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98)清研生字第15号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申请人条件(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1、清华大学在册研究生2、外单位委托清华大学培养的研究(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基本条件1、研究生的派出均需以学校批准的科技合作项目中有关条款为依据,结合研究生的论文方向,以合作科研的方式赴境外进行相关的试验、研究;2、依据同一协议一般不得同时派出两人以上的研究生;3、所需经费一般应由境外支付;4、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不得长期(6个月以上)派出,回国后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5、在校博士生出(国)境进行科研合作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直博生须进行资格认定后方能以博士生身份派出;6、在校硕士生一般派出不得超过半年。
(三)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研究生,视为外语水平合格(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除外):1、清华大学出(国)境(境)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2、国家六级英语考试75分以上者;3、TOEFL考试成绩580分以上者。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身份的管理办法1、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的身份均在出(国)境前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2、公派出(国)境进行科研合作的研究生不得接受境外授予的学位。
三、因公出(国)境研究生申请延长在外期限的管理办法1、因公派出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期限;2、个别研究生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长在境外停留期限者,需经过其导师及所在系批准,并报学校审批。
最多只能延长在外期限三个月。
四、其他1、长期公派出(国)境研究生从出(国)境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后第二个月恢复发放。
2、因公出(国)境滞留不归的研究生如再申请因公转因私身份,除需偿还国家培养费外,还应交纳档案保管费、出(国)境前所用一切公款(包括其导师从自身科研经费中的支出)、因公出(国)境滞留不归违约费5000元;3、因公出(国)境滞留不归的研究生,其导师所在课题组的研究生派出将中止两年。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下为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派出国留学的有效利用和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二、申请与选拔1.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2.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且符合国际交流的基本要求。
3.申请者需通过面试和专业成绩评定等程序进行选拔。
三、学术指导1.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在留学期间需接受指导教师的学术指导。
2.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指导经验,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指导和支持。
3.学术指导内容应包括研究生课题的确定、研究方法的指导以及学术论文的写作等。
四、学习成果1.公派出国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2.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3.学术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以及获得国际学术机构的认可等。
研究生应向学校提交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措施1.公派出国研究生需定期向学校提交学习进展报告,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2.学校应建立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学术评估和学业监控制度,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3.研究生应合理利用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学术研究的顺利进行。
六、奖励与惩处根据研究生在留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表现,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对于不履行学术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学校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学等处罚。
七、附则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之前已经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先进、享誉东南亚的教学科研型医院,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梯队建设。
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好、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研修学习与学术交流,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为医院科学发展做好人力资源储备。
为了规范我院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或医院公派出国(境)3 个月(含)以上的留学人员。
通过其他途径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员分类第三条根据公派留学情况,可分为国家公派、医院公派和公派自费,具体如下:(一)国家公派由教育部直属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组织开展的国家项目资助的人员。
(二)医院公派医院派遣,经费由医院统一支付或由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支付的留学人员。
(三)公派自费医院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境)外私人资助或获得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邀请自筹经费赴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留学,并经审批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进修人员等。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四条留学工作按照“按需派遣、专业对口、择优选派”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医院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较好的外语水平,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在当地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三)高级研究学者应是医院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后备人员或创新团队中的骨干,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临床科研一线人员优先考虑(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时间为 3-6 个月。
研究生院资助外派出国(境)办理流程
研究生院资助外派出国(境)办理流程
研究生院资助外派出国(境)的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人访问研究生信息系统(如
2. 申请人打印已提交的《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申请表》,按照表格要求,找院(系)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的申请表连同文件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一般需一式三份),交所在院(系)教务部门。
3. 院(系)教务员线上审核申请人的出国(境)申请。
4. 院(系)教务员审核通过后,提交申请人出国(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大活A座311室)。
5. 研究生院培养办线上审核申请人的出国(境)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纸质材料上签字、盖章,并返还给申请人所在院(系)教务部门。
6. 院(系)教务部门将纸质材料返还给申请人。
7. 申请人继续办理其他相关财务、出国(境)手续。
另外,一些特殊注意事项也值得关注:
本批次申请的学生,不应晚于规定日期(如2019年6月30日)派出,超期未派出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获助学生不得擅自放弃。
因个人原因导致不能出国(境)访学,所获资助
自动取消,本学段内不得再次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获助学生应及时与所
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沟通。
获助学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预定期限内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
原则上不得提前或推迟回国,不得擅自变更访学国别/单位、访学内容。
凡
有违规者,剩余资助款项不予发放。
对于极少数极端情况,研究生院保留
