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模式下税前扣除考虑因素
我国个人所得课税模式之比较与抉择是怎样的
我国个⼈所得课税模式之⽐较与抉择是怎样的⼀、引⾔⾃1994年《个⼈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我国个⼈所得税⼀直采取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实践证明,该种课税模式在本世纪初之前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平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改⾰开放和经济体制改⾰的进⼀步深⼊,其不⾜之处已暴露⽆疑。
本⽂拟从个⼈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较⼊⼿,对我国个⼈所得课税模式的归属进⾏了探讨,以求与各位同仁切磋。
⼆、个⼈所得课税模式⽐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将纳税⼈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种个⼈所得税征收模式。
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所得源泉论”,即认为政府课税所得应局限于每年经常发⽣具有源泉性质的所得。
此模式的优势是按源泉课征,简单明了和征收成本低等。
但其不⾜之处也是很明显的:不能体现纳税⼈的综合纳税能⼒,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税源流失量⼤。
该模式⽬前国际上很少国家采⽤,就连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祖英国也于1909年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改为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将每个⼈不同来源所得综合在⼀起形成所得总额,然后减除各种费⽤扣除额、税收扣除额和各项政策减免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税率进⾏课征。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以“净资产增加值”为理论基础,认为政府课税的所得应是⼀定期间内的资产增加额减去同⼀时期负债增加额后的余额。
该模式具有如下特点:第⼀,征税⾯⼴、税基⼤,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
第⼆,由于采取累进税率,能较好地体现纳税⼈的综合税负能⼒,实现税收公平。
第三,由于纳税⼈所得额是按纳税⼈所得总额综合计算,征收⼿续复杂,征收⼿段及征管成本要求⾼。
第四,要求纳税⼈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国际得到了⼴泛的运⽤。
德国在1871年创建个⼈所得税时即实⾏了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美国也先后经历了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化的过程。
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和区别
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和区别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获取的所得,按照一定比率纳税。
而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两个概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和区别。
一、税前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纳税金额时,个人可以在所得项目中先扣除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等。
税前扣除可以减少个人的应纳税额,从而使个人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减少。
税前扣除的主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纳税金额:税前扣除可以将个人所得应纳税额减少很多。
例如,如果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为1000元,住房公积金为2000元,子女教育费用为3000元,那么这些费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额。
2. 提高可支配收入:由于税前扣除的存在,个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会相应增加。
这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增加其消费和投资的能力。
3. 增加社会保障:税前扣除中包括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用于社会保障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通过税前扣除,个人不仅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减免,还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二、税后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税后扣除是指在个人已经获得所得之后,从实际收入中扣除一定费用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些费用通常包括基本生活费用、赡养老人费用、租房费用等。
税后扣除主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负减轻:通过税后扣除,个人的实际所得可以减少,从而减少个人所需缴纳的所得税。
这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可以减轻其税负。
2. 社会福利保障:税后扣除中包括的赡养老人费用、租房费用等都涉及到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和福利保障。
通过税后扣除,个人可以在税务上得到相应的减免,并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福利。
3. 激励个人消费和投资:税后扣除可以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提高消费和投资的能力。
个人在税后扣除后,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由支配收入,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三、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起到的作用截然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扣除时机不同:税前扣除是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的,且扣除的金额直接影响个人纳税金额;而税后扣除是在个人实际所得中进行的,扣除的金额减少个人所得后再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
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与计算方法
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与计算方法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纳税额之前,对应税款依法减去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的规定办法,而税后扣除则是在计算纳税额之后,对扣除对象的相应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的方法。
深入了解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的区别,以及它们的计算方法,对于个人和企业优化税务筹划、合理减税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前扣除的概念和作用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将某些费用或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减免。
税前扣除的目的是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特定的支出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主要包括基本减除费用、子女教育费、赡养老人支出等。
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主要包括成本费用、折旧费用、研发费用等。
通过税前扣除,个人和企业可以将一定的费用或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应交的纳税金额。
二、税后扣除的概念和作用税后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对个人或企业的特定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
税后扣除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个人和企业的税后负担,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在个人所得税中,税后扣除主要包括赡养老人、赡养子女、住房贷款利息等。
企业所得税中,税后扣除主要包括企业捐赠、环境保护投资等。
税后扣除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可以在计算纳税额时减少相应的费用或支出。
三、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在实施对象、计算时机和计算方法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 实施对象:税前扣除主要针对个人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的特定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而税后扣除则是对个人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后的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
2. 计算时机: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进行,即在计算纳税基数时扣除;税后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后进行,即在计算纳税额时进行。
3. 计算方法:税前扣除根据法定的扣除标准和具体规定,将相应的费用或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免;税后扣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符合条件的费用或支出直接从税款中减除。
