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讲王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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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 讲座ppt课件

规范行政执法 讲座ppt课件

• ——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实现实体 正义的核心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 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 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要求行政 手段必须与它所要实现的目的相称,要求 行政执法对相对人的损害小于因此而获得 的公益。
• ——程序正当。实现形式正义的核心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 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 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 关系时,应当回避。
钓鱼岛事件
外 交 部 发 言 人 姜 瑜 严 厉 谴 责 日 本 巡国渔船
因此行政执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法 律的落实,更在于对政权合法性的证明 和安全性的重大意义。 (1)唐福珍案件 (2)崔英杰案件
(3)广西博白事件 (4)杨佳事件
唐福珍案件
•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 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 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 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 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 失依法予以补偿。
三、行政执法中的主要问题
1、钓鱼式执法
2、养鱼式执法; 它是指违法者有违法苗头或 刚刚开始违法时,执法者不及时制止,而是让 违法者实施违法,或者放大违法,然后再执法。
3、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是指执法主体 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 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培训

《行政诉讼法》培训

《行政诉讼法》培训《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培训,我将从多个角度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理论知识,培训可以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历史背景、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使学员对该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 诉讼程序,培训可以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条件、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举证质证、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的具体规定,帮助学员掌握行政诉讼的程序要点。

3. 诉讼权利保护,培训可以重点介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措施,包括诉讼费用减免、法律援助、保全措施等相关内容,使学员了解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典型案例分析,培训可以通过分析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让学员了解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

其次,培训《行政诉讼法》的对象可以是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从业人员、法学院校的学生等。

培训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形式进行,可以采用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提高培训效果。

此外,培训《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提高学员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运用《行政诉讼法》处理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治建设。

最后,培训《行政诉讼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培训师资力量,以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培训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培训方案,组织相关教材和案例资料,提供学员互动交流的机会,以达到培训的预期目标。

总结起来,培训《行政诉讼法》应该包括理论知识、诉讼程序、诉讼权利保护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培训对象可以是政府工作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学院校学生等,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学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培训需要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需求。

法治教育网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考试答案

法治教育网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考试答案

[ 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1.十八大对法治政府的基本定位进一步凸显了法治在国家总体布局中的地位。

()A . 正确B . 错误我的答案:[ 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2.加强行政执法保障,要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A . 正确B . 错误我的答案:[ 《三项制度》解读 ]3.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能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A . 正确B . 错误我的答案:[ 《三项制度》解读 ]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价值是通过追究责任方式达到对行政行为的过程监控。

()A . 正确B . 错误我的答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 . 正确B . 错误我的答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 ]6.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A . 正确B . 错误我的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7.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A . 正确B . 错误我的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聘用临时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A . 正确B . 错误我的答案:[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9.行政处罚内涵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行为。

()A . 正确B . 错误我的答案:[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0.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

()A . 正确B . 错误我的答案:二、单选题(每小题 2 分, 10 小题,共20 分)[ 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1.十八大报告指出,()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行政裁量收缩论的形成与展开-以危险防止型行政为中心(王贵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行政裁量收缩论的形成与展开-以危险防止型行政为中心(王贵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行政裁量收缩论的形成与展开-以危险防止型行政为中心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8-9-19关键词: 行政裁量收缩论/行政裁量/危险防止型行政内容提要: 行政裁量收缩论是对行政裁量进行限制、对行政裁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一种理论。

这一理论来自于20世纪初的德国行政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赔偿和科以义务诉讼领域,并为日本行政法所继受,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亦有所运用。

它既承认行政裁量的价值,又在一定情况下将行政裁量压缩至零,将行政裁量权限义务化、羁束化。

这种将行政便宜主义限制合理范围之内的理论也正是其合理性和生命力之所在。

一、行政裁量收缩论的界定在现代化社会中,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

在履行这一责任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又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但是在危险防止型行政中,这一裁量权的行使也是有其界限的。

所谓行政裁量的收缩,就是指行政主体原则上享有裁量权,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其裁量的范围缩小,行政主体必须作出裁量决定,甚至只能作出某一种决定。

