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检验及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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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第九章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学第九章活体损伤鉴定
3.鉴定中涉及一些专门性问题时,应聘请对该专 业性问题有丰富经验的临床医生参加鉴定,以保 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无误。
4.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只能按照相应的法规、标 准来执行。
5.在应用临床资料时,鉴定人必须以自己的检查 结果去和病历记载的伤情相印证,各种检验均应 该审核,只有证实与伤情符合时才可以引用。含 糊不清、没有其他资料印证的文字记录或难以用 科学解释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能引用。
2. 补充鉴定 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临床法医学鉴 定结论不够完备,鉴定人没有很好地利用办案单位提供 的材料,没有完全解决案件中所提出的问题;认为临床 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论据不足或者发现了新材料,而提交 给原鉴定人进行补充或解答新问题称为补充鉴定。
3. 再鉴定 指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或补充鉴定持有疑 义时,委托其他鉴定机关对原有资料和被鉴定人进行鉴 定的过程,又称重新鉴定。
3.活体损伤鉴定涉及的面广、难度大,对鉴定人知识 的储备要求高。活体损伤鉴定内容包括人出生后到 死亡前所有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涉及医学的各 个领域。因此,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活体法医学知 识和技能,同时还要掌握临床医学各科的知识才能 胜任鉴定工作。
4.对鉴定时限有严格的要求 由于伤病的情况不同, 同一伤病在不同时间检查其结果也往往不同,不同 时间鉴定常导致不同的鉴定结论,因而活体损伤鉴 定时限较严格,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伤病发展规 律和办案需要,准确把握好鉴定时限。
第九章 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学系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及内容 活体损伤鉴定
是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 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 查,在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相关标准作出相应的活体 损伤鉴定结论的过程。通过活体损伤鉴定,为司法机关及 有关部门的调解、赔偿、审判工作提供科学的证据。 临床法医学鉴定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 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在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作出相应的临床法医 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活体损伤鉴定

活体损伤鉴定
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损或 严重的功能障碍。损伤程度鉴定需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 是损伤当时情况;二是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损伤程度鉴定需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 损伤当时情况。指损伤当时是否有危机生命的损伤存在, 或者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是否有危机生命的情况发生。 2. 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损伤后遗留严重器官缺损或功能 障碍,严重影响被鉴定人生活质量的,应属重伤。损伤后
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内容。
二、鉴定程序和种类
(一)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1.案件受理 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 民事纠纷可接受其他单位、妇联、民政部门等委托。委托 时应明确提出委托的目的和鉴定要求。 2.案情了解 鉴定人要认真阅读委托机关提供的案件材 料,仔细听取办案人的介绍和询问当事人。 3.活体检查 助检查 4.现场勘查 5.制作鉴定书 包括对伤(病)者身体检查和临床医学辅
6.由于损伤的多样性及伤后病情变化的复杂性,目前
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能穷尽所有的损伤情况, 鉴定时,对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 划分原则参照标准相近的条文做出相应损伤程度评定。 7.伤者的X光片对认定有无骨折、血气胸等有决定性 的作用,鉴定时要认真核实。 8.临床特殊仪器检查中鉴定人生活质量有一
定影响的,应属轻伤。损伤造成组织、器官轻微损伤,恢
复后不遗留功能障碍者属轻微伤。
二、分类及意义
(一)损伤程度的分类
依据损伤对人体损害的程度不同,损伤程度分为重伤、
轻伤和轻微伤。 1.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公安部(简称两院两部)公布的司法[1990]070号《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
个别省市制定了伤害案件评残标准外,大多数省市共

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与生物样本采集

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与生物样本采集

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与生物样本采集法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主要研究与司法相关的医学问题,包括尸体解剖、常见伤害鉴定、毒物分析等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活体检验和生物样本采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就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和生物样本采集进行讨论。

一、活体检验活体检验是指对尚在生存状态中的个体进行身体检查和病理学检验,以判断其生存状态和身体状况。

在司法鉴定中,活体检验常用于判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死亡原因以及精神状态等。

常见的活体检验项目包括病理学检查、毒物分析、血液和尿液检验等。

在进行活体检验时,医生需要采取严格的流程和方法。

首先,确保活体检验的过程中保持医疗行为的严谨和权威性。

其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收集有效证据,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同时,还需谨慎处理可能存在的个人隐私和权利保护问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生物样本采集生物样本采集是指从个体体内或体外获取组织、细胞、体液等生物学材料,用于进一步的检测和分析。

