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的性质、权利与义务)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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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一、引言合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分则,以更具体、细致的方式规定了合同的相关事项。

本文将对合同法分则进行概览和分析,以加深对该法律的理解。

二、合同法分则的分类和内容合同法分则主要按照不同的合同种类进行划分,其中包括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等。

以下将对其中几个常见的分则进行简要介绍。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界进行货物交易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在成立方面,要求双方就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在履行方面,要求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交付和付款;在变更和解除方面,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范围、履行方式、质量标准、验收等事项。

在合同范围方面,要求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标的;在履行方式方面,要求按照约定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在验收方面,规定了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3.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货物运输方面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运输方式、费用分担、风险转移等事项。

在运输方式方面,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距离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在费用分担方面,要求合理分担运输费用;在风险转移方面,规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的时机。

4.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进行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种类、效力、担保方式等事项。

在种类方面,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在效力方面,规定了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人的责任;在担保方式方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

三、合同法分则的意义和启示合同法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相关分则

合同法相关分则

合同法相关分则引言合同法是一套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包括多个相关的分则,用于具体详细地规定各类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着重介绍合同法相关的几个分则,并进行详细阐述。

分则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1 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对方在接受要约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定明合同所需要的主要条款•对标的物的身份和数量有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1.2 合同效力的形成合同效力是指当某个合同符合法定要求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各自的义务。

只有合同效力形成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分则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2.1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通过某种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协商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实现•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违约等2.2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始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订立附属合同的行为。

合同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符合其他约定或者法定条件分则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3.1 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相互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履行其他约定义务3.2 合同违约的后果合同违约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的后果包括以下几种:•赔偿损失•履行债务•解除合同•请求交付定金或者履行债约分则四:合同的终止和清算4.1 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法律关系被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合同期满•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法定终止事由发生4.2 合同清算的程序合同清算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结算的过程。

合同法分则概述

合同法分则概述

合同法分则概述引言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体系。

合同法分则是对合同法的具体细则进行归纳和概述,为当事人在合同交易中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概述合同法的分则内容,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作用。

基本原则合同法分则以一系列基本原则为指导,确保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以下是合同法分则的主要原则:1.自由原则:合同法分则坚持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拥有自主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合同法分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约定,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压迫或操纵。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分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遵循诚实、公平和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获取利益。

合同的要素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要素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合同的基本要素: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可以是一方或多方。

2.合同的目的: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合同的内容: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形式:合同法分则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形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法分则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程序和时间,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协商一致原则:合同法分则要求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达成一致来订立合同,一方或多方的意见必须达成一致才能成为有效合同。

2.内容明确原则: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防止合同的含糊和模糊导致争议的发生。

3.生效条件原则: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生效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完成交付、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条件时生效。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问题。

对于合同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合同法第一章为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公平诚实原则等。

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来达成。

在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应该遵守良好诚信的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垄断等。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成共识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一般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默示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方式,可以为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而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比如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合同。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效力的条件主要有: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真实、明确,符合意思表示的要求;各方都具备法定行为能力,没有被依法限制行为能力。

另外,对于特定的合同类型,如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才能有效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各自的义务和权利进行相应的行动。

合同的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进行的。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互相配合,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益转让给他人。

变更和转让需要经过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和记录。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履行完毕或者合同的某种情况下,合同按照约定解除。

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履行完毕、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方式进行。

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总之,合同法是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关于合同法分则的几点说明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

一、合同法分则承担的功能:1.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2.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

在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二、对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15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分类的问题在合同法的分则里面,共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中,又包括若干的具体合同类型。

第一类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第二类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作了明文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则比较特殊。

它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中,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又有财产使用权的移转。

我们之所以将其归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因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核心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

第三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四类合同是技术合同。

这类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其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

第五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六类合同是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我们所提出来的这种分类,是为了揭示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为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终止几部分。

下面将就合同法的各个分则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合同法的总则包括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内容。

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活动和商务交往,旨在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的定义指出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诚实行为。

其次,合同的订立部分主要包括了合同要件、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无效和合同格式等内容。

合同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价格、数量、质量、期限等要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合同的成立需要有交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

合同的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包括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法定范围等情况。

合同格式是指合同可以形成一定的格式模板,减少订立合同的时间和精力。

再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部分主要涉及了履行义务、债权债务的转让、变更合同的方式等。

履行义务包括了主动履行和被动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债务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变更合同的方式包括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和行为协议等形式,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经过相互协商和达成一致。

