举报企业或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联合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管理,以及联合抽查的统筹、组织、协调等工作。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事中事后监管清单(2019年本)
业 技 术 改 3.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设主体
”监管 入核查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款 , 列 入 失 信 企 业 名 案的处室
造 项 目 除 4.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 单;
外)
设内容进行建设;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 2.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 资 项 目 审 批 的
导。
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 处室
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2.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4 中 央 、 省 1.是否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及 企 业 、 事 省 发 展 改 现场监管 常规监管
预 算 内 投 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 业 单 位 、 革委
企 业 、 事 省 发 展 改 现场监管 常规监管 信用监管 1.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1.发现问题责令纠正,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2.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业 单 位 、 革委
非现场监管 抽查监管 社会监督 平台对备案项目进行在线监测; 管 理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处 , 负 责 ( 承
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1.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度管理规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 1.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评 估 督 导 处 ,
则,完善调度流程,开展在线动态 令第712号)
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 负 责 转 下 达 中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1月4日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青发改营商〔2020〕399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9〕4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各部门(单位)“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办〔2020〕34号)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双随机”抽查事项审核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9〕4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各部门(单位)“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办〔2020〕34号)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我委依法履行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的监督检查、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检查、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市场监管领域监督检查职责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扬发改法规发〔2018〕237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的通知扬发改法规发〔2018〕237号各县(市、区)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正式实施,江苏省发改委也配套出台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条例》和《办法》的出台大大简化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极大地提高了审批服务效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但近期以来,我委也接到一些企业反映,个别地区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时存在增设审查条件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确保上级政策文件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有效落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现就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规范项目办理流程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内资项目,项目单位备案只需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同时通过在线平台上传盖章后的承诺函,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含用汇);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管理办法》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务实、从简、高效的原则,通过平台在线办理备案事项,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包括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项目申请报告等《管理办法》未规定的前置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进一步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和动力,现结合我市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企业投资项目落地时间,有效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投资稳定增长。
二、实施范围试行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暂定为:在哈尔滨新区、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综合保税区)、哈尔滨临空经济区投资建设的《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外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在省级开发区(含哈尔滨化工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
待试运行总结经验后,在全市范围推广。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领域的项目不实行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事项分类1.政府服务事项。
对供地阶段需办理的事项,通过政府统一服务完成全部或部分内容,相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
土地出让前完成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市政基础设施等移除。
年度建设用地供地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文物保护、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文件编制。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城管局、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2.企业承诺事项。
相关部门以行政审批事项批复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为基础,制定准入条件、标准清单和规范的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公开发布,供企业选择。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事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向相关部门分别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
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由企业直接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府办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第1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方式第三章监管处置第四章联动监管第五章附则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以及管委会(含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按规定对负责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合理调配监管执法人员,充实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企业投资监管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更好保障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投资管理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一、规章(一)《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3.将第五条修改为:“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56-1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科学有效监管、公平公正监管、协同共治监管的原则,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平台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对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随机抽查、依法监管”的统一监管机制。
二、目标任务重点围绕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建设领域市场环境。
三、主要监管对象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对象是:(1)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2)项目审批过程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事项是:(1)取消审批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
四、监管内容具体监管事项见下表: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同时做好本系统的跨层级、跨区域监管工作。