在法医学中,生物样本采集是刑事司法鉴定不可或缺的环节。

常见的生物样本包括血液、唾液、皮肤、头发等。

生物样本采集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并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采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能,确保采集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其次,采集过程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需注意尊重个体的隐私和合法权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采集到的生物样本可以通过多种分析技术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和鉴定。

例如,DNA分析可以帮助确定个体的身份和亲缘关系;毒物分析可以检测个体体内是否存在毒物、药物等。

总结活体检验和生物样本采集是法医学中重要的两个方面。

活体检验通过身体检查和病理学检验,判断个体的生存状态和身体状况,为司法鉴定提供重要的依据。

生物样本采集则可以获取个体的生物学材料,用于进一步的检测和鉴定。

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1.案件来源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2.案件委托和受理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3.检验鉴定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 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 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4.出具检验鉴定书一般在案件受理 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5.档案管理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一 .定义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二 . 总则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非法行医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 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三 .委托与受理1.本中心接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鉴定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应出具申请鉴定委托书或介绍信,本人携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来本中心进行审查.若是本人前来,则要求律师本人携带律师事务所的委任书陪同前来.本中心签发鉴定材料受领单.审查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2.审查后若受理则签定合同书;若不受理则说明理由,返还有关材料.3.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受理条件为:案情简单;伤情单一,病历资料齐全;所涉及鉴定目的损伤程度一般限于轻伤、轻微伤范畴,伤残评定多为交通事故等,范围限于浙江省.四 .鉴定1.必要时鉴定人在鉴定前可与委托人见面,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有关介绍,请委托人解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核实委托人所提出的鉴定目的.2.鉴定前,应了解被鉴定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及受伤情况包括受伤时间、地点、致伤部位,受伤经过、救治情况、目前状况及既往健康状况,并进行记录.3.检查被鉴定人,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女性被鉴定人必须有女工作人员到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4.对被鉴定人的检查内容有:一般检查、专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并按照临床医学操作规程进行.5.对以下情形,本中心将及时通知被鉴定人有再检查的可能,并向被鉴定人说明:①被鉴定人的伤情尚未稳定,需等待时机复查;②鉴定人认为需要再检查的其他情况.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程序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程序法医物证检验的对象是生物性物证.为正确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权鉴定等问题.法医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1.案件来源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团体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委托的鉴定和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因登记户籍而需要检验鉴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托函;涉及计生处罚而需检验鉴定的,应由有关计生部门出具委托函.个人委托检验鉴定申请,原则上需经律师事务所委托方可受理.3.案件受理1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审核、清点检材、了解案情、作好记录,逐一清点检材是否符合检验要求.中心对因腐败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检材不予接受.2物证实验室亲子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并对被检验人的有效证件进行身份核对.凡送检材要求检验者,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材在开始检验前要进行编号.4.检材的保存1凡实验室检测的检材必须登记编号,由检验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检材的保存位置、存放时间、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时间和使用目的同时作好记录.2按照生物学检材保存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存放检材;而且检材销毁要有记录,存放检材的房间应加锁.3对保存的备用检材,除用于案件复核目的以外,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的检验.5.检材的检验1主要采用DNA分析技术,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STR及mtDNA的长度多态性.2PCR实验采用自行配制的扩增体系,扩增产物的检测方式为PAG垂直板电泳,银染分型,分型标准与国际统一标准一致.3检验工作由受过正规训练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复核签名.6.出具鉴定书由专家拟稿后经办公室人员核对并打印成文,办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签发.鉴定书必须加盖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后方生效.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一 .定义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二 .委托和受理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1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三 .鉴定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法医毒物检验鉴定程序1.鉴定范围:从体内材料等检材中分离毒物及药物,利用化学检测和薄层层析、分光光度法、色谱法等各种方法检识与测定毒物,包括挥发性毒物、非挥发性有机毒物药物、杀虫药、杀鼠药、重金属等毒物.2.检材的采取:①采样操作要防止污染,采集足够的样品量:采样容器以清洁的玻璃器皿为佳,还可用无水聚乙烯和聚四乙烯容器,样品应密封,并贴上载明样品名称、来源、数量、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对样品的处理等信息的标签.②洗胃液应是未加有高锰酸钾之类药物的洗胃液.尸体解剖时应在用甲醛固定之前采取检材.尸体材料一般应采集多种脏器组织和各种体液,以及明显遭受毒害部位的组织.大脏器可取三五百克,分取某一脏器的一部分时,应记明该脏器的总量.胃内容物有时须分段分别收集并记录部段.③血样可分离出血浆或血清,血醇浓度测定取血量在四毫升左右,置于密闭容器内,可用五毫升的一次性注射器,套上针套.3.检材的保存:采得的样品应低温保存,以减缓样品的降解和变质,并应尽快分析测定.样品一般在 2℃下可保存2周,在-20℃下可保存2月,玻璃器皿在冷冻或化冻是坷能会冻裂,应放在塑料袋或烧杯内,样品动输前应在低温下冷冻数小时,然后移入保温瓶或保温箱,并放入冰块或干冰.。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2013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医工作范围包括:(一)接受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机关或者单位委托,就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尸体、活体及法医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二)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移送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三)为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提供涉及法医学问题的技术协助或者技术咨询,根据办案需要参与法庭审理活动;(四)开展法医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以应用为主的法医学科研工作;(五)其他与法医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法医人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关于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法医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独立、保密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一节勘验、检查第五条法医在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员的主持下参加勘验、检查。

