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村街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村街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街居民的生命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高村街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街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街各项卫生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卫生管理责任意识,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村街各项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卫生、安全的原则,注重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源头治理、综合整治,实现全民参与、全员管理、全面覆盖。
第四条村街各项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全面、系统、规范、创新的要求,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促进村街卫生文明建设。
第二章村街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村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健全环境卫生责任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环境意识。
第六条村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强化环境卫生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测网络,及时发现环境卫生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
第七条村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头的治理,推行“减量、减排、拒绝”原则,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八条村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散乱污的治理,开展定期清洁行动,保持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的卫生整洁,杜绝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现象。
第九条村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对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土地、水源、空气等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条村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损害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保护工作的充分实施。
第三章村街居民卫生行为管理第十一条村街居民卫生行为管理工作应当引导广大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倡导勤洗手、勤通风、勤换衣、勤打扫等卫生行为,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村街居民卫生行为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饮食、住宿、健康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增强抵抗疾病的能力。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环境的卫生与美观,促进全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包括城市建设、市容环境、垃圾处理、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员参与,注重以人为本,促进城乡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不断完善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市容环境管理应当注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保持城市美丽、整洁、有序的状态,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第六条垃圾处理管理要求推行分类投放、集中收运、资源化回收利用,实现垃圾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各项措施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形成共建共享的环境卫生管理格局。
第二章城市建设管理第九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城市建设用地、绿地、水系等,确保城市的空间结构和生态平衡。
第十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强化建筑物的环保设计和施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并保障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城市公共设施的配套完善,包括道路、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电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倡导低碳、环保、可持续的城市发展理念,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城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系统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用地的管理和保护,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遏制城市扩张对农田、水源、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城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保护受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社会利益。
2024年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3篇)
2024年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成果,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镇村分级负责,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管理。
第三条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镇村分级负责,专业管护,队伍管理与农民群众自行维护相结合的办法。
村容村貌管理第四条村庄在入村口有标准村名标识,村庄街道整齐洁净;临街住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家庭厕所一律设在庭院内,有条件的村庄可规划出柴草堆放点,集中统一存放;没有条件的村庄,柴草一律垛放在农户庭院。
第五条村庄内实施建筑要按照镇镇、村的总体规划进行。
住房要统一标高,房基基本保持水平一致。
第六条村庄内住房建筑施工时,现场材料、机具等应堆放整齐,不得侵街占道,影响交通。
建筑施工的建筑废墟以及废弃家具等大件垃圾由施工单位或个人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存放点或垃圾箱,建筑垃圾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七条村庄内不准乱贴标语、张贴广告、乱设广告牌匾、悬挂有碍村容村貌的物品。
第八条村庄内有排水设施,有垃圾集运点,有公共厕所,无污染源。
第九条家禽家畜一律圈养,引导养殖户逐步向养殖小区集中。
推行“一建四改”(建沼气池、改圈、改厨、改厕、改庭院),建立完善村级沼气服务站,推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条农户庭院柴草、杂物摆放整齐有序,院内、室内干净整洁。
村庄道路、巷道管理第十一条村庄道路、巷道由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管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道路,不得占道打场晒粮,不得阻碍交通。
道路两侧的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畜舍或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连村路及村内街道要保持路面清洁,平坦、完整、畅通,路肩的宽度要一致。
第十四条、村庄道路、巷道管护人员对村庄道路、巷道实行定段责任制,并签定合同。
管护人员按镇村要求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村委会要经常对村庄道路、巷道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村字[2006]95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村字[2006]95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我厅研究制定了《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一是要以贯彻执行办法推动村庄治理工作,按照办法的要求治理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二是要以村庄治理为贯彻执行办法的契机,建立村庄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办法规定加强管理,巩固村庄治理的成果。
