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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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义务教育均衡县评估标准

义务教育均衡县评估标准

义务教育均衡县评估标准
义务教育均衡县评估标准是对各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依据和指导,是推动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各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从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建立评估标准。

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是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

评估标准应包括教育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和配置公平性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各地区学校、教师、教材、教育设施等资源的均衡配置。

其次,评估标准还应涉及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方面的指标。

教育质量是衡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标志,评估标准应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学质量、师资队伍素质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各地区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均衡发展。

此外,评估标准还应考虑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的均等性。

评估标准应包括学生的入学率、留学率、辍学率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各地区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

最后,评估标准还应考虑教育管理和政策支持方面的指标。

评估标准应包括教育管理的科学性、政策支持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各地区教育管理和政策支持的均衡发展。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均衡县评估标准应包括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教育管理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各地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这些评估标准,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全体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最新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资料

最新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资料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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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国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

第二条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县(市、区),旨在评估各地县(市、区)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情况。

第三条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和教育管理四个方面。

第二章教育资源配置第四条教育资源配置要合理,包括师资、教育设施、教育经费和教育用品等。

第五条师资配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包括教师数量、师资素质和师生比例等。

第六条教育设施要满足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地和宿舍等。

第七条教育经费要保障合理,包括教育经费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教育用品要充足,包括教学教材、实验器材、辅助教具和计算机设备等。

第三章教育质量保障第九条教育质量保障要全面,包括学生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条学生学业水平要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包括学科成绩、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等。

第十一条学生身心健康要得到有效保障,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等。

第十二条学生综合素质要全面提升,包括艺术教育、体育教育和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教育公平第十三条教育公平要体现在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机会均衡上。

第十四条教育机会要均等,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等。

第十五条教育机会要均衡,包括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学校差距等。

第五章教育管理第十六条教育管理要规范和有效,包括教育规划、课程设置和考核评价等。

第十七条教育规划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包括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改革规划等。

第十八条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包括学科设置、选修课程和综合实践等。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要科学公正,包括学业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等。

第六章附件本评估标准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至附件5.附件 1:教育资源配置评估表附件 2:教育质量保障评估表附件 3:教育公平评估表附件 4:教育管理评估表附件 5:其他相关附件附件 6: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正文]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校基本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素质发展、家校合作、教育资源配置、教育管理等。

一、学校基本建设1.1 校舍面积及设施:校舍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各项设施齐全,且保持完好。

1.2 环境卫生:学校周边环境整洁,校园内卫生管理良好。

1.3 安全设施:学校配备完备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1.4 学校功能完善:学校设有图书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功能室,并正常使用。

1.5 校园美化及文化活动:校园环境美化工作有效开展,并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

二、教师队伍建设2.1 教师配备及师资力量:学校教师编制齐全,具备相应专业及教学能力。

2.2 教师队伍稳定性:教师流动率低,有稳定的教师队伍。

2.3 师德师风:教师具备高尚的师德,严守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2.4 培训与发展:学校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教育教学质量3.1 教学质量评估:学校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监控教学质量。

3.2 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计划按时执行,并能满足学生需求。

3.3 教学方法及手段:学校教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3.4 课程设置:学校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符合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

四、学生素质发展4.1 学习态度及习惯:学生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习惯,积极主动学习。

4.2 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全面了解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4.3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4.4 兴趣特长培养: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特长,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

五、家校合作5.1 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5.2 家校沟通渠道:学校与家长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家校沟通渠道。

5.3 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活动:学校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各类活动。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细则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细则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细则在当前教育体制下,义务教育是国家推进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石。

为了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教育部制定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细则》,以督促各地教育部门落实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

一、教育资源投入评估教育资源是支撑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

评估各地在教育资源投入上的公平性和充分性,包括师资、教材、教学设施等方面的投入情况,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

二、师资队伍评估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评估各地的师资队伍情况,包括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

通过评估,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教育教学质量是教育事业的根本。

评估各地的教育教学质量,包括学生成绩、学校教学实力、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评估,发现问题、改进措施,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四、教育资源配置评估教育资源配置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

评估各地的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包括学校布局、资源分配、学生数量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评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学生素质培养评估学生素质培养是教育的终极目标。

评估各地学生的综合素质情况,包括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培养情况。

通过评估,加强学生素质培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促进全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和全面发展。