第六条法医参加勘验、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为诉讼活动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七条法医勘验、检查应当如实反映现场情况,配合其他技术人员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制图固定。

第八条复验、复查时应当制定预案,并尽可能在与原始现场相同条件下进行重新勘验检查或者侦查实验。

必要时,可以协助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或者侦查实验。

第二节尸体检验第九条尸体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损伤时间及致伤物。

第十条尸体检验的范围包括:(一)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非正常死亡的;(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三)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其他司法机关委托,对案件中涉及的尸体进行检验的。

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的病理学与物学鉴定

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的病理学与物学鉴定

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的病理学与物学鉴定活体检验是法医学中一种关键的鉴定方法,它通过对活体生物的检查和观察,从而获取有关死因、伤情或病因等方面的证据。

在活体检验中,既要考虑病理学的相关知识,也需要运用物学鉴定的技术手段。

本文将从病理学和物学鉴定两个角度来论述活体检验在法医学中的重要性。

一、病理学病理学是研究病变规律及其产生机制的学科,对于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活体检验时,通过观察活体组织的形态、结构和功能变化,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病变,并进一步分析病变的性质、程度和发展趋势。

1. 病变的形态学特征判断通过对活体组织的镜下观察,法医学家可以判断出病变的形态学特征,如病变的结构、形状、颜色等。

例如,在活体检验中,若发现组织出现明显的溃疡病变和出血灶,则可以初步判断为外伤性原因导致的损伤。

2. 病变的病理生理学判断除了形态学特征外,病变的病理生理学也是活体检验的重要内容。

通过观察和检测活体组织的功能状况,可以判断病变引起的生理功能异常。

例如,在心脏活体检验中,可以通过心电图等方法判断心脏的正常功能和异常变化,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心脏疾病。

二、物学鉴定物学鉴定是通过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分析、鉴定和比对物证的性质、特征和来源。

在活体检验中,物学鉴定的手段可以提供更为客观、准确的证据,为法医学家的判断和结论提供有力支持。

1. 物证的采集和保存活体检验中,物学鉴定的第一步是对物证的采集和保存。

法医学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物证的采集,如血液样本、组织标本等,并妥善保存以保证其可靠性和完整性。

2. 物证的分析和鉴定通过物学鉴定的专门技术手段,如光谱分析、DNA鉴定等,可以对物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鉴定。

例如,通过检测毒物样本中的化学成分,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药物中毒的可能性。

3. 物证与嫌疑人的比对物学鉴定还可以通过物证与嫌疑人之间的比对,进一步确定嫌疑人的参与度和责任。

例如,在强奸案中,可以通过DNA鉴定等方法,将现场发现的生物样本与嫌疑人的DNA进行比对,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证据。

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的病理学与物学鉴定

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的病理学与物学鉴定

法医学中的活体检验的病理学与物学鉴定在法医学领域中,活体检验是一项重要的病理学与物学鉴定技术。

本文将从病理学和物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活体检验的意义、方法以及应用。

一、活体检验的病理学意义活体检验是通过对生命体内组织、器官和病变进行直接观察和检测,以获取病因、诊断和治疗信息的一种方法。

在法医学中,活体检验对于解决一些复杂的病理学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 判定死亡时间通过活体检验技术,法医学家可以观察死者体内器官的生理反应和变化,进而推断死亡时间。

例如,在活体检验中,可以观察死者体内血液凝固程度的变化,通过肌肉痉挛的程度和身体表面硬化的情况,来判断死亡的时间点。

2. 验证暴力伤害和意外受伤对于一些涉及伤害的案件,通过活体检验可以观察和检测伤口的性质、深度、形态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法医学家判断伤口是由暴力伤害、意外事故还是自残引起。

