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1、1920年第7号海上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12月1日批准)2、1921年第11号农业结社权利公约(1934年4月27日批准)3、1921年第14号工业每周休息公约(1934年5月17日批准)4、1921年第15号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12月2日批准)5、1921年第16号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1936午12月2日批准)6、1925年第19号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1934年4月27日批准)7、1926年第22号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36年12月2日批准)8、1926年第23号海员遣返公约(1936年12月2日)9、1928年第26号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30年5月5日批准)10、1929年第27号船运货物标明重量公约(1931年6月24日批准)11、1932年第32号码头工人事故防护公约(修订本)(1935年11月30日批准)12、1935年第45号妇女地下工作公约(1936年12月2日批准)13、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本)(1940年1月21日批准)14、1946年第80号最后条款修正公约(1947年8月4日批准15、1951年第100号同酬公约(1990年11月2日批准)16、1964年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1997年11月17日批准)17、1976年第144号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90年11月1日批准)18、1983年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8年2月2日批准)19、1990年第170号化学品公约(1995年1月11日批准)20、1973年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4月28日批准)21、1978年第150号劳动行政管理公约(2001年批准)22、1998年第167号建筑业安全与卫生公约(2001年批准)23、1999年第182号消除有害的童工现象公约(2002年批准)24、1958年第111号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2005年批准)25、1981年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工作环境公约(2007年批准)。
大会——第131号公约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公约1
国际劳工大会——第131号公约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公约1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0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54届会议;并注意到已被广泛批准的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和1951年同酬公约的条款,还注意到1951年确定(农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并考虑到这些公约为保护工资劳动者中处境不利的群体作出了可贵的贡献;考虑到现在通过一项新的文件正是时候,这一新文件将对这些公约作出补充,保护工资劳动者,反对过分的低工资;它一方面普遍适用,同时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确定最低工资的办法及有关问题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七O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一九七O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1生效日期:1972年4月29日。
第 1 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承诺建立一种最低工资制度,其范围包括雇用条件适合于该范围的一切工资劳动者群体。
2.各国主管当局应在征得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的同意或与它们充分协商后,确定应包括在该范围内的工资劳动者群体。
3.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应在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根据本条规定可能未包括在该范围内的工资劳动者群体,陈述其理由,并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该国法律和实践对这些未列入该范围的群体所作规定的状况,并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已经或建议对这些群体实施本公约。
第2条1.最低工资制应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得予以降低;不执行最低工资制者,不论是一人还是多人,应受适当的刑罚或其他制裁。
2.在遵守本条例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集体谈判的自由应予充分尊重。
第3条在可能和适当照顾本国实践和条件的情况下,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a)工人及其家庭的需要,同时考虑本国工资的一般水平、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津贴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相应的生活标准;(b)经济方面的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率水平,实现并保持高水平就业的愿望。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它把政府、雇主和工会集合在一起,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中,这三方机构地位平等,投票权利相同。
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至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有150个成员国。
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长,它的活动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在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仍作为该中心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这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会议每次都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
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凡是批准了某一公约的国家必须就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实施公约的情况定期提出报告,因为在法律上这些成员国受到这些国际契约的约束。
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国际劳工局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多年来,国际劳工局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报告,出版发行了上千种书刊。
设于泰国曼谷的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i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在开发亚太地区人力资源,引导各国劳务输出行业进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讨。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共23个)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
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篇一: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第135号建议书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疑义请以英文版和法文版为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四届会议,并注意到一九二八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建议书,一九五一年确定(农业)最低工资办法建议书和一九五一年同酬建议书的条款,其中含有对确定最低工资机构的宝贵指导,并考虑到近年来的经验强调了某些同确定最低工资有关的附加因素的重要性,其中包括制定标准,使最低工资制度既成为一种社会保护的有效手段,也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一个要素,并考虑到最低工资的确定无论如何不应损害作为确定工资高于最低水平的一种手段的自由集体谈判的举行和发展,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确定最低工资的办法及有关问题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年确定最低工资建议书:一.确定最低工资的目的1.确定最低工资,应当成为旨在战胜贫困、保证满足全体工人及其家庭需要的政策的内容之一。
2.确定最低工资的根本目的是为工资劳动者得到可容许的最低水平工资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
二.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3.在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应主要考虑以下标准:(a)工人及其家庭的需要;(b)全国总的工资水平;(c)生活费用及其变动情况;(d)社会保障津贴;(e)其他社会群体的相应生活标准;(f)经济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率水下,实现并保持高水平就业的愿望。
三.确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范围4.应将未包括在一九七○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条范围内的人数和群体数保持在最低限度。
5.(1)可通过确定一种普遍适用的单一最低工资,或确定一系列适用于各特定工人群体的最低工资,从而把最低工资制度应用于列入该公约第1条范围内的工资劳动者。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9
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
津工通[2007]32号
3、安全管理
序
号
名称
级别
实施/修订日期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70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
