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2024年教职工请假制度
2024年教职工请假制度教职工请假制度是指针对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病、事假、婚假、产假、年休假等原因需要请假的情况,学校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请假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有助于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顺利进行。
一、病假制度1.病假的定义:教职工因疾病需要请假的情况。
2.请假方式:教职工应向学校请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交健康证明或病假证明。
3.请假时限与次数:每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且须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4.薪资待遇:在病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仍按正常发放。
二、事假制度1.事假的定义: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请假的情况,如参加亲友婚丧嫁娶等。
2.请假方式:教职工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
3.请假时限与次数: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薪资待遇:事假期间,教职工仍可以正常领取工资。
三、婚假制度1.婚假的定义:教职工因结婚需要请假的情况。
2.请假方式:教职工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请假时限与次数:婚假一般为3-7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天。
4.薪资待遇:婚假期间,教职工仍可以正常领取工资。
四、产假制度1.产假的定义:女性教职工因怀孕生育需要请假的情况。
2.请假方式:女性教职工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孕检报告或检查单。
3.请假时限与次数:产假为女性教职工分娩前产前假、分娩时产假和产后假三个阶段。
分娩前产前假一般为1个月,产假一般为3个月,具体时间根据国家政策和医嘱执行。
4.薪资待遇:在产假期间,女性教职工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并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福利。
五、年休假制度1.年休假的定义:教职工在年度内享受的带薪休假。
2.请假方式:教职工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报备本单位负责人。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请假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天数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分为以下类型:(一)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可申请事假。
(二)病假: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可申请病假。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申请婚假。
(四)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申请丧假。
(五)产假:女教职工生育,可申请产假。
(六)陪产假:男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申请陪产假。
(七)年假: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可申请年假。
第五条各类请假天数如下:(一)事假: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二)病假:根据病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三)婚假:法定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10天。
(四)丧假: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3天。
(五)产假: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
(六)陪产假:根据国家规定,陪产假为7天。
(七)年假: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15天。
第三章请假程序第六条教职工请假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在接到请假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审批。
(二)学校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请假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人事处备案: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请假申请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学校工作不受影响。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手续不全或伪造假条、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三)擅自延长请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来校工作(包括各类活动),都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除出具医院医师的建议病休证明外,同时还需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本人交教务处,教务处下达到教研组长考勤。
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的,须电话请假,事后二天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程序及权限
1、任课教师外出或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上课)由教研组长签条,一天以内(不影响上课)由教务主任审批,二天或二天以上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教务主任请假一律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
2、行政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条,半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其他行政中层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3、假期超过三天以上者必须在请假前二天向有关职能部门打招呼,便于妥善安排好代课、代工、代职,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三、假条管理
假条一律由各教研组妥善收藏,一月后上交总务处工资员统计。
四、关于续假
请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应以一定方式(如电话、电报、委托亲友代办等)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两天内补填请假条。
五、销假
职工假期满后,回校上班必须先向有关职能部门销假,各职能部门转达给教研组。
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完善教职工请销假手续,保证我院教学与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因病、事请假,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校,否则将按旷工论处。
第三条旷工1天(含)者,扣发本人120%的日平均薪酬;一个学期累计旷工5天或学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教师请假,1天(含)以内,由系(部)主任批准;2天(含)以上5天以内由系(部)与教务处(辅导员需经学生处)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超过5天者,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院长审批。
第五条中层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2天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含)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审批,2天以上5天以内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5天者,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含)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八条若有紧急原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应口头报告分管院领导,获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人在离开前应将《请假申请表》委托他人及时转交分管院领导,并于回学院上班当日向分管院领导及人事处说明情况,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九条教职工因病情急需立即到医院就诊者,可于事后及早凭医院就诊证明原件及本人缴费收据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请病假者,2天(含)以上,需提供医院门诊病历,5天(含)以上,需提供就诊医院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原件。
住院治疗者,出院后提供出院小结原件。
一个学年内累计休病假超过30天者,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休病假超过30天(含)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一条请产假需提供结婚证、计生证和产检病历书原件。
