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卞永安) 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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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57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祥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许祥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许祥俊【当事人-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王心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鞠海兵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王心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鞠海兵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帅王心瑀鞠海兵【代理律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许祥俊【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许某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之后,许某未再要求研究院对增加开孔后的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有异议,许某认为其根据2017年3月18日的会议纪要,对后续项目开孔数量进行了测算,研究院的院长王金勇、谭强签发的联系单也能证实。

许某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新世纪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江苏万里置业有限公司、张国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万里置业有限公司、张国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万里置业有限公司、张国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15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大祥丁万志程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万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张国栋;吴光中(吴光忠);兴化市楚水招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朱建明【当事人】江苏万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张国栋吴光中(吴光忠)兴化市楚水招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朱建明【当事人-个人】张国栋朱建明【当事人-公司】江苏万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吴光中(吴光忠)兴化市楚水招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艳仁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卞婧娴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陈来新江苏骥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艳仁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卞婧娴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陈来新江苏骥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艳仁卞婧娴陈来新【代理律所】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江苏骥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张国栋;吴光中(吴光忠);兴化市楚水招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朱建明【本院观点】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万某某公司向张国栋还款100万元,11月28日吴光忠向张国栋还款1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2018年11月30日、12月3日从吴光忠账户分别转账150万元、51万元,该事实认定错误,此二笔款项系张国栋自己两个账户间的往来。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年度报告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目录重要提示??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3)??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7)?? 公司治理结构 (9)??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10)?? 董事会报告 (11)?? 监事会报告 (19)?? 重要事项 (20)?? 财务报告 (23)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47)附:会计报表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查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独立董事王保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审议年报的董事会。

公司董事长赵竟成先生、财务总监杨国柱先生及财务处处长边晓红女士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一、公司基本情况简介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英文名称:Nanjing Huadong Electronics Information & Technology Co.,Ltd2、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竟成3、公司董事会秘书:伍华林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学山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26楼电话:025-470090-568/228 025-*******-2231传真:025-******* 025-*******电子信箱:whl@4、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03栋公司办公地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26楼邮政编码:210029公司电子信箱:hddz@5、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登载公司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证券处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东科技股票代码:0007277、其它有关资料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93年1月8日最新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2年12月10日注册登记地点:南京市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911000044税务登记号码:320111134955910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8-10楼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1、2002年度主要利润指标单位:人民币元利润总额 62,495,054.29 净利润 58,367,140.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4,650,138.37 主营业务利润 40,416,142.26 其他业务利润 4,921,016.11 营业利润 -2,155,262.89 投资收益 62,855,824.79 补贴收入 - 营业外收支净额 1,794,492.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5,476,187.2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57,983,089.31 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涉及金额:3,717,002.39元 ⑴营业外收入 133,651.36元⑵营业外支出 -1,660,841.03元 ⑶其它 1,922,510.00元2、公司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2001年度2000年度财务指标 单位 2002年度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主营业务收入 元 267,238,050.67 302,723,233.77 302,723,233.77 276,817,541.89 276,817,541.89 净利润 元 58,367,140.7655,256,908.9853,838,847.33103,990,782.0399,362,952.18总资产元 1,882,848,233.53 1,363,541,593.06 1,376,202,017.94 1,120,538,084.58 1,134,599,186.03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元 1,096,255,107.16818,502,428.56830,928,065.22795,122,537.94808,969,896.26每股收益(摊薄) 元 0.1625 0.1761 0.1716 0.331 0.317 每股收益(加权) 元 0.1860 0.1761 0.1716 0.331 0.317 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元 0.1742 0.1646 0.1601 0.271 0.256 每股净资产元3.052 2.609 2.648 2.534 2.578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元 2.982 2.569 2.609 2.514 2.55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238 -0.0897 -0.0897 0.63 0.63 净资产收益率(摊薄) % 5.324 6.751 6.479 13.08 12.28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 % 6.885 6.667 6.441 13.11 12.57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6.4616.2466.02310.8610.299注:⑴上述数据均以合并报表数填列或计算 ⑵报告期内,公司因增发新股,总股本由期初的313,738,619股变更为期末的359,157,356股。