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
20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建全劳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
21
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复函
*
22
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
23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
24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
25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
26
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
3
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
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
GB6441-86
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
GB 6721-86
7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
8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
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GB18218-2009
*
劳动合同写的最低薪资
劳动合同中的最低薪资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当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薪资通常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劳动报酬。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低薪资,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最低薪资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最低薪资,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还会出台相应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薪资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二、最低薪资的约定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低薪资,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双方理解和执行。
最低薪资的约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 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劳动者每月、每周或每天的最低薪资。
例如:“劳动者月工资不得低于人民币4000元。
”2. 按比例约定: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构成,约定一定比例的最低薪资。
例如,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70%,则最低基本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
3. 参照标准约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者的最低薪资。
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800元,则劳动者最低薪资不得低于此标准。
4. 结合岗位、工龄等要素约定:根据劳动者的岗位、工龄、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薪资。
例如:“劳动者从事该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月工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元。
”三、最低薪资的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最低薪资标准可能需要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低薪资的调整机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
调整机制可以包括:1. 定期调整:约定一定时间间隔,如每年、每半年或每季度,对最低薪资进行调整。
2. 物价挂钩:将最低薪资与物价指数挂钩,当物价上涨达到一定幅度时,自动调整最低薪资。
3. 政府政策调整:根据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调整劳动合同中的最低薪资。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争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性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变工人工资水平不断降低的局面。
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也先后规定了本国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或工资浮动下限。
到21世纪初,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1]中国1922年8月中国共产党在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中,提出应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工资。
2000年-2010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1948年第六次劳大明确规定最低工资要保证包括职工本人在内的两口人的生活需要。
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
198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宣布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26号公约。
但由于种种原因,以上各次规定一直未能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还制定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资支付规定》等配套法规。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劳部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某些修正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决定承认的十四个国际劳工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决定承认的十四个国际劳工公约
1、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0年第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2、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一九二一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3、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一九二一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4、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第三届国际
劳工大会通过)
5、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一九二一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
会通过)
6、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一九二五年第七届国际劳工大
会通过)
7、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一九二六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8、海员遣返公约(一九二六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9、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一九二八年第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0、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一九二九年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1、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一九三二年修正)(一九三二年第十六届国际劳
工大会通过)
12、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一九三五年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3、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七年修正)(一九三七
年第二十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4、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
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一九四六年第二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基本工资制定标准发放方案
基本工资制定标准发放方案
基本工资的制定标准发放方案通常由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协商达成,具体根据国家法律、劳动合同、行业标准和企业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制定标准和发放方案的基本原则:
1. 法律规定:企业需要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员工基本工资的最低标准,确保员工至少拿到法定最低工资。
2. 岗位等级和资历要求:基本工资可以与员工的职位级别和资历挂钩,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职位级别和资历越高,基本工资相应地也较高。
3. 行业标准和市场竞争力:基本工资也应考虑到所在行业的薪资水平以及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竞争力。
如果企业希望招揽和留住优秀员工,基本工资要能够与其他同行企业相媲美。
4. 绩效评估和奖励机制: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通过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等额外的奖励机制来调整基本工资。
绩效优秀的员工可以获得较高的基本工资水平。
