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doc 11页)
施工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
第三条本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保障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责任。
第四条所有施工工程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要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好安全管理的监督责任,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施工工程的各个相关部门和岗位也要承担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第八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明确的安全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设立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保障安全逃生。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并建立安全档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监督检查的实效性,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确保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奖惩机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激发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三篇)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业主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落实保护环境质量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质量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总体方案,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制度,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三、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负责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
四、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条件。
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现场围挡并保持完好;按国家规定办理占道、停水、停电、爆破、阻断交通、夜间延时作业等手续。
五、组织设计文件交底。
对涉及施工安全和环境破坏不利因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质量破坏提出指导意见;提供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督导施工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六、科学组织、指挥、协调直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
督导施工单位使用、租赁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和安全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七、审核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督导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督导监理单位完善项目作业呈报、审核程序,支持监理单位提出的隐患整改和暂停施工要求。
九、审核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督导施工单位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体系和制度,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零目标事故控制。
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而必要的工作,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承担建设任务的主体,不仅应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三篇)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安全方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1. 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2. 职责分工的原则建设单位是项目的业主和总负责单位,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承担工程设计、招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管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的规定,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则是具体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负责工程施工、施工现场管理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组织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施工单位则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任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4. 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原则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有安全责任,其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职责分工的原则、组织管理的原则以及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原则。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主体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直接责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相关各方。
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一般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单位等。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是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业主的安全责任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所有权人,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业主应对工程安全负主要责任,其安全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编制和落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方案:业主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总体方案,并落实到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
2.组织编制和落实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业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执行。
3.组织编制和落实工程施工中的应急预案:业主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理。
5.落实安全投入:业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安排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投入,保障工程安全的资金和物质保障。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其安全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在设计阶段合理考虑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设计过程中合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2.在设计文件中载明工程项目的安全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设计要求,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
3.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单位的安全审查:设计单位应协助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审查,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达到建设工程的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施工职责(5篇)
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施工职责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
3.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
负责组建由各施工承包单位领导参加的安全施工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4.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单位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6.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7.负责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
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
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负责按照电力工业部电建[____]____号文《____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____》的规定,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合理分配到各电建施工单位,但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请主管上级(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0.负责组织有各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11.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____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奖励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进单位。
13.负责做好自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
确保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达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责任。
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责任及义务(全面)
备案审查1、对建设项目合法性审查(投资的有关各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质量监督,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如实填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
2、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时是否提供了以下资料:(1)项目合法性审查(发改委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2)开工许可(施工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项目发包程序及对承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的资质审查(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资质证明材料)。
(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9)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专篇。
一、化工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建设方质量行为的监督:1、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要求签发设计修改变更通知或工程联络单。
2、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附属设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3、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4、有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5、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6、是否参加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
7、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完中间交接工作。
8、在工程按照施工图技术文件和合同的内容及要求完成后应由建设方主持或委托监理主持进行“三查四定”。
9、“三查四定”结束后,在完成单机试车后作为接收方应按照“化工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HGJ231-91的对应条款要求办理中间交接。
10、在中间交接完成后应按照“化工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HGJ231-91的第4章的4.0.2款的要求编写试车总体方案并按规履行自己的职责。
11、在投料试车前作为化工企业应办理完成消防验收的各项手续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还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告知手续,取得准许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该项目。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建设项目概算中包含的建设单位为安全工作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总承包商应自行完成建设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
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安全操作培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保护施工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安全责任制度。
二、安全管理机构1. 项目部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
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部负责人担任主任,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组成,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3.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下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
三、安全责任制度1. 项目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最高安全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施工单位总监负责人是施工单位的最高安全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教育1. 项目部将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操作规程等。
3. 新进员工应接受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五、安全检查1. 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安全记录。
2.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现场安全状况、设备安全情况、员工安全操作情况等。
3. 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再继续施工。
六、事故处理1. 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施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并迅速报告项目部和相关部门。
2. 项目部应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事故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七、奖惩制度1.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个人应给予相应处罚。
住建部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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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四、法律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a.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明确标识。
3.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方案,应责令改正。
5.建设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生产措施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5.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c.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2.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国内外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借鉴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a.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
b.参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d.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程序;
e.事故信息报告和公布程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加强对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二、责任主体1. 项目部项目部为基建工程的管理和执行部门,负责组织施工、监督安全生产,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分工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基建工程的承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促使项目部和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4. 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并做好事故调查和报告。
5. 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是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戴必要的劳保用品,参加安全培训,做好个人防护,遵守工地规章制度,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6.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应当考虑安全因素,制定可行的安全设计方案,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保证工程的安全性。
7. 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是对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有序进行。
三、责任内容1. 项目部(1)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方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定期检查评估。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建立安全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5)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2. 施工单位(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4篇)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责任落实: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相关的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且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建立档案,保障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3. 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识别和防范、应急预案,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安全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整改。