最后,合同的效力和终止部分涉及了合同的效力条件、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法定的效力条件,例如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的目的和形式等。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根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合同毁约、合同不履行等。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因为完成合同目的或者经过一定的期限终止,当事人不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法分则包括了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终止几个部分,具体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课件第四章合同法分则

经济法课件第四章合同法分则

经济法课件第四章合同法分则1. 引言合同法是现代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主要介绍合同法中的分则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的基本要素,一份合同经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后即可成立。

合同的成立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2.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

• 2.2 合同的形成合同的形成主要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等形式。

合同的形成必须遵守法定的合同形式要求,否则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 2.3 合同的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合同的表示意思必须真实,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 2.4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违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条款。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合同的生效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生效,即合同产生效力。

• 3.2 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的效力范围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约束力。

• 3.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或需要解除合同时,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解除。

• 3.4 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得以完整执行的过程。

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 合同履行的时间和地点合同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 4.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协商确定。

• 4.3 合同的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免责或者解除合同。

• 4.4 合同的保证责任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尽到相应的保证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期末考试前夕,为了帮助大家进行复习,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成立与效力、履行与违约、合同的解除等内容进行整理与总结。

二、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对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约定,并取得相应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要素包括约定、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同的成立要素1.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中应以明确、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是口头表示或书面表示。

2. 合同的对象:合同的对象应当具备合法、真实、确定的特点,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法律规定一部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是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

合同成立后,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方可产生效力。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效力的开始、效力的范围和效力的终止。

从合同成立时起,合同的效力开始发生作用,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目的实现后终止。

五、合同的履行与违约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具体的行动或交付,实现合同的目的。

2. 合同的违约: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或者社会利益的损害,即构成合同的违约。

合同的违约可以主观上划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

六、合同的解除1. 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合同的履行无法实现等。

2. 合同的解除方式: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和依法行使权利解除。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二、名词解释(4*5=20分)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一)情事变更原则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全文行纪

合同法全文行纪

合同法全文行纪合同法是民事法中的一部分,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一部有关合同订立、执行和变更等法律规范的综合性法律,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法所称合同包括销售合同、供用电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其他法律和行政法律规定或规定为合同的协议等。

第四条本法对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民事主体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合同。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违背社会利益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目的、内容和约定具体的合同方式、履行的期限、条件、方式等,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名称、身份、义务、权利、履行期限等内容,并在双方出具法定手续或其他使合同生效的方式。

第九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无限期或解释性的约定。

第十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有多方订立的,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的约定履行期限、方式、金额等,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和约定的方式执行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项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承担风险、费用变更等,应当及时协商解决,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期末考点

合同法期末考点

合同法期末考点1. 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

期末考试通常会涉及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考点。

2.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它由甲乙双方自愿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组成。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四个要素:意思表示,合同对象,合同目的和合法形式。

3.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合同各要素满足时产生的法律关系。

合同的成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习惯方式实现。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期、撤销和变更等内容。

4.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备的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有法律效力,并要求当事人遵守合同内容。

合同的效力受到合同双方实力对等、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目的合法等因素的影响。

5.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要求当事人按时、足额、质量合格地履行义务。

合同的违约问题也是期末考试的重要考点。

6.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

合同可以因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等原因解除或终止。

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合同解除的方式、解除的条件和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等问题。

7. 合同的效力保护合同法为当事人提供了合同效力保护的相关规定。

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合同的强制履行、损害赔偿、迟延履行和解除合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8. 合同法的特殊规定合同法还对特定类型的合同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这些特殊规定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应用,并常常成为期末考试中的重点考点。

9.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与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关系。

在期末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到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衔接、沟通和协调等问题。

10. 合同法的发展与变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合同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名词解释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合同书面形式: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实施低价、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4、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5、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过错):是指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过错而违反了因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对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7、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不变而仅变动合同内容的情况。

8、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这是由双务合同的对价性决定的。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9、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格式条款:当事人通过文字将订立合同的合意(内容)条理化、体系化、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

12、合同转让:指基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3、保全制度: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合同法期末复习总结

合同法期末复习总结

一.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性质: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1)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的名称并设有相关规范。

①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确立一定名称和制度的合同,亦称为典型合同,如买卖、租赁、赠与等合同。

②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未确立一定名称和制度的合同,亦称为非典型合同,如历史上存在的互易合同、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典当合同。

(2)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①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运输、租赁等合同。

②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借用、赠与、无息借贷等合同。

(3)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付出代价。

①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所有双务合同。

②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而无须偿付对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

