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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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健康教育干预

浅谈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健康教育干预

务人员传 染病 健 康教 育 干 预效 果 ,07年2 20 月一 2 1年3 间 , 00 月 笔者 在泰 州 国际旅 行卫 生保 健 中心 开 展 了出 国劳 务人 员传 染病 防治 知识 调查 和健 康教 育
干预, 现将 调 查结 果报 告如 下 :
1 资料 和方 法
分析 , 同时点传染病知识正确率 比较采用 配对 t 不 检验 , 回国后与基线调查时传染病知识 回答正确率
在 境外 劳务 人 员 的数 量 已 达6 . 万 人 。 国劳 务 75 j出
确” 错误” 其 中“ 和“ , 不知道” 判定为错误, 分别统计 各 组 的综合 知 晓率 和 每个 调 查 对 象 的 正确 率 。 合 综 知晓率 = 有合格 问卷总正确题数/ 问卷题数 x 所 ( 合 格 问卷 数 )×10 , 确 率 =调 查 对 象 正 确 题 0% 正
随着社 会 经济 的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水 平 的提 高 ,
象 中随机抽 取 与实验 组跟 踪到 的人数 相 同 的人 员作 为 对 照组 , 采用之 前 同一 问 卷对 两 组 劳 务人 员 进 行 传 染病 知识 调查 。 13 统计 分析 . 用 E ia .软件建 立数 据库 。 pdt 3 1 a 分 析 问卷 前 , 问卷 答 案 根据 其 正 确 与否 , 分 为 “ 将 划 正
1 4 人 作为 调查 对象 , 国前 由笔 者对 其 进行 传染 0 2 出
病知 识基 线调 查 , 务 人 员根 据 对 问题 的 了解 选择 劳
1.% , 82 综合知 晓率分 别为5 .%和5 。% 。 06 21 22 两组 出国劳 务 人 员 回国后 与 出 国前 比较 传染 .
识 回答 正 确 率 分 别 为 5 . % ±1 . % 和 5 . % ± 06 96 21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正文:----------------------------------------------------------------------------------------------------------------------------------------------------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一九八0年六月十八日卫生部发布)为防止疫病传入和传出,保障进出境旅客、交通员工和我国人民的健康,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在卫生检疫工作上应加强疾病监测,注意收集和积累国内外疫情资料,认真总结分析,找出传播及流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

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卫生检疫机关监测的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登革热、斑疹伤寒和回归热(下称监测疾病),或卫生部指定的其他病种。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监测疾病的潜伏期规定如下:(一)流行性感冒三日;(二)疟疾:恶性疟十二日,间日疟和蛋形疟十四日,三日疟三十日;(三)脊髓灰质炎十二日;(四)登革热六日;(五)斑疹伤寒十四日;(六)回归热八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具是指船舶、飞机和车辆;所称查验的口岸,是指海港、机场、车站和关口;日的含义均与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卫生检疫机关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以及停留在上述处所的交通工具实施传染病监测。

第五条监测的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人员(包括过境人员)和交通工具;港口,机场、车站和关口内的人群和能传播监测疾病的病媒昆虫、动物、食品、饮水。

第六条监测的内容有:(一)疫情的收集与报告;(二)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三)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四)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五)病媒昆虫的调查;(六)疫苗使用观察和效果的评价,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的调查;(七)收集和调查当地监测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以及与流行病学有关的其他资料;(八)对监测疾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管理;(九)对被污染或污染嫌疑的交通工具、行李以及受感染或感染嫌疑的动物、昆虫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出国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出国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出国务工人员管理办法出国务工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

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公司在向其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时,相关工作应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企业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由总包商(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总包商通过签署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

第五条总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

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总包商或分包商须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收外派劳务。

第七条总包商和分包商依据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分包商应接受总包商对其承包的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相关管理,总包商对整个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总包商和分包商均须参照《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和《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令200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第九条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外派劳务离境赴项目现场前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