三是在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四是要将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反馈。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四篇)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居民区的卫生管理,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特制订本制度:一、宣传教育1、搞好环境卫生宣传,充分发挥黑板报、宣传橱窗、远程教育等阵地作用,宣传有关政策和卫生知识,努力提高群众的卫生意识。
2、搞好门前三包,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二、落实人员,区域划分包干制度配足清扫、保洁人员,清扫员、保洁员划分区域包干责任到人,区域定岗,到位到岗,明确清扫、保洁地段和内容,开展全天性清扫和保洁工作。
三、清扫、保洁制度(一)保洁员上岗时间:保洁员上岗时间。
上午____时至____时,下午____时至____时;保洁员上岗时间,不得误工,有事需请假,两天以上的,经主要领导批假。
(二)工作要求:1、街面清扫干净,当天垃圾当天清运结束,保持地面无垃圾,水泥路面无沙石,保洁程度高,无卫生死角。
2、垃圾装车后,垃圾桶四周及桶下面不留剩余垃圾。
3、道路周围绿化带内无纸屑,无乱丢杂物。
4、保洁员穿带环卫服装上岗,清洁车摆放整齐,管理好卫生工具。
5、及时清理排污水沟及化粪池出口边的污物,保持清洁,无臭味。
6、按时上下班。
如遇突击任务,随叫随到,按时完成任务。
四、督查1、加强对保洁员的卫生教育,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每天督促检查不少于三次。
具体督查标准参照《卫生保洁制度》。
五、奖励处罚制度1、清扫保洁人员考核奖罚标准。
根据每周一次大检查的考核为依据。
对保洁员逐个进行工作质量考核,在各区块划定的基本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奖、罚。
2、凡群众____查实或检查发现,有卫生死角和脏、乱、差现象,经现场查实,参照《卫生保洁制度》进行处罚。
3、连续三次受处罚的,给予辞退。
卫生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街道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创建文明卫生城镇,特制定我乡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望各机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自觉遵守。
一、各机关单位、个体工商户每天早晨(春冬季8:00、夏秋季7:30)前必须____打扫门前卫生(路沿石以上),机关单位将垃圾收集后自行拉运到垃圾场,个体工商户将垃圾收集后,按统一时间投入垃圾车内,不得将垃圾扫到路沿石以下。
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23篇)
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23篇)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精选23篇)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篇1按照上级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决胜之战的工作要求,构建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常治长效机制。
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是村民主体,社会参与。
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整治的积极性,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
鼓励社会各界和知名乡友、乡贤共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形成多方共建、共管、共享的工作机制。
二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在实现“干干净净、整整齐齐、清清爽爽”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经济水平、民风民俗等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对基础条件好、群众积极性高、内生动力强的村组,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不搞“一刀切”、不搞“高大上”,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特色亮点村组、屋场。
三是教育引导,培养习惯。
采取召开会议、上门劝导、印发宣传手册、制作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根治陈规陋习;推行垃圾分类,倡导文明新风,让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二、目标任务总体目标:20__年在临湘市考核中保持领先地位,确保万峰村创建湖南省“美丽乡村”成功。
1.推行垃圾分类。
按照“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集中、市处理”的管理模式,在3月20日前,羊定线、源定线主干道沿线垃圾池全部拆除,4月10日前各村(社区)主干道沿线垃圾池全部拆除,4月底前全镇所有垃圾池全部拆除,每户安装分类垃圾桶,实行上门收集,20__年所有村(社区)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基本达到全覆盖,将餐饮(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分类交付处置,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参与率;推广“环境整治奖品超市”模式,实现垃圾回收奖励机制全覆盖。
2.推进厕所革命。
一是整改到位:对20__年10月前已埋化粪池逐一登记到位、整改到位,无法整改到位的必须重新安装。
二是新建安装:确保20__年市分配的改厕任务如质如期完成。
三是公厕建设:在万峰村、韩桥村新建农村公厕,鼓励其他村在人口聚集场所、发展乡村旅游地点等新建农村公厕。
2024乡镇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2024乡镇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一、加强垃圾分类工作,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对垃圾进行有效分类处理,提倡环保意识。
二、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清理农村生活污水,修复农村环境,并开展农田环境整治工作。
三、加强农村卫生设施建设,提升卫生设施的水平,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保障农民的健康。
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推动环保工作开展。
五、加强城市乡镇环境建设,提升城市乡镇的环境品质,创建宜居环境,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六、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处理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七、加强环境保护法规执行力度,加强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环境资源。
八、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建设环境监测设施,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水平。
九、加强环境危险废物处理工作,加强环境危险废物管理,确保环境危险废物处理安全。
十、加强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加强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推动环保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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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定政办〔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定政办〔202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4日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三章源头减量、分类第四章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置第五章资源化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社会参与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农村道路、公厕日常保洁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禽畜和宠物的尸体等;农村公厕是指省、市要求建设的农村公共厕所。
第三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一体、市场运作、社会监督、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12小时清扫保洁制度,实现农村道路干净整洁,达到“七净五无”标准,实行定时定点收运管理机制,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目标。
街道清洁管理制度
街道清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营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市容市貌的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清洁管理制度。