追讨已发放资助款项的权力。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学校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学校相关部门或老师获取最新信息。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选拔与派出第四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
《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
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条件
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条件
国家为了加强人才的培养,推动现代化的发展,有计划地派遣研究生出国留学已成为
广泛公认的高效有效的技术人才培养方案。
公派留学,是指学校研究生(或老师)在规定
期限项目内,在境外受教育、学习或交流的行为。
一是报名条件。
通常来说,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学术成绩,并参加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
此前,每个省份的申请标准都不尽相同,但目
前国家有直接或间接对申请出国留学的计划和要求统一了起来,要求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
统一考试。
第二是学费支付。
学习费用分为政府部分费用和自费部分费用两部分。
政府为学生提
供的费用主要是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经费,专业设置及政府单位经费奖学金,语言复习经费等。
其中一些费用学生可以进行适当报销。
第三是论文陈诉。
出国留学论文的陈诉通常是一种形式的压力,一般情况下,申请人
须提供论文的摘要,出国学习方案等关于学习和交流的相关情况,主要证明学术水平。
最后,申请人须参加出国留学综合测试。
考核内容包括语言能力、专业知识、学习综
合能力等,综合考核结果是出国留学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申请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条件有:报名条件、学费支付、论文陈诉和出
国留学综合考核。
为了获取更好的出国留学经历,申请人须努力苦学,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公派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教职工到国外知名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和学习,增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立,需要对公派人员做好相应的!下面就随一起来了解下吧!第一章国家公派人员第一条国家公派是指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提供资金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学习。
第二条申请国家公派的根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安康。
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立事业效劳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根底和开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外语条件的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来校工作三年以上,聘期合格以上。
(四)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入选者、校级以上“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及“兴华人才工程”团队成员优先考虑。
(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选拔简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公派的申请、选拔及派出程序(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那么进行选派。
(二)申请人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工程的要求,通过网上报名提出申请。
(三)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师资队伍建立的需要,对申请者组织评审,确定推荐的留学候选人员。
(四)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优先支持重点开展学科和领域;确定留学候选人员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拟定留学候选人员并将申请材料、学校推荐意见上报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通过专家评审,公布录取人员。
(七)被录取人员均作为国家公派人员派出,派出前须办理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有关手续。
(八)被录取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国家公派协议书》,出guo期限六个月以上者,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九)除纳入政府间交流协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对外联系国外接收单位的公派人员外,其他公派人员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出guo期限内,自行联系国外接收单位,超过期限未能出guo 者,公派资格自动失效。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培训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培训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1)政治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
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条件是什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条件是什么?。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三至六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3)外语条件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
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4)身体条件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派(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为各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更好地为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外事工作小组为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适用以下范围:(一)教职工持因公护照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合作、讲学及参加(指导)竞赛等。
(二)教职工持因公护照随学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代表团赴国(境)外培训学习等。
(三)由国家或学院派出的教职工持因私证照出国(境)进行1个月及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等。
(四)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由学院派出的学术会议、院际交流、海外实习、竞赛等。
(五)我院人员随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团组因公出访。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一)涉及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受党政纪处分影响期满的,要慎重研究并说明同意出国(境)理由)。
(三)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不满一年的。
(五)其它原因认定不宜出国(境)的。
第二章任务申报第五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各部门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
出访部门、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出访部门须于出访前拟定出访任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出访任务目的及必要性、出访任务内容及行程安排、拟出访人员、拟出访时间、经费预算、预期取得的成果等。
第七条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部门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清华大学研究生国际项目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国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清研发【2009】14号清外通【2009】6号为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研究生国际项目设置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研究生国际项目是指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和促进留学研究生教育而设置的教育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设置和管理:1、我校与国(境)外知名高校共同设立的校际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培养项目);2、我校面向国际学生自主开设的研究生学位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学位项目)。