所签合同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工种人员的工资水平,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国质检卫[2013]531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卫〔2013〕53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疫情报告的规定,结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有关要求,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定》(国检卫〔2001〕70号)和《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规定》(国质检卫〔2003〕214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质检总局2013年10月9日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以下简称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的管理工作,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口岸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的组织管理,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质检总局的职责(一)负责全国口岸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的管理、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二)负责全国口岸和国际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三)负责《国境口岸重点防控的传染病名录》(见附件)更新工作。

第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职责(一)负责收集、审核和管理辖区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上报的疫情信息,并对疫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和通报;(二)负责辖区疫情信息报告员的培训,并报质检总局备案;(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疫情信息报告的管理、督导、检查、考核工作;(四)经质检总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病例发现和检出情况的发布。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综合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赴境外从事工作人员、短期出差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前往境外的人员。

第三条境外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领导班子负责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五条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分为预防、应对和后勤保障三个方面,具体措施由公司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境外人员安全风险评估和处理办法》的要求,对境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境外人员提供安全防范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境外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履行自身的安全义务,不得擅自违反有关规定。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九条公司应当购买境外人员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财产险等,以保障境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境外人员安全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出国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境外设立紧急应急联系人,配备应急物资,以便在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提供援助。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境外人员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并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境外人员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不同境外安全风险等级下的处置方案和应急救援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境外常态化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与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机构建立紧急应急合作机制,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可及时获得有关援助。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公司领导班子对境外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加强对境外人员安全管理的重视和监督。

第十七条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执行,依法对境外人员进行安全监管。

涉外单位境外人员管理制度

涉外单位境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外单位境外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在境外工作、学习、培训、交流的境外人员。

第三条境外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安全;(二)以人为本,关心关爱境外人员,提高境外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权责分明,明确境外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公开透明,加强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境外人员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境外人员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人事部门负责境外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派遣等工作。

第六条保密部门负责境外人员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境外人员掌握保密知识,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国外联络处(或境外分支机构)负责境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八条境外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境外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境外人员选拔与培训第九条境外人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一)政治素质过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二)业务能力强,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和行业动态;(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四)有境外工作、学习、培训经历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境外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密知识培训,提高境外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境外人员的业务水平;(三)跨文化交际培训,提高境外人员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第四章境外人员派遣与管理第十一条境外人员派遣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部门提出派遣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二)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三)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境外人员出国(境)前,应签订《境外人员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第十三条境外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境外国家的法律法规;(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三)维护国家形象和单位形象;(四)加强与其他境外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境外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境外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境外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工程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用工单位和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用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境外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外从事工程劳务用工的管理活动,并负有助理相关工作的企业。

第三条用工单位和用工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境外工程劳务用工,是指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到境外进行工程劳务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用工单位有权派遣员工到境外进行工程劳务活动,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工程现场情况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六条用工单位负有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落实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调整工作安排并保证员工正常休息和假期。

第八条用工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绩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用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用工人员有权获得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薪酬待遇,享受相关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用工人员负有遵守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服从工作安排,维护用工单位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四条用工人员应当保护工程设备和财产,妥善使用工具和设备,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五条用工人员应当接受用工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用工人员应当遵守工程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身安全。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在境外工程劳务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和用工人员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八条境外工程劳务用工的合同应当符合当地的劳动法规,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主席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海外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海外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外劳务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海外劳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海外劳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外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海外劳务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关爱员工;(三)强化责任,严格监督;(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派遣第四条选拔海外劳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选拔、考核、培训等程序,选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素质和道德品质的人员。

第五条派遣单位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派遣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包括签证、护照、健康证明等。

第三章海外劳务人员管理第七条海外劳务人员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所在国法律法规及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海外劳务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派遣单位应加强对海外劳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派遣单位应关心海外劳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心理疏导。

第十一条海外劳务人员应定期向派遣单位报告工作情况,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海外劳务人员,派遣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我国形象或给派遣单位造成损失的海外劳务人员,派遣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派遣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外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一、选拔与派遣1. 派遣单位应建立海外劳务人员选拔制度,明确选拔标准、程序和责任。