二、责任部门1. 街道清洁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
2.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清洁管理工作,并设立清洁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执行。
三、清洁管理范围1. 街道道路、广场和建筑物外墙、门面店铺、阶梯等公共场所。
2. 垃圾分类回收站、公共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收集设施。
3. 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及其周边环境。
4. 公园、绿化带、绿地、游憩场所等户外公共设施。
四、清洁管理制度1. 定期清扫清洁:各街道办事处每日组织清洁队伍进行定期清扫,包括扫地、清理杂物、喷洒清洁剂等工作。
2. 定期除草修剪:对街道路边、绿化带及其他地方的杂草进行定期清理,并进行修剪、除草等工作。
3. 定期垃圾清运:设立垃圾分类回收站,每日进行垃圾清运,并保持公共垃圾桶的清洁整齐。
4. 定期清洗消毒:对公共厕所、公用设施、水源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5. 垃圾分类回收:推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加强环保意识,提倡市民积极参与。
6. 推动文明行为:对乱扔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行为进行规范,加强文明宣传教育。
7. 大型活动清洁保障:对大型集会、庆典等活动,在活动结束后进行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五、监督检查1. 市民监督:市民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街道清洁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2. 考核评比:市政府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的清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整改。
六、奖惩措施1. 激励措施:对清洁工作出色、贡献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金和表彰。
2. 惩罚措施:对违法乱纪、乱扔垃圾、擅自倾倒废弃物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者名单。
七、协作机制1.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2. 社区居民、商户等要积极配合街道清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逐步完善。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最新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通用6篇)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通用6篇)1、成立集镇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集镇卫生进行全面管理。
2、实施“五统一”。
即:统一组织保洁专业队伍、统一配备垃圾箱,统一指定固定垃圾堆放点,统一规划垃圾填埋场,统一实施门前三包。
3、农户所有垃圾倒入自家垃圾箱内,保洁人员负责每天拉运,并倒入指定垃圾填埋场。
4、集镇主要维护街道,公共场所每天由保洁员保洁一遍。
5、集镇管理领导小组及专职卫生监督员要搞好保洁工作的督促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6、对专业保洁人员实行有偿聘用,各农户每月适当交纳一定的费用。
7、在户外的所有牲畜要在统一规划下,到指定地点,集中饲养管理。
8、对集镇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垃圾堆放点,饲养场所组织定期消毒。
9、所有经营商户不得占道经营,所有农户不得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所有建筑材料不得占道使用。
10、各农户要认真搞好院内、屋内、厕所卫生;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勤洗脸、勤饮水,勤通风,保持清洁环境,并搞好除“四害”活动。
11、对违犯本制度规定的农户和保洁人员,集镇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12、本制度由集镇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确定。
一、校园环境卫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体现,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良好的校园环境卫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
二、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
人人讲卫生,处处讲卫生,天天讲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坚决执行"卫生三不要求":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不乱涂乱写乱画。
四、坚持卫生扫除制度,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包干负责,天天打扫,保持全日整洁干净。
并定期安排搞全校性卫生大扫除(每周一次)。
五、建立班级卫生责任制,负责室内外环境卫生包干打扫工作。
1、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扫,安排在下午放学后完成。
2、各班包干区每日一小扫,分别安排在早自修或下午第四节课后完成。
街道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
街道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街道环境卫生整洁是一个社区管理乃至整个城市发展的重要方面。
只有保持街道环境整洁、美观,才能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居民的幸福感。
为了实施有效的街道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我认为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强街道环境卫生整洁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如社区广播、电视、报纸等向居民宣传环境卫生的重要性,提高市民对整洁环境的认识与关注。
同时,在社区、学校等地开展环境卫生教育活动,培养市民从小养成爱护环境、保持卫生的好习惯。
其次,建立完善的街道环境卫生管理体制。
成立专门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道环境的监督、整治与维护工作。
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执行细则,规范各类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流程。
与此同时,加强对街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
第三,加强对商家和住户的管理与监督。
商店、餐厅、住宅楼等场所是街道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加强对商家和住户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与制度,加强对商家的日常卫生检查与评估。
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家,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促使商家和住户自觉爱护环境,保持卫生。
第四,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与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街道环境的整洁程度。
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破损设施,保持设施的清洁与整洁。
同时,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治理。
环境污染是街道环境卫生整洁的主要障碍。
针对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等问题,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行动计划,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
比如,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监管和管理,推广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减少尾气排放;加大对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的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惩罚违规排污行为等。
最后,加强社区居民参与,形成共同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社区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洁的行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将垃圾分类投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市容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街道卫生监测管理制度