第十二条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需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三条《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由请假人向人事处领取,填写后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请假审批表》审批后由人事处及所在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条教职工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到其所在部门、人事处销假。
学院教职工请假规章制度
学院教职工请假规章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学院教职工的请假行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等。
三、请假种类学院教职工的请假主要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探亲假等。
1. 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请假时,须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并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2. 病假:教职工生病需请假时,应当提供病假证明并及时向所在部门请假。
3. 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和探亲假等具体请假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流程1. 事假:教职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说明请假原因、时间、联系方式等,并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
2. 病假:教职工生病需请假时,应当及时提供病假证明,向所在部门请假,并在病假期间做好病情汇报工作。
3. 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和探亲假等具体请假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请假注意事项1. 请假时须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并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2. 请假期间,教职工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和汇报。
3. 请假属于正当合理请假情形的,学院将予以支持和理解;若请假属于不合理情形或长期请假,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请假期间应当按时返校报到,经上级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正常恢复工作。
5. 存在不当请假、无故缺勤或长期请假等行为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六、请假管理学院设立请假管理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请假管理制度将教职工的请假情况做出明确记录,便于学院统计和管理。
七、请假奖惩办法1. 对于请假超过规定期限的教职工,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频繁请假或无故缺勤的教职工,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请假合理、工作出色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总结学院教职工请假规章制度是学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规范教职工的请假行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教职工请假规定为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时间,参照国务院652号文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制定以下请假制度。
一、请假时间及审批领导1天之内,由各处(室)主任批准;1天之上3天之内,由班子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必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签字批准。
二、请假规定1、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上班的应在假期期满的前一天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旷工。
2、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1短期病假(一周之内):向学校说明事由并按照天数向分管领导请假。
○2长期病假(一周以上):一律出具xxx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
○3因病到外地就诊者:须持xxx医院或人社局医保科的转诊手续或复印件,由治疗医院出具证明。
未办理以上转诊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所出示的病假单一律无效。
○4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到校办理请假手续的,由亲属持病历诊断证明到学校说明原因后,再到xxx医院办理请假手续。
○5长期在外地就医,除提供上述手续外,还得向学校提供外地医院近期的病历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单,以便查询。
○6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校外职业者,视为无故旷工。
3、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请假。
4、育龄女职工请假:在假期内,须按照计生局要求定时定点进站普查,并保证联系畅通。
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单位和计生局申请延期进站普查。
三、违规处理办法1、不按规定请假(或续假)无故旷工满一个月的扣除一个月工资。
不足一个月的按“月工资÷30天×旷工天数”扣除。
2、无故旷工,学校书面通知返校并扣除相应工资。
学校三次书面通知后仍不返校上班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处理,解除聘用合同。
2014年12月15日.。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1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望各位教师遵照执行。
一、事假: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最多三天,全年六天。
教师请假天数在规定期限内,绩效考核只扣除奖励分,超过规定天数,按绩效考核办法扣分,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2、教师请假要书面履行请假手续,校长签字后,交教导处记录并安排教师顶课等有关事宜。
3、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主管医生出具病假证明。
变相请病假,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
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
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学校负责安排代课等事宜。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三、旷课: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其他法定假期规定: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1、法定假期。
婚、丧、产假在法定时间以内的假期,国家规定的工资奖金照发。
学校内部的考核奖不享受,超过法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哺乳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请假是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特殊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一种情况。
为了确保请假制度的顺畅运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一、请假的种类1.病假:教职工患病需要请假时,应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并在请假期满后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2.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一般请假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年假:教职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假,年假的申请需提前1个月提出,待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
4.婚假、丧假、产假:教职工在婚嫁、丧失亲人、生育等情况下,可享受相应的婚假、丧假、产假权益。
5.公假: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需要在工作期间离岗的情况,可提出公假申请,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
6.其他特殊情况:教职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请假时,应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
二、请假的流程1.请假申请:教职工在需要请假时应向所在部门提出请假申请,申请中需明确请假事由、请假期间、请假时间等相关信息。
2.审批批准:所在部门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3.假期安排:教职工获得请假批准后,需按照假期安排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同事,并在请假期满后按时返岗。
4.请假记录:所在部门应将教职工的请假记录做好相应的备案,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假期类型等信息。
三、请假的注意事项1.事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提前向上级部门说明理由并获得批准。
2.请假期间如遇重大事项需返校处理的,应及时联系上级部门,并按规定时间返校。