并且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体生产环境的安全。
5. 事故应急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预案编制、演练和评估,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应急处理,减少事故损失。
以上仅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一部分,具体还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工作环境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执行。
另外,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与监理单位、业主方等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2)近年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复杂性的增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施工单位担负着重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本文将从施工单位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工作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为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力量,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监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职责一、监督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 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
2 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3 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
4 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
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
5 办理施工工程中的中止、恢复、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6 办理竣工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评定。
7 整理归档竣工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筑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4 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应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5 应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并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包、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6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三篇)
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对安全的责任十分重大。
施工单位是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责任方,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的施工工作,其安全责任涉及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职工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等方方面面。
以下是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责任的详细介绍。
第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工程的性质,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施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操作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布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方案等。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施工单位还应组织施工前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过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确保职工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施工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施工单位还需配备合适的防护设备和器材,并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设备。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定期对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施工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组织机构。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施工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和协调,共同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安全档案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进行记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安全管理原则1.3 法律责任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1 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4.2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4.3 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5.1 安全技术规范5.2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5.3 高处作业与临边防护第六章:特种作业与危险作业管理6.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6.2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6.3 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7.1 安全教育的内容与要求7.2 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7.3 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8.1 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8.2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8.3 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九章:监督管理9.1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9.2 安全监督检查9.3 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2 事故责任的追究10.3 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实施日期11.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施工单位(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1.2 安全管理原则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安全。
1.3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4篇)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牵头主体,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着特殊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保障工程的安全、高质量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份____字的文档。
一、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单位负责人,他们代表建设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力。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包括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投运等各个阶段。
2. 对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人员、设备、材料、场地等资源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3. 对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负有责任。
4. 对自身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负有责任。
三、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
2. 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和环保技术人员队伍。
3. 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类检查、评估和审批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 加强与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6.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如果建设单位未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2. 对于严重失职、渎职或者故意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2. 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3. 安全责任: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工人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4. 过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安全评估、安全监督、安全检查等,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5. 终身责任: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不能因为工程建设完工而免除安全责任,必须对工程建设的安全问题负终身责任,包括设立安全管护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通过建立和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有效提高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
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责任主体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也可以提升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履职能力,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一、责任主体的定义建设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指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不同责任和义务的各方。
普通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1. 负责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2. 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工作,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和设计单位。
3. 提供项目资金,并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4. 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技术支持。
5. 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6. 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7. 保护工程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三、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 负责组织和管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施工、供应材料、协调各分包商等。
2. 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质量和进度。
3. 负责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
4.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5. 负责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要求完成工作。
6. 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四、分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 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施工任务。
2. 负责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和设备。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5. 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和验收。
6. 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配合处理。
7.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升施工队伍的能力。
五、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根据业主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
2. 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确保施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和验收。
4. 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和问题。
5.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升设计人员的能力。
六、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范文(二篇)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范文在建设工程中,有着多方参与的复杂情况,每个参与方都有着自己的责任。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安全责任。
下面是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的范文,详细阐述了各方在不同环节中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发起者,应当承担起对工程安全负有的责任。
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阶段就对工程安全进行全面的考虑,以确保整个工程的安全性。
其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确保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以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第三,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措施和要求,以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第四,建设单位还应当组织和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以增强工程的安全保障能力。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的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设计单位还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施工条件和特点,提出相应的施工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以保证施工的安全性。
设计单位还应当对设计图纸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设计中存在的漏洞和安全隐患。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承担着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它是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力量。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查验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并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监理单位还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性。
同时,监理单位还应当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施工条件,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中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主体,它的安全责任尤为重要。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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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doc 11页)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1.参建各单位安全责任1.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性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任、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结构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结构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职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定租任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交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1.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对所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自己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解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风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备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的毗邻建筑物、结构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出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任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及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祖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查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着其它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相当置于或着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