2. 派遣单位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派遣单位应协助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包括签证、护照、健康证明等。

境外项目传染性疾病防控管理规定

境外项目传染性疾病防控管理规定

境外项目传染性疾病防控管理规定一、背景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境外项目传染性疾病的扩散和传播,保障境内居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大陆从事境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外国企业、机构和个人等。

三、责任单位1.境外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制定传染病防控计划,加强对从境外来华人员、物资和设施的检疫和监管,并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健康检查和教育,确保境外项目的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2.中介机构:负责做好入境人员核酸检测、14天隔离和健康监测等工作,以确保从境外来华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地方疾控部门:负责根据传染病流行病学特征和临床表现等特点,及时监测和预警疫情,制定应急预案和治疗方案,组织协调力量,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防联控,及时做好疫情的防控和救治工作。

4.政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行业、各单位和个人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及时通报和公开疫情信息,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防控措施1.境外人员入境前:(1)按要求提前在诊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持有检测合格证明;(2)遵守入境地的卫生检疫规定,并按要求填写健康申报表;(3)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的集中隔离观察,期间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2.境外人员入境后:(1)遵守中国大陆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并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健康监测;(2)如有发热等症状,及时就医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3.境外项目所在单位:(1)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制定防疫工作方案;(2)对到岗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开展健康教育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3)对到岗人员进行定期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4.中介机构:(1)对入境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2)组织隔离观察,及时发现和隔离疑似或确诊病例。

五、措施实施1.地方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和个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出国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出国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国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出国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国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出国、商务出国、学术交流、培训学习等。

第三条出国工作人员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3. 教育与防范相结合;4. 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出国工作人员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出国工作人员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决策指导和监督落实。

第五条各部门、各项目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出国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出国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出国前的安全准备第七条出国工作人员在出国前应详细了解目的地国家的安全状况,包括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灾害等方面的风险。

第八条出国工作人员应办理好相关手续,如护照、签证、保险等,确保出国手续完备。

第九条出国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蚊虫、防晒、防高原反应等。

第十条出国工作人员应了解所在国家的生活习俗、法律法规,遵守当地风俗,尊重当地文化。

第四章出国期间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出国工作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出国工作人员应保持与国内单位的联系,及时报告行踪和遇到的困难。

第十三条出国工作人员应关注所在国家的社会安全状况,避免前往高风险地区。

第十四条出国工作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出国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防止被盗、被骗。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出国工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安全;2. 及时向国内单位报告;3. 按照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内单位要求,妥善处理事故。

第十七条国内单位接到出国工作人员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协助解决问题。

境外人员务工管理制度范文

境外人员务工管理制度范文

一、目的为规范境外人员在我市务工行为,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务工的境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籍务工人员、港澳台同胞等。

三、管理职责1.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人员务工许可的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 公安部门:负责境外人员住宿登记、临时住宿登记、居留许可、签证管理等工作。

3. 民政部门:负责境外人员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

4.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境外人员健康检查、疫苗接种、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5.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境外人员务工管理工作。

四、管理制度1. 务工许可(1)境外人员在我市务工,应当依法办理务工许可。

(2)境外人员申请务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护照或身份证件;②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④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担保函;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住宿管理(1)境外人员在我市住宿,应当遵守住宿登记制度。

(2)境外人员住宿,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

3. 健康管理(1)境外人员入境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按规定接种疫苗。

(2)境外人员在我市期间,如出现传染病症状,应当及时就医,并按规定报告。

4. 劳动权益保障(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境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境外人员工资,不得拖欠。

(3)用人单位应当为境外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5. 社会治安管理(1)境外人员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境外人员在我市期间,如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1. 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人员务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六、法律责任1. 境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 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出国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出国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出国劳务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国劳务公司的运营管理行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服务质量和公司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出国劳务公司指从事劳务输出或引进业务,为国内外急需用工企业提供劳动力资源的企业。