3. 识别疾病和中毒活体检验可以帮助法医学家准确识别和鉴定疾病的类型和程度。

通过观察体内组织和器官的病变情况,法医学家可以判断是何种疾病,从而为司法判断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对于涉及中毒的案件,活体检验也能准确地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

二、活体检验的物学意义除了病理学意义外,活体检验还有重要的物学鉴定价值。

物学鉴定是通过对活体检验样本进行物证鉴定,帮助法医学家确定案件发生过程中的重要物证。

1. 检测DNA通过活体检验,法医学家可以获得样本,进而对其中的DNA进行检测和分析。

DNA作为人体遗传标识,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活体检验样本中的DNA可以用于与现场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对、确认曾经现场的嫌疑人。

2. 鉴定痕迹和痕迹分析在活体检验中,法医学家可以观察和记录一些痕迹,如衣物纤维、指纹、毛发等。

这些痕迹可以成为重要的物证,在案件侦破中起到关键作用。

通过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分析,可以找到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或嫌疑人。

3. 验证人体状态通过活体检验,法医学家可以观察和鉴定人体的一些特殊状态,如非正常死亡、伤残、酒精或药物中毒等。

活体组织检查标本送检规范

活体组织检查标本送检规范

海军总医院病理科活体组织检查标本送检规范一、标本采集和送检(常规活检、冰冻标本)(一)标本采集1、具有执业医生资格者才能采集患者的病理标本。

2、凡在本院手术切除或钳取及穿刺的组织标本,均应送病理科检查。

3、常规活检标本采集规范(包括病灶局部穿刺、咬取、切取和手术切除组织):(1)取材应取到具有代表性的病变部位,尽量避免机械压挤,烧灼等影响诊断的操作。

(2)要保证标本的完整性:离体后的标本应全部完整送至病理科,临床医生不能在病理科发报告之前随意切取患者的病理标本。

(3)标本离体后应立即固定,从离体到固定的时间最长不易超过30分钟。

标本勿在空气中暴露,更不能在阳光下、暖气、火炉旁放置。

也不能将标本直接放在冰箱过夜或用生理盐水代替固定液。

(4)固定液为10%中性福尔马林液,用量为组织标本体积的4-5倍,确保标本全部置于固定液之中。

需要做特殊项目检查(如微生物、电镜、分子生物学等)的标本,应在取才前与病理科沟通,按以便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固定或预处理。

(5)空腔标本和大的实质性脏器临床医生必须及时切开固定,固定液一定要充分。

(6)临床医师要求照相或有其它特殊要求须在手术后立即通知病理科或在送检单上注明。

(7)用于固定标本的容器应清洁,开口宜大,避免强行塞入。

(-)病理申请单填写:1、病理申请单应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送检科室、送检医生、送检日期、临床诊断、病例摘要,各项特殊检查结果,治疗或用药情况(妇产科患者一定要填写相关病史、检查和治疗项目)、手术所见,标本数量、部位、名称,固定液种类。

2、如以前曾在我院做过病理检查须注明前次病理检查的病理号。

如在外院手术, 应由临床医师在术前出具证明由家属借来切片,以供参考。

3、结核、肝炎、HIV等传染性标本应注明。

4、申请单与标本必须同时送达,申请单保持清洁,勿放在标本袋中以防止污染。

5、冰冻申请单按以上要求填全后提前1天送至病理科预约次日的冰冻检查,并把相关的影像学资料提供给病理科,以便病理诊断医生提前了解病情,并做充分准备保证冰冻诊断的顺利完成。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法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医检验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尸体及其相关场所、物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三条法医检验鉴定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受理的活体、尸体、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检验鉴定等。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第四条委托法医检验鉴定时,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检验鉴定委托书;(二)案件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三)符合检验鉴定要求的检材;(四)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原鉴定文书并说明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理由;(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委托要求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三)送检检材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四)被鉴定人伤情是否稳定,是否配合检查;(五)检验鉴定需要的时间是否符合诉讼时效或办案部门的要求;(六)其他应当审查并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送检检材不足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补充,必要时可以协助委托单位收集检验材料。

对存在损耗检材的检验鉴定,应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并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必要时由委托单位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填写《检验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并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受理。

