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2023年职工互助互济保障知识竞赛题
职工互助互济保障知识竞赛题(单项选择题)1、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第一次正式被提出是什么时间?A: 1926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要开展“社会互助”B: 1925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要开展“社会互助”C: 1925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要开展“社会互助”D: 1926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要开展“社会互助”。
2、“社会互助”什么时候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A: 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互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职工“社会互助”得到了蓬勃发展。
B: 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互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职工“社会互助”得到了蓬勃发展。
C: 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互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职工“社会互助”得到了蓬勃发展。
D: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互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职工“社会互助”得到了蓬勃发展。
3、参与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投保资金来源依据有哪些?A: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5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文献【财社(2023)18号】规定,互助保障费用可以从职工福利及成本中列支,也可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
同时也鼓励职工个人出资投保,增强职工的保障意识,为自己保一份平安,为别人献一份爱心。
B: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文献【财社(2023)16号】规定,互助保障费用可以从职工福利及成本中列支,也可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
同时也鼓励职工个人出资投保,增强职工的保障意识,为自己保一份平安,为别人献一份爱心。
C: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5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文献【财社(2023)16号】规定,互助保障费用可以从职工福利及成本中列支,也可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
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知识6977
40
20,200
270
1,500 15,000 4,500
60
30,300
360
2,000 20,000 6,0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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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慰问金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2.对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 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 所属种类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申请互助金要求 1、报案:事故发生后15日内。 2、申报时效:自患病之日起一年内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申领互助金所需材料: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
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3.会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4.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
20 15 15,000
30 30 30,000
45 45 45,000
60 60 60,000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21,300 40,800
61,200
81,600
生活补助金及住院补助金,发放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ຫໍສະໝຸດ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例1:某单位一职工交纳50元互助费参加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 保障期内不慎摔伤,造成右髌骨骨折,经 复位后未住院,回家休养。
保障范围
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 意外伤害。
保障年限
一年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什么是意外伤害
是指在没有预见到,违背被保障人意愿的 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人身体明显 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
【参考文档】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打入工会京卡-范文模板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打入工会京卡篇一: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1、职工必须是北京市工会会员,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互助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了另外的六项保障计划。
这六项保障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申请,还需每人先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取得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后,按照不同险种的参保条件,交纳相应的互助费。
一、三项免费保险:1、非工伤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它的参保范围: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致残,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最高赔付2万元;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比例,最高赔付5000元。
出险需上报材料: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4、出具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取申请书;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6、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详解八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上)
医疗 互助 保 障计 划 》 对个 人 负担 3 0 % 部分 再报 销 2 0 %。 ( 二 )住 院医疗 政 策 :医保 规 定
1 3 0 0元 以 内 自付 , 1 3 0 0元 至 封 顶 线 之间 报销 8 5 %, 个 人 负担 1 5 %。 《 在 职 职工 医疗 互助 保 障计 划 》 对 个 人负 担
域 内未组 建1 二 会组织 的所有用工单 位 ( 其 中包括集 体 、 合资 、 三资 、 民营及 私
( 一 )门诊 医疗 政 策 :医保规 定 1 8 0 0元 以内 自付 , 1 8 0 0元 至 3 0 0 0 0元
之 间报 销 7 0 %, 个 人 负担 3 0 %, 一 个 年度 内最 高报 销 2万 元 。《 在 职职 工
区县 、 局 总公 司两 级 工 会 为 会 员交 纳 互
本 计 划 以 自然 年度 为 一个 互 助
保 障责任 期 。
三 、保 障待 遇 ( 见 上页 图表)
四、 互 助 金 计 算 公 式
助保 障费 , 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 本市行政 区
上) 为 6 5 0元 ; ( 2 ) 门诊 、 住 院 医 疗 的 封 顸 线 是 指 基 本 医疗 保 险 支 付 的 最 高保 障额 度 。
4 3
2 0 1 3. 4. 上 旬
A VI EW 0F L AB0UR UNI O NS
知讽 天地 ・ 荧屏 课堂
保 障 对 象
工构 助了抵御疾病 、 防 范意外风 险的又一道防线 。下 面就从保障范围 、 参保条件 、 保障待遇 等方 面详细 介绍这八个 险种 的内容 。
《 在 职职工 医疗互助保 障计 划》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与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本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或会员因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会员或者家属按照本活动约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等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本活动包括以下25类重大疾病(25类重大疾病释义详见附件):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白血病、良性脑肿瘤、严重烧烫伤、瘫痪、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瓣膜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胜利油田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80%(含本数,下同)。
单位职工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参加活动时一次性交纳。
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人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其中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引言:一、活动的意义1.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一直是职工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开支,通过互助保障活动,可以有效地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其生活品质。
2.增强职工福利保障: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通过员工的互助资金共享,可以增加或完善一些职工的福利保障,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建立和谐企业氛围: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需要员工共同参与,形成集体意识和集体行动,增进员工之间的互助和友谊,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发展。
二、组织形式1.员工自发组织:员工自发组织活动,成立互助组织或基金会,员工自愿参与并交纳一定的互助金,以应对住院医疗费用。
该形式灵活度高,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企业组织: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基金,从企业经费中拨款,为职工提供互助保障。
该形式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集体力量,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尤为适用。
三、活动运行机制1.互助基金筹集:根据活动的组织形式,员工或企业需定期交纳一定的互助金,作为互助基金。