(4)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①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

②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外,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才能成立的合同。

也称为实践合同,如借用、赠与等合同。

(5)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应有特定的形式。

①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须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订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抵押、车船买卖等合同。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合同法包含了多个分则,其中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的首要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等。

同时,合同的成立也包括合同的要约和接受的过程。

在这一分则中,合同法详细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撤回要约的方式、接受的方式和时间等问题,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分则的重点问题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有约束力的和相对约束力的两种情况。

有约束力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强制或禁止行为的约束力,而相对约束力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相互请求履行义务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包括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期限的规定,以及对合同背后的隐含条款和法定规则的解释等。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分则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义务的方式、时间、地点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也包括对合同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要求,以及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况的规定,以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分则还包括对合同关系中的特殊问题的规定。

例如,对于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和权益保护机构的职责等。

此外,合同法还对合同的附条件、附期限以及费用、利息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分则包含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合同法的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的效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小结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小结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分类

合同法分类

合同法分类合同法是一门关于合同的法律学科,属于民法的一部分。

合同是民事关系中重要的法律行为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中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合同法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合同法的分类进行介绍。

一、依照合同的性质分类根据合同的性质可将合同法分为以下几类:买卖合同法、租赁合同法、借款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

不同类型的合同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权益关系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法律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将一定标的物转让给对方的合同。

买卖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等事项。

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的房屋、设备、车辆等出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租赁合同法则主要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二、按照合同的结构分类按照合同的结构可以将合同分为单数合同和连续合同。

单数合同是指一次性履行的合同,例如一次性购买商品的买卖合同。

连续合同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或者长期履行的合同,例如劳动合同中的长期雇佣关系。

单数合同的特点是一次性履行,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成后即告结束。

而连续合同的特点是合同持续存在一段时间,并且在这段时间内双方需要互相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此,连续合同的履行较为复杂,涉及到更多的权益关系和责任问题。

三、按照合同的订立方式分类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签字盖章的合同。

口头合同是指合同缺乏书面形式,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书面合同是最为合法和有效的合同形式。

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合同采取了口头形式进行订立,并且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但是口头合同存在证据难、纠纷难解决等问题,因此在一些重要的事务上,还是推荐使用书面合同。