教育部将继续完善评估细则,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地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部2017年4月19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二章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人以上;5.3人以上;1(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人以上;达到0.9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元以上;25002000元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间以上。

2.4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解析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解析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修订)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年月日申报:初评()复评()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2014年4月说明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相关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

二、本《方案》既是县(市、区)申请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书,也是撰写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均衡自评报告的依据。

三、本《方案》包括四部分:(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三)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四)检查学校工作表。

四、本《方案》在申报时所附各表所有数据,应统一采用省教育信息平台上一年数据进行填写。

(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广东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市、区)报送时间:年月日报送单位:(盖章)省级督导部门:(盖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表I: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注:1、小学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2、一贯制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3、初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4、完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以附件表格为准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表Ⅴ:义务教育经费情况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表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措施和成效自评报告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略)(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1.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人以上、人以上;(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人以上;(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间以上、间以上。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教育部印发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教育部印发

近日教育部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围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两大战略主题,国务院于2012年、2016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督导评估认定,以乡村教育为重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确立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这项工作目前还在进行当中,并将仍是“十三五”期间的重要工作及中心任务,目前尚有25个省级单位未全面完成基本均衡发展任务。

同时在已经达标的县中,有相当一部分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巩固提高的压力仍然较大。

2016年全国有1.4亿余名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但义务教育巩固率仅为93.4%。

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1824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认定,今年,还将有500个左右的县(市、区)接受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届时合计总数将达到2300个左右,占全国总数近80%。

巩固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实现优质均衡发展,已经成为这些地区义务教育新的紧迫任务。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出台出台优质均衡督导评估的《办法》,一是要为先期通过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县提出更高的目标,推动工作再上台阶,二是要让各地明确认识,基本均衡发展不是最终目标,不论是基础较好的地方,还是基础较差的地方,都要目标长远。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基本条件是——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办法》正文部分共十八条,规定评估对象仍然是县(市、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督导评估内容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督导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目录
1.引言
1.1 背景
1.2 目的
1.3 评估流程
2.综合素质发展
2.1 课程设置
2.2 教学质量
2.3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2.4 校园文化建设
3.师资队伍建设
3.1 教师数量与结构
3.2 教师队伍建设
3.3 师德师风建设
4.学校办学条件
4.1 学校设施与设备
4.2 学校环境与安全
4.3 学校管理与规划
5.家庭参与与社会支持
5.1 家庭教育支持
5.2 学校与社区合作
5.3 支持与政策保障
6.教育质量保障
6.1 教学监督与评估机制 6.2 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
6.3 教育资源配置与监管
7.结果与评价
7.1 评估指标体系
7.2 评估结果分析
7.3 发展建议与总结
附件:
- 附件1:相关统计数据
- 附件2:学校调研问卷
- 附件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义务教育: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接受的教育阶段,为基础教育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中国,义务教育通常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

2.综合素质发展:指学生在知识、能力、品德、兴趣、习惯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3.校园文化建设:指学校在教育环境中培养积极向上、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等良好学风和校风的工作。

4.师德师风建设:指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进修学问、提升教育水平的一系列工作活动。

5.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指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

注:以上法律名词及注释仅供参考,具体解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
C20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学生课业负担逐步减轻;4分
查有关文件、资料,访谈学生、信访调查等;1.无办重点校、重点班现象1分;2.无利用节假日、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现象1分;3.无乱订滥印教辅资料现象1分;4.有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政策措施,课业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1分;
B11
教育质量12分
教师培训
4分
C16健全教师培训机制,城乡教师统一安排落实五年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4分
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文件、培训经费划拨和支出记录;1.制定教师每五年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规划,确保培训率达到100%1分;2.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义务教育教师培训经费纳入政府预算1分;3.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2分;
查入学名册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5%2分;
附件: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评估指标
A级
指标
B级指标
评估标准
评分方法及细则
A1