第三条出国劳务公司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权益。

第四条出国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确保企业正常、有序运营。

第五条出国劳务公司管理制度是出国劳务公司的管理依据,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

第六条出国劳务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出国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保障内部各项工作运转顺利。

第八条出国劳务公司应当将人身和生活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务输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

第九条出国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防止企业敏感信息泄露。

第十条出国劳务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出国劳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和能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二条出国劳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各部门,包括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财务部等。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负责总经理任免、业务管理监督及公司对外合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总经理助理工作,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合规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公司合规及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培训和福利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之间应当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决策。

境外人员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境外人员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外从事工作、学习、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境外人员。

第三章境外人员管理原则1. 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是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2. 法律合规原则。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外的活动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平等互利原则。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外的活动,应当依法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 安全保障原则。

保障境外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5. 依法管理原则。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外的活动,还应当遵守中国政府有关境外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管。

第四章境外人员的来华活动管理1. 境外人员来华活动应当事先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和许可证。

2. 境外人员来华工作、学习、探亲等活动,应当事先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

第五章境外人员的出入境管理1.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出入境管理,应当持有有效的签证和许可证明。

2.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出入境管理,还应当接受中国政府的有关管理。

第六章境外人员的活动管理1.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活动。

2.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还应当遵守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

3.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政府对境外人员的监管和管理。

第七章境外人员的权利保障1.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有权依法申诉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

第八章境外人员的教育和宣传1. 中国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境外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他们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

2. 中国政府应当加强与境外人员的交流,促进相互理解和友谊。

境外项目传染性疾病防控管理规定

境外项目传染性疾病防控管理规定

境外项目传染性疾病防控管理规定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结合GB/T28001标准要求,做好境外项目传染性疾病防制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源,尽早发现疑似病人,有效控制其病情,及早实施治疗、促进病人康复,减少该疾病的危害程度,完善传染性疾病预防和控制的体系。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境外项目及相关部门。

3.主要疾病信息详见附件:常见传染性疾病一览表4.工作职责4.1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编制本规定,负责组织运行本规定并实施监督指导,负责结合安全检查落实规定执行情况,保持相关记录;4.2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相关的工作内容并保持相关记录;4.3 公司所属海外项目部执行本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记录。

5.工作内容5.1 境外项目签订前,海外部组织相关人员在项目所在地考察时须对可能发生的区域性传染疾病进行调研、评估风险,在考察结束一周内海外部以评估报告形式反馈给公司领导层及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和党群部;5.2 境外项目签订时海外部须考虑该区域传染性疾病的相关因素,必要时在合同条款中给予一定的费用考虑;5.3 境外项目签订后,所有岀境人员均需办理健康证,并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和项目调研报告有针对性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方可安排出境;5.4 境外项目规划阶段,项目部要向工程管理部提出相关预防药品和设备设施的需求计划,工程管理部根据计划及时进行采购并联系物流中心及时运到项目现场;5.5 境外项目部应以多种形式开展项目所在区域相关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知识教育宣传,如传染源、传染途径、表现症状和预防控制措施等,纠正项目人员对相关传染性疾病的不正确认识和做法,提高其对相关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能力;5.6 境外项目部须针对相关疾病的特点做好控制传染源和切断传染途径的措施,如消毒、搭设蚊帐、驱蚊虫、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勤换衣服等;项目部须需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相关传染性疾病的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项目部能够迅速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最大化地保证人员安全;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项目人员健康档案,适时更新,保持跟踪,项目人员健康档案要定期上报公司党群部备案;5.7 境外项目部要根据区域情况设立医护室,必要时配置相应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当发现有疑似病人时应先立即进行隔离,当医护室无法自行处理时应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相关信息要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时向项目人员做好通告和解释工作,避免恐慌情绪蔓延,保持项目稳定;若有人感染疾病而当地医院无法治疗时,经征得医院和公司同意后,须在最短时间内安排回国治疗;一旦有突发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