四、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的计算方法1. 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费用或支出有所差异。
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常见问题
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常见问题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下面就来为大家梳理一下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一、收入计算不准确这是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
有些人可能会遗漏某些收入项目,比如兼职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收入等。
还有些人可能对一些特殊收入的计算方法不清楚,导致申报的收入金额不准确。
比如,对于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存在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两种方式,选择不同的方式可能会导致纳税金额有较大差异。
如果选错了计税方式,就可能会多交税或者少交税。
二、扣除项目申报错误个人所得税有很多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但在申报时,容易出现以下错误:1、不符合扣除条件却进行了申报。
比如,子女教育扣除要求子女处于学前教育至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如果子女已经毕业参加工作,就不能再享受此项扣除。
2、扣除金额申报错误。
例如,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每月扣除标准是 1000 元,如果申报的金额超过了这个标准,就是错误的。
3、未及时更新扣除信息。
比如,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住房贷款提前还清等情况,没有及时在申报中进行修改。
三、纳税地点错误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以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纳税地点。
有些人可能因为工作变动、异地兼职等原因,不清楚自己应该在哪里申报纳税,导致纳税地点选择错误。
四、申报时间把握不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时间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但有些人可能会忘记申报时间,或者提前申报、逾期申报。
提前申报可能会导致申报信息不准确,因为可能还有一些收入或扣除项目没有最终确定。
逾期申报则可能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
五、对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为或者照顾某些特殊群体,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前扣除什么意思
税前扣除什么意思税前扣除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提前扣除的一些费用或支出的概念。
所谓税前扣除,即在计算应纳税额之前,先将符合法定规定的一些费用或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以减少税务负担。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税前扣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 住房公积金扣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3.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费用扣除:个人缴纳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费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扣除。
4. 赡养老人支出扣除:个人为赡养自己的父母支付的费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扣除。
5. 专项附加扣除: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还可以享受其他一些专项附加扣除,如赡养老人抵扣、住房租金抵扣等。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税前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本费用扣除: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等,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2. 投资费用扣除:企业进行投资活动产生的费用,如购置设备、租赁场地等,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3. 税前净利的利润分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可以先将税前净利润中符合法定规定的一部分进行利润分配,如职工福利分摊等。
税前扣除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个人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凭证。
总之,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时,将符合法定规定的一些费用或支出提前扣除的制度,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家庭课税的考量和路径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家庭课税的考量和路径分析周啥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家庭课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关涉个税分配正义价值的实现与量能课税公平原则的贯彻。
本文延着基本原则、税制结构、费用扣除、累进计税和税务征管的路径对家庭课税模式进行审视,通过对家庭与个人课税的比较分析、对不同税制与课税单位的调适讨论,阐述家庭课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制的协调原理。
研究认为:家庭汇总征税无论是与当前的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是所得综合范围更广的所得税课税模式都更加契合,更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课税模式下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环节复杂、关系到综合税基,而应用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上升比税基更快,因此成为关键的课税步骤;在征管要求上,需通过代扣代缴与自主申报的有效衔接与税务征管现代化信息系统的完善为家庭课税提供程序保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量能课税;家庭课税;费用扣除中图分类号:DF432.2;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2-0129-08一、问题的提出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对课税单位的选择有个人和家庭①两种基本模式。
个人课税模式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对个人所得征税。
家庭课税是指对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获得的所得合并征税的课税模式。
我国自1994年实施三税合并的《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为《个税法》)以来,一直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这与《个税法》的分类税制有很大关系。
虽然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对其有争议,但税制环境和征管条件构成了对家庭课税模式的实质性限制。
2018年《个税法》修改分类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并出台与家庭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从趋势看对家庭课税的推行与改革势在必行。
客观上,两种课税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税制公平与效率考量、婚姻中性、劳动供给等,两者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
不同国家需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个税功能定位、税收征管条件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衡量决策。
个人所得税筹划实例对课税模式思考
基于个人所得税筹划实例对课税模式的思考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与每个人联系最紧密的税种,也是我国发展最迅速的税种之一,在调整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年来,税收制度几经改革,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更是频频调整,但在税收制度方面仍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实例剖析现行分类税制的弊端,进而对税种的灵魂——课税模式进行相关改革设想,并提出循序渐进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筹划实例课税模式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种类及选择依据国际上通用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三种类型。
个人所得税不同的课税模式的适用条件不同,从税收公平、纳税人及征管水平、征管成本的角度看,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具有其自身优势。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及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相比,对纳税人参与度、税务机关征管水平要求都比较低,而且对于不同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又符合税收课征的横向公平原则。
这样既满足了纳税人无痛苦的要求,又满足了税务管理的效率要求。
因此,西方国家在建立个人所得税之初,一般都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缺陷的实际体现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不利于公平税负,会影响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