街道卫生监测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街道卫生监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街道卫生监测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建立起的用于监测和管理街道卫生情况的一整套规章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街道卫生监测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办法。
一、制度目的街道卫生监测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街道卫生监测工作的开展,确保卫生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卫生问题,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
二、监测对象街道卫生监测管理制度的监测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街道环境卫生:包括垃圾清运、垃圾分类、公共厕所清洁、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监测。
2. 饮用水卫生:包括水源地水质监测、自来水水质监测、家庭自用水卫生监测等方面的监测。
3. 食品安全卫生:包括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监测、餐饮单位卫生监测、食品添加剂残留监测等方面的监测。
4. 空气质量监测:包括大气污染监测、车辆尾气监测、工业排放监测等方面的监测。
5. 病媒生物监测:包括蚊蝇鼠类病媒生物监测和防治等方面的监测。
6. 传染病监测:包括突发传染病监测、常见传染病监测和防控等方面的监测。
三、监测方法街道卫生监测管理制度要求采取多种监测手段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采用现代化的仪器设备进行监测,包括空气监测仪、水质监测仪、食品残留监测仪等。
2. 重点监测关键时段和关键区域,如重点时段监测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餐饮单位等,重点区域监测垃圾堆放点、水源地等。
3. 建立监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记录和共享,以便快速发现和解决问题。
4. 不定期开展卫生监测培训,提升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监测意识,确保卫生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责任分工街道卫生监测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展。
1. 街道卫生监测中心:负责卫生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
县城乡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县城乡环境卫生规章制度一、前言县城乡环境卫生是一个社会的集体问题,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参与的重要事项。
环境卫生不仅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质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发展。
为了提高县城乡的环境卫生水平,促进县城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一般规定1.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责任由当地政府独立承担,全社会共同参与。
2.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工作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动。
3.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4.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强调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打造美丽乡村。
三、具体规定1.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坚持环境优先,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注重环境卫生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2.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强化垃圾分类处理,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建立垃圾分类处理机制,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3.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加强污水处理,规范污水排放标准,建立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水质环境的安全。
4.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应推动绿化环保,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地覆盖率,改善城市和乡村的生态环境。
5.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加强环境监测,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环境变化,及时制定对策。
6.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7. 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的作用,鼓励各方参与环境卫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8. 城市和乡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者进行严格处罚,保障环境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总结县城乡环境卫生规章制度是一个涉及社会各阶层、多方参与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每个人都能意识到环境卫生的重要性,才能共同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让城市和乡村成为更加宜居、宜游、宜业的地方。
街道卫生管理制度标准
街道卫生管理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街道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确保市民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街道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卫生宣传教育,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推动城市环境卫生向着更加清洁、整洁、美观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街道卫生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由街道卫生管理机构承担,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管理格局,实现卫生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专业化。
第四条街道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原则,注重政府、企业、居民的协作,共同推动城市卫生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第二章街道卫生管理机构第五条街道卫生管理机构是街道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职能。
第六条街道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科学,设立卫生管理、环境卫生、卫生监督、卫生宣传教育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街道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档案,做好卫生监督、卫生治理、卫生宣传教育等相关记录工作,便于管理和统计。
第八条街道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信息,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街道卫生管理工作第九条街道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素养。
第十条街道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卫生宣传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卫生宣传能力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街道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举办卫生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市民对卫生知识的认识和了解,推动全民健康意识的提高。
第十二条街道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卫生乱象的整治工作,严格打击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违法行为,维护街道卫生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三条街道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指导居民根据垃圾种类进行分类,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
街道环卫设施管理制度
