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表彰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辅导员的通报-陕农业发[2010]49号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表彰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辅导员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表彰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辅导员的通报(陕农业发〔2010〕49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省一系列文件精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强业务指导,抓好典型示范,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优秀辅导员、先进个人,有效促进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经研究,对西安市农业委员会等47个先进单位和张安平等98名优秀辅导员、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开拓创新,做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工作,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坚持与时俱进,协调动员各方力量,努力创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功夫帮助合作社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辅导员、先进个人名单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辅导员、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47个)西安市农业委员会户县农业局西安市灞桥区农经站西安市临潼区农经站西安市阎良区农经站宝鸡市农业局宝鸡市陈仓区农业局凤县农业局千阳县农业局凤翔县农业局咸阳市农经站咸阳市渭城区农经站永寿县农业局旬邑县农经站彬县农经站合阳县农牧局渭南市农经局蒲城县农经站韩城市农经站中共华县县委农工部铜川市农经站宜君县农经站城固县农业局南郑县农经站西乡县农经站安康市农经站岚皋县农经站安康市汉滨区农经站商洛市农业局洛南县农业局洛南县畜牧兽医局宜川县农业局延安市农经站洛川县农经站甘泉县农经站延安市宝塔区农经站榆林市农业局靖边县农经站清涧县农业局杨陵区农经站陕西省农业厅农经处陕西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陕西省农业厅产业化处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陕西省畜牧兽医局陕西省果业管理局陕西省发展一村一品指导中心二、优秀辅导员、先进个人(98名)张安平西安市农业委员会吕胜利西安市农业委员会何永民西安市长安区农业局王联合西安市临潼区农经站孙刚西安市阎良区农经站张雪西安市灞桥区农经站赵勇宁户县农业局赵慧侠周至县农业局马西林高陵县农林局张毅波蓝田县农经站霍博群宝鸡市农经站张竞宝鸡市陈仓区农经站王申义宝鸡市渭滨区农业局王宏芳千阳县农业局邓又强太白县农业局李胜利岐山县农业局路周翼凤翔县农经站宋天运陇县农经站刘娟妮扶风县农经站张洁萍眉县农经站卢锐咸阳市农经站任文娟咸阳市农经站杨继军咸阳市渭城区农经站刘小宁咸阳市秦都区农经站刘博彬县农经站王世君武功县农经站苟俊江泾阳县农经站李信科兴平市农经站崔丽华淳化县农经站罗志辉礼泉县农经站刘红武渭南市农经局雷艳琴渭南市农经局姜勇渭南市临渭区农经站吕俊斌合阳县农经站张长生富平县农经站张功望蒲城县农经站谢丰收华阴市农经站高亚刚韩城市农经站杜华强华县农经站石晓艳白水县经管站张惠玲铜川市王益区农林局任姗姗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局崔连超铜川市耀州区农业局高斌铜川市新区农村工作局刘思锋宜君县农经站张海英汉中市汉台区农经站封巧霞勉县农经站王保健洋县农经站冯玮宁强县农经站赵成海略阳县农业局李玉生镇巴县农经站王维君留坝县农经站时小龙佛坪县农经站李忠安康市农经站白玉亭安康市汉滨区农经站张安平岚皋县农经站赵青玉平利县农经站何安兵镇坪县农经站罗来喜汉阴县农经站许峰旬阳县农经站陈进花白河县农经站刘君良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局汪燕春柞水县经管站尹向涛商洛市农业局吴南商洛市畜牧兽医局王小利商洛市商州区畜牧兽医局李仕宏山阳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王君洛南县经营管理中心站向亮丹凤县农经站张桂花商南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刘书生丹凤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宋兴旺延安市农经站孙彦云延安市宝塔区农经站夏建新宜川县农业局王安元宜川县农经站行永建洛川县农经站马智泉甘泉县农经站赵东峰黄陵县农经站张明富县农经站杨宏全志丹县农经站朱志荣延长县农经站苏燕榆林市农业局马驰东榆林市农业局王东雄榆林市榆阳区农经站茆永亮横山县农经站辛志明米脂县农业局刘红霞府谷县农业局苗莉子洲县农经站杨虎军佳县农经站丁育昂杨陵区农经站郭春迎杨陵区农经站张旭锋陕西省农业厅农经处邹艳丽陕西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廖海泉陕西省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处张存贤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生产处张宏兴陕西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庞玉荣陕西省果业管理局产业化处李五建陕西省发展一村一品指导中心——结束——。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陕农业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陕农业发[2012]44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为加强和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方法、内容和形式,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在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统一使用,并作为编制土地承包管理电子计算机软件的蓝本,同时也是考核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一、基本情况信息基本情况信息主要反映县、乡、村和村民小组分别管辖的下级单位、农户、人口、耕地等情况,同时对隶属单位予以编号。
编号方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定的编号方法相同。
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编号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编号一并使用。
在一个县范围内,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编号应该是不重复的。
基本情况信息县级可以垂直管理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乡镇统一管理到村民小组。
(一)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及编号表(见附件1)。
该表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根据各乡镇情况填写并予以保存。
各乡镇编号为两位数,由县上确定,最好与统计机关的排序一致。
(二)行政村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及编号表(见附件2)。
该表由乡镇农经机构根据各村情况填写。
行政村编号为四位数,其中前两位为乡镇编号,后两位为村序号,由乡镇确定,也应与统计机关的排序一致。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科技促进年20项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科技促进年20项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陕农业办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科技促进年20项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2〕37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农业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
根据农业部安排部署,制定了《陕西省农业科技促进年20项大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方案,广泛动员,扎实开展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陕西省农业科技促进年20项大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12中央年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根据农业部《全国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现代农业发展、“三化”同步、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战略需求,以“科技进村入户,助力增产增收”为主题,以科技培训为核心,以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推广、职业农民培养为主要内容,通过省市县大联合、农科教大协作,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努力提升科技对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保障能力、对农民增收的支撑能力、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引领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广泛发动,全面参与。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推广部门、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共同参与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
