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维修或拆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为建设单位,其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计划和规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体分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程,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用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各种施工工地,特别是高处作业、井下作业、拆除爆破作业等高危作业或特殊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装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安置专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二群防群治制度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2.企业自身检查3.定期检查4.不定期检查(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追究的对象(1建设单位(2设计单位(3施工单位(4监理单位2.处理方式(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七法律责任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2.其它(1情况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属的各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收集整理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发布安全事故警示和预防措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明确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施工结束后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查自纠,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队伍的组成和任务分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一级建造师中的法律法规要点
一级建造师中的法律法规要点一级建造师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级建造师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要点,帮助建造师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并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
一级建造师应熟悉该法律,了解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制度,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工程建设中,招标投标是常见的程序,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一级建造师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招标程序、投标资格、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过程和投诉处理等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建筑市场的基本法规,对建筑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格、建筑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级建造师需要了解该法规,掌握建筑市场的组织管理和从业要求,推动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维护建筑从业人员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时休息、劳动保护等内容。
一级建造师承担着管理建筑工地和指导施工的责任,需要合理安排工人劳动时间,确保工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质量管理条例》是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等过程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级建造师应当了解该法规,督促工程各方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建筑质量达到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备安全法》建筑设备的安全性对工程建设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备安全法》对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保养和报废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一级建造师需了解该法规,确保工程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一级建造师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一级建造师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一级建造师及其所属团队。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提高一级建造师的安全意识,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应组织并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一级建造师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一级建造师应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入场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施工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参加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整改第十一条一级建造师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3)施工现场的用电、消防、防雷、防触电等安全措施是否到位;(4)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5)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环境是否安全。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及时上报。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一级建造师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一级建造师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结束后,一级建造师应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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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知识:一级建筑师工程建设强迫性条则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工程类精选文档]本文内容极具参照价值,如假定实用,请打赏支持,感谢!工程建设强迫性条则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示或许示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的;2〕明示或许示意设计单位或许施工单位违犯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勘探、设计单位法律责任勘探、设计单位违犯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进行勘探、设计的,责令更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休业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补偿责任。
〔3〕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犯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责令更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切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维修,并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休业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或许取消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违犯强迫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依据合格署名的,责令更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许取消资质证书;有违纪所得的,予以充公;造成损失的,担当连带补偿责任。
5〕主管部门法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责、滥用职权、徇私作弊的,赐予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6〕处罚规定1〕违犯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许工程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2〕相关责令休业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和取消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余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许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决定。
结语:借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
一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所有岗位、所有员工。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责任内容(1)公司法定代表人1)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1)组织制定本部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3)各岗位员工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5)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2.各部门、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项目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4.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素质。
一建法规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前言建设工程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都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一建法规中的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基本种类建设工程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包括: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的基本种类建设工程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
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分的种类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建设工程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的基本种类建设工程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针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另一类是针对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五、结论总之,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条例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列举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如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审查或者根本不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就颁发了资质证书,就是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本条规定的时作为的行为,实际上应当是一种不作为,即在发证的时候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这一行为同样应当反映了行政机关的一种不作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违法。
如前所述,监督管理不仅仅是权力,更是义务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事后的监督,不能“一审了事”,对于出现的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条例规定了检举和控告等制度,这些都是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途径,对于这些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查处,同样是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这是一条兜底性的规定。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是很多的,需要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事项也很多,作为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职责,任何形式的玩忽职守都是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等措施,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条例,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2.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并纳入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4.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
5.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生产投入应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等需要;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建筑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伴随而来的是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频发,不仅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计划)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分配等内容,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八条(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应急演练)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管不力处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因监管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级建造师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应急管理
一级建造师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应急管理一级建造师作为建筑施工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应急管理职责。
在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一级建造师需要具备安全意识、主动参与安全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和应急响应能力。
本文将详细探讨一级建造师在安全生产责任与应急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及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安全生产责任1.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级建造师作为建筑施工领域的管理者,承担着主要的安全生产责任。
他们应在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运行。
2.项目安全管理:一级建造师在建筑项目的安全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他们应参与并组织编制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和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3.施工现场安全:一级建造师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负责。
他们需要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隐患和问题,加强对劳动保护和作业工艺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4.施工过程监督:一级建造师需进行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他们要关注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的平衡。
5.安全教育培训:一级建造师要组织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他们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应急管理1.应急预案制定:一级建造师需参与编制和制定项目的应急预案。
他们要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协调各方资源要素,制定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2.应急演练与培训:一级建造师需组织并参与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项目团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通过模拟真实情况,演练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3.事故处理与调查:一级建造师作为项目的管理者,需参与事故处理与调查工作。
一级建造师安全法规全解
一级建造师安全法规全解一级建造师是建筑行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资质要求高,责任重大。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因此,一级建造师必须熟知相关的安全法规,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人和工程的安全。
本文将全面解析一级建造师需要了解的安全法规,帮助一级建造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一级建造师必须熟知的基本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施工前的安全评估、现场管理要求、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一级建造师要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全面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是一级建造师需要了解的另一项重要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检查等内容。
一级建造师要切实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是施工现场常见的设备之一,也是一级建造师需要重点关注的安全问题之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和检查等内容。
一级建造师在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建筑防火规范》建筑防火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一级建造师需要特别重视的安全问题之一。
《建筑防火规范》规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内容。
一级建造师要做好建筑防火工作,必须全面了解《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施工单位的重要资质之一,也是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之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之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之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种类(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二、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种类(二)行政处罚程序三、刑事责任(一)犯罪构成(二)刑罚种类(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种类1.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2.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1)恢复受害人的权利(2)补偿权利人的损失3.种类(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4.两者区别(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相对权(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5.侵权行为(1)一般侵权行为(2)特殊侵权行为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特殊侵权行为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③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应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的三种情况1)因不当得利所获得的财产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3)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仅适合于违约责任)(1)种类物:修理、重作、更换(2)特定物:修理、重作7.赔偿损失(1)违约责任: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侵权责任: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8.支付违约金(仅适合于违约责任)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二、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种类1.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2.行政处罚(7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6)行政拘留(7)其它行政处罚3.行政处分(6种)(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二)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规则(1)查明事实(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之法律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2.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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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法
律责任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考试重点)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l)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
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
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l)项、第3)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
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
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施
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5)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6)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