(二)深化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优化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三)规范监管工作。
相关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限制监管自由裁量权,不得妨碍被监管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确保监管公平、公正。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实施日期】2017.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服务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服务(一)基本要求1.服务团队需有符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的自建专家库,库内专家应包含技术类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类专家,并提供相应的专家库管理系统截图、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2.服务团队具有承担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咨询、监管、评审(验收)等服务工作相关经验。
3.服务团队需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并须承诺并应依据相关办法和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开展项目相关工作。
(二)服务范围1.开展技术改造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在服务期内,根据《<关于企业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协助采购人按职责依法依规对已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协助采购人对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开展财政资金使用跟踪管理。
累计监管项目次数不少于250次。
2.开展鼓励发展的限额以下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事项合规性审查工作。
在服务期内,根据《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办理内资项目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协助采购人审查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事项。
(三)主要工作内容1.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对在采购人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重点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内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包括:①是否通过监测系统如实、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②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③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④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⑤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2)协助采购人对其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并按随机原则遴选至少2名专家共同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
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陶国胜【期刊名称】《浙江经济》【年(卷),期】2017(000)019【总页数】2页(P8-9)【作者】陶国胜【作者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发改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和要求,改革创新、顺时应势,要在创新政府管理上破难题,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力度,不断提高浙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在加强监管上做“加法”,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
其中,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主要内容就是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优化服务。
浙江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步伐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这是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浙江探索,是对“放管服”改革的浙江实践,改革工作大范围大力度简化了投资项目的审批,同时对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
近年来,浙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监管队伍不断加强,监管方式不断改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监管成效。
但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任务、新要求相比,尤其是与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新理念、新实践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多头跑”——监管体制不够顺畅。
浙江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主体众多,既有发展改革委(稽察办)、监察、财政和审计等政府行政综合监管机构,也有建设、档案、环保、消防、国土、质检等专业职能监管机构,还有交通、水利、公路、铁路、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缺乏配合,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现象依然存在,在监管中各跑各的,“多头跑”“分散跑”等问题较为突出,缺少牵头部门抓总协调,且基层监管力量较为薄弱,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上下联动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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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 目,应 当对 以下方 面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一 )是 否 通过 在 线平 台
本刊 讯 近 日,国家 发 改 委 上 地 方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实 施 监 督 如实 、及 时报 送 项 目开工 建 设 、
发布 《企业投资项 目事 中事后监 管 理 。
建 设 进 度 、竣 工等建 设 实 施 基 本
产 性 服 务业 。当前 ,建 材 行 业 应 业 标 准体 系 ,带 动新 材 料 产业 提
会 上 ,各 标 委 会 还 对 2017
重 点推 进 三个 领域 的标 准制 修订 升。
年 标 准 化 工 作 进 行 了总 结 ,并
工作 :一 是 加 快 装 饰 装 修 材料 强
下 一 步 ,建 材 工业 应 着 力 开 围绕 下一步工作 进 行 了交 流 ,
《办 法 》指 出 ,对 在 项 目事
照核 准批 复文件 或 者备 案 内容进 基 本 信 息 ;(二 )需 要 变 更 已核 中事 后 监 管 中形 成 的 项 目异 常
行建 设 的监 督 管理 。
准 建 设 地 点 或 者 对 已核 准 建 设 名 录和 失 信企 业名 单 ,应 当 通 过
材料工业司在北京组合召开了建 品退 出;二是 加 快 绿 色 建 材 标 准 简后 续 工作 ;二 是 按 照 建 材 工业
材工业标 准化 工作会 。
制 修 订 ,满 足 绿 色建 筑 、装 配 式 “十三 五 ”标 准 体 系 表 ,持 续 优
会 议 强 调 ,建 材工业 标 准化 建筑、海绵城市、地下管廊 、美丽 化完善行业推荐性标准。同时,
依 法取得 核 准批 复文件 或 者办理 建设 。
核 准 权 限 等 措施 ,督 促 下级 发 展
备 案 手 续 ,由项 目所 在 地 县 级 以
备 案 机 关 对 本 机 关 已备 案 改革部 门落 实工作 责任 。
8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18.2
的项 目,由核准机关 实施 监督管 否 按 规 定 办 理 延 期 开 工 建 设 手 发 展 改革 部 门应 当建 立健 全项 目
理 ;对 已经备案 的项 目,由备案 续 ;(四 )是 否 按 照核准 的建设 地 事 中事后 监管 责 任制 和责 任追 究
机 关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对项 目是 否 点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内容等 进 行 制 ,通 过 约 谈 、挂 牌 督 办 、上 收
资 讯
0
Inform ation Review
工信部原材料 司召开建材工业标 准化 工作会
重点 推 进 装 饰装 修材 料 、绿 色 建 材及 新材 料和 专用装 备 标准制 修 订
本刊 讯 1月9日,工 信 部 原 以严 格 的标 准倒 逼落 后产 能和 产 落 实 好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整 合 精
《办 法 》指 出 ,各 级 发 展 改 规 模 、建 设 内容 等 作 较 大 变 更 在线平 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
革部 门对 项 目实 施分 级 分类 监 督 的 ,是 否 按 规 定 办理 变 更 手 续 ; 享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站 向 社
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 (三 )需 要 延 期 开工பைடு நூலகம்建 设 的 ,是 会公 开,并 实施联合惩 戒。各级
级 发 展改 革 部 门对项 目开工前 是 过 全 国投 资项 目在 线 审批 监管 平 进行 建 设 ;(四 )是 否属于 产业政
否依 法取 得 核准 批 复文件 或 者办 台 ,如 实 、及 时 报 送 项 目开 工 建 策禁 止投 资建 设 的项 目。
理 备案 手 续 ,并 在 开工 后 是 否 按 设 、建设进 度、竣工等建设 实施
管 办 法 》,自2018年 2月4日起 施
具体 来说 ,核 准 机关 对 本 机 信息 ;(二 )是 否 属于实 行核 准管
行 。
关 已核 准 的项 目,应 当对 以下 方 理 的项 目;(三 )是 否按 照备 案 的
项 目事 中事 后 监 管 ,是 指 各 面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一 )是 否 通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规模 、建 设 内容
制性标准制修订,严格有毒有害 展 的 标 准化 工 作 主 要有 :一 是 积 提 出 了对 建 材 工业 标 准 化 工 作
物 质 、挥 发性 有机 物 限量 要 求 , 极 推 进强 制性 标准 制修 订 工作 , 的建 议 。
《企 业 投资 项 目事 中事后监管办法 》发布 施行
工作要紧跟行业 发展态势,紧扣 乡村建 设 等 下游 产 业 需要 ;三是 加 快 建 材 标 准走 出去 ,推 进 行业
新 旧动能转换要求 ,加快培育新 加 快 新 材 料 和 专 用 装 备 标 准 制 标 准 外文 版 工作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兴产业、改造传统 产业和发展生 修订,完善新材料 和专用装 备产 国际产能合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