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贸工财字〔200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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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贸工技字[2009]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1.13【实施日期】2009.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技字〔2009〕10号)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市贸工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一月十三日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年度起的两年。

每个产品只可被认定一次。

拥有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资助,具体的财政资助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四条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产品所采用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三)申报企业应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在深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和与前一年相比均增长10%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发文字号】深国税告[2006]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3.09【实施日期】2006.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国税告〔2006〕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申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范围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方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均应该自行计算和调整2005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自行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提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前往我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时限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

四、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一式三份)、关联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数据盘;(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统计【发布部门】深圳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04.12.08【实施日期】2004.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及驻深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对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要求,以及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04〕28号)精神和深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市统计局对国家、广东省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市统计局成立了由邓平局长任组长,孔爱玲、李必祥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队、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2004年年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年报协调办公室在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各区统计局要相应成立由局领导牵头,分管局长分工负责,与经济普查办公室相互协调的年报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年报与经济普查的协调工作,及时协商好相互之间遇到的问题。

二、各区统计局要切实抓好经济普查数据的评估工作。

2004年统计年报中,列入经济普查的专业统计年报(见附件1),以及科技、能源等以法人企业为调查对象的专业统计年报,要用经济普查表式代替。

年报必须严格执行经济普查的各项统计制度方法、分类标准;要采用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程序组织年报数据处理工作,并以经济普查所确定的原则、标准修正2005年的定期报表。

各区统计局要加强对经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经济普查数据质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9.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8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
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6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的请示》(钢协〔2005〕145号)。

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下达的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予以再次调整(见附件),请你们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数量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附件
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
单位:万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深府办[2004]207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深府办[2004]207号)《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驻海外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机构。

具体机构名称为“深圳市驻××国(地区)经济贸易代表处”。

前款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

第三条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为我市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四条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在市贸工局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作为全市驻外经贸促进机构,积极向所在地区企业、商会和有关机构宣传我市投资环境、投资机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二)联系所在地区重点企业、投资商,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资本输出机构、中介机构、商会及知名跨国公司建立广泛密切的合作关系,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相关服务;(三)负责合法收集所在地区经贸、商务信息,为我市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四)组织所在地区企业、商会来我市进行实地考察、项目洽谈等商务活动,并为来我市开展经贸活动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合作;(五)承办或者协助承办我市在所驻国及周边地区开展的经贸促进活动,包括策划、宣传、客户发动、项目跟踪落实等工作;(六)完成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深国税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153号)各区局,各基层分局:现将《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自2009年9月1日起有关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以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纳税人凡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可享受货物和劳务税免征、减征、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工业企业进项单独核算划分的(以下简称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出口免抵退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不在本范围内)。

第三条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报批类是指由税务机关审批的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是指必须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才能享受的货物和劳务税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生效之日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104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104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1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梳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11件规范性文件。

具体如下:1.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83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9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76号)4.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深经贸通〔2004〕29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2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深贸工市字〔2007〕211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深贸工市字〔2007〕286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农通〔2008〕17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的通知(深农规〔2009〕1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09-2010)》的通知(深贸工规字〔2009〕103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农规〔2010〕1号)本决定自2013年9月29日起生效。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服务字[2012]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海关【发布日期】2012.09.04【实施日期】2012.10.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海关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务字〔2012〕22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优化调整,提升服务外包产业规模、层次、能级和效力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2〕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海关二○一二年九月四日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2〕4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成立、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并符合《若干规定》相关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单位、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领域是指与我市四大支柱产业方向一致、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软件研发与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云计算服务外包、电信运营服务外包、供应链管理与采购外包、金融服务外包、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外包、创意及动漫设计外包等相对高端的服务外包产业。

广东省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05年省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05年省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05年省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756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05年省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756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2005年省财政预算挖潜改造资金将安排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对全省以及全行业有重要服务作用的监测、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

为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于今年四月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关于申报2005年省财政预算挖潜改造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粤经贸技术〔2005〕240号),要求各市各有关单位以十大“双优”工程为重点,申报对全省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以及符合《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2004年修订版)的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类项目。