了解您的客户与反洗钱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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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监管审查外,贵机构是否设有内部稽核部门或委任其他独立第三方定期对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政策及操作规程进行审查?<}
{>, ?<}{>若是,多长时间审查一次?<}
{><}{>是否<}
.贵机构是否使用在我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向下游银行提供清算服务(即代理行嵌套账户业务)?若是,请说明如何管控下游银行洗钱风险。下游银行是指在贵机构开立清算账户并经过贵机构在我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业务的银行。
{>, .<}{>若是,请指出该国家名称。<}
{><}{>是否<}
.{>?<}{>负责监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监管机构的名称是什么?<}
三、反洗钱政策、操作方式及操作规程
.{>?<}{>贵机构是否制定了书面的、旨在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政策和操作规程?<}
{><}{>是否<}
.贵机构是否评估面临的洗钱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政策及流程?
{><}{><}
{>( )<}{>请提供贵机构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的姓名(若空间不足可添加附件)<}
最终受益人(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或客户所办理的交易最终受益的自然人,包括对客户施加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姓名:
国籍:
居住国: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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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西 村:第四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0-08-28

华 西 村:第四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0-08-28

股票代码:000936 股票简称:华西村 公告编号:2010-022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8月2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16日以送达和传真的形式发出。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九人,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孙云丰先生主持,会议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拟以总股本440,007,581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共计转增308,005,306股。

转增后总股本将增加至748,012,887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2010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748,012,887股,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至人民币748,012,887元。

为此,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2010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公司的注册资本等相应有所变动,为此,须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1、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0,007,581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8,012,887元。

”2、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440,007,58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8,012,88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ST锦化: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21

ST锦化: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21
樊行健 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表决结果: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上述董事候选人议案。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决议内容: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本次与会董事表决一致 同意林木西、樊行健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附件二:公司董事候选人简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刊登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巨 潮资讯网 ,供投资者查阅。 (五)审议公司《关于协议收购关联方辽宁方大集团相关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表决结果:关联方董事曹阳、黄成仁、胡德金先生回避表决,经与会非关联方董
证券事务代表:
宋立志简历:宋立志,男,36 岁,大专学历,会计师,2007 年 8 月取得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资格。1997 年参加工作。从事过会计核算和综合计划等岗位工作,2007
年 10 月任锦化氯碱证券事务代表。
以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及高级管事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其本
基于以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清查,对长期停用且不需用、有安全隐患 的资产进行报废清理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正常安全稳定运营。同意公 司进行资产报废处置。
(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名林木西、樊行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条件。 (四)关于审议协议收购关联方辽宁方大集团相关资产的事宜: (1)事前独立董事认为其定价依据合理,交易公平,同意公司协议受让方大集 团的部分资产。 (2)会上独立董事进一步发表意见认为:收购的这部分资产有利于公司运营资 产的完整,其定价依据合理,交易公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协议受让方 大集团的部分资产。

28亿存款不翼而飞,谁动了储户的钱

28亿存款不翼而飞,谁动了储户的钱

28亿存款不翼而飞,谁动了储户的钱作者:来源:《新传奇》2021年第44期最近,一起“28亿存款莫名其妙遭到质押”的事件受到社会关注。

江西知名药企济民可信集团旗下的两家子公司,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存有的28亿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用于另一家公司华业石化的“贷款质押担保”。

之后,在质押还未被解除的情况下,济民可信子公司的账户又被划扣了4.5亿。

一个问题引发多方讨论与推测:28亿的质押担保究竟是如何实现的?舆论哗然的同时,这一事件已成为震动银行业的一桩丑闻,给个别银行风险管控制度建设以及风险管控制度执行的薄弱环节敲响了警钟。