简言之,就是裁量权限规定义务规定化、羁束化。

在理论上一般称之为“行政裁量收缩论”或“行政裁量收缩至零理论”。

在法律效果上,行政裁量一般被分为决定裁量与选择裁量。

据此,行政裁量的收缩亦可分为两种:其一是决定裁量的收缩,乃至收缩至零。

即决定是否采取行动的裁量权发生收缩,甚至没有裁量的余地,或必须采取行动,或必须不得采取行动。

其二是选择裁量的收缩,乃至收缩至零。

即决定采取行动之后,在诸多措施、程序、时间、人员等问题上的裁量发生收缩,甚至只有一个答案是惟一没有瑕疵的选择,这时就是选择裁量收缩至零。

通常所说的“行政裁量收缩至零”实际上就是指在决定裁量收缩至零(即决定采取行动)之后,选择裁量又收缩至零,只有惟一的选择决定是没有瑕疵的决定。

这种情形是罕见的,但确实是可以存在的。

因为对现实越了解就越能发现仍有可能存在裁量的空间,所以没有任何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少的;但又因为事实上基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局限,可能只有某一个决定被认为是适当的,所以仍然可能收缩至零。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审理与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在审 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包 括判决、裁定和决定等。
执行与监督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02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03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 身权、财产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给抚恤金的。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职权职责性
法律意义性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 意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 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如行 政法规、规章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 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如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关注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双方的 义务履行、监管措施等。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了解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 解、仲裁和诉讼等。
行政合同责任与救济
探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途 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6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程序--主讲王志永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程序--主讲王志永

行政执法程序(1)本课学习重点:行政执法程序概述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简易程序第一节行政执法程序概述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程序的类型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意义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强调和重视反映在领导人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的文件中。

2010年3月23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立法的重点任务。

行政执法更要注重程序,只有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步骤依法程序化,才能让执法人员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杜绝随意性。

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10年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府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当前重权限、轻程序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损害、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往往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

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

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10年10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

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培训课程

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培训课程

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培训课程一、课程背景二、课程目标1.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2.掌握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程序;3.提高行政决策、执法和应诉能力;4.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5.促进政府与民众的和谐互动。

三、课程内容1.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系统学习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

2.依法行政实务操作:详细解读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实务操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3.行政决策技能提升:学习决策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在面对复杂问题时,能够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4.执法规范与能力提升:深入学习执法规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5.政府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6.行政诉讼实务与技巧: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掌握诉讼实务和技巧,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应诉能力。

7.案例分析与研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研讨依法行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实战能力。

四、培训方式1.面授课程:邀请知名法学专家、实务部门领导进行授课,面对面解答学员疑问。

2.网络课程: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学习,方便学员随时随地学习。

3.实践教学:组织学员赴实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亲身参与执法过程,提高实战能力。

4.模拟演练:设置模拟场景,进行实战演练,提升学员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课程安排1.培训时间:共计5天,其中面授课程2天,网络课程3天。

2.培训地点:面授课程在培训机构所在地进行,网络课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

3.实践教学和模拟演练:在培训期间安排,地点待定。

六、考核评估1.考试成绩:包括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实务操作考试两部分,总分100分,及格分数60分。

2.实践考核:根据学员在实践教学和模拟演练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3.考核合格者,颁发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培训证书。

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与适用

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与适用

作者: 王贵松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65-76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 行政裁量;裁量基准;事实上的拘束力;个案考虑义务
摘要: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以判断选择的标准化方式将行政法规范授予的裁量权限予以具体化。

从平等原则出发,应将设定裁量基准规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

裁量基准相对于立法而言是裁量权的一般行使,相对于公务员而言则又是裁量权的控制手段。

裁量基准虽非立法,但经由平等对待、信赖保护等原则的转换而对行政机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适用裁量基准并不免除行政机关的个案考虑义务。

在裁量基准适用的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适用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在非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不适用裁量基准,但应当说明理由。