第八条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受理时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中止或终止检验鉴定:(一)鉴定材料虚假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二)委托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协助,致使检验鉴定无法继续的;(三)被鉴定人伤情尚未稳定或不配合检查,无法对愈后功能状态进行评估的;(四)死亡案件中的死者家属不同意进行检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检验鉴定的除外);(五)其他导致检验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形。

活体检验及鉴定时限

活体检验及鉴定时限

第十章活体检验第一节损伤程度的鉴定[日期:2007-05-19]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法学资源库课题组[字体:大中小]一、概述(一)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就是要解决有关规定中的医学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以损伤程度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35条中,以损伤程度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3条、第129条、第13l条中,根据各种伤害案件的具体情况,规定赔偿、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正确评定损伤程度,能为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依据,对维护社会安定、打击罪犯、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损伤程度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医临床学检验的某础上,依照我国《刑法》第10条、第85条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之规定,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等有关标准条文正确评定损伤程度。

(三)损伤程度鉴定的方法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

调阅案卷、病历。

必要时重新勘验现场,查明损伤与行为人之间的因果关系。

2.运用临床医学知识.借助先进的医学检测技术检验损伤。

确定各种致伤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3.根据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

(四)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的评断损伤程度(重伤、轻伤、轻微伤)的鉴定结论与定案量刑有关。

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关系。

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等综合分析定案的。

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阅研法医学鉴定书,评断证据价值(1)检验方法是否科学、规范,检验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因为法医学鉴定中的被鉴定人与一般病员不同。

活体组织检查常规(标准版本)

活体组织检查常规(标准版本)

活体组织检查常规1临床各科送检标本1)送检标本于手术切下后,立即投入固定液中固定,固定液的量应为标本体积的4—5倍。

标本瓶口宜大,便于标本固定后取出。

传染性标本注意勿污染容器外面。

2)标本容器上,应贴有患者姓名,同一患者同时取有数种组织,或同一组织由不同部位取出,应分盛容器,并分别注明。

不同患者的标本,不得放在同一容器内。

3)取标本时,注意勿用有齿钳,勿挤压,以免发生人为的变形,有碍诊断。

标本送检前勿剖开,应保持原形全部送检。

4)标本体积较大者,可立即送病理科固定、处理。

5)各种体液、穿刺细胞学检查标本,应立即送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者,将离心沉渣做成涂片,固定。

6)送检标本医生,应详细填写病理申请单,特殊要求应注明或事先联系。

7)远途送标本时,应将容器密封,妥为包装。

8)术中冰冻切片,应先一日填好申请单,通知病理科,以便准备。

2收标本常规收检标本时必须仔细检查:送验标本和病理申请单上所写是否相符;容器上患者姓名和申请单上所写是否相符;标本若已固定,固定液的量及种类是否合适;病理申请单填写得是否符合要求、清楚;如果有疑问,应即查询或适当处理。

如果标本已干固、腐败,应拒绝接受。

按组织及细胞两类分别编号登记。

3标本的处理和固定1)一般组织使用10—15%的福尔马林或95%酒精固定,特殊要求者可使用Bouin氏液等固定液;2)大标本为了缩短发报告的时间,先取材而后固定;3)结核性标本和眼球等应先固定,并延长固定时间,待充分固定后再取材。

4标本的大体检查及取材。

1)取材前应编年顺序号。

阅读病理申请单上的主要内容,然后取出全部标本核对无误后再进行检查。

2)扼要地描写标本的大小、形状、表面和切面的颜色、硬度、病变的部位、大小、形状、特点和周围组织的关系等。

某些器官如甲状腺、肾脏、脾及某些肿瘤,如卵巢囊肿、甲状腺肿瘤可估计其重量。

先描写主要病变,后描写次要病变。

3)解剖标本时注意暴露标本的最大面积,以便全面检查,并应保留其特点和美观。

患者死亡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尸检鉴定?

患者死亡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尸检鉴定?

患者死亡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尸检鉴
定?
患者死亡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法医学活体鉴定委托书范本

法医学活体鉴定委托书范本

法医学活体鉴定委托书尊敬的XXX法医鉴定中心:本人在此就XXX案件中的活体鉴定事宜,向你中心提交委托书。

请你中心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认真、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XXX案件(当事人):甲方:XXX,乙方:XXX(鉴定事项):活体损伤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性功能鉴定、疾病诊断鉴定等。

(鉴定背景):由于XXX原因,需要对甲方进行活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以确定其损伤程度、劳动能力、性功能状况等,为案件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鉴定要求1. 请你中心接到鉴定委托后,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医专家进行鉴定。