28亿存款莫名被质押2021年8月19日下午,江西知名药企济民可信集团下属子公司——无锡济煜山禾药业(以下简称山禾药业)的总经理於江华,突然接到一个江苏南京区号025开头的电话。

对方介绍自己是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柜台工作人员,称有人正在柜台办理山禾药业一笔额度为5亿元的存款质押业务。

随后,於江华回电要求银行立刻停止受理相应业务。

她说,就在接到电话的3天前,公司才刚刚往账户存入了一笔5亿元存款。

随后,她将情况上报给了母公司济民可信集团。

公司财务人员介绍,从去年11月起至今,他们的两家子公司(另一家是南京恒生制藥有限公司)共在渤海银行账户内存入存款33亿元,主要购买的是一款名为“新易存”的定期存款产品。

接到电话的第二天,於江华发现公司账户中除了最后那笔5亿元,其余存款都无法支取。

於江华质问银行是怎么回事,得到的解释是,那28亿元已被质押。

然而,公司却毫不知情。

于是,济民可信要求约见银行负责人进行交涉。

济民可信集团法律事务部总监王庆春介绍,8月21日见面当天,对方一共来了4个人,其中两人为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另外两个人据介绍来自贷款方公司——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石化)。

也就是说,济民可信的存款是被质押给了这家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使用。

但是,他们企业跟这家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关联,也无业务往来。

王孝俊、郭国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孝俊、郭国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孝俊、郭国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26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卫东钱晖朱希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孝俊;郭国泉;金冶凤;兴化市沙沟镇石梁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王孝俊郭国泉金冶凤兴化市沙沟镇石梁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孝俊郭国泉金冶凤【当事人-公司】兴化市沙沟镇石梁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陈玉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玉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玉建【代理律所】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孝俊;郭国泉【被告】金冶凤;兴化市沙沟镇石梁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案涉债务虽原为石梁村委会债务,但后期经协商将该笔债务分别由石梁村委会以及上诉人负担。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代理不当得利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1:33:21王孝俊、郭国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2民终26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孝俊。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国泉。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冶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继成,兴化市沙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兴化市沙沟镇石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沙沟镇石梁村村部。

负责人:丁建华,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孝俊、郭国泉因与被上诉人金冶凤、兴化市沙沟镇石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梁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1)苏09民终1601号

(2021)苏09民终1601号

(2021)苏09民终1601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1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金星荀玉先张晨阳【审理法官】张金星荀玉先张晨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索夫特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索夫特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索夫特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义【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索夫特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海容公司、索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恒隆公司、东台农商行协助将现登记在恒隆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0××44号、S0054243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1158.26㎡、3484.11㎡)产权变更登记至海容公司名下及恒隆公司、东台农商行协助将现登记在恒隆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某(2008)字第22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85640.88㎡中的6680.82㎡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海容公司名下,其主要理由是东台农商行已将恒隆公司整个厂区的房产、土地整体转让并交付给了海容公司、索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9年1月4日,东台农商行(甲方)与索某公司、海容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因盐城中院在拍卖恒隆公司位于东台市沿海经济区北侧厂区抵押房产时未向东台国土局查询抵押物房产的全部登记情况,将未办理且有房产证书(抵押后债务人办理房产证,导致诉讼执行过程中不知情)的二幢房产一并进行评估拍卖,流拍后以流拍价裁定给东台农商行抵偿债务,但裁定书只载明对当时已查询到的有证房产证进行转移登记。

兴化股份: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韩力) 2010-03-09

兴化股份: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韩力) 2010-03-09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09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一、出席会议情况2009 年,公司共召开了四次董事会,本人全部出席,本人对出席的会议中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09年,公司共召开三次股东大会,本人全部出席,本人在2008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1、对《公司董事会关于200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经了解、测试、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对《2009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09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3、对《关于续聘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并作了全面客观的评价,建议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对《关于为兴福肥业贷款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审核了子公司兴福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认为兴福肥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同意为兴福肥业提供担保。