二、设置原则研究生国际项目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设置:1、拓宽国际视野,加强研究生的国际交流能力;2、促进学科发展,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3、吸引优秀国际学生到我校攻读研究生学位,促进文化交流。
三、设置条件1、开设国际项目应具备所需的师资力量、教学与研究条件和经费等;2、开设联合培养项目应具备与国外院校的教育和研究合作基础;合作领域应为对方院校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优势学科领域。
四、申报与审批1、意向征集:由国家、学校、院系等根据发展需求提出研究生国际项目开办的初步意向,报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初征集并汇总项目开办的初步意。
2、项目审批:研究生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遴选,确定年度研究生国际项目开办计划,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批准的项目一般应于两年之内正式启动。
项目初步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国际学位项目应包括项目开设背景及必要性、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框架、师资力量与授课情况简介、招生方式与规模、学习年限、学位授予方式、项目成本和收费标准、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内容;联合培养项目应包括项目开设背景及必要性、合作方式、合作院校学科专业简介和资信度介绍、双方师资力量简介等内容。
3、方案制定:批准的项目由院系填写项目申请书报研究生院,并将拟定的培养方案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研究生院备案。
项目成本和收费标准报研究生院转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开设目的;招生方式与规模、潜在生源;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与培养环节要求、学习年限、学位授予;教学师资;项目成本和收费标准、经费来源及分配;合作期限;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甲方:研究生导师乙方:研究生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号为,在学期间因为原因出国(出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XX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出国为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
研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清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与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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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2015年7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学校制定了《清华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我校研究生因公出国(境)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入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研究生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
清华大学在校学历教育研究生,其中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须经委托、定向单位同意方可派出。
二.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的基本条件
1.研究生赴国(境)外进行相关的学术活动应结合研究生的论文工作,参加赴国(境)外的对外交流活动应由学校组织;
2.应有经费保证;
3.出国(境)外语水平合格:外语学位课成绩及格或免修,并满足所入选的研究生培养项目要求的外语水平。
三.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相关事项规定
1.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一般不得长期(半年以上)派出,且回国后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2.在校博士生出国(境)一般不超过一年;在校硕士生及直博生资格考试通过前出国(境)一般不超过半年。
3.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的身份均在出国(境)前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
4.因公派出的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在外期限;个别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长在境外停留期限的研究生,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且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批准,并报学校审批。
5.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离校前应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6.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从出国(境)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回国后第二个月恢复发放。
7.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学校暂停其校园卡的使用,学生返校后在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报到并在注册中心注册后,方能恢复校园卡的使用。
附:研究生因公出国(境)办事指南
一.申请程序
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申请表格,提交并打印出相关纸质申请表格;
2.申请表由导师、院系外事及教学主管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系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公章;
3.研究生本人签字后交到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
4.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将材料移交国际处。
1-2个工作日后请到网上提交申请的外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批件下达情况(台湾因其特殊性,批件查询至少需要两周),如已有批件号请持本人证件自行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出工作办公室(古月堂西院103房间)领取批件,办理后续手续。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清华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一份(原件);
2.国(境)外邀请信一份(复印件);
3.国家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需提供中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一份(复印件);
4.清华大学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资助项目需提供中文“清华大学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录取函”一份(复印件);
5.申请由学校经费支付20天(含)以上在外费用者,需要提供“费用审批表”;
6.赴台湾地区的有关详细要求及说明,可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出工作办公室查询(清华大学信息门户→办公指南→出境指南→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流程图→因公赴台湾地区办理程序详细说明)。
三.申请延期需提交的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延长申请,导师及院系主管签字并加盖院系研究生教务管理公章;
2.国(境)外邀请信(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1.“博士生出席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请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办理临时离校手续,需填写临时离校手续单(清华大学信息门户→部门信息发布→研究生院办公信息网→表格下载→外事活动相关中下载临时离校手续单)。
3.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办理临时离校手续,需填写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临时离校/回校报到单(清华大学信息门户→部门信息发布→研究生院办公信息网→表格下载→外事活动相关中下载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临时离校/回校报到单)。
4.清华大学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办理临时离校手续,需填写短期访学基金博士生临时离校/回校报到单(清华大学信息门户→部门信息发布→研究生院办公信息网→表格下载→外事活动相关中下载短期访学基金博士生临时离校/回校报到单)。
5.有关批件、签证事宜,请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出工作办公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