3.请假期间如遇重大事项需请假期间做工作的,应提前向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4.年假需提前1个月申请,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以补休方式处理。
5.违反请假制度的,将依照校纪校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请假制度的执行情况1.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执行请假制度,确保教职工请假权益得到保障。
大学关于教职工各类假期待遇和请销假的暂行规定
大学关于教职工各类假期待遇和请销假的暂行规定根据《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教职工享受各类假期待遇及请销假手续规定如下:一、病假(一)病假假期及待遇1.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下同)照发。
2.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5.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5天,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停发。
6. 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补充规定1. 获得省部级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审批可以提高10%-15%。
2.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学校的生活福利待遇。
3. 毕业生来校工作,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5.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请销假手续1. 病假2周以内,在所在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2. 病假2周以上,须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部门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审批,假期结束返校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工。
二、女教工产假、哺乳假(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 产假假期(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
学院教职工假事制度
学院教职工假事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确保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务优先、统筹安排、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一)事假:因私事需暂时离开岗位的,须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院人事部备案。
(二)病假:因病需要休息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院人事部备案。
(三)公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具体假期及审批程序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产假:女性教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具体假期及审批程序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请假程序:(一)教职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时间及工作安排。
(二)部门负责人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请假申请报学院人事部备案。
(四)请假期间,教职工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关注学院相关工作动态,如有紧急事项,应及时与所在部门负责人联系。
(五)请假结束后,教职工应按时返岗,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假期间工作进展及安排,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请假时长及工资待遇:(一)事假:教职工请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教职工请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休假:教职工请公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产假:女性教职工请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请假纪律:(一)教职工请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艺术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
艺术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引言在艺术学校中,教职工请假是一项常见的行为。
艺术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教职工保持教学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因此请假制度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艺术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的相关细则。
请假流程艺术学校教职工请假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请假申请教职工需要向所在学校的行政部门提出请假申请。
请假申请应包括以下信息:•请假起止日期和时间•请假事由•所教授的班级和课程(如适用)•联系方式请假申请需要提前至少一周提交给行政部门,并确保行政部门能够及时审核和处理。
步骤二:请假审批行政部门将会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请假申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批准请假:教职工申请的请假时间段被批准。
•部分批准请假:教职工申请的请假时间段只能部分批准。
•拒绝请假:教职工申请的请假被拒绝。
审批时,行政部门会综合考虑教职工个人情况和学校教学安排等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步骤三:替补安排如果请假申请被批准,行政部门将负责安排替补教师来代课。
替补教师应具备相同或类似专业背景和资质,以保证教学质量的连续和稳定。
步骤四:请假工资调整请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将会根据请假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学校制定的规定,教职工可能会获得有薪或无薪假期。
•有薪假期:教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如病假、产假等,可以享受有薪假期。
薪资调整将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无薪假期:如果教职工的请假属于个人原因,且超过了学校规定的有薪假期上限,将会被视为无薪假期。
在该期间不会发放工资。
步骤五:请假记录学校会在教职工个人档案中记录请假信息,用于后续参考和管理。
请假记录包括请假申请、审批结果、替补教师信息以及请假期间的工资调整情况等。
请假记录的保存时间和范围将根据学校的规定进行。
请假规定艺术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请假类型艺术学校教职工请假类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病假:教职工因疾病需要请假时可以申请病假。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请假的类别和期限(一)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
病假期限根据病情和医生建议确定,一般不超过具体时长。
请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可申请事假。
事假期限应尽量缩短,一般每次不超过具体时长,一学期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总时长。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具体天数。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后的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休完。
(四)产假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产假具体天数。
产前假、哺乳假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具体天数。
(六)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作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假。
(七)公假教职工因参加学校安排的会议、培训、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视为公假。
二、请假的程序(一)填写请假申请表教职工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别、请假期限、请假原因等信息。
(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请假类别,教职工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婚假需提供结婚证等。
(三)审批流程1、请假时长范围 1以内的,由具体负责人 1审批。
2、请假时长范围 2的,由具体负责人 2审批。
3、请假超过时长范围 3的,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
(四)备案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后,请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一)病假待遇1、病假在规定时长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规定时长的,按照相关规定扣发部分工资。
(二)事假待遇事假期间工资按日扣发。
(三)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四、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