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

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一、事项名称: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二、事项类型:其他事项三、设立依据:(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三条到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1.遵循适用的国际协议和本条例各有关条款,缔约国出于公共卫生目的可要求在到达或离境时:(1)对旅行者:○1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目的地的情况,以便与其取得联系;○2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路线以确认到达前是否在受染地区或其附近进行过旅行或可能接触传染病或污染物,以及根据本条例要求检查旅行者的健康文件;和(或)○3进行能够实现公共卫生目标的侵扰性最小的非创伤性医学检查。

第三十一条与旅行者入境有关的卫生措施1.不得将创伤性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作为旅行者进入某个缔约国领土的条件。

但除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另有规定外,本条例不排除缔约国在以下情况中要求实行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或者提供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1)对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风险有必要;(2)作为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旅行者入境的条件;(3)根据第四十三条或附件6和附件7作为任何旅行者入境的条件;或(4)根据第二十三条可予以实行。

第四十条对关于旅行者的卫生措施收费1.除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旅行者以及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缔约国根据本条例对以下公共卫生保护措施不得收取费用:(1)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医学检查,或缔约国为确定被检查旅行者健康状况而可能要求进行的任何补充检查;(2)为到达旅行者进行的任何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如其属于未公布的要求或者在进行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之前十天内公布的要求;(3)要求对旅行者进行合适的隔离或检疫;(4)为说明采取的措施和采取措施日期而为旅行者颁发的证书;或(5)对旅行者随身行李采取的卫生措施。

2.缔约国可对除本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卫生措施之外的其他卫生措施,包括主要有益于旅行者的措施,收取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出国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出国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出国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出国劳务人员管理制度一、引言当前,国内劳务人员出国务工已经成为常态。

为了更好地保护出国劳务人员的权益,规范管理流程,建立出国劳务人员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旨在明确出国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管理流程、责任分工等内容,以确保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输出的质量和效益。

二、出国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1. 充分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确保其工资、工时、休假等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人员的工资、工时、休假等问题应当按照国际劳动组织和相关国际标准进行合理调整,不得低于目的国法律法规的最低标准。

2. 加强对劳务人员生活福利的保障。

劳务人员的食宿、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提供或者协助提供。

同时,用工单位也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合适的保险,确保其在工作期间产生的意外事故得到及时赔付。

3. 建立信息透明的机制,确保劳务人员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人员提供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详细信息,并及时告知劳务人员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避免劳务人员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侵害。

三、管理流程1. 劳务输出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劳务输出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劳务输出合同进行劳务输出。

劳务输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劳务输出的安全、合法、规范。

2. 劳务输出机构应当与目的国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劳务输出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内容、用工单位的详细信息、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内容,并要经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3. 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合法合规的招聘和面试。

面试过程中,用工单位应当确保对劳务人员提供真实的工作情况、薪酬待遇等信息,同时也要了解劳务人员的相关经验、能力等情况。

4.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具备适应工作的能力。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技能、安全操作、法律法规等知识,以提高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境外人员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员,包括外籍员工、专家、学者、留学生、技术人员、游客等。

第三条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管理,保障境外人员合法权益;2. 公平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3. 安全原则:预防为主,确保安全;4. 效率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境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境外人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境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的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境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境外人员进入我国境内,应按照规定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九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境外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对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住宿地址等进行登记。

第十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应定期对境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境外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境外人员住宿、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用电安全等。

第十二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境外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境外人员出行、活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其活动在规定范围内,不得擅自离开单位或居住地。

第十四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境外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应定期对境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境外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境外人员所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境外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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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中葛股综合〔2009〕19号关于印发《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现将《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主题词:出国劳务传染病预防办法通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09年7月20日制发校对:董萍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保护企业劳动者健康,杜绝境外输入性疫病的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劳务人员,是指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根据与外国政府或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在境外项目部施工或向劳务进口国提供劳动力或者服务,所派遣的劳务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

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医疗技术等项目的施工、管理与服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股份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部)是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是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综合部负责制定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办法和规章;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对各相关单位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发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时,协调组织临床救治和实施传染病防控,并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建立健全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因病治疗、医学观察和出院后随访产生的劳务补偿和相关待遇。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

