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旨在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验收。
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施工,准备施工材料和检测仪器,实施施工管理,
进行装置安装施工,并对安装施工进行质量检测验收。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铺设、拆除等作业,准备施工、管理用品,建立施工和安装管理制度,保证装置安装施工工艺程序正确,切实做好施
工和管理,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装置安装施工安全可靠。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 GB50168-2012 》、《 GB50303-2013》等工程科技技
术标准要求施工,并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一定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有序的施工,安装工人
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精神,并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装备和防护用品,严格按照
安装标准及施工程序进行安装。
第五条合格材料应具有一定的质量,并应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使用前应检查,确保
满足施工要求。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工程设计及施工施工方案等要求,做到施工标准、质量可靠,安全性高,合理节约材料,满足科技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检验制度,确保本工程建设产生的各种材料
及部件的性能、符合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竣工图纸设计进行验收,确保装置
安装工程验收符合合同协议。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落实工程验收的质量责任和技术责任,按照《 GB/T 50404-2005》等要求,准备验收文件,结合现场实际应用情况合理配备检测仪器,保证检测质量。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装置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为强制性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 总则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技术文件应齐全。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GB50171_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和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和验收规范标准[详]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do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 总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西安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电气工程篇)批准:审核:编定:华新能源工程公司技术部二○一一年一月第一篇高压电器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电抗器、避雷器和电容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高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高压电器的运输、保管,除应符合本篇要求外,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1.0.4条本篇所列设备在安装前的保管要求,系指保管期限在一年以内者。
长期保管的设备,则应遵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5条凡所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6条电器设备与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三、按本篇要求作外观检查;第1.0.7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8条对土建的要求:一、与高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二、设备安装前,土建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在配电室内,设备及母线的构架安装后,作好抹光地面的工作;3.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的装饰的工作应全部结束;4.混凝土基础及构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要求;5.模板、施工设施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足够的安装用地,施工道路畅通;6.高层构架的走道板、栏杆、平台及梯子等齐全牢固;7.基坑已回填夯实。
三、设备投入运行前,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1.消除构架上的污垢、填补孔洞以及装饰等工作;2.完成二次灌浆和抹面;3.装设保护性网门,栏杆及梯子;4.配电室的门窗以及室外配电装置的场地平整;5.受电后无法进行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螺丝应拧紧。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附件应齐全、完好。
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额定电压U≤500V,最小电气间隙10mm额定电压500V<U≤1200V,最小电气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触头闭合、断开过程中,可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件不应有卡阻现象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时,宜垂直安装,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8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新型设备的接地规定,接地干线涂色标志采用IEC标准同国标一致,对接地装置施工防腐问题、焊接质量要求作了修订,对土壤腐蚀性分级定量和化学降阻剂使用上作了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的一般规范:1.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材料和设备准备、人员培训等。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流程和工艺,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 施工环境准备在施工现场应做好施工环境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现场、搭建临时设施、保证施工区域的通风和采光等。
如果施工现场有特殊要求,应根据要求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3. 施工人员配备施工单位应组织合适的人员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施工规范和要求的理解和认识。
4. 施工过程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流程进行施工,确保每个施工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5. 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对施工中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6. 施工文件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文件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文件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施工过程能够追溯和查证。
对施工文件进行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7. 施工安全措施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安全。
8. 施工整理在完成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和清理,清除施工垃圾和材料,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对施工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二、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验收是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的程序。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施工规范1.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施工前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无危险物品存在;•准备所需工具和材料:确保所有需要使用的工具和材料齐全;•制定施工计划: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安装;•质量第一:确保安装质量,杜绝任何质量问题;•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合理布线:合理布置电气线路,避免交叉、混乱等情况发生。