例1:甲某月收入为5000元,其中工资薪金3400元、劳动报酬800元、稿酬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甲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反如果乙某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则虽然总收入与甲相同,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5000-3500)×3%=45),两者税收负担明显不同。
再如,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有29项,个人同一时间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因为二者收入项目不同,扣除费用次数也不同,导致税负不同,背离了个税的公平原则。
更为严重的是,不同收入项目的多次扣除增强了部分纳税人的偷税动机。
在分类模式税制下,部分纳税人将其一项收入分解成多项不同税目的收入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2019年起,我国实施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有的税率结构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新增了若干个税前扣除项目和税后专项附加扣除。
这一改革使得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进一步减轻,同时也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有些纳税人对扣除项目的认知不够明确,不清楚哪些费用可以享受扣除,哪些费用不行;有些纳税人由于对税法规定的不熟悉,会将不应享受扣除的费用也在申报中进行了扣除,导致税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涉税风险控制。
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提高征管水平,有效维护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项目旨在系统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以期能够:(1)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有关知识和法规,明确扣除范围和标准;(2)识别费用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和影响;(3)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和完善税收征管措施的建议和对策;(4)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基础性的指导和参考,提高纳税主体的税收合规意识,促进税收收入的合理增长。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定的调研和分析。
包括扣除范围、标准、限额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各种扣除项目的适用条件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2)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针对纳税人实际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如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哪些费用不行,扣除的限额如何设定等问题;(3)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在探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和对策,包括完善扣除政策,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引导,提高税务部门的审查能力等;(4)研究方法。
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常见问题需要解决
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常见问题需要解决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会让纳税人感到困惑和迷茫,甚至可能导致申报错误或延误。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的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收入计算不准确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准确计算收入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很多纳税人会在这方面出现问题。
比如,一些兼职收入、偶然所得可能未被纳入计算范围,或者对于一些特殊的收入项目,如股票分红、稿费等,计算方法不正确。
解决方法:纳税人应该仔细梳理自己的所有收入来源,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对于不明确如何计算的收入项目,可以查阅相关的税收法规或者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同时,保留好与收入相关的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二、扣除项目遗漏或填报错误个人所得税有一系列的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纳税人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政策或者疏忽,导致扣除项目遗漏或者填报错误。
解决方法:在申报前,纳税人要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了解自己符合哪些扣除条件。
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宣传资料或者咨询热线获取详细信息。
在填报扣除项目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期限不清楚个人所得税申报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如果错过申报期限,可能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等处罚。
然而,一些纳税人对申报期限不太清楚,导致延误申报。
解决方法:纳税人要牢记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时间节点。
通常,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申报期限为次年的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对于特殊情况,如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申报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通知、短信提醒或者在手机日历中设置提醒事项来确保按时申报。
四、税务信息变更未及时更新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如果没有及时向税务部门更新,可能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后续的税务处理。
新个税改革6项专项附加扣除重点难点问题探讨
新个税改革6项专项附加扣除重点难点问题探讨随着新个税改革的全面实施,人们的税负将会相应地减轻。
而在新个税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专项附加扣除的设立。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标准将税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直接扣除,以减少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新个税改革中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深入探讨,重点解决其中的难点问题。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首先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此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每个子女每年1000元,适用于全日制义务教育及以下、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家长。
但涉及到的一个难点问题是子女是否需要在本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报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与子女报考学校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无关,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每年3600元。
对于在职场上进行持续学习,提高职业素养的人来说,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此项附加扣除,难点问题在于,需要准确把握“持续学习”的概念。
持续学习应理解为在职员工报名参加的与本人工作直接相关的非学历或证书教育、研修班、研讨会、中外专业人士讲座等,不包括本人离岗、休假、调离、被辞退期间的学习情况。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一年一次,标准为60000元。
对于此项附加扣除,难点问题在于,如何确认是不是“大病”,同时又需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
首先,要确定的是所患疾病是否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大病”范畴;其次,需要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病历、医保报销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在列支专项附加扣除时,为避免重复扣除,要把医保报销和商业保险理赔等扣除完毕后,剩余部分再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来抵扣应税所得。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最高可达12000元,但实际金额以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为准,折算后直接扣除,不得超过12000元。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准许在收入额中扣除的支出、损失和成本。
合理的税前扣除项目可以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扣除,以及其他经国务院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合理支出、损失和成本。