要整合各方面资源,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增加农业科技投入,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科技水平。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技人员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技人员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陕农业办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技人员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4〕95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为做好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作,提升农技人员素质和学历层次,提高农技服务能力,省农业厅委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年继续在全省采取补助的形式培养一批农业推广硕士和函授本科学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及名额安排50名农业推广硕士(每人补助1万元学费,不足部分由学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承担)和100名函授专升本学员(补助全部学费5000元)。
二、参加人员全部为农技推广人员,经各市农业局推荐,省农业厅审核,通过选拔考试择优资助。
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
三、报名条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推荐。
(一)函授本科:专业领域:农学、动物医学。
要求国民教育序列大专及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年龄45岁以下农技人员。
农广校中专后继续教育、党校等非国民教育序列不得参加推荐。
(二)农业推广硕士(代码为 095100)专业领域:涉农类均可。
2014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且具有农业推广与农村发展相关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四、选拔流程和考试课程(一)请各市根据所分配名额(见附件1)于7月20日前将学员推荐表2份(见附件2、3)报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逾期视为放弃。
(二)根据陕农业办发〔2014〕49号文件要求,各市参加农科专业改造班42名学员统一由农干校组织上报。
(三)由于时间紧迫,请各市组织拟推荐的推广硕士学员7月10日前在网上先行报名。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成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成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陕农业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成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陕农业发〔2011〕129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推进会精神,切实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经省厅研究,决定成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杨效宏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李成斌省农业厅副巡视员张志恒省农业厅副巡视员李强庆省农业厅副巡视员戴建昌省农业厅科教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各项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戴建昌担任,副主任由刘亚军、郑振华、郑乃生担任,成员有靳程飞、王宏军、张钊。
附件:推进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九月六日附件:推进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7月5日省委省政府在安康召开的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推进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技体系改革“平利模式”,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推进会议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建设现代农业的目标,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明确职能、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技术支撑。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陕农业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陕农业发〔2016〕101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农机、果业局(委、中心),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新修订的《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经2016年第15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2016年12月27日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规范我省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资格认定机关,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认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
家庭农场资格认定采取自愿原则,家庭农场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业务指导、组织培训以及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并对优秀家庭农场、优秀业务辅导员、先进指导服务单位等进行表彰,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29
•【字号】陕农业计财〔2017〕84号
•【施行日期】2017.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专
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农业计财〔2017〕84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林)局、果业局(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韩城市农林局、财政局:
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按照“放管结合、效益为先”的原则,在推进项目资金整合的同时,下放资金使用管理权限。
为扎实推动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切实完成我省相关项目任务,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7年
陕西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2017年陕西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项目任务的贫困县(区)按照中省涉农资金整合支持贫困县发展试点要求,根据各县(区)产业脱贫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资金整合。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9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陕农业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4〕23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为加快我省职业农民培育,规范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职业农民认定和管理工作。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4年3月7日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加快工作步伐,提升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将农业作为主业来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陕西省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分级认定。
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6至55岁之间;(二)初级职业农民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农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职业特征鲜明、经营规模大、主体地位明确、从业稳定性高,是名副其实的农业继承者;(三)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初级职业农民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倍,中级达到10-20倍,高级达到20倍以上;(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陕政办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陕西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陕财办农[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农〔2007〕70号)各试点市财政局、农业局(果业局、畜牧局),各有关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3号)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农业厅、陕西保监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在泾阳、洛川两县开展奶牛、苹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的推广,提高我省农产品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保险行业加快拓展县域和农村保险市场,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各市、县有关部门、保险企业要从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密切关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并积极加以解决,及时总结和积累经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保险、参与保险、支持保险。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二批省级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二批省级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陕农业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二批省级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3〕59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为了切实加强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效果,提高园区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促进园区深入持续发展,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决定开展省级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验收范围第一、二批省级50个现代农业园区项目。