3. 施工验收完成施工后,进行施工验收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安装质量:检查电气装置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功能正常性:进行相关功能测试,确保电气装置正常工作;•清理施工现场: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二、验收规范1. 施工质量验收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时,要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计要求实现情况:检查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质量检查:检查电气设备的连接是否牢固、电缆是否绝缘良好等;•纠正安装问题:如发现任何安装问题,需及时纠正。
2. 功能性验收验收过程中还需要对电气装置的功能性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测试:启动电气装置,检测其运行情况;•安全性测试:检查电气装置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3. 施工验收报告完成验收后,需要形成完整的验收报告,明确标明验收情况和结果,确保验收工作的记录完整且准确。
总结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整个工程顺利完成并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验收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合格的验收,保证电气装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arthed device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16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
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UDC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169-2016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groundingconnection 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2016-08-18发布2017-04-01实施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groundingconnection 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169-2016主编部门:中国电⼒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期:2017年4⽉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92016,⾃2017年4⽉1⽇起实施。
其中,第3.0.4、4.1.8、4.2.9条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
原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同时废⽌。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18⽇前⾔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arthed device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16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母线装置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第十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1.0.1条为保证硬母线、软母线、绝缘子、金具、穿墙套管等母线装置的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平安运行,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500kV及以下母线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母线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展施工。
第1.0.4条设备和器材的运输和保管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1.0.5条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要求,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6条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以下检查: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四、按村标准要求作外观检查。
第1.0.8条施工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对重要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平安技术措施。
第1.0.9条与母线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母线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二、母线装置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底、构架符合电气设备的设计要求;2.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3.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抹平标高;4.根底、构架到达允许安装的强度,杆接构件的质量符合要求;高层构架的走道板、拦杆、平台齐全结实;5.有可能损坏已安装母线或安装后不能再进展的修饰工程全部完毕;6.门窗齐全,施工用道路畅通。
7.母线装置的预留孔、预时铁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母线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以下工作:1.预埋件补遗、开孔、扩孔等的修饰工程完毕;2.保护性网门、拦杆以及所有与受电局部隔绝的设施齐全;3.受电后无法进展的和影响运行平安的工作施工完毕;4.施工设施的撤除和场地的清理干净。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盘、柜的安装第三章盘、柜上的电器安装第四章二次回路结线第五章工程交接验收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配电盘、保护盘、控制盘、屏、台、箱和成套柜等及其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盘、柜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可将装置性设备和易损元件拆下单独包装运输。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5条盘、柜应存放在室内或能避雨、雪、风、沙的干燥场所。
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装置性设备和电气元件,应按规定保管。
第1.0.6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及密封良好。
二、开箱检查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无损伤,附件、备件齐全。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8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与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其要求。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渗漏;2.结束室内地面工作,室内沟道无积水、杂物;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4.门窗安装完毕;5.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全部结束。
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9页)
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9页)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 一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 9 9 7 年 2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 4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 -9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极、脚手架应拆除;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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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2)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2)第二节防爆电气设备安装 (6)第三节接地与接零 (9)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10)第三章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11)第一条电气线路 (11)第二节电气设备安装 (11)第四章工程交接验收 (12)附录一名词解释 (13)附录二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 (13)附录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 (14)附录四防爆电气设备新旧类型标志对照表 (15)附录五爆炸性混合物在标准试验条件下 (15)附录六爆炸性混合物在标准试验条件 (15)附录七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与关设备的组合图例 (16)附录八本规范要求严格程度用词的说明 (16)返回顶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1.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1.0.1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返回本章首返回顶部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Ⅰ一般规定第2.1.1条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第2.1.2条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第2.l.3条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宜有中间接头。