在各市各单位按要求报来的项目中,已有一批符合要求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省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选项工作,请还没有上报项目的单位抓紧做好项目上报工作,项目必须符合粤经贸技术〔2005〕240号文的申报范围,同时属于服务全省以及全行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

现将项目申报主要要求重申如下:一、具体申报原则和范围原则是:公共服务、集中资源、发挥效益、避免浪费。

范围是:1、以十大“双优”工程为重点,符合《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2004年修订版),对全省重点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

2、必须是面向全省、全行业性的服务平台项目。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11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为配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名牌战略实施及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扶持,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名牌战略实施及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扶持,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以及对扶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址在深圳市;(二)属信息化应用企业;(三)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龙头企业;(四)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第四条申报的重点项目应当属于以下内容之一:(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究开发与设计水平,实现创新过程智能化;(二)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三)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四)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机制网络化;(五)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六)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流程改造。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联合给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发放“办事优先证”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联合给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发放“办事优先证”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联合给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发放“办事优先证”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深经贸[2002]57号•【施行日期】200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9日深经贸[2002]5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联合给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发放“办事优先证”的通知(2000年1月12日深经通[2000]2号)各有关企业:深圳工业百强企业(以下简称工业百强)是我市销售收入排在前列的100家工业企业,是我市工业经济的主力军,是带动下游和配套企业的龙头。

支持工业百强的发展,对于保证我市工业经济的稳步增长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便捷服务蓝色通道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便捷服务蓝色通道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便捷服务蓝色通道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深府办[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便捷服务蓝色通道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深府办[2005]179号)《深圳市中小企业便捷服务“蓝色通道”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小企业便捷服务蓝色通道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创新政府服务手段,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实施深圳市中小企业便捷服务“蓝色通道”工程(以下简称“蓝色通道”工程)。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原则“蓝色通道”工程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引导和整合资源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中小企业构建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企业信息化应用便捷通道。

政府主要做好规划、协调、推动和服务等工作,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负责。

二、服务目标总体目标:根据中小企业服务需求,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提升政务效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006年建成中小企业政务服务平台,集成政策信息,提供服务指引,实现政府资源与企业的直接沟通,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全市20%中小企业进入“蓝色通道”,享受便捷服务。

2007年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融资担保、咨询服务、技术创新、培训交流、创业辅导和产业协作等服务功能,进入“蓝色通道”中小企业达到50%。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深贸工法字[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贸工法字〔2008〕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以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名义清理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的21个规范性文件以及2001年以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名义(注1)发布的2个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将《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二○○八年二月十八日注1 2003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关职能,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

原市经济贸易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经济贸易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均改为贸工部门或贸工局。

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深经发〔1998〕52号1998年7月9日)各区贸工部门、各有关企业: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出口,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

我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众多,料、件的需求量大,这些料、件如能部分使用国产料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增加出口值,降低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深贸工技字[2004]87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0日深贸工技字[2004]87号)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或者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备案内容及程序第五条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二)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有关企业可以到市主管部门网站(http://)下载上述表格或进行网上申报。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改[2006]2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07
【实施日期】200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自我
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技改〔2006〕23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单位2005年度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评〔2005〕73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我委将对2005年度省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该批项目的自我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的项目范围
本次评估的项目范围是指2005年列入省财政资金补助或贴息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省
中小企业局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含招标项目专项、技术中心承担结构调整项目)和省经贸委系统科技三项费用。

需进行绩效评价的具体项目名单详见附表(3、4、5)。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修订)【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贸工计字[2004]6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实施日期】20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贸工计字[2004]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对该项资金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申请开拓资金的资格(一)申请开拓资金的企业资格1、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有、集体、民营等企业)。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企业。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的企业。

(二)申请开拓资金的团体项目组织单位资格1、在深圳市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的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3、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条件;4、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17•【字号】深国税告[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国税告〔2006〕2号2006年2月17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范围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方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效率,我局决定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时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的网上申报。

