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四个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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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与奖惩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与奖惩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与奖惩制度应该根据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划分和制度:
1.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主要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有最大的责任。

他应制定并贯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经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安全员:安全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他应制定和实施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检查施工安全环境等。

如果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应承担部分责任。

3. 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包括工人、技术员等。

他们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如果施工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奖惩制度:对于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出色的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导致安全事故的人员,可以进行惩罚,如罚款、记过、停职等。

总的来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与奖惩制度应该明确、严格,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同时,需要持续监督与改进,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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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住建部出台四个规定,完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住建部出台四个规定,完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的任 职 资格 要 求 以及 七 项 质量 安 全 责任 , 包括 : 根 据
质 量安 全 责任 十 项规 定 ( 试行 ) 》 出 台之 后 , 对建 筑工 程 五方 责任 主 体 项 目负责人 质 量 终 身 责任 追 究制 度
的进 一 步完善 , 同时也是 深入推 进 工程质 量 治理 两年 行 动 的重要 举措 ,其 目的是 加 强工程 质 量安 全管理 , 切 实 落 实建筑 工程 各 方 主体 项 目负责人 质 量安 全 责 任 。四个规 定 为将 工程质 量安 全责任 落 实到人 、 进 一 步 强化 质量 安全 责任 追 究提 供 了制度 保 障。 ( 摘 编 自中国建设报 )
表 了讲 话 , 对 防水行 业的产 业结 构调 整、 品 牌建设 、 行 业整 治等 工作提 出指 导 意见 。 会议 还进 行 了多项颁 奖仪式 , 表彰 了 2 0 1 4年 辽 宁省建 筑 防水行 业“ 技 术创 新先进 单位 ” 、 “ 质 量 管理先 进单
位” 、 “ 质量提 升 先进 工作 者 ” , 2 0 1 4年“ 环渤 海 六省 市建材 行 业 ‘ 诚 信 企业 ’ 和‘ 知 名 品牌 ” ’ , 2 0 1 4年 “ 爱 心企 业 ”
规 定明 确 了各 单位 项 目负责 人 应 当承 担 的质 量 安 全
根 据设计 合 同 中约定 的责任 、 权利 、 费用和 时限 , 组 织
开展 后期服 务 工作 等 。
责任及 相应 的行 政 处罚 。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负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任 八 项规 定
( 试行 ) 》明确 , 建设 单 位项 目负责人 需承担 八 个方 面
安 全 生产及 工伤权 益 , 严格执 行 项 目建设 程序 和加 大 处 罚 力度 等 。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住建部发布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住建部发布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一、概述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保障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定本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和处罚措施,以促进施工单位依法合规进行项目建设。

二、一般管理要求1. 项目部负责人要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环保等要求的落实。

2.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3. 项目部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知识和技能。

4. 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和环境卫生。

5.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档案,及时记录和报送相关安全、文明施工信息。

三、安全管理违规处罚措施1. 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规行为:未履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义务。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规行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标识不合格。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文明施工违规处罚措施1. 违规行为: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存在建筑垃圾乱堆放等问题。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环境整治。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秩序。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重大违规处罚措施1. 重大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 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 效 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住建部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规定

住建部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法律法规对企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法律法规对企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了解企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公司质安部将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上级在安全生产责任方面的条款摘录如下,请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学习了解。

企业安全责任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项目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门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承担以下责任:
1.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并确保各项目标得到实现。

2. 安全生产组织责任:负责组织项目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考核和奖惩等。

3. 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负责组织对项目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控制责任:负责组织项目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工作,包括制定和落实各类安全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5. 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负责组织处理项目部门的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事故救援等。

6. 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组织项目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自评,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问题。

7. 安全教育宣传责任:负责组织项目部门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包括组织安全培训、宣传安全知识和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等。

8. 安全风险评估责任:负责组织项目部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项目部门负责人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牢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工作中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是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该制度应当明确指出,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则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制度应详细列出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

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和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等。

再次,制度应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施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制度还应包含对举报人的保护条款。

鼓励工人和管理人员举报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并对举报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

制度应明确处罚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违规行为的记录。

对于需要处罚的违规行为,应经过调查核实后,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同时,应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的规定、严格的处罚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注册建筑师质量终身责任制解读

注册建筑师质量终身责任制解读

注册建筑师质量终身责任制解读摘要:自住建部出台四个规定,完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以来,不少建筑设计师觉得迷惑,不明白将来注册建筑师究竟要承担哪些责任。

随着审图制度的逐步取消,设计人员责任更加变大。

注册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究竟该负哪些责任,怎样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建筑的安全,这是本文解读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建筑师;终身责任;建筑事故1、什么是终身责任制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即使项目负责人离开原单位后、退休后,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该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这是2014年8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首次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

这个办法的实施目的在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实施时间为建筑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追责部门为国务院住建部、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分别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从2008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可以看出,设计单位承接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中注册建筑师仅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所以在民用建筑设计领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即注册建筑师质量终身责任制。

本文仅讨论民用建筑设计领域注册建筑师的责任。

2、注册建筑师终身责任制包含哪些责任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住建部2018第31号文

住建部2018第31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目录•一、总则•二、管理标准– 2.1 质量管理标准– 2.2 安全管理标准•三、考核标准•四、行政惩罚– 4.1 细小违规行为– 4.2 严重违规行为•五、附则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经验,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旨在保障项目实施的质量安全。

二、管理标准2.1 质量管理标准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2.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料子符合标准要求,质量可控;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订立施工组织方案,并组织实施;4.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5.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实现验收标准。

2.2 安全管理标准1.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和权限;3.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包含人员配备、安全设施等;5.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除去安全隐患;6.发生安全事故时,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三、考核标准1.工程质量考核标准:–工程质量实现或超出国家和行业要求;–无工程质量违规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不影响项目进度和使用。

2.安全管理考核标准:–安全生产实现或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及时排查除去,未发现重点安全隐患。

四、行政惩罚4.1 细小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细小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1.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提示其注意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管理;2.教育:布置培训,强化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3.积分扣除:依照积分管理制度,予以相应的积分扣除。

4.2 严重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1.撤销资格证书:短时间或永久取消其从事相关工程项目的资格证书;2.惩罚款:依据情况,依法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3.停工整顿:对涉事项目进行停工整顿,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4.积分扣除:依照积分管理制度,予以相应的积分扣除;5.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行政拘留。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二、危险源的辨识
危险源辨识是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 性的过程。
危害辨识有两个关键任务:识别可能存在的危 险因素,辨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危险源辨 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在此基础 上再辨识第二类危险源。
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包括:施工 场所内和施工现场周围。
2、第二类危险源: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 限制措施遭受破坏或失败的各种因素。这些因 素主要包括人、物、环境因素。
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 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 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 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 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 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4、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进行查验,未经 查验或查验不合格,不得使用;不得明示或暗示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人员。
二、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三、应急救援管理有关事项
(一)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制定本工程项目应急 救援预案。
(二)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应先启动应急预 案,保护现场,开展应急自救。 (三)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 (四)应急处置时,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五)常备抢险救援器材、物资。 (六)经常宣传教育。 (七)经常模拟调度。
10、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 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 理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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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四个规定”
完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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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明确了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以及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
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勘察后期服务和资料归档工作负责等方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要求以及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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