合理支出是指企业在取得、实现和维护收入所发生的支出,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必要、实际、合理、合法的原则。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3. 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合理确定扣除标准,确保合法合规。
4. 注意事项。
在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合法合规,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合法合规享受扣除政策。
(2)凭证齐全,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应当保存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3)及时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当如实申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漏报或虚报。
(4)留存记录,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享受税前扣除项目的相关记录,便于税务机关的核查和审计。
总之,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对于纳税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应当合法合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提高个人和企业的纳税合规意识,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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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及完善
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陈玉清(65),女,广西北流人,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
2011年2月第1期(总第84期)济南职业学院学报J ournal of J i nan Vocati onal C olleg eFeb .2011No .1(Serial No .84)试论现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及完善陈玉清(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430)摘要:个人所得税应在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阐述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并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免征额;税收征管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4270(2011)01-0023-02个人所得税税法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情况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
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后经历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等四次修正,形成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
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2009年发布报告说,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
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见个人所得税与纳税人的关系愈显密切,如何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作用也愈发重要。
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减免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减免项目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就其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按照一定的税率逐项征税的一种税收。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并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设立了一系列的税前减免项目。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减免项目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金额,可以在计算税前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将以扣除这部分保险费后的收入作为依据,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二、纳税人赡养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有赡养人的,可以在计算税前所得额时扣除赡养支出。
所谓赡养支出,是指纳税人为赡养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而支付的实际开支,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
纳税人在享受赡养支出扣除时,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税前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这意味着纳税人在支付住房贷款利息时,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前将利息支出额度予以扣除,从而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四、继续教育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为继续教育支出而支付的学费、书费、交通费等可以在计算税前所得额时扣除。
这项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人们继续提高自己的学历和技能,促进人力资源的发展。
五、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而支付的保费,可以在计算税前所得额时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大大鼓励人们关注自身健康,提高保险覆盖率,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
六、其他税前减免项目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税前减免项目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还可以确定其他的税前减免项目。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制约因素
仁, 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 的税收环境中平等竞争 , 同发展。 共 ( )税收优 惠政 策 的制定 应 以国家宏观产 业政策 为导 二 向。通过税收优 惠政策 , 把资金引导到能提 高工业化水平的大 型、 高科技投资项 目, 及农业 、 能源 、 交通 、 环保 、 重要原材料 等 投资项 目上来。对西部实施适 当的区域性 优惠是必要的 , 随 但 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们 的治税思想应冲破 旧框 框和 旧体制的约束 。对西部 的税收优惠应 把改善投资环境 , 贯 彻 国家的产业政策作为制定 政策 的基点 。事实上 , 税收在促进 西部大开发 中的作用 , 应体现在整体税 和最小征 收费用 ) , 中 便利 原则 指税收应使
纳税人缴税方便 , 纳税时间 、 税办法 和纳税手续方面简便易 纳 行 。复杂 的税收制度使纳税人感到麻烦而减少申报 , 或过于繁 琐导致 申报错误 , 同时复杂 的税制也增加税 收征管的难度。
我 国现 行 的分 类 课 征 制过 于 复杂 。首 先 , 税 对象 包 括 工 征
所得 总额5 5 .1 104 亿元 , 已缴税 款7 08 亿元 , 9. 4 补缴税款 1.5 90亿
元, 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6 2 元 , 12 7 人均缴纳税 ̄4 73 9 3 元。
这一结果可谓喜忧参半 。喜 的是个人所得 税 自行 申报终
于迈 出了一大步 , 忧的是申报对象仍 以工薪阶层 为主 , 纳税 申
值税的转型和资源税的完善都将有利于西部经济的发展。
( ) 直 接 减 免 为 主 , 间接 优 惠 为 主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不 三 变 为
能限于降低税率 、 减免税 额 , 更多的应采用 投资抵 免 、 加速折
旧、 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 优惠方式 , 尤其 对科 技发展设置 的税 收优惠应体现间接优惠为 主原则 。这样既 可防止税收收入大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不管是在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还是在征税方式上,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对社会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情况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具体如下: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3、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浅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7篇论文范文
6.加强税收征管。首先,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
根据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应按循序渐进,由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过程,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具体界定时可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对属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等应税项目,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征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人全年应税所得,对年度内已纳税额做出调整结算,再实行综合征收。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5].