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三、汇算清缴时限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起止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4月30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深贸工资字[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年6月20日深贸工资字[2006]57号)《关于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部分“申请材料”的修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01号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五、申请材料(一)合营企业第4项修改为: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增加第10项: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

(二)合作企业第4项修改为: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增加第10项: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工局深圳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工局深圳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工局深圳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工局深圳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深府办[2005]10号)市贸工局《深圳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方案(深圳市贸工局)为保障我市成品油(汽油、柴油和燃料油,下同)供应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的监测,协调各相关部门和主营企业的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应急组织(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成品油市场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的预警和应急工作。

工作小组由市贸工局、工商(物价)局、中石化深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深圳销售分公司、深圳市中油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深圳招商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空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组成,王敏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秦群力(市贸工局)、马裕滨(市工商物价局)任副组长。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1.市贸工局负责全市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及时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协调市场供应。

2.市工商(物价)局会同贸工局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囤积居奇、销售假冒伪劣成品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3.各成品油公司负责对各自成品油供求、价格和库存情况进行监测,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市贸工局、工商(物价)局报告,并按照工作小组统一部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二、成品油供应异常状态的启动和解除(一)供求紧张状态1.各成品油公司成品油中的一种合理商业性库存下降到正常水平的40%以下(含40%)。

关于下达2004年度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知

关于下达2004年度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下达2004年度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知【标 签】享受财政补助通知【颁布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文 号】深贸工技字﹝2005﹞83号【发文日期】2005-08-05【实施时间】2005-08-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有关单位: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产品更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市贸工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今年我市企业申报享受新产品财政补助项目进行了联合审查,并聘请专家进行了论证比较,决定将康佳BT4390W型背投影彩色电视机等32个新产品列人2004年度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项目名单(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人2004年度重点新产品财政补助项目享受期为:省市级新产品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国家级新产品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列人项目名单的新产品所属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在享受补助期内,其所得税必须单独核算,新增所得税纳税情况由地税局核实,新增增值税纳税情况由国税局核实。

企业新产品新增纳税部分、科研开发投入以及技术成果产业化状况等将作为享受财政补助的依据(审核程序见附件2)。

三、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应设置专户管理,按规定将优惠资金专项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项目中,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请按本通知及附件2要求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核实新产品纳税情况的手续.经税务部门核实后,于2005年lo月30日前提供给市财政局企业处核准,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额度将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该专项可支配资金额度统筹安排。

另,在2003年由5局联合下达《关于下达2002年度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54号)中,深圳市雷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刚石膜钻石手机视窗产品当时属省市级新产品,后于2004年取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根据《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经5局审核,同意该产品延长一年(即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l2月31日)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补助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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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贸工财字…2005‟42号
关于报送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额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规函[2005]54号)精神,2005年国家下达给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额度为5930万元。

为做好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的计划申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度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贸工财字[2005]41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开拓资金使用条件的深圳企业,不分企业性质,均可申请使用开拓资金。

二、我市2005年度开拓资金的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工作从2005年7月1日上午9:00开始,2005年7月20日下午18:00截止,逾期将不再受理企业申报。

三、申请企业及团体须通过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或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网()进入“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请各有关企业认真阅读该申报系统的使用说明,先进行注册,再登录按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报2005年度开拓资金的项目资金计划,网上提交申报后不需要再提交纸质报告。

四、企业申报的项目资金计划实施时间必须是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非本年度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计划。

五、各有关企业在申报2005年度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时,应指定专人认真如实编报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从2004年起,每个中小企业终身取得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项目组织单位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六、为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做好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工作,2005年度在境外展览会项目中优先安排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地区的展览,对于欧美等地部分热点展览会将不予以支持。

不支持的热点展览会名单请查询《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根据商务部《关于增补中小企业认证机构名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字[2001]403号)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在申请各类认证项目时,对于认证机构的选择可通过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查询确定。

八、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咨询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3号窗,联系电话82107126。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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