2. 鉴定人应具备丰富的鉴定经验,能够熟练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 请你中心对甲方的损伤程度、劳动能力、性功能状况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提供详细的鉴定报告。

4. 鉴定报告应包括甲方的基本信息、鉴定过程、检查结果、鉴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你中心公章。

5. 请你中心在接到鉴定委托后,尽快安排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

三、鉴定费用1. 鉴定费用为人民币XXX元,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人的劳务费、检查费、交通费等。

2. 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在接到鉴定通知后,按照你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鉴定费用。

3. 你中心在收到鉴定费用后,应出具正规发票。

四、保密条款1. 你中心应对鉴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

2. 鉴定报告仅用于本案的处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其他事项1. 你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如有需要甲方提供协助的事项,甲方应予以配合。

2. 甲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3.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附件:1. 甲方身份证明文件2. 相关案件材料3. 鉴定费用支付凭证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九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动物检验科检验检疫流程时限

动物检验科检验检疫流程时限
动物检验科检验检疫流程时限
项目
时限(工作日)
备注说明
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
12
若结果可疑,需进一步诊断的,时间增加3天。
口蹄疫
5
动物布鲁氏菌病
3
若结果可疑,需进一步诊断的,时间增加1天。
动物炭疽
2
副结核
3
当2000头≥进境活动物数量≥1000头时,时间增加3天;当3000头≥进境活动物数量>2000头时,时间增加4天;当进境活动物数量>3000头时,时间增加5天。若结果可疑,需进一步确诊的,时间增加4天。
鲤春病毒
5
若结果可疑,需进一步诊断的,时间增加3天。
Taura综合症病毒
5
对虾白斑病毒
5
诺如病毒
4
锦鲤疱疹病毒
5
猪瘟病毒
5
动物及其产品寄生虫(卵)
3
若结果可疑,需进一步诊断的,时间增加3天。
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
3
牛传染性鼻炎诊断技术
3
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
3
蓝舌病
3
禽流感病毒
5
若结果可疑,需进一步诊断的,时间增加3天。
H5亚型禽流感病毒
5
H7亚型禽流感病毒
5
H9亚型禽流感病毒
5
鸡伤寒和鸡白痢
3
动物衣原体病
3
禽支原体病
3
马传染性贫血
申病
4
当5000只≥进境活动物数量≥2000只时,时间增加2天;当10000只≥进境活动物数量>5000只时,时间增加3天;当进境活动物数量>10000只时,时间增加4天。若结果可疑,需进一步确诊的,时间增加4天。

检验报告时限制度

检验报告时限制度

检验报告时限制度
在进行检验报告时,一般会有一定的时限限制。

这是为了确保及时提供结果并满足相关的要求和需求。

具体的时限限制可能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机构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
1. 受检样本的处理时间:在检验报告中,会涉及对受检样本的收集、运输、处理等步骤。

这些步骤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以保证样本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2. 检验时间:具体的检验过程通常需要时间来完成,包括对样本进行分析和测试等步骤。

不同的检验项目可能需要不同的时间,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3. 报告生成和审核时间:在完成检验后,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生成和审核报告,以确保报告的准确和可信度。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数据分析、报告撰写、质量控制等。

总体来说,时限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及时提供结果给受检者和相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具体的时限限制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检验项目、机构和要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检验时,最好参考相关机构的规定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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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活物检测法规标准

车辆活物检测法规标准

车辆活物检测法规标准车辆活体检测是指对潜在的车辆内的动物进行检测,以确保它们不会对车辆的安全和乘客的健康构成威胁。

车辆活体检测法规标准涉及多方面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检测技术、标准化流程等,下面将逐一阐述。

一、法律法规:车辆活物检测法规标准首先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国家和地区对车辆活体检测的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动植物检疫法:规定了对潜在携带疫病的动物进行检测和隔离的相关规定;2. 动物保护法:涉及对在车辆内的动物进行保护和合理对待的规定;3. 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在驾驶过程中不得携带危险动物等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车辆活体检测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保障了对车辆内动物的合理检测和管理。

二、检测技术:车辆活物检测法规标准需明确适用的检测技术。

常见的检测技术包括X光检测、热成像检测、气体检测、犬只检测等。

这些技术各有优劣,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和动物可能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技术进行检测。

法规标准应明确各项检测技术的使用范围、操作规范和结果判定标准,以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标准化流程:车辆活物检测法规标准应包括标准化的检测流程。

这包括检测前的准备工作、检测中的操作规范、检测后的处理程序等。

标准化流程不仅有利于确保检测效果,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失误,同时还可以为监督和管理提供依据。

