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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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篇》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篇》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篇》第一篇: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101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08-13【生效日期】xx-08-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年7月12日徐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xx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交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房产、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和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七条第七条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站牌、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八条第八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江苏省政府法制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的城市绿化事业同整个国家的城市绿化事业一样,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止1991年底,全省共有园林绿地总面积15168.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700.6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2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06平方米。

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交通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

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所以,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的积极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良性因素的输出者。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

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4.2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按照立法程序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初步审查修改。

为了保障立法质量,现将上述草案予以公布,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3年5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电话:*************83757146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行政中心西三区224室
邮编:221018(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
徐州市政府法制办
2013年4月25日
作者: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来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行的《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现行的《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现行的《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了徐州市城市绿化,下面是详细内容。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10月8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休)养院以及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旧城改造区前两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四)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徐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徐政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徐政发〔2005〕79号2005年6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位置。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范围,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化配置方案。

第八条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规划、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的调整、变更由市规划、园林主管部门对调整、变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并进行公示,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绿线调整、变更,按照变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程序办理。

在绿线内因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绿地、拆除绿化设施、砍伐绿化植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中国民族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中国民族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法规名称】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颁布单位】【颁布文号】【颁布时间】2010-09-29【实施时间】2011-01-01【正文】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重点绿地,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植被、水体及相关设施。

具体有以下几类:(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二)重要的防护绿地,包括重要的卫生隔离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以及重要道路的防护绿地;(三)主城区主干道行道树绿带;(四)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吕梁山风景区内的重要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由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林业、水务、交通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第四条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绿地,由市绿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绿线。

新增绿地属于重点绿地范围的,应当列入重点绿地名录。

重点绿地由绿地主管部门设置标志。

第五条重点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由管理养护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从有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中确定养护单位。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

第六条主城区主干道上的行道树不得擅自更换。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6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6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7日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根据《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重要防护绿地、主干道行道树绿带、风景区内重要绿地四种类型。

本标准适用于公园绿地、重要防护绿地和风景区内重要绿地。

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等,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列入城市重点绿地:1.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绿地四至界限明确。

2.绿地位置重要,是城市重要开放空间,或区域内市民集散、日常休闲的主要绿地。

在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公众休闲游览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3.绿地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的绿地率不低于65%,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的绿地率不低于50%。

4.绿地内落叶植物和常绿植物配置合理、品种丰富、长势良好,生态景观效果较好。

5.综合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和面积较大的专类公园要求管理用房、厕所等配套设施健全。

其他绿地的休闲活动设施及基础设施基本完备。

6.绿地已建成或改造完成2年以上,绿地管理机构或监管机构健全,养护管理经费有保障,已纳入市场化养护管理体系。

二、重要防护绿地包括城市重要的卫生隔离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以及重要道路防护绿地,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列入城市重点绿地:1.面积10公顷以上,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林地,绿地四至界限明确。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由过程,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赞成。

依照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徐州市都市绿化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赞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都市绿化扶植和治理,绿化美化都市,改良都市生态情形,促进人平易近身心健康,依照有关司法、律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用于本市市区范畴内的绿化筹划、扶植、爱护和治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治理部分是本市都市绿化治理的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称市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市市区范畴内的绿化工作。

筹划、城管、城建、地盘、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分依法各司其职,合营做好都市绿化治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畴内,有关司法、律例规定由林业等行政治理部分担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司法、律例履行。

第四条都市绿化扶植应算作为都市扶植的重要构成部分,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中经久和年度筹划。

第五条都市绿化以扶植现代化园林都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合适树种,广植草坪和花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成长多层次覆盖栽种,在骨干道、贸易繁华地段以栽种常绿植物为主,倡导和鼓舞都市居平易近应用天井植树莳花。

第六条都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才能的公平易近,应当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实施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都市绿化工作中做出凸起供献和举报违抗本条例行动有功的单位和小我,由市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市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分赐与夸奖和嘉奖。

任何单位和小我均有权禁止或者向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分举报损害绿化及其举措措施的行动。

第二章筹划和扶植第七条都市绿地系兼顾划由市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分会同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按照都市总体筹划合营编制和论证,报市人平易近当局审批。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长期和年度方案。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开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徐州市城市景区和绿地土地及建筑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徐州市城市景区和绿地土地及建筑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徐州市城市景区和绿地土地及建筑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徐州市城市景区和绿地土地及建筑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徐州市城市景区和绿地土地及建筑物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为了将该条例修改完善,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将建议、意见于11月30日前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寄往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二区,邮编221018,传真:*************,电子信箱:***************)。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2年11月9日您也可以将意见直接提交到本意见征集处,届时一并采用。