街道环卫设施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城市发展中,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
街道环卫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环卫设施的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整体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本制度的出台旨在为街道环卫设施的规范管理、有效维护提供指导和保障。
二、管理机构街道环卫设施的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街道范围内的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卫设施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环卫设施管理责任,加强环卫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管理内容1. 环卫设施建设街道环卫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桶、环境卫生设施等。
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街道环境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环卫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各个区域环卫设施的合理配置和充足供应。
2. 环卫设施维护环卫设施的维护是保障环卫设施正常使用和外观整洁的重要环节。
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卫设施的巡查、维护和维修机制,定期对环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环卫设施,保障环卫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环卫设施清洁环卫设施的清洁工作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环节。
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清洁工人对环卫设施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卫设施的干净和卫生,避免环卫设施成为传染病传播的源头。
4. 环卫设施监督街道环卫设施的管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也需要市民的监督和参与。
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卫设施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市民对环卫设施管理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反馈,及时整改解决。
四、管理措施1. 强化责任意识环卫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加强环卫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环卫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加强培训环卫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培训,提高环卫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技术能力,为规范管理和有效维护环卫设施提供保障。
3. 完善考核机制环卫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环卫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在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奖惩,并激励环卫设施管理人员提高服务质量。
农村集市卫生管理制度
农村集市卫生管理制度一、农村集市卫生现状目前,我国农村集市的卫生管理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一些农村集市卫生条件较差,地面脏乱,垃圾随处可见,存在卫生死角。
其次,一些摊位经营者对食品卫生讲究不够,出售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等情况时有发生。
再者,部分摊位经营者和顾客对卫生意识不强,未能意识到良好卫生习惯对身体健康的重要性。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集市的卫生环境,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善。
二、农村集市卫生管理制度建设1.建立农村集市卫生检查制度对于农村集市的卫生状况,应当建立定期的卫生检查制度,由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村集市进行卫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同时,对于连续存在卫生问题的摊位经营者,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2.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针对农村集市摊位经营者,开展卫生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食品卫生的重视程度。
使其了解食品保存、处理的正确方法,增强其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农村集市食品的抽检力度,确保农村集市食品的安全和合格。
对于发现不合格食品的摊位经营者,应当及时责令其停止销售,并进行相应处罚。
4.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在农村集市设置卫生宣传栏,定期发布有关健康知识和卫生安全提示,提醒摊位经营者和顾客注意个人卫生,增强卫生防疫意识。
5.建立健全卫生奖惩机制对于卫生环境良好的农村集市和卫生意识高的摊位经营者,应当给予相应奖励,鼓励他们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对于连续存在卫生问题的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处以罚款并暂停经营,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三、农村集市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效果在建立健全的农村集市卫生管理制度后,农村集市的卫生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摊位经营者对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市卫生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卫生问题逐渐减少,居民健康水平有所提高。
总之,农村集市卫生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于维护农村集市的卫生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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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街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五里街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连(社区)及成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镇镇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贯彻专业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连(社区)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全镇总体规划和建设发展计划。
环境卫生事业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
第五条各连(社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应当采取逐步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条件,提高环卫工人的生活待遇。
第六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不徇私情。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和他们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阻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交纳卫生费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十条五里街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社区)、各单位负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五里街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里街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五里街镇派出所、环卫、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搞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二)不准随地大小便;(三)不准乱倒垃圾,乱丢动物尸体;(四)不准在道路、广场、院落等公共场地堆放或晾晒腐烂、腥臭物品;(五)不准乱倒污水,或者将污水(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六)不准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七)不准在临街阳台护拦、窗口、室外和街道两侧堆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八)不准占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焊接、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维修和清洗车辆;(九)不准在会场、医院病房、门诊部、影剧院、体育馆、歌舞厅、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辆吸烟;(十)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卫生的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筑工地应当围场作业。