一般来说,互助金的数额应根据参与人数、基金规模和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3.给付发放:经过审核后,互助组织或基金会将给付金额发放给住院职工或医院,以解决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给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活动效益及可持续性1.降低医疗费用风险: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可以有效地降低职工因住院而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风险,从而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家庭的经济稳定。
2.增强企业凝聚力:通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共同参与和互助,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互动和凝聚力,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3.增进员工福利保障: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从企业角度看,可以增进员工福利保障,提高员工的生活品质和工作满意度,并且有助于员工在企业中的长期发展。
在提高该活动的可持续性和效果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宣传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职工了解该活动的意义和运行机制,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在职职工患病住院费用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健全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体系,针对本市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特制订“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本计划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其中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企业及城镇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条凡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参加本计划。
单位参保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保。
第三条参保单位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参保本计划应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非会员应先办理入会手续,取得会员资格后方可参保)。
2、参保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月或上月的104表(或能提供正确反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情况的报表)复印件。
第二章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四条本计划保障费60元。
第五条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允许参保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对已投保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保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
保障期满后,无论被保障人是否享受给付权利,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
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障责任第七条被保障人自起保之日起执行30天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第八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5天内续保,起保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不再执行30天免责期,超过15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九条最高保障金额为7200元(累计给付180天)。
第十条本保障责任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可享受住院津贴保障待遇。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或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按有效责任住院天数扣除前3天后的住院天数,每天可享受40元的住院津贴补助,一个保障年度内最高享受住院津贴72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领取互助津贴达到最高限额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指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以互助互助的方式,互帮互助,共同分担医疗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负责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定期公布参保在职职工名单,保证参保在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保障范围第七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凡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第八条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直接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对于高发病种的保障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由在职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需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住院出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超时则不予支付。
第五章互助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互助金额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支付方式为直接转账或支票等方式。
第六章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互助基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按规定将互助基金用于参保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支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由职工互助组织或雇主组织提供的住院医疗保险计划。
此类计划旨在为在职职工提供保障,以应对突发的住院医疗费用,并减轻由此带来的经济负担。
以下将从互助保障计划的定义、特点、运作方式以及优点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探究这一保险模式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基于团体互助原则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核心理念是共同承担风险,共享资源,以实现庇护和保护的目的。
相比于传统的商业保险,互助保障计划依赖于成员间的互助和共识,不涉及营利行为,更注重团体精神和社会责任。
其次,互助保障计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无论年龄、职位、收入的不同,所有参与者都享有相同的保障权益。
这是因为互助保障计划的目标是提供全员覆盖,使每个人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是共担风险和共享资源的原则。
互助保障计划通过共同缴纳费用,建立共同的保障基金,以便在需要时为成员提供帮助。
最后,互助保障计划更加注重成员之间的互助和支持,以加强成员之间的团结和凝聚力,形成更加紧密的群体关系。
互助保障计划的运作方式通常是每位参与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障费用,形成共同的保障基金。
当成员发生住院的情况时,可以向保障计划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
根据计划的规定,保障计划会根据成员的需求和基金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这种方式使得成员在收到医疗服务后能够得到部分费用的返还,减轻了住院的经济压力。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优点是多样的。
首先,这种计划能够满足职工的住院医疗保障需求,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支持。
其次,互助保障计划的费用相对较低,参与者能够承担得起,使得更多的职工得以享受到这种保障。
再次,互助保障计划具有较为灵活和便捷的申请和理赔流程,大大减少了成员的操作难度和时间消耗。
此外,互助保障计划还能够促进职工团结和凝聚力的形成,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
总结来说,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旨在为在职职工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机制。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以团体互助为基础的健康保险计划,旨在帮助职工在面临医疗费用负担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该计划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共同分担来实现保障的目的,具有灵活、包容性强等特点。
本文将对该计划的背景、目的、运行机制和优势等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然而,传统的商业医疗保险不仅费用高昂,而且针对个人,很难满足广大职工的需求。
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出现,弥补了这一空缺,为广大职工提供了一种经济实惠且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医疗保险选择。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目的。
该计划的目的是为在职职工提供全面、低成本的医疗保障,降低他们在面临医疗费用时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及时就医、得到有效治疗,提高就医质量和生活质量。
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和共同分担,实现了保障的可持续性和可信度。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运行机制。
首先,该计划通过成员的自愿加入来建立互助群体,实现风险共担。
每位成员需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和收入等因素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作为互助基金的储备。
当有成员发生意外或疾病需要就医时,可以向互助基金申请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和限额等由互助群体共同决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优势。
首先,该计划的费用较低,相当于每位成员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与商业保险相比,可以大大降低个人的经济负担。
其次,该计划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可以覆盖多种常见病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
再次,该计划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互助群体的需求进行调整,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保障方案。