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一、请假的定义请假是指学校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要,向学校请示、办理手续后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请假可以是事假、病假、年假等。
二、请假的申请流程教职工请假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假申请应包含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学校应指定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请假申请。
三、请假的时间长度请假的时间长度应根据请假原因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而言,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病假应提供相应医疗证明并按医疗期限计算,请假时长上限为6个月,年假的时间长度应根据实际年休假情况确定。
四、请假事由的合理性请假事由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与个人生活需要相关。
申请请假时,教职工应提供详细的请假事由,以便学校对请假申请进行评估。
五、请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请假期间,教职工可以享受正常的基本工资待遇,但不包括绩效考核和加班费。
同时,其他福利待遇如职工住房、医疗保险等也将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六、请假期间的工作替代安排请假期间,学校应安排相应的工作替代人员,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同时,教职工请假前应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告知替代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七、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教职工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与学校联系并报告请假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如有需要,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请假人员进行电话、邮件等方式的沟通。
八、请假期间的返校安排请假人员在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向学校提供请假结束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返校,应提前向学校请示并提供详细解释。
九、请假申请的审批流程学校应设立假期办公室或相关领导来负责请假申请的审批,确保请假申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对于长期请假申请,需经过多级审批才能获得批准。
十、请假操作的规范性请假操作应依据学校制定的请假流程进行,要求教职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请假申请,以保证请假的统一和规范。
总结: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的建立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学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学院教职工请假、销假暂行规定
学院教职工请假、销假暂行规定为维护学校工作秩序,加强教职工人员队伍管理,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教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假期待遇按照规定,凡我校教职工在校期间,均可享受下列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准假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期间不计算法定假期)。
请事假按规定比例扣发工资,扣发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一。
(二)病假1.教职工因病休假,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发放全额岗位工资。
病假超过二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按90%发放;工作满十年的,岗位工资按全额发放。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按70%发放;工作满十年的,岗位工资按80%发放。
2.请病假期间,其他工资项目按比例扣发,具体扣发标准见附件一。
3.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或患传染病的职工,上班时必须持医院可以复工的证明,上班两个月内又请病假者,其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凡请病假者,必须提交医院诊断书。
骗取病假证明,或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小病大养,经查实按旷工处理,超过10天以上者,学校要严肃处理。
(三)探亲假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享受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待遇。
往返路费按上级规定(国发[1981]36号、[1984]1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报销。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法定假日)。
往返路费按上级规定标准全额报销。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但不能提前使用。
往返路费按上级规定标准全额报销。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需经财务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4.学校教职工休探亲假必须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果放假不足探亲假天数,可由所在部门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病假第一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需出具指定医院有效的病休证明及病历,并经审批后可休病假。
出差在外地的教职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返校后应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予以补假。
无《诊断书》者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二条病假的审批及管理(一)全年病休在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全年病休在一个月以上的,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休连续超过两个月的,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办理长期病休手续。
(四)已办理长期病休的人员,若要求恢复工作,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可恢复工作证明,经批准后办理恢复工作手续;若需继续病休者,每半年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一次复查,由医院出具继续病休证明,办理继续病休手续。
第三条病假期间的待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按月扣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按月扣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停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停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
第二章事假第四条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第五条事假的审批及管理(一)事假在五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事假在五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在半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分管人事领导审批。
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
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完善我校教职工的请假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请假的种类分为:探亲假、病假、事假、丧假、工伤假。
婚假和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假期及假期待遇第三条 探亲假一、已婚教职工两地分居,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已婚教职工不与父、母居住一地(父、母居住地为武汉市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4年可探望一次父母,假期为20天。
三、未婚教职工不与父、母居住一地(父、母居住地为武汉市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探望一次父母,假期为20天。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探亲假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探望一次假期45天。
四、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探望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五、未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探望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一年一次的,给假20天。
六、已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