徐州市政府网站附件徐州市城市景区和绿地土地及建筑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绿地的土地和建筑物管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景区、绿地的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景区、绿地的名录,由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市、铜山区、贾汪区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绿地的土地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景区、绿地的建筑物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农委、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绿地的土地和建筑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景区、绿地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景区、绿地具体管理使用土地的法人单位,是景区、绿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主体;非法人的,其上级法人单位是登记主体。

登记主体应当依法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六条景区、绿地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建设用地规划的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管理制度)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壹次会议批准。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于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于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11]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11]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城市绿化建设成果,建立健全城市公共绿地养护市场化运行体制,提升我市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主要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区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等。

第三条徐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统一的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考核办法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负责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公共绿地实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区公共绿地分级和管理职责划分第五条市区公共绿地根据规模、区位、人流量等,实行三级养护管理。

(一)一级(甲类)绿地,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并具有示范作用的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地,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一级(乙类)绿地,主要包括: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日人流量1万人以上,建有雕塑、景墙等文化和亮化设施的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地和市区主干道及两侧街头绿地、城市出入口道路绿地。

徐州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休)养院以及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旧城改造区前两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四)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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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8-16执行日期:1996-8-16生效日期:2004-9-1(1996年7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房产、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职责。

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的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七条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站牌、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外型整洁、美观,并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制定了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卫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停(洗)车场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容环卫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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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二)利用城市桥梁、立交桥的;(三)利用行道树的';(四)利用透景围墙、护栏、出入口闸门、道路隔离带的;(五)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住宅、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六)封闭、遮挡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七)利用建(构)筑物顶部、玻璃幕墙、立柱和门、窗内外侧的;(八)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使用权益的;(九)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十)法律、法规和容貌标准、技术规范、设置指引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城市建成区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

第三十一条因组织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商品展销、商业宣传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请。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二)保持设施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徐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07年2月26日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城市绿地建设成果,保证养护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主城区内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附属绿地等。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绿化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法加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地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一)市管绿地专指云龙湖风景区及其周边道路绿化、迎宾大道、“三场两路”(彭城广场、淮海广场、人民广场及淮海路、中山路)、滨湖绿地、市属公园、迎宾游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绿地,由市级负责养护管理。

(二)区管绿地包括辖区内的道路绿化、区属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区级负责养护管理。

(三)条管绿地包括市水利、交通等部门各自负责管辖地段范围内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

(四)自管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由该居住区责任管理单位及绿地权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所在辖区园林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和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关于《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4•【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2013年9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徐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省住建厅、省林业局等部门的意见,并与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加强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1996年12月制定的《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对提高徐州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徐州市大力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该条例部分制度设计已不能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的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十分必要。

该条例对城市绿化的管理体制、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

条例明确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城市绿线的主体和程序,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指标,明确了各类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规定了申请大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条件和程序,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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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条? 城市建设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和各类开发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旧城改造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三)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的绿带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大专院校、疗(休)养院、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五)产生有害气体的单位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并按照国家规定营造防护林带;(六)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生产基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确因特殊条件限制,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面积不足部分的绿地建设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易地统一绿化,并在下一个绿化周期内完成。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留足城市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以下分工进行:(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 设计和施工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管理;(二)居住区绿地由其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三)单位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单位管理;(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以及绿化设施等的管理、保护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有权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图纸或者其他临时占用绿地原因的有效证明文件;(三)由原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恢复绿地计划。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无力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绿地和树木花草损毁的,由占用单位照价补偿。

第二十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的树木花草,其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单位所有;(三)居住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种植和管护的树木花草归建设单位所有;已移交的,归被移交单位或部门所有;(四)城市居民在私有住宅范围内自费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居民所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树木花草享有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砍伐树木干径在二十厘米以上、一次十株以上,或者干径在二十厘米以下、一次二十株以上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砍伐前项规定标准以外的树木以及移植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民砍伐自有树木,必须凭其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树木所有权证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毁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四)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五)践踏草坪、损毁花坛和绿篱;(六)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和攀折花木;(七)在树木上拴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八)其他有损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距树干外缘米范围内堆积物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者施工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护树木的修剪和维护,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电力、市政、通讯等管线维护单位确需砍伐、移植、截干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专业队伍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有关单位需要砍伐、移植或者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应当在险情排除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实施重点保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并落实养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损毁古树名木。

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三)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设计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按照所施工的绿化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罚款;(四)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六)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停工,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九)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外,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起诉讼,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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