5. 社会福利和保险:一些企业会在基本工资中考虑员工的社会福利和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的福利待遇。
6. 经济状况和盈利能力:基本工资制定还需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状况,包括盈利能力、预算和经营状况等因素。
无论企业有无盈利,都要确保员工能够拿到合理的基本工资。
7. 合理公正和透明度:基本工资制定应公平、公正、透明,不歧视员工的性别、年龄、种族等因素。
企业应该建立明确的有关工资制度和政策,并将其告知给所有员工。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的基本工资制定标准和发放方案原则,具体制定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决策。
自考《劳动法》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的范围在劳动问题上进行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以及通过国际协商进行约束,是伴随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而提出的。
国际劳动立法的范围广义上主要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是重要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如果经其所属会员国批准即对该国具有约束力;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联合国和区域性制定的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协定等,也是国际劳工立法的组成部分。
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等所涉及劳工问题的相关内容。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在国际交往中涉及劳工问题,国与国之间也需协商签署一些双边协定或条约,如欧洲一些国家之间涉及移民、海员、社会保障、劳工纠纷等内容的协定或条约。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当时一些国家陆续进入大工业生产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也发展起来,必然加剧了国际间的贸易竞争。
与此同时,各国工人运动也在发展,为了改善劳工条件,缓解劳资冲突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需要,一些政治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社会改良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改良的主张,包括在劳动上进行国际间的约束,如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法国企业家勒格郎及社会活动家李格兰等。
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并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等主张。
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瑞士政府曾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此项倡议因各国间意见分歧未能实行。
1889年瑞士政府又联合一些国家,建议召开国际会议,由于德国要求在柏林召开,因此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是一项关于最低工资和生活标准的公约。
它于1952年通过,并于1955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促进国内和国际上的最低工资制度,并确保工人能够维持其生活和家庭所需的最低基本标准。
根据该公约,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建立和维持最低工资制度,并确保该制度能够覆盖尽可能多的工人。
最低工资应保证劳动者享有适度的生活水平,其中包括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和家庭需求所必需的食物、住房、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必需品。
公约还要求缔约国与雇主和工人组织磋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确保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它还鼓励国际合作和交流,以促进最低工资问题的研究和改善。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被各个成员国以不同方式实施,具体细节可能因国家而异。
然而,该公约提供了一个国际框架,以便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工人享有公正和合理的工资。
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劳动者从事劳动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生活需要、劳动生产率、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等因素。
在制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合理反映劳动者的劳动价值。
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得过低,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劳动应当得到应有的回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将自身的经济困难转嫁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经济法国际最低标准待遇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经济法国际最低标准待遇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国际经济法是指针对国际经济活动、跨国贸易和投资等相关领域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国际标准。
在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因此有必要确立一个共同的标准来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
其中,国际最低标准待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议题之一受到广泛关注。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最低标准待遇进行概述和解释。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阐述文章的目的,并简要概述国际最低标准待遇的定义和重要性。
接着,我们将介绍国际最低标准待遇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实施机制。
随后,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不同领域中如何应用最低标准待遇。
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文章主要观点,并提出未来发展趋势与相关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最低标准待遇的概念、重要性、发展历程、实施机制以及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议题,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国际经济法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全球公平竞争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同时,本文也旨在为未来相关领域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 国际经济法国际最低标准待遇2.1 定义解释国际最低标准待遇是指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确保各国工人和劳动者享有最基本待遇和权益的一项原则。
它涉及到劳工权益保护、劳动条件要求以及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等方面。
2.2 国际最低标准待遇的重要性国际最低标准待遇在全球化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确保了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公正竞争环境,防止不公平竞争和社会倾销现象的发生。
其次,它有助于提升全球劳动力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条件,促进可持续发展。
此外,国际最低标准待遇也有助于改善跨国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
2.3 国际最低标准待遇的发展历程国际最低标准待遇理念起源于20世纪初期,在联合国成立后得到了进一步推广。
联合国《普遍声明人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都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基本权益的重要性。
劳动法上的工资界定情况
劳动法上的工资界定情况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肯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别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以猎取工资而与雇主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工资是劳动条件的核心,劳资冲突一般都是以工资为核心而展开。
对劳动者而言,追求工资以及与工资相关利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等)最大化;对用人单位而言,追求工资及与工资相关利益的最小化,以降低劳动用工成本。
与许多国家(地区)劳工法不同在于,我国劳动法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工资定义。
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中,与工资相关的用语许多,如劳动酬劳、工资、工资酬劳、工资收入等。
这些概念在劳动法不同制度及法条中意义应当不同。
目前作为工资外延认定的主要依据是1990年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详细范围的解释》。
上述文件至今已有23年之久,这23年我国劳动用工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企业逐步削减,非国有企业居于用工的主要地位。
相应地,国家不仅不再直接干预非国有企业的工资安排,对国有企业工资安排的干预力度也在减弱。
一方面基于成本节省之需要,另一方面为了企业人才竞争之需要,企业工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年终奖、年终双薪、绩效工资等,浮动性、间接性给付以及预留性给付{1}在劳动者劳动酬劳构成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简单引发争议,亦给劳动仲裁员或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增加了难度。