七、归侨、台胞教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从未出境探亲或从未因私事出境,也未在境内会见从国外、港、澳、台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
八、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按国家规定可享受出境探亲待遇,但又因故不能出境探亲的,在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回来的配偶或父母时,可按国内探亲的待遇处理。
九、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处理。
十、凡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利用各种机会(如出差、学习,因病在家治疗休养)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实际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探亲假的天数,在规定的年限内,均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十一、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学徒、见习期间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学徒或见习期满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教职工请假行为,争取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请假的范围和种类1.请假的范围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公假、农事假、哺乳假等。
具体假期天数和请假手续办理方式,请参照相关请假制度。
2.不同类型的假期需要提供不同的请假证明材料。
请假期满未提供请假证明材料的,请假属无效。
3.如短期请假不满1天的,可以向所属部门领导口头请假,但仍需书面请假,最晚在请假当日上午8点前提交。
第三章请假的程序1.请假应提前向所属部门领导提出请假申请。
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或延后办理请假手续。
2.申请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内容包括请假的类别、日期、事由等,并经过本人签字和所属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3.请假申请书应在请假开始前一天下午4点前提交给所属部门,并在收到部门领导的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
第四章请假的审核和审批1.所属部门领导应当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尽快进行审批。
2.若所属部门领导需要请假申请的终审、批准,请假申请书需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3.请假申请书一经批准,所属部门应出具《请假批准通知书》,并告知教职工请假期间其他应注意事项。
第五章请假期间的管理1.教职工请假期间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或事前未按规定请假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2.在请假期间,教职工仍然需负责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回应学校紧急情况。
3.如提前返校或请假期满后迟迟未返校的,请假属无效。
第六章请假记录和统计1.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请假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请假记录,以备日后参考。
2.学校应定期统计请假情况,对请假频次较高的教职工进行适当的管理,并优化教职工请假流程。
第七章违纪与处罚1.擅自离岗、未经批准请假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2.学校对于故意利用请假制度进行偷懒、逃避工作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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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学院发展、建设的需要,加速各项改革的进程,增强组织纪律,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
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的暂行规定。
第二章假期的种类与期限
第一条:探亲假
(一)教职工探亲,均按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
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
发《关于职工探亲问题解答》的通知办理。
(二)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应该在休假期间即寒暑假期间探亲。
(三)教职工出国探亲,分别按国发(1986)107号、(1983)侨
政会字00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婚假丧假
(一)教职工结婚,可给五天的婚假;对方在外地,教职工本人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十天以内的路程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五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往返
路程远近,酌情给以10天以内的路程假。
(三)教职工结婚,是晚婚(晚婚是指: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以上)的,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四)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中途
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产假期
(一)女教职工生育时,按国务院1988年6月2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在寒暑假或法定公休假期,仍按上述规定时间计算,不另增加假期天数。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困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上班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天内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二)晚育产假女职工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按2003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晚育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
(三)根据川人福【1998】1号与川卫妇发【1998】004号文件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参加,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三)教职工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进行结扎、绝育手术时,按公假处理,其假期天数,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
第四条病假
(一)教职工本人因病必须请假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三级甲等医院医生的病情证明(附上检验单,证明患何种疾病及需治疗或休息的时间)办理请病假手续,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生病者,也应及时补办请病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1981年4月6日"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跟在十年以上,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期间(住院除外),津贴全部停发。
第五条事假
教职工本人除上述假外,另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去处理者,由本人写假条,叙明事由,经部门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离校,对请事假的给假天数,应从严掌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给假,但一般不超过15天。
事假期间,工资、津贴一律停发。
第六条: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假,首先必须查明原因,鉴别责任。
确定因工负伤,应根据医院医生诊断批准休假期限,给予准假。
第三章请假手续、审批权限与销假
第一条: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写假条,叙明请假类别、事由、时间,由所在部门领导审签具体意见,呈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送人事部门审查登记备案,经部门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条: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三日以上经系、处查明情况后签署具体意见(签明是否同意,准假天数等),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离校。
不论请假时间长短,各部门应认真作好登记备查。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由本人分别向准假单位报到销假,完清请假手续,不按时报到销假者,超过的时间,按旷工论处。
第四条: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伪造事实请假而离开工作岗位者,经查实后,均以旷工处理,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教职工请假,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如有失职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规定执行中若与上级新发布文件有抵触时,应按上级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处
二○○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