1.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1.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提供证明资料?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
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己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2.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子女教育。
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第二讲 个人所得税专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效应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的 bb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设 计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税收管辖权 属人原则:公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 辖权 属地原则: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公民税收管辖权 凡属本国公民即可确定为本国的纳税人。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 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 人。 不同的国家,公民的概念不同。但几乎所有国家 均以国籍作为确定公民的主要标准。 国籍取得的情况大体有两种: 依出生而取得国籍,确定原则有血统主义原则 、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原则; 依归化而取得国籍,即传来国籍或继有国籍
(3)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投入的净效应 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增加工作时间;最终表现为劳动 力供给的增加。 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减少工作时间;最终表现为劳动 力供给的减少。 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工作时间不变;最终表现为劳动 力供给的不变。 累进所得税要比比例所得税的替代效应更大,即累进税将 在更大程度上促使劳动者选择闲暇而代替工作。 同时,无论是收入效应还是替代效应,个人所得税都将对 劳动力的供给产生深远的影响,政府在运用个人所得税调 控经济时,要充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尽量减少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替代效应,增加收入 效应,增加劳动供给,促进经济的增长。
理论依据: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人税,计税依据应是人的总体负担能 力。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同的税率征税。 公平与效率: 体现了负担能力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是能代表个人实际支付能力的可供个人 自由支配的净所得,真正体现了个人的支付能力。 个性化的扣除体现税收横向公平的税负分配目标。 通过实施累进的税率结构所带来的税收负担的纵向变 化来调节收入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从效率角度上而言,偷逃税机会的降低、税款流失的减少 与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是此消彼长的,在两者的博弈中并 不能绝对的说明税收效率要比分类所得的课税模式低。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个⼈所得税是与每个⼈相关的税种,只要达到了个税的起征点,就要交纳个⼈所得税。
只是在交纳个税之前可以依法扣除,那么个⼈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什么?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资薪⾦税⽬的个⼈所得税税前扣除项⽬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资薪⾦所得,以每⽉收⼊额减除费⽤50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的,附加减除费⽤标准1300元。
即:(⼀)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作的外籍⼈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资、薪⾦所得的个⼈;(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员。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缴付和个⼈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也即个⼈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基本养⽼保险⾦,免予缴纳个⼈所得税。
三、津贴和补贴。
(1)独⽣⼦⼥补贴,托⼉补助费。
(2)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只允许在国家财政规定的范围内,超过部分也是要计算交纳个⼈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因公在城区、郊区⼯作,不能在⼯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企业以现⾦形式发给个⼈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保险⾦应全额计⼊领取⼈的当期⼯资、薪⾦收⼊计征个⼈所得税。
(3)通讯补助的扣除标准各地不⼀,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薪所得征个⼈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
当前的费用扣除规定粗放、简单,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公平作用的发挥。
所以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够从规范费用扣除制度出发,参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对低收入者采取“标准扣除”、“宽免”的办法,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一、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财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有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即对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由1994年的72.67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660亿元,6年净增加587.33亿元,增长808.21%,年均增长134.70%;由1994年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42%,增加到2000年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21%.个人所得税正逐渐成为我国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税种。
运转,其二是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即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转及社会成员的公平。
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税收的情况时就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所得税是以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收入来源为前提”(1)。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的报告中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别趋于合理,防止两极分化”。
这就说明,在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像其他税收一样,为国家增加收入,增强“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外,主要在于以“不同收入来源为前提”,“规范收入分配”,从而达到“调节过高收入”,“使收入差别趋于合理”的目的。
可见,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任务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二、公平,是一个主观色彩较浓厚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