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应及时清除,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竣工必须做到场地干净、平整。
第十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镇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
生产垃圾、锅炉废渣,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业产生的经营性垃圾和居民户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当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单位或个人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运处置,并按规定交纳运输和处置费用。
医疗和生物制品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恶臭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倒入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台、垃圾斗内或其他指定的垃圾点。
在规定的区域内,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
第十七条各类车辆必须保持整洁的车容车貌,运载物品不得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不得丢向车外。
垃圾、粪便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撒漏。
清运作业中撒漏垃圾、粪便的、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经允许在规定范围内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洒漏在地的饲料、粪便,驾驶人员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十八条镇中心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镇中心区养犬的,须经关部门批准发证,并实施检疫、免疫。
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在规定的区域内,严禁使用煤火炉灶从事饮食等经营。
一切摊点必须保持摊位整洁、周围卫生,并自备器具回收废弃物和污水。
镇中心区内,商业网点交通干道不准占道经营,其余街道需要临时摆摊设点的,必须经五里街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街道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由环境卫生专业队和街道清洁队负责,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并按规定时间作业。
第二十一条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交通护栏、广告栏、宣传栏、招牌、橱窗、垃圾桶、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由产权人、使用人或者设置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二条水利管理部门对清掏出的积沙井污泥和河道淤泥应及时清除。
下水道应当保持畅通,堵塞的应当及时清理疏通。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和美观,栽培、修整作业的渣土和技叶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四条镇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临街住户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段)承担清扫任务,保持门前整洁。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自设专人清扫保洁,单位和居民院落应当由单位和村(社区)组织打扫,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发等服务单位,要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二十七条各类市场、营业摊点、车辆停放场地、广场及沿街空地,由收取管理费的部门负责设专人清扫保洁,也可由收取单位委托场地所在地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废弃物按规定倾倒,污水引入下水道内。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具有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机构的工作场所等。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更新计划。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
第三十条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配置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设施,并修建环卫清运车辆通道。
镇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应当配套的环卫设施设置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城市环卫设施的规划论证,对建设项目环卫设施的定点和设计进行方案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修建公共厕所和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等应当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注意外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共厕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垃圾台应当道路畅通,垃圾容器应当密闭。
镇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立垃圾消纳处理场,对垃圾、粪便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清扫。
照明、粪坑盖板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要定期喷洒药物,做到无蛆、无蝇、无外溢。
其他厕所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医院、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食品、水果、蔬菜等各类商店、市场及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服务单位都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搬动、拆除、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需经五里街镇人民政府同意,并进行备案。
有特殊情况确需先拆后建的,由拆除者按设施重置价的150%交纳保证金,并签订限期修复的合同,修建过渡性设施,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合同期限内修复的,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保证金。
合同期满仍未修复的,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况,使用所收保证金予以修复。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五里街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有计划地修建和改造内部卫生设施,改善卫生条件。
房屋垃圾道、下水道损坏,粪池漏溢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及时修复。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 元以上10 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领限期改正,按重量每100公斤垃圾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眼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赔偿,处处以设施重置价10%-2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影响镇容环境卫生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经五里街镇人民政府批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拆除的,五里街镇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镇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里街镇人民政府200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