标准化的流程可以明确检测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的维护保养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统一标准:在跨国、跨地区的交通运输中,车辆活体检测法规标准的统一也至关重要。

通过国际组织或相关协定,建立跨国、跨地区的统一标准,可以有效地规范车辆活体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效率,减少冗余工作,也有利于提高交通运输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在制定车辆活物检测法规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需求,综合权衡各种因素,确保法规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车辆活体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有序提供保障。

微生物实验室的检验报告时限(TAT)

微生物实验室的检验报告时限(TAT)
微生物实验室的检验报告时限(TAT)
检验项目
报告时限(TAT)
超出时限报告的处理
住院
门诊
结核杆菌培养
<=42天
<=42天
1、所有超出时限的检验报告都要在《迟发报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注明报告迟发原因;
2、做好与临床医生或患者的沟通,将报告迟发的原因跟对方解释清楚。
3、认真分析报告迟发的原因,总结经验,改进方法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2小时
G试验
<=1天
<=1天
GM试验<=1天 Nhomakorabea<=1天
隐球菌抗原检测
<=4小时
<=4小时
结核菌素斑点试验
<=2天
<=2天
血培养及鉴定
<=7天
<=7天
真菌培养
<=7天
<=7天
一般细菌培养及鉴定
<=4天
<=4天
霍乱弧菌培养
<=3天
<=3天
支原体培养及药敏
<=3天
<=3天
衣原体检测
<=2小时
<=2小时
涂片查淋球菌
<=1小时
<=0.5小时
一般细菌涂片检查
<=2小时
<=1小时
真菌涂片检查
<=2小时
<=1小时
涂片查抗酸杆菌
<=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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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活体检验第一节损伤程度的鉴定
[日期:2007-05-19]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法学资源库课题组[字体:大中小]
一、概述
(一)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
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就是要解决有关规定中的医学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以损伤程度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35条中,以损伤程度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3条、第129条、第13l条中,根据各种伤害案件的具体情况,规定赔偿、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正确评定损伤程度,能为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依据,对维护社会安定、打击罪犯、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
损伤程度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医临床学检验的某础上,依照我国《刑法》第10条、第85条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之规定,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等有关标准条文正确评定损伤程度。

(三)损伤程度鉴定的方法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

调阅案卷、病历。

必要时重新勘验现场,查明损伤与行为人之间的因果关系。

2.运用临床医学知识.借助先进的医学检测技术检验损伤。

确定各种致伤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3.根据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

(四)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的评断
损伤程度(重伤、轻伤、轻微伤)的鉴定结论与定案量刑有关。

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关系。

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等综合分析定案的。

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阅研法医学鉴定书,评断证据价值
(1)检验方法是否科学、规范,检验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因为法医学鉴定中的被鉴定人与一般病员不同。

应排除伪装及夸大伤情的情况,除了依靠仔细的询问和体格检查外,尚需要借助于现代先进的科学的检测方法。

(2)分析说明是否根据检验所见和损伤机理深刻阐明缘由,不作猜测及逻辑推理。

(3)鉴定结论是否确切;是否是分析说明的必然结果。

(4)阅研鉴定书过程,弄懂法医学鉴定书中专业术语及名词的真正涵义,必要时请专业人员一齐审核。

如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委托高一级鉴定机构或聘消有经验的法医复核鉴定或更新鉴定。

2.鉴定结论本质来自损伤本身,要结合案情考虑,但不能偏信供述(陈述),轻易否定鉴定的科学性。

3.不能提出不现实的要求。

法医学属于自然科学范畴,尚有许多现象或问题不能用现代科学知识解释或检测,有待研究解决。

二、人体各部位损伤程度评定
我国法律把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二个等级。

本节参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对人体各部位损伤程度进行评定。

(一)肢体损伤程度评定
肢体是人体两上肢和两下肢的总称。

肢体损伤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工作中比较常见。

外伤当时的损伤有骨折、关节脱位和软组织损伤。

损伤后果包括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功能障碍甚至丧失功能。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况及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1.肢体软组织损伤
(1)软组织挫伤:若挫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30%以上,应评定为重伤;若挫伤面积6%以上,未达30%,应评定为轻伤。

(2)皮肤及皮下组织创伤:单个创口长达10cm(儿童8cm);多个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儿童l2cm);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均应评定为轻伤。

(3)肢体神经损伤:肢体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尺神经、挠神经、正中神经),腰能丛及其分枝(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胫神经),神经完全断裂、挫压,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的,应评定为重伤;上述神经部分损伤,肢体功能部分障碍的,应评定为轻伤。