电气线路中使用的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和G-1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均应用隔爆型;二、Q-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三、Q-3级、G-2级场所可用防尘型;四、Q-1级、G-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接线盒、接线盒的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五、在各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本安电路,均可使用防尘型。
第2.1.4条引入Q-1级、G-1级场所的电气线路,在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所的部分,铜芯电缆(绝缘导线)可与铝芯电缆(绝缘导线)连接,但须两者的额定电压相等,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压接管连接。
第2.l.5条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耐油的导线或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绝缘层的措施。
第2.l.6条爆炸危险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或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2.1.6第2.1.7条变电所或配电所(室)与Q-1级或G-1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严禁通过电气线路;与Q -2级、Q-3级G-2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可通过与其有关的电气线路,并应符合本章第2.1.14条或第2.1.20条第二、三、六款的规定。
第2.l.8条沿露天或开敞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的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的一边敷设;二、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的比重大于空气时应在其上方,反之在其下方的左侧或右侧,要避开正下方。
第2.l.9条Q-1级和G-1级场所,单相回路中的相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第2.1.10条Q-1级和G-1级场所3-10千伏电气线路中安装的零序跳闸保护,必须动作正确、可靠。
第2.1.11条架空电气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的1.5倍;与Q-1级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返回本章首返回顶部Ⅱ电缆线路第2.l.12条敷设的电缆一般应有铠装,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的电缆:一、Q-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塑料护套电缆;二、Q-2级场所的控制、照明电缆;三、Q-3级、G-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电力、控制、照明电缆;四、Q-3级、G-1级、G-2级场所,敷设于密闭的电缆沟内的电缆。
第2.1.13条移动式电气设电的线路应使用橡套电缆,其接地或接零线芯应在同一护套内;电缆两端的接地或接零线芯与电气设备端子连接时,必须留有余量;电缆的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13的规定。
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表2.1.13注:W为户外线。
第2.1.14条电缆通过地面或楼板、墙壁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装设厚壁钢管保护。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护管和建筑物间的空隙,应用100号水泥砂浆充填堵严;二、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后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高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米。
第2.1.15条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等的进线口,不论是压盒式或压紧螺母式,其引入的电缆和电缆引入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无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小于20毫米的电缆;二、有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大于20毫米的电缆;三、有电缆头腔的进线口,适用于铠装电缆;四、弹性密封垫内孔的大小,应按电缆外径切割,其剩余径向厚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3/10,且不得小于4毫米;五、弹性密封垫的纵向长度不许切割,其长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7/10,且不得小于10毫米;六、压紧螺母应经金属垫片压紧弹性密封垫,使引入口密封。
第2.1.16条有电缆空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填塞密封胶泥,填塞高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米。
返回本章首返回顶部Ⅲ钢管配线第2.1.17条钢管配线应使用水、煤气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G-1级场所应使用镀锌管;二、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黑铁管,内、外壁均应除锈、刷防腐漆(敷设于混凝土内的钢管外壁除外)。
第2.1.18条钢管间和钢管与电气设备,接线盒、灯位盒、隔离密封盒、防爆挠性连接管间的螺纹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螺纹应无滑扣,需涂导线性防锈脂或涂磷化膏、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缠麻及涂其它油脂;二、螺纹啮合应紧密且有效扣数不少于5扣(指粗牙型法管螺纹),其外部丝扣不应过长;三、Q-1级场所,螺纹连接处尚须装设锁紧螺母;四、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一般不焊跨接线。
注:防爆挠性连接管其螺纹隔爆结构部分的吻合扣数和长度。
应符合本章第2.2.8条八款的规定。
第2.l.l9条电气管路之间连接困难时不得采用倒扣,应使用防爆活接头。
第2.1.20条Q-1级、Q-2级、G-1级场所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盒,做好隔离密封:一、电气设备的进线口(无密封装置时)。
二、管路通过与任何场所共用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意一侧装设横向式密封盒;三、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四、管径为50毫米以上的管路,应在每隔15米处装设纵向式或横向式密封盒;五、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密封盒;六、本条二、三款中的密封盒距墙面或棱板、地面不应超过300毫米,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
第2.1.21条做隔离密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密封盒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二、导线在盒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盒壁之间,均应使其分开至最大距离;三、密封堵料应使用非燃性纤维材料;四、密封胶泥或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严密,否则严禁使用;粉剂密封填料与水的配比、搅拌速度应遵守产品的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五、填充密封胶泥(或与水配好的粉剂密封填料)时,应将盒内充实,填满至浇灌口的下端为止,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盒充填后的表面应光滑,并有自行排水的坡度。
第2.1.22条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一、电机的进线口;二、管路与电气设备连接困难处;三、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第2.1.23条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G-1级场所应使用隔爆型;Q-2级场所可使用防爆安全型;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防尘型;二、Q-1级、Q-2级场所使用的防爆挠性连接管,其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三、环境温度不应超过±40℃;四、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5倍。
第2.l.24条钢管配线的电气设备,其进线口处弹性密封垫上多余的线孔,应用外径稍大于其孔径的导线堵塞密封。
Ⅳ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的线路第2.l.25条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连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必须按设计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