在审查存在裁量基准的案件时,法院要进行两阶段审查,先审查裁量基准自身有无合法性,再审查在适用裁量基准上有无合法性。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文书--主讲王志永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文书--主讲王志永

行政执法文书本课学习重点:行政执法文书概述行政执法文书的效力、功能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与表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其他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文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为了凭证、记载、公布和传递的需要,以文字方式在一定的书写材料上表达思想意图的书面记录。

文书分为私人文书和公务文书。

私人文书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为私事来往活动所形成和使用的书信材料;公务文书则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书信材料,是传达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报告工作、交流情况等的一种工具。

行政执法文书属于公务文书之一种,但又与其他公务公文有显著不同的特性,是相对独立的公务公文文种。

行政执法文书与裁判文书、检察文书、仲裁文书等司法文书又具有共同的特质,都是为法律实施而制作与使用。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各类行政案件的载体,也是考量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重要证据。

本课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行政执法文书效力与功能、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行政执法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执法文书的种类及制作要求、改进与完善措施等问题进行讲解。

第一节行政执法文书概述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行政执法文书与司法文书的区别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使用与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件的总称。

包括行政确认文书、行政许可文书、行政检查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征收文书、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裁决文书等。

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1.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和认可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承担其他职责、不具备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制作、使用与认可的法律文件不能视作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讲王贵松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讲王贵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 目次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的诉讼要件第三节行政诉讼的本案审理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裁判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特征:基本内容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1. 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2. 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3. 保障私人合法权益免遭侵犯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989 / 2014修改)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查的是行政行为而非行政立法-审查的是合法性问题而非合理性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王汉斌的草案说明第二节行政诉讼的诉讼要件起诉条件§49受案范围(什么行为可诉)原告适格(谁能告可诉的行为)被告适格(告谁)管辖(由谁来审理行政争议)起诉期限§45~48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的主管范围)(一)受理的行政案件1. 法律规定总体规定§2正面列举§12(1)<1~12> (2)[引用性法条]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2. 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 国家行为§13(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000年司法解释§2:主体、名义、行为2. 行政立法行政诉讼法§13(2)2000年司法解释§33.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诉讼法§13(3)2000年司法解释§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前提4. 终局的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诉讼法§13(4) 2000年司法解释§5行政复议法§14、30(2)2000年司法解释§1(2)(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礼仪--主讲王志永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礼仪--主讲王志永

行政执法礼仪(1)本课学习重点文明执法概述行政执法礼仪的概念及意义行政执法礼仪的具体内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语言规范示例第一节文明执法概述文明执法的内涵文明执法的作用一、文明执法的内涵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用文明的方法办案,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坚决纠正执法中的野蛮行为。

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目的是让不懂法者懂法,让懂法者自觉守法。

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真诚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真正体现行政执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执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部门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内容,201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其中就要求树立“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执法理念,“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1.“严格执法”是基本要求。

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就是要求执法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执法,执法必须严格,不能随意执法,滥作为或不作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要求我们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

2.“规范执法"是行为准则。

规范是指规范执法的程序,就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常言道:“不依规矩不成方圆”.什么是规矩?对执法者来说法律法规就是规矩,不依法执法就是乱执法,就不能体现公平正义。

如何规范执法?就是要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程序、规则完成执法的全过程,在执法办案中既要确保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也要确保程序合法.程序是规范的保证,规范是严格、公正的保证,违反程序执法,就是违规甚至违法。

3。

“公正执法”是价值取向。

公正就是公平正义,对执法者来说就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象征,是时代的呼唤,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执法者追求的价值取向。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优位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优位

On Legal Primacy in Administrative Law 作者: 王贵松[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36-47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1期
主题词: 依法律行政;法律的形式效力;违反法律;公定力;和解合同
摘要:法律优位是依法律行政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我国宪法上有表现,而且植根于全国人大的最高地位,源自于国家的民主性与理性化要求。