二、检查验收内容以省农业厅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为验收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计划任务完成和项目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及工期等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
主要检查财政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监理费、管护费提取使用情况以及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筹集使用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
包括项目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完工自验、移交管护等全过程的管理情况;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法人负责制等执行情况。
(四)资料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收支管理辅助账、县级报账制执行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等。
(五)园区效益情况。
包括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增加农民收入情况。
三、检查验收程序和方式(一)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各项目县(区)全面自查,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上报省农业厅。
(二)验收组成员由项目管理、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7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陕政办发[2000]89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陕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农业厅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农业发展办公室农村科技教育、农业产业化、农业区划的职能交给省农业厅承担。
2、将省科协承担的部分农民技术培训及职称评审职能,交给省农业厅归口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1、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四)强化的职能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加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
3、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农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监督实施。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4]24号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4〕24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为科学评价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效果,确保新型职业农民整省推进取得实效,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4年3月7日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考评试行办法为公正、公平评价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效果,加快培育职业农民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主体承担中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训机构,并将考核延伸到县(区)。
考核主体为各设区市农业局(委),延伸主体为各项目县(区)农业局。
二、考核内容对职业农民培育项目的完成情况、实施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全面考核和量化评分,确定评价等级。
三、考核指标(一)教育培训1.培训任务完成情况。
用于考核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按照《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大纲》要求,完成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培训任务,学员是否修满学分;2.学员技能掌握情况。
用于考核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效果,学员是否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3.学员满意度。
用于考核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效果,学员是否对培训满意。
(二)认定管理1.资格认定管理。
考核高级、中级、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开展情况;2.档案建立。
考核职业农民档案情况;3.信息上报宣传。
考核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信息上报宣传情况、(三)包抓指导1.制度建设。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陕农业发〔2016〕97号•【施行日期】201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农垦集团,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15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2016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三章申报审批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有关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投资额较少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五条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编制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基建财务、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厅内各行业处(局)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的日常全程监管工作等。
第六条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及权限范围内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组织实施、信息报送、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总责。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陕农业发[2013]133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陕农业发〔2013〕133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人事劳动局,韩城市农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和龙头企业等广大农业产业化组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服务意识强、经营理念新、业务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农业产业化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全省农业产业化水平,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2、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表彰名额拟评选表彰“陕西省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集体”50个,“陕西省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个人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集体1、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1)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工作,扶持政策落实有力,有比较完善的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措施,有符合实际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优势特色产业布局合理。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第四章流转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配套服务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认定第四批新型高级职业农民的通报-陕农业发〔2017〕37号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认定第四批新型高级职业农民的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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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认定第四批新型高级职业农民的通报
