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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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葛股综合〔2009〕19号

关于印发《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出国劳务传染病预防办法通知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09年7月20日制发校对:董萍

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

预防与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保护企业劳动者健康,杜绝境外输入性疫病的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劳务人员,是指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根据与外国政府或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在境外项目部施工或向劳务进口国提供劳动力或者服务,所派遣的劳务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医疗技术等项目的施工、管理与服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股份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部)是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是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综合部负责制定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办法和规章;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对各相关单位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发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时,协调组织临床救治和实施传染病防控,并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建立健全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因病治疗、医学观察和出院后随访产生的劳务补偿和相关待遇。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出国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回国后和其他必需特殊项目的体检;做好出国劳务人员相关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出国劳务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督促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落实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相关措施。

第八条集团股份公司国际业务部应建立健全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的健康监护管理,指导并督促各单位改善境外项目施工环境健康防护条件,提供必要的传染病防治设备和用具,做好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应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本单位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确保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经费的落实,保障出国劳

务人员的健康安全合法权益。

第十条葛洲坝中心医院负责湖北省内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健康检查、临床治疗、医学观察、出院后的随访工作,并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葛洲坝疾病控制所负责拟定输入性传染病控制预案,负责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对各单位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接受综合部对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境外项目施工的实际,制定出国劳务人员健康检查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送综合部备案。

第三章体检

第十二条出国劳务人员出国前体检应在具备国家法定专业资质的体检单位进行。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对前往国外传染病疫区的出国劳务人员应当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

第十三条湖北省内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体检指定在葛洲坝中心医院进行。葛洲坝中心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要求做好相关医疗技术服务工作。

湖北省外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体检可在当地二级以上医院进行。相关体检资料和评估报告应报送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葛洲

坝中心医院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在境外项目施工过程中或结束后有出国劳务人员回国时,应及时通知综合部并协调组织回国人员在葛洲坝中心医院或省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健康检查应根据境外项目所在国的流行性疾病的不同,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检查内容除常规检查外,重点检查传染病项目如疟疾、伤寒、黄热病、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等。

第十六条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出国劳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疾病治疗技术规范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七条各单位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单位及境外项目部基本情况;

(二)境外项目部所在国流行性疾病的种类和防治情况;

(三)境外项目部劳务人员基本情况;

(四)健康监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各单位安排出国劳务人员接受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应承担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十九条对出国劳务人员中来自境外疫区、患有检疫监测传染病或与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填写健康申明卡、发给就诊方便卡或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出国前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出国劳务;不得安排患有心血管、肝炎等渐

进性慢性疾病或体质虚弱的人员出国劳务。

第二十一条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四章疫情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葛洲坝中心医院或省外体检医院的提示,对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发现疑似感染输入性传染病的人员时,应当及时向综合部、葛洲坝中心医院(疾病控制所)报告,并按照相关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时安排其进行临床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二十四条葛洲坝中心医院(疾病控制所)在发现疑似输入性传染病时,应按照相关疾病防治技术规范(恶性疟诊疗技术方案附后)的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院内防控措施,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的时间要求,向综合部和上级疾病控制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二十五条综合部在接到疑似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报告时,应迅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葛洲坝疾病控制所采取应急措施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的时间要求,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股份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葛洲坝中心医院应当对省内发现的回国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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