兴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18

兴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18

股票代码:002109 股票简称:兴化股份编号:2011-003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3月3日以邮件、书面形式发出。

于2011年3月16日上午9:00时在陕西宾馆12号楼3-1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团柱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一、会议以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顾宗勤先生、卞永安先生、张涛先生、段中鹏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一)公司2010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单位:人民币元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72.04%,主要是报告期内,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较去年有较大幅度增长;现金流出量增加25055.93万元,主要是因为本期外购液氨采购支出、职工工资增加。

两方面原因综合致使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

(二)利润分配情况母公司净利润 91,389,729.3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375,165,476.84 元减: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9,138,972.94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 457,416,233.25元当年分配股利 32,256,000.00元未分配利润 425,160,233.25元详细财务决算报告内容请参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编号:中准审字(2011)1213号)。

26130616_风险警示

26130616_风险警示

2013年第36期陆家嘴600663粤宏远A000573湘电股份600416明星电缆603333行业·公司|机构鉴股Industry ·Company近日,公司未能与公司董事、总经理沈卢东先生及董事、财务总监杨萍女士取得联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指定姜向东代行财务总监职权的议案》。

鉴于沈卢东先生和公司财务总监杨萍女士目前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决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同时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盛业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盛业武不再兼任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董事会决定指定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姜向东先生全面代行财务总监的职权。

该股高管发生非正常性变动对公司负面影响较大,后市注意风险。

公司此前筹划重大事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避免公司股价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从2013年8月26日开市起停牌,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后复牌并披露有关结果。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暨购买资产,但由于实施的相关条件尚未成熟,合作各方无法就合作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事项。

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与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级市场上,该股在2013年9月2日复牌后大幅下跌,成交量巨额放大,资金出逃迹象明显,后市注意风险。

公司2013年8月12日接控股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因湘电集团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3年8月13日起停牌。

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27日刊登了《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控股股东与有关方面就资产重组事宜进行了积极的洽谈,2013年9月2日,公司接控股股东通知,由于各方难以就资产重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慎研究,相关各方决定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兴化丰收南路店与卞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兴化丰收南路店与卞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兴化丰收南路店与卞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元顾春旺缪翠玲【审理法官】陈继元顾春旺缪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兴化丰收南路店;卞琴【当事人】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兴化丰收南路店卞琴【当事人-个人】卞琴【当事人-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兴化丰收南路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兴化丰收南路店【被告】卞琴【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25 05:13:06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兴化丰收南路店与卞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2民终4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兴化丰收南路店,住所地兴化市丰收南路马桥街西首。

负责人:黄荣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满,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琴。

审理经过上诉人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兴化丰收南路店(以下简称利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卞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利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2019年8月1日向工会发函、于8月8日向被上诉人下发解除通知书以被上诉人违反规章制度,确定于8月15日起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2020)苏02民终635号

(2020)苏02民终635号

(2020)苏02民终635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6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吕全青【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道【代理律所】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外,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恒源公司、崇胜源公司向本院提供:1、王庆华和吕全青手机短信、微信相关文字及语音聊天内容的公证书,证明吕全青要求用现金还利息,存在砍头息、收取高息、虚增债务等情况,构成非法经营;2、吕全青、缪惠芹、吕庆龙、张凤南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反映出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吕全青一家与至少15人发生借款往来(直接在款项用途备注“借款"),金额达500余万元,证明吕全青向除王庆华之外的十余人放贷,金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3、盛东芳等人与王庆华、潘李雅民间借贷纠纷(2018)苏0205民初4353号开庭笔录,结合本案一审庭审笔录和前述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反映出吕全青一家与多人存在将近1000万元的资金往来,吕庆龙为盛东芳、钱友诉王庆华、潘李雅3起借贷纠纷提供保全担保,并提供诉讼费、律师费,证明吕全青与盛东芳等人之间是利益捆绑的关联放贷人。