法律优位的"法律"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具有规范性、明确性和合宪性的法律。

法律优位要求,一切行政活动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律只能由法律变更、废止。

在观念上,行政机关不得以改革创新、提升行政效能等为借口,突破法律的范围。

在制度上,法律优位虽非绝对原则,允许有例外存在,但应严格限定于有更强理由的情形,以确保法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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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 目次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的诉讼要件第三节行政诉讼的本案审理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裁判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特征:基本内容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1. 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2. 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3. 保障私人合法权益免遭侵犯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989 / 2014修改)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查的是行政行为而非行政立法-审查的是合法性问题而非合理性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王汉斌的草案说明第二节行政诉讼的诉讼要件起诉条件§49受案范围(什么行为可诉)原告适格(谁能告可诉的行为)被告适格(告谁)管辖(由谁来审理行政争议)起诉期限§45~48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的主管范围)(一)受理的行政案件1. 法律规定总体规定§2正面列举§12(1)<1~12> (2)[引用性法条]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2. 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 国家行为§13(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000年司法解释§2:主体、名义、行为2. 行政立法行政诉讼法§13(2)2000年司法解释§33.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诉讼法§13(3)2000年司法解释§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前提4. 终局的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诉讼法§13(4) 2000年司法解释§5行政复议法§14、30(2)2000年司法解释§1(2)(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可诉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1. 行使行政权的行为1)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有关2. 对私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3. 具有审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国家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仲裁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公报2003(4)2002年8月3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吉德仁等四家运输经营户的运营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问题(一):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问题(二):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问题(三):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1. 私人作为原告的不一定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2.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25(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黄陆军等人不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公报2012(5) 2006年东阳市工商局核准设立内衣城公司、2007年申请变更为世界贸易城公司。

2009年又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世贸城公司还于2006年设立了白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至2009年9月,黄陆军等18人先后分别购买世贸城商业用房,与商管公司签订业主商铺托管协议,或者与商管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协议。

原告认为“世贸城采取种种软硬兼施手段,譬如停电、对一些商铺进行拆除改装,使业主无法经营”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26日,黄陆军等18名原告向金华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东阳市工商局核准的设立、变更登记行为。

其理由在于:核准工商登记,就意味着工商部门认为企业注册符合法定条件,允许企业进入市场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

与之发生交易关系的市场主体基于对工商登记行为的信赖,有理由相信经过工商核准登记的行为,没有不符合市场主体法定条件的因素存在。

二审判决:判断构成利害关系的要素有二:一是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因,权益损害是果。

第一,东阳市工商局在对涉诉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审查时,其按照公司法、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公司设立(变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二,登记机关无法预见公司成立后作为市场主体,在与上诉人发生买卖、租赁民事合同后的侵权行为或侵权可能性;第三,登记机关没有对涉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第四,本案上诉人主张的权益损害原因并不是涉诉公司工商登记行政行为,而是涉诉公司不履行合同或其他民事侵权行为;第五,撤销涉诉公司的工商核准登记,不能使上诉人的权益损害得到恢复。

因此,权益损害与涉诉公司工商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与涉诉公司工商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涉诉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作为市场主体与上诉人因购买或租赁发生了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享有合同权利与承担合同义务。

双方因合同权益产生民事纠纷,应受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调整,上诉人应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综上,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实体审查中发现上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律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有据。

四、行政诉讼的被告适格1. 普通的行政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一)级别管辖(第一审)1.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2.高级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3.中级法院:(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基层法院:所有其他行政案件专门法院不得管辖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8(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1)限制人身自由的诉讼§19: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六、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目的为尽早确定行政法关系服务(法的安定性)(二)类型1. 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45: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1)主观性起诉期限§46(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7: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解释§4: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客观性起诉期限§46(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起诉期限的中止§48(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4. 起诉期限的延长§48(2):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公报2005(2) 1996年,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升工贸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手续经申请取得了眉国用(1996)18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此后,原告气雾剂厂曾因对该证所载土地使用权持有异议,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

1999年,原告再次向当时的眉山县政府反映颁证问题后,当时的眉山县国土局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认为颁发给永升公司的1842号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合法,并形成了眉国土函(1999)7号《关于眉山气雾剂厂控告眉山永升公司非法取得该厂土地使用权的调查汇报》,送达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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