最后,该计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帮助职工提高就医质量和生活质量,减少因病致贫,对于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以团体互助为基础的健康保险计划,旨在为职工提供全面、低成本的医疗保障。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一、总则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深化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促进医改进程。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正式在职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和标准1.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治疗、手术、护理费等需直接支付的医疗费用;2.保障标准为住院医疗费用的70%;3.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低于每次住院的200元,每年住院的次数不超过3次;4.保障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1.宁波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划拨用于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基金;2.在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用;3.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用。
四、保障的申请和审核1.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申请应在住院前申请,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清单;2.申请材料经过工作单位审核后,由医保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并做出保障决定;3.审核通过后,相关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并直接划拨给医院。
五、保障的管理和监督1.市医保部门负责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管理工作;2.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划拨和使用;3.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追责;4.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可以对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其他1.在职职工及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同时,仍然需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宁波市将逐步推进医疗互助保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保障效率和服务水平。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提升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改进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通过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筹集、申请和审核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可以确保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实施。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提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共济机制。
它通过职工的互助参与,共同担负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了职工在生病需要住院治疗时的医疗支出。
该计划的主要运作方式是通过成立专门的互助组织,将参与的在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互助费用,形成一个互助基金池。
当有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时,可以向互助组织提出申请,由互助组织根据职工的实际住院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
这种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共同参与,职工之间形成了相互支持的关系,增强了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这个集体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共同的参与者,有困难时可以互相帮助。
这种互助关系有助于激发职工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可以解决职工因疾病住院治疗而面临的医疗费用问题。
对于大部分在职职工而言,住院治疗是一项高额支出,而且无法预期。
当职工突然生病需要住院时,可能会给家庭带来重大负担。
而有了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减轻了其家庭的经济压力,保证了病情能够得到充分治疗。
再次,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运作可以规范化管理,增加了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该计划可以成立专门的互助组织,由组织对互助费用的缴纳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互助费用的使用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杜绝随意性和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职工可以通过互助组织查询互助费用的使用情况,保证了参与者对互助费用使用的监督权益。
最后,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参与形式多样,可以适应不同职工的需求。
在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中,参与的方式可以通过自愿加入、按比例缴纳金额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这样,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参与的方式和金额,增强了计划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综上所述,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对于在职职工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通过互助参与的形式,解决了职工在住院治疗时面临的医疗费用问题,增加了职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规范了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满足了不同职工的需求。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参加互助保险计划会员名单计划书号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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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在职职工患病住院费用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健全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体系,针对本市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特制订“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本计划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其中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企业及城镇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条凡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参加本计划。
单位参保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保。
第三条参保单位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本计划应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非会员应先办理入会手续,取得会员资格后方可参保)。
2、参保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月或上月的104表(或能提供正确反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情况的报表)复印件。
第二章保障费和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费60元。
第五条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允许参保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对已投保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保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
保障期满后,无论被保障人是否享受给付权利,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
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七条被保障人自起保之日起执行30天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第八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5天内续保,起保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不再执行30天免责期,超过15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九条最高保障金额为7200元(累计给付180天)。
第十条本保障责任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可享受住院津贴保障待遇。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或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按有效责任住院天数扣除前3天后的住院天数,每天可享受40元的住院津贴补助,一个保障年度内最高享受住院津贴72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领取互助津贴达到最高限额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能提供医保规定的正式转诊单),
视同一次住院,如超过24小时转诊的按两次住院分别扣除前3天住院天数。
住院日津贴=每日住院津贴40元×(住院有效责任天数-3天)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计划不负住院津贴保障责任:
1、在起保日前已退休的人员;
2、在起保日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
3、在起保日前因疾病住院;
4、在起保日后30天属免责期内的住院天数;
5、在本市区(县)级以下或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在区(县)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治疗的);
6、工伤、计划生育、职业病;
7、所有精神病科疾病;
8、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
9、不属于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其他住院情况(整形、酒后驾驶自杀、吸毒等)。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2、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
1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14、被保障人的欺诈行为;
第五章申请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住院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层申报赔付时,通过登陆北京办事处网站 输入申报人理赔信息;
2、给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费用清单、入院、出院记录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本会认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在本保障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申报给付,过期视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