负责组织本单位出国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回国后和其他必需特殊项目的体检;做好出国劳务人员相关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出国劳务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督促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落实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相关措施。

第八条集团股份公司国际业务部应建立健全集团股份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的健康监护管理,指导并督促各单位改善境外项目施工环境健康防护条件,提供必要的传染病防治设备和用具,做好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应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本单位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确保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经费的落实,保障出国劳务人员的健康安全合法权益。

第十条葛洲坝中心医院负责湖北省内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健康检查、临床治疗、医学观察、出院后的随访工作,并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葛洲坝疾病控制所负责拟定输入性传染病控制预案,负责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对各单位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接受综合部对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境外项目施工的实际,制定出国劳务人员健康检查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送综合部备案。

第三章体检第十二条出国劳务人员出国前体检应在具备国家法定专业资质的体检单位进行。

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对前往国外传染病疫区的出国劳务人员应当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

第十三条湖北省内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体检指定在葛洲坝中心医院进行。

葛洲坝中心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要求做好相关医疗技术服务工作。

湖北省外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体检可在当地二级以上医院进行。

相关体检资料和评估报告应报送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葛洲坝中心医院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在境外项目施工过程中或结束后有出国劳务人员回国时,应及时通知综合部并协调组织回国人员在葛洲坝中心医院或省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健康检查应根据境外项目所在国的流行性疾病的不同,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检查内容除常规检查外,重点检查传染病项目如疟疾、伤寒、黄热病、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等。

第十六条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出国劳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疾病治疗技术规范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七条各单位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单位及境外项目部基本情况;(二)境外项目部所在国流行性疾病的种类和防治情况;(三)境外项目部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四)健康监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各单位安排出国劳务人员接受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应承担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十九条对出国劳务人员中来自境外疫区、患有检疫监测传染病或与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填写健康申明卡、发给就诊方便卡或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出国前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出国劳务;不得安排患有心血管、肝炎等渐进性慢性疾病或体质虚弱的人员出国劳务。

第二十一条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四章疫情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葛洲坝中心医院或省外体检医院的提示,对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发现疑似感染输入性传染病的人员时,应当及时向综合部、葛洲坝中心医院(疾病控制所)报告,并按照相关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时安排其进行临床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二十四条葛洲坝中心医院(疾病控制所)在发现疑似输入性传染病时,应按照相关疾病防治技术规范(恶性疟诊疗技术方案附后)的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院内防控措施,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的时间要求,向综合部和上级疾病控制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二十五条综合部在接到疑似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报告时,应迅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葛洲坝疾病控制所采取应急措施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的时间要求,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股份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葛洲坝中心医院应当对省内发现的回国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第二十七条出国劳务人员在省外医院健康检查时疑似发病的,应主动配合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做好传染病监控工作,相关情况应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监控资料和评估报告由本单位向综合部和葛洲坝中心医院(疾病控制所)报送。

第二十八条除卫生部门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必须向上级部门报告疫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集团股份公司允许,不得向社会和媒体发布任何相关疫情信息。

第五章健康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出国劳务人员在出境前健康检查时应当填写《出国劳务人员健康检查表》,检查结果由出国劳务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三十条葛洲坝中心医院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各单位应当及时将出国劳务人员健康结果如实告知出国劳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出国劳务人员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临床诊断;(五)对存在疾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出国劳务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出国、回国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二)对疾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三)在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四)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境外项目部疾病危害接触史;(二)境外项目部所在国流行性疾病的防治情况;(三)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其他相关健康资料。

第三十三条葛洲坝中心医院在每年回国人员体检结束后,应将当年各单位出国劳务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和评估报告汇总,报送综合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三十四条出国劳务人员健康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第三十五条单位之间发生出国劳务人员借调时,职工人事档案所在单位负责借调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有关单位应当协同作好借调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六条对在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综合部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提请集团股份公司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综合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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