四、按照合同的法律地位分类根据合同的法律地位,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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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一、性质:(1)出卖人必须转移标的物于买受人;(2)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款;(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可约定为实践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形态、主体、标的、期间、地点)(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动产:交付、例外、不动产:登记)(3)“一物多卖”场合的履行规则(普通动产、特殊动产)(4)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三、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数额、时间、地点、方式)(2)检验义务(及时、期间、标准、通知、成立、落实)(3)保管义务(条件)(4)及时受领义务四、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1)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的物,被出卖,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知/应知却未告知买受人的除外)(3)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违约之日起承担(4)特定地点交付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收取的,违约之日起承担(5)因质量不合格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标的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承担五、标的物的利益承受(孳息归属)(1)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六、特种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买卖A.解除合同/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1/5、超过部分返还)B.所有权保留的特约(不适用于动产、取回条件、75%+善意、赎回期间)C.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各自返还、有过错赔偿损失(利益也算)、限制)(2)样品买卖(效力)(3)试用买卖(概念:特征、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况)(试用买卖的生效)(期间)(对买受人任渴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买受人不予认可)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法律性质(1)共用性:消费对象非特殊阶层,是社会公众(2)公益性:非营利目的,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3)继续性(4)合同终止的非溯及性:消耗物不可能用完返还(5)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二、供电人义务(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2)因检修、限电等停电的通知义务(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三、用电人义务(1)支付电费义务(2)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3)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4)依照约定用电借款合同一、法律性质(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3)借款合同为返还同种类同数量金钱的合同(4)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5)应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二、贷款人义务(1)依约提供借款(2)保密义务三、借款人义务(1)按期收取借款(2)接收贷款人检查、监督(3)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4)按期返还借款及其利息赠与合同一、法律性质(1)赠与人须将其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2)赠与合同是经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而成立的(3)单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二、赠与人义务(1)交付赠与物(2)承担违约责任(除拒绝履行、轻过失免责)(3)瑕疵担保责任(例外:附义务、故意不告知/保证无瑕疵但使受赠人受损)三、赠与的任意撤销(1)通常: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2)不得任意撤销: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标的物已经交付/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部分交付的情况下,未交付的部分可撤)四、赠与的法定撤销(1)赠与人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受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一年除斥期间(2)赠与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撤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使赠与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六个月除斥期间五、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穷困抗辩权)构成(1)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2)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3)恶化发生在赠与物财产权转移之前租赁合同一、法律性质(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内容(2)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3)方式上具有特殊性(4)继续性合同(5)非永续性二、出租人义务(1)交付租赁物并使租赁物适用于使用、收益(依约交付、保持状态)(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4)费用偿还义务(必要、有益、奢侈费用)三、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1)使用、收益租赁物(按约使用、保持原装、不当使用的赔偿、承租人代负责任、附随义务、收益)(2)支付租金的义务(3)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的情况)(4)租赁物的返还义务四、出租人的变更(继承、让与)(1)买卖不破租赁(成立条件、效果、不适用条件)(2)就租赁物设置物权五、承租人的变更(情形)六、租赁合同的终止(1)终止事由(期满、灭失、解除、协商)(2)效力承揽合同一、法律性质(1)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合同是订作人在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的合同(3)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二、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区别(1)承揽合同劳务仅是过程和手段,雇佣合同只关注劳务,劳务本身便是合同的标的(2)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才有权请求支付报酬,雇佣合同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3)承揽人具有独立性,受庸人不具有独立性(4)承揽人原则上自主完成,附条件允许第三人辅助,受庸人服劳务以亲自事实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三、承揽合同和悬赏广告区别(1)承揽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悬赏广告属于要式(2)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悬赏广告为实践(3)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悬赏广告为单务(4)承揽合同问题复杂,悬赏广告则不存在四、对于承揽人的效力(1)受领、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材料(2)通知义务(3)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4)依法和依约完成承揽工作(5)接收定作人检验、监督(6)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及必要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7)剩余材料的返还(8)保密义务(9)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0)迟延责任与不完全履行责任(11)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12)承揽人五、对于定作人的效力(1)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2)自扼住义务(3)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六、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1)工作成果风险负担A. 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定作人负B. 承揽人先...,交付前承揽人,交付后定作人(2)报酬的风险负担A. 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不归责于双方,定作人和承揽人合理负担B. 承揽人先取得所有权,不归责于双方,承揽人负担运输合同一、法律性质(1)运输合同以运输行为为标的(2)原则上为双务、有偿合同(3)一般为诺成合同(4)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5)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客运合同(简答、论述)一、法律特征(1)客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旅客的行为(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3)客运合同包括运送旅客行李的内容二、旅客的义务(1)支付票款的义务(2)持有效客票承运的义务(3)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义务(4)遵守承运人告知的安全事项、限量携带行李(5)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品。

三、承运人义务(1)重要事项告知(2)按照客票运输(3)依法确定票价(4)保障旅客人身安全(5)尽力救助四、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但见义勇为不算)(2)...旅客行李毁损、灭失...(过错责任)五、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因旅客自身原因(2)因承运人的原因货运合同一、法律性质(除运输合同的特性外还有)(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2)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二、托运人的权利(1)有权要求按约安全准时地运输货物(2)承运人交付前,有权请求中止、退还、变更到达地/收货人(3)收货人拒绝受领时,有权获得承运人的通知并在合理期间内对货物做出适当的指示(4)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三、托运人义务(1)如实申报(2)依约交运货物(3)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4)妥善包装(5)托运危险物品时的特殊义务(6)支付运费四、承运人的权利(1)收取运费及有关费用(2)不支付运输费用时享有留置权(3)危险品处理权(4)货物提存权五、承运人义务(1)提供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2)装卸货物(3)安全运输(4)通知提货(5)交付货物(6)损害赔偿六、收货人的权利(1)提取货物(2)检验货物(3)请求损害赔偿七、收货人的义务(1)及时提货并支付逾期提货费用(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3)验收货物联运合同一、法律性质(1)承运方为两人以上,但只存在一个合同关系(2)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运送手段承运(3)托运人/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4)承运人对全称运输承担责任二、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1)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之间的责任承担(3)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4)托运人的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一、法律性质(1)实践合同(2)以物品的保管为直接目的(3)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4)可为无偿合同,可为有偿合同(5)可为单务合同,可为双务合同(6)不要式合同(7)继续性合同二、保管人义务及责任(1)给付保管凭证(2)保管保管物(妥善、自己、不使用、遵指)(3)危险通知(4)返还保管物(5)损害赔偿责任三、保管人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费用)(2)保管费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4)对保管物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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