(4)肢体血管损伤: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的,应评定为重伤;伤及血管影响功能的,应评定为轻伤。

2.肢体关节及骨骼损伤
属重伤范围的损伤:(1)四肢长骨(肋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腓肯)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2)股骨干骨折、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

缩短超过5cm,或者成角畸形大于30度;(3)肪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4)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等。

属轻伤范围的损伤:四肢长骨付骨折;华甘完全性骨折;舟竹骨折;距骨、跟骨骨折;四肢大关节脱位;半月板损伤;月骨脱位。

2.肢体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大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肢体重要神经、血管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损伤致手功能障碍(丧失40%),不能对指和握物,应评定为重伤。

4.肢体缺失
凡各种致旧因素致使任何一肢体离断,应评定为重伤。

(1)手部缺失:手的功能包括提物、夹物、平持、握圆柱盘和拧圆盘等动作以及重要的实体感觉功能。

其中拇指占一手功能的40%,食指、中指各占20%,环指、小指各占10%。

凡损伤致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或拇指损伤严重,无法存活,须手术截指而形成的缺指;致使手功能丧失40%以上,应评定为重伤。

缺失半个指节的为轻伤。

(2)足部缺失:足是人体负重、行走和缓冲震荡的重要结构。

缺失一足50%或者足跟50%;足趾缺失,影响行走、跑、跳功能的,应评定为重伤。

缺失一个趾节的为轻伤。

5.肢体损伤程度评定中应注意事项
(1)凡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的,评定伤情,侧重于受伤当时的伤情;肢体完整但已功能障碍甚至丧失功能的,侧重于损伤后果。

(2)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的评定。

应在肢体损伤后3—6个月。

或者临床症状、体征稳定后进行评定。

(二)面部损伤程度评定
面部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权前与下颌缘之间,包括额部、眼眶部、鼻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口唇部、须部。

广义的面部除上述部位外。

还包括两耳廓:
面部位置外露。

容易受到外界暴力作用而发生损伤。

面部损伤包括面部软组织损伤和颜面骨骨折两类。

容易发生容貌毁损(容貌丑陋及感官功能障碍)。

1.影响面容的损伤分级
(1)面部软组织损伤
轻伤:面部皮肤及皮厂组织损伤,单个创口长度达3.5cm(儿童3cm);多个创口累计长度达5cm(儿童4cm);颌面部穿透创;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度3cm,多条累计长度4cm,单块面积2cm2,多块累汁面积3cm2;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cm\部分面肌瘫痪。

影响面容及功能。

重伤:损伤后面部留有位于眼脸、鼻、口唇、面颊部位(位标),明显块状疤痕(质标),单块面积大于4cmz,两块面积大于7cnl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cm2(量标);损伤后面部留有位于眼睑、鼻口唇、面颊部位(位标).条状明显疤痕(质标),单条长度长于5cm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cm、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cm(量标);面神经损伤。

致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耳廓损伤显著变形。

(2)颜面骨损伤
重伤:眼眶骨折、颧骨骨折、上、下颅骨骨折、鼻骨骨折畸形愈合。

致面部显著变形,影响面容;一侧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轻伤:眼眶、颧骨、上、下领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或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2.感官缺损及功能障碍程度分级
重伤:①眼: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一侧眼睑下垂覆盖瞳孔影响视线;②耳:一侧耳廓缺失达50%或者两耳缺损总面积超过“耳60%;②鼻:鼻部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损伤后疤痕性鼻道狭窄,导致呼吸困难;④口唇部:口唇缺损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七枚以上。

轻伤: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牙齿脱落或者
折断达两枚以上,等等。

3.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中应注意事项
(1)面部明显疤痕是指除扁平疤痕以外的增生疤痕、疤痕疙瘩、凹陷疤痕等而言,此类疤痕高出皮面或低于皮面。

(2)面部疤痕达到重伤程度必须具备:①面部疤痕达到规定的长度、面积;②明显疤痕;②疤痕部分或全部位于眼睑、鼻、口唇,面颊部位,或者伴有眼、鼻、口唇、面颊功能障碍。

(3)面部损伤是否达到毁损容貌的程度,宜在伤后4—6个月评定。

(4)面部损伤程度评定时,尚应包括精神损伤及社会适应能力.再就业受到的影响等综合考虑。

(5)面神经损伤程度评定,须经电生理检查证实为不可恢复的损伤;面部骨性毁容应有x线摄片做为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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