笔者以此为问题意识,就劳动法体系中与工资相关的规定予以分析,以利于劳动法体系中的工资之界定。
一、我国劳动法工资概念相关用语梳理及统一劳动法所使用与工资有关的词语主要有劳动酬劳、工资、工资酬劳。
劳动合同法则主要有劳动酬劳、工资。
对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用语频率,劳动酬劳的频率越来越大于工资。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分析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发展与利弊分析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班级:学号:姓名:摘要: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社会主义对劳动者合法劳动的法律保障,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一直存在争议。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现实效应做些研究。
最低工资问题历来是各国政府极为重视的问题之一,最低工资制度在减少贫困、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
但另一方面,面对我国劳动力资源异常丰富的实际情况,工资上涨太快又会给就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人认为会直接削弱中国参与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优势。
关键词: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经济发展劳动者权益就业正文:工资问题是经济学领域和社会学领域均涉及到的一个重要论题,也是普通百姓和行政高层所密切关心的重要内容。
作为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维系着每一位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
最低工资制度在减少贫困、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对最低工资制度展开研究,是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之一。
而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加给低收入劳动者群体的重要保障,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这项制度。
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与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不相匹配。
最低工资标准过低,是劳动者未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表现之一。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但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而采取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工资的做法,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正常发展建设。
一、最低工资制度的起源最低工资指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当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
劳动合同基础工资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基础工资最低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逐渐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中的基础工资最低标准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权益维护,备受社会关注。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的定义、制定依据、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的定义劳动合同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
它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基本组成部分,用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和权益。
二、劳动合同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的制定依据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价值规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应与其提供的劳动价值相匹配。
基础工资最低标准应当反映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工资收入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
基础工资最低标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相协调,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 劳动力市场状况。
基础工资最低标准还应考虑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
三、劳动合同基础工资最低法律规定的探讨1. 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地应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物价变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3.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劳动者因病、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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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26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一九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十一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一项所列“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若干提议,并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一九二八年六月十六日通过下列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加以批准,此公约被称为一九二八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第一条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允制订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或其部分(特别在家中工作的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率。
(二)本公约所称“行业”一词,包括制造业及商业。
第二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自由决定第一条所称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应实施在何种行业或其何种部分,特别应实施在何种家中工作的行业或其部分,如有关行业或其部分有工人与雇主的组织时,应在征询其意见后予以决定。
第三条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自由决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性质与形式及其实行的方法。
(二)但是,
(l)在此办法实施在某种行业或其某种部分之前,应征询有关的雇主与工人代表的意见,如雇主与工人有组织时,应征询各该组织代表的意见。
其他人员在因行业或职务关系而在此方面具有特别适合的资格,并经主管机关认为宜于咨询者,亦应征询其意见。
(2)有关的雇主与工人应参与此办法的实施事宜,其参与的方式及程度,得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规定。
但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参与的人数及条件,均应相等。
(3)凡已经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对于有关的雇主与工人应有效力,不得以个人协议或集体协议予以减低,但集体商定经主管机关通案或专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实行一种监督与制裁办法,以保证有关的雇主与工人明了现行最低工资率,并保证在适用最低工资率的场合支付的工资不少于最低工资率。
(二)凡适用最低工资率的工人,其工资的支付少于此项工资率者,应有经由司法或其他合法手续在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追还其被短付数额的权利。
第五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每年向国际劳工局提送一份全面报告,其中列举已实施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各种行业或其部分,说明实施此办法的方法与成果,并简述所包括的工人约数及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如有经确认的与最低工资率有关的其他事项,亦择要予以叙明。
第六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七条
(一)本公约仅对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登记的会员国有约束力。
(二)本公约应自国际劳工组织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三)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八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在国际劳工组织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登记时,应即以之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全体会员国,此后续有其他会员国的批准书登记时,该局长亦应予以通知。
第九条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二)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的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五年,此后得依本条的规定,每当五年期满,通知解约。
第十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本公约的法文本与英文本同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