历史上以前存有四种较有代表性的公平观,即平均主义、罗尔斯主义、功利主义和市场导向的公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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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种类
特殊费用扣除
特殊费用扣除主要是对纳税人的生活中某些特殊的费用支出,或者是某些为取得应 税所得而付出的“非业务费用”进行的扣除,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支出、老年人和残
疾人的照料费、教育费用支出等等。其目的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某些
特定情况下支出需要,或者是体现某一特定的社会目的所进行的一种鼓励性支出。
生计费用扣除
生计费用扣除主要是为了补偿纳税人为维持自身及家庭基本生活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因此又被称为“个人宽免”。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通常被认为是固定的,水平的变动而改变,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有
所变化。生计费用扣除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纳税人进行再生产的需求,并满足纳税人个 体及其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
种类:成本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 特殊费用扣除 方法: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定额定率结合 标准:客观标准、预定标准
扣除 种类
成本费用扣除
成本费用扣除,是对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成本或费用支出的一 种补偿,一般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扣除其生产经 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与费用。此项种除的目的是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纯收入课税的特 征,实现纳税人的简单再生产。
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计征税收。 优点 混合课征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
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稽征方便,又有利于减少偷漏税。 缺点 混合课征模式的缺点是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严格 意义上的混合所得税制。
目录 contents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种类、 方法及标准
得项目实行定率扣除;另一种是按照应税所得金额进行划分,规定某项所得,在规
定数额之内的实行定额扣除,超过规定数额时该所得项目实行定率扣除。
扣除 标准
客观标准
客观标准,也就是实际发生额标准,费用扣除的依据是实际发生额。阶段我国对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就是采用的客观标准,对于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可据实扣除。这这种扣除标准的优点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与 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一定程度的保证了费用扣除的真实性;缺点是,在实 践中需要纳税人提供详实的书面证据作为扣除依据,因而对费用的审核和计算提出 了较高的要求,不便于税收征管。
分类课征模式
定义
分类课征模式是将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
规定适用的扣除费用与税率。 优点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进行源泉征税,能够合理控制税源;征收
简便,征收成本低;能有效保证财政收入。 缺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收入类型出现后,基于税收法定原则,
无法征税;由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能力与家庭负担,不利于
个人所得税
综合课征模式下的税前扣除因素
目录 contents
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课征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种类、方法及标准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考虑因素
目录 contents
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课征模式
分类课征模式
综合课征模式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课征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课征模式
生偷税、避税等问题,要求税务部门有健全的征收管理制度,纳 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纳税人容易进行税收规避。
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课征模式
混合课征模式
定义 混合课征模式,即对各种所得采用源泉征税,到纳税年度终了时
再将各类所得汇总,统一计税;实际工作中,泛化成将收入根据 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对
扣除 方法
变动,体现出合理负担的原则。然而,对于收入来源不同但金额相同的应税收入,采
用定率扣除方式,就会间接造成所得的来源不同但是所得金额相同的纳税人税负的不 同,既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
扣除 方法
定额定率相结合
定额定率结合的费用扣除方式,在其实践过程中逐步演变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 所得种类的不同进行划分,依法对某些所得项目实行定额扣除,而对剩余部分的所
调节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课征模式
综合课征模式
定义 综合课征模式是将个人来源不同的所得总额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
额,之后得到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所 得税。 优点 综合课征模式的优点是税基宽,除税法规定免税项目外,其他各
种收入都在纳税范围内,能够反映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公平税负。 缺点 综合课征模式的缺点是课征手续比较繁杂,征收成本高,容易产
行方便;缺点是会造成费用扣除额度与实际费巧发生额度的偏离,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费用扣除的真实性。
目录 contents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计算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美国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
US Personal Income Tax
1861年开征, 1872年被废止, 同年恢复开征并通过修正宪法形 成个人所得税法。美国现行个人 所得税法从 1913 年开始颁布执 行,经过几十年的不断修改,课 税单位多次变化。
综合课征制度,超额累进税率。 纵向上实现了所得多则纳税多, 横向上避免了因为收入结构不同 而带来的税收不公问题。 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效并且最大 限度关注公平原则的个人所得税 制度。 根 据美国税 务局公布 的 2011 年数据,美国收入最高的 1% 人群贡献了全美 40% 的个人 所得税,前10%的高收入阶层贡 献了71%,而收入低于平均水平 (4 万美元 ) 的 50% 人群,只缴纳 了全美个人所得税总额的5%。
扣除 方法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要求对每一位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都采取一个相同的扣除额,即不管納 税人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是商还是低,都按照税法已经确定的某个费用扣除额度进 行扣除。这种做法在实际操作中简单易行,在一定程度不利于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 的调节作用,也不利于筹集财政收入。
定率扣除
定率扣除是指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个固定的比例,将所得的数值作为费用扣 除额度进行扣除。这种方法可使费用扣除额度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动而做出相应的
预定标准
预定标准,就是预先规定费用扣除的额度,不管实际是否发生,也不管实际发生额 是否超过预定标准,统一按照预定标准进行扣除。目前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收入中实施定额扣除的部分,采用的扣除标
扣除 标准
准都是预定标准。这种扣除标准的优点是相对于客观标准,预定标准计算简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