陕农业发〔2017〕37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
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促进我省职业农民队伍成长壮大,按照《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陕农业办发〔2016〕48号)要求,对完成高级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和参加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培育对象,由县、市逐级推荐上报,经省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考核,省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网上公示无异议,决定认定薛晓峰等369人为全省第四批新型高级职业农民(名单附后)。
希望被认定的职业农民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号召全省农业从业者向高级职业农民学习,积极投身现代农业,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发展能力,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陕西省第四批新型高级职业农民名单
陕西省农业厅
2017年4月23日
——结束——。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7.03.06
•【字号】陕农业函〔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名单的
通知
陕农业函〔2017〕74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我省农业技术专家在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农科教产学研推的有效对接,按照《陕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方案》要求,省农业厅决定新建农村能源环保、饲草饲料、辛辣蔬菜、甘薯、石榴、家兔等6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并对其他22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专家进行调整。
同时聘任邱凌、李文祥、姚军虎、李海英等专家为首席科学家,郭康权、刘保忠、李长忠、殷振江等专家为岗位专家。
现将28个体系岗位设置和专家名单予以印发,请各产业技术体系按照“112”工作机制,扎实工作,为我省追赶超越做出
新的贡献。
陕西省农业厅
2017年3月6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陕西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发[2014]84号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陕西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陕西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发〔2014〕84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按照农业部201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补助项目实施要求,为加强农技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农技人员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我厅拟在全省农业教育和培训单位再遴选认定一批“陕西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为了组织好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请有关单位参照《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条件、评分标准及评分程序》(见附件1)的要求申报:(一)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二)将申报表一式十份报送本设区市农业局;(三)各设区市农业局组织本辖区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向省农业厅推荐候选单位1-2个。
二、申报范围各设区市农干校、农广校、农机校、农技推广机构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
2010年已认定的培训基地不再上报。
三、时间要求请各设区市农业局将本辖区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送到省农业厅科教处。
联系人:申巍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 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条件、评分标准及评分程序2. 陕西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申报表陕西省农业厅2014年6月25日附件1: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条件、评分标准及评分程序一、认定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熟悉主要的现代农业技术,具备一定的成果展示和技术示范条件;(三)具备开展培训必备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和设备、实训场所以及食宿条件;(四)熟悉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具备一定的培训工作经验;(五)愿意在农业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并按照项目要求接受管理;(六)培训费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相适应。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漏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漏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陕农业发[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漏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农业发〔2010〕179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农机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做好农民身份曾在基层农技机构工作过的农技人员养老补助发放工作,认真调查摸底,认定身份,取得阶段性成果。
目前,各地工作进展顺利,一些县、乡陆续公布了享受补助人员名单,个别县确定了享受补助的农技人员。
但从三季度对11个市(区)的督查情况看,多数地方仍处在调查取证和农技人员身份认定阶段,一些市县反映工作量大,取证困难,影响了工作进度。
近期,我省一些基层农技人员因身份认定问题不断来信或到省政府到我厅上访,反映市县对省上解决农技人员待遇的政策宣传不到位,未将省上文件精神传达给农技人员,他们也不了解政策。
通过其他渠道获知这一信息后,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供了原始证明材料,但县、乡相关部门却以享受补助人员名单已上报等为由,既不受理申诉,也不承认他们的农技人员身份。
对于这些问题他们意见很大,反映强烈,要求省上调查处理,落实政策。
据了解,此类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反映,成为不安定因素。
为切实落实好我省基层农技人员养老待遇政策,减少群众越级赴省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政策。
解决农民身份曾在基层农技机构工作过的农技人员养老待遇问题,是省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发展的一个重大决策,是一项惠民措施,各市农业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按照省上的要求,广泛宣传政策,通过各种渠道公布、公开政策,使基层农技人员及时了解这一政策,知晓有关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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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
陕农业办发[2008]162号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入湘农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畜牧局、杨凌示范区农村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决定从2008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当前,秋季农产品销售已经到来,为做好入湘农产品销售的各项工作,确保我省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先对蔬菜、生猪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有效期内,凭认证复印件可免检进入湖南省销售;与湖南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产销对接关系的基地农产品,凭产销证明,可免检进入湖南省销售;对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有效检测报告的农产品,可免检进入湖南省市场销售。
对其余农产品,进入湖南省市场一律实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湖南省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实行就地销毁。
三、对于批发市场建立产销对接关系的基地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后,批发市场可实行抽检;对免检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实行抽检。
同一产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湖南省市场销
售,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政策的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我省主要农产品顺利进入外省销售,农民、经销商的利益不受伤害。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