上诉人王霞与被上诉人孙国祥、李昌定、施春林、孙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霞与被上诉人孙国祥、李昌定、施春林、孙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霞与被上诉人孙国祥、李昌定、施春林、孙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瑞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霞;孙国祥;李昌定;施春林;孙晞【当事人】王霞孙国祥李昌定施春林孙晞【当事人-个人】王霞孙国祥李昌定施春林孙晞【代理律师/律所】刘方启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胡凌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姜平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方启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胡凌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姜平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方启胡凌姜平【代理律所】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霞【被告】孙国祥;李昌定;施春林;孙晞【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管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1:28:08上诉人王霞与被上诉人孙国祥、李昌定、施春林、孙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终76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启,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春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晞。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永军、王永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永军、王永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永军、王永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6【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3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奉纲冯海玲高波【审理法官】朱奉纲冯海玲高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永军;王永对;张兴彬;寿光市民委员会【当事人】王永军王永对张兴彬寿光市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永军王永对张兴彬【当事人-公司】寿光市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孙连华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连华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连华【代理律所】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永军;寿光市民委员会【被告】王永对;张兴彬【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永军与原审第三人前杨村委虽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王永军经前杨村委时任负责人同意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在前,被上诉人王永对、张兴彬与前杨村委签订承包合同在后,且该承包合同签订时,前杨村委未向王永军终止承包关系并收回王永军占用的土地,即前杨村委并未向王永对、张兴彬交付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地块(包括王永军所占用土地),该从王永对、张兴彬自2005年承包涉案土地后至今未使用可以得到印证,在前一个承包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后承包的王永对、张兴彬向先承包的王永军主张侵权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故王永军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王永对、张兴彬以侵权的事由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军与原审第三人前杨村委虽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王永军经前杨村委时任负责人同意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在前,被上诉人王永对、张兴彬与前杨村委签订承包合同在后,且该承包合同签订时,前杨村委未向王永军终止承包关系并收回王永军占用的土地,即前杨村委并未向王永对、张兴彬交付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地块(包括王永军所占用土地),该从王永对、张兴彬自2005年承包涉案土地后至今未使用可以得到印证,在前一个承包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后承包的王永对、张兴彬向先承包的王永军主张侵权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故王永军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王永对、张兴彬以侵权的事由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

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9【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46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英杨苏申智钱滢【审理法官】黄英杨苏申智钱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白景龙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杨梦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许小琴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景龙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杨梦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许小琴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景龙杨梦许小琴【代理律所】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申乾公司提供的《关于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或有负债处理协议》签订在前,为四方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国安公司拟对申乾公司重组,向申乾公司提供专项资金并支付至专项账户。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乾公司提供的《关于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或有负债处理协议》签订在前,为四方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国安公司拟对申乾公司重组,向申乾公司提供专项资金并支付至专项账户。

本案的《借款协议》系国安公司与申乾公司签订,约定条款清晰明确,并未注明该协议系延续《关于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或有负债处理协议》。

国安公司于当日向申乾公司转账支付了1,000万元,该付款方式与《关于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或有负债处理协议》的约定并不相同,之后双方更是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故双方之间为借款关系,一审法院按照借款关系处理并无不当。

企业信用报告_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19 1.5 联系方式 ....................................................................................................................................................20

002109兴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002109兴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结合已披露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及《2020年度报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涉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新,保证了预案中财务数据时效性,更新后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发行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结合已披露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及《2020年度报告》,同时根据新能源公司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对原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新,保证了可行性分析报告中财务数据时效性,更新后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卞冠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广东证监许可[2010]139号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卞冠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广东证监许可[2010]139号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卞冠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卞冠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广东证监许可[2010]139号)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准卞冠军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证字〔2010〕28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卞冠军(身份证号码:412728************)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我局对卞冠军担任你公司江门建设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无异议。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卞冠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并自取得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将证券营业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送我局备案。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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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卞永安 ,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
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本人 卞永安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签署):________
卞永安
日 期: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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