25分



B1
政策规划
5分
C1县市、区政府制定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将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分
查有关文件、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将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C13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新进教师根据省里统一部署,主要从资教生、特岗生或免费师范生中招聘录用;5分
查有关教师招录文件;
1.县市、区政府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教师补充机制3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2.抽查学校,城镇小学和初中班级学生数控制在省定标准内的,得5分.每发现一所小学1—3年级、初中1—2年级有超过规定班额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教育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等
B8.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5%2分.
查阅文件、入学名册等.
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5%的,得2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教育局、残联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方法及细则
责任单位
A3.经费保障
25分
B9.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畴1分;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3分;近两年省财政分解核定的县市、区教育投入任务足额完成5分.
查阅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报表.
1.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得1分.
查阅文件、会议纪要、统计报表、招生文件,实地查验.
1.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得2分.每发现一所学校超过5%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省示范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比例不低于70%的,得1分;逐年有所提高的,得1分.
教育局、乡镇政府街道社居委
B6.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现零障碍;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立、完善2分.
查阅编办文件、档案资料,实地查验.
督导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督导经费在预算中单列、活动正常开展的,每项得1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政府办公室、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方法及细则
责任单位
A2.机会均等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
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无过重课业负担;
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社会认可度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
201708011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内容与标准
责任科室
科室预计达成情况及后续工作举措
备注
资源配置
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第四条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一)入学机会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内容与标准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内容与标准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内容与标准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基础教育制度,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未来。

而所谓的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内容与标准,正是对义务教育各方面发展水平的全面评估。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评估内容与标准,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帮助您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主题。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1. 学业水平评价学业水平评价是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主要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知识掌握情况以及学习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还应该考察学校教学水平、教学质量保障措施等,以确保学生的学业水平得到有效评价。

2. 体育健康评价随着社会对健康的重视,体育健康评价也成为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评价标准包括学生的身体素质、运动技能水平、以及对健康生活方式的了解和实践情况等。

这些评价内容可以全面反映学校体育教育水平和学生身心健康状况。

3. 艺术素养评价艺术素养评价是义务教育评估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它主要包括学生的绘画、音乐、舞蹈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评价,旨在检验学校艺术教育水平和学生的艺术修养。

4. 社会实践评价社会实践评价包括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参与情况、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这一评价内容能够全面考察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反映学校教育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1. 教师队伍建设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内容与标准中,教师队伍建设评价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教师队伍建设评价主要包括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水平、教学管理及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只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学校才能有保障地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2. 教学资源配置评价教学资源配置评价是对学校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的评定。

它主要包括教室设施、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网络设施、信息化教育水平等方面的评价。

这一评价内容可全面反映学校教学条件的现状和发展水平。

3. 教学效果评价教学效果评价是对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成果进行的评价。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解读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解读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县域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促进县域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教育部出台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以推动各地方政府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改善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问题,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评估办法的目标和原则《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目标是全面推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评估办法的原则包括突出质量为本、公正科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监督。

三、评估内容和指标督导评估办法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评估范围,并通过多个指标来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学校数量和布局、优质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师资队伍结构和师资培训情况、学生入学机会和平等待遇情况等。

指标方面,主要包括教育经费占地方财政预算的比重、学校数量和学生比例、教育资源配置指数、教师队伍结构指数、学生入学率和师生比等。

四、评估的方法和程序评估办法指出,评估要坚持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原则,要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调研、数据收集、指标计算、报告编写和评估结果反馈等。

评估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同时也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五、评估结果的应用和措施评估结果将作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参考和决策依据。

各地方政府根据评估结果,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以推动县域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评估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数据真实性和权威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评估办法需要进一步改进,可以结合县域实际情况,精细化指标设置,加强数据监测和核查,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七、总结和展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评估办法的实施,可以促使各地方政府更加重视教育投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改善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问题,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价办法》的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价办法》的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价办法》的报告引言本报告旨在总结和评价我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价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督导评价是推动县域义务教育向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报告将以督导评价办法的理论基础、实施情况、效果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落实的建议。

一、督导评价办法的理论基础《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价办法》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文件,旨在进一步提高我国县域义务教育水平,促进优质资源的均衡配置。

该办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均衡发展理念:均衡发展是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公平机会,实现各地区、各学校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和教育资源的统一。

2.督导评价理念:督导评价是通过定期对县域义务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价,发现问题,推动改进,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一种管理手段。

3.学校评价体系:督导评价办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学校评价体系,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师资培训等多个方面的评价指标。

二、督导评价办法的实施情况2.1 督导评价机制的建立根据督导评价办法,各地教育部门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督导评价机制,明确了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目前,大部分地区均已建立了督导评价机制,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2.2 督导评价工作的开展各地教育部门通过派出专业教育督导人员对县域义务教育进行定期督导评价,重点关注教育资源配置、教学质量、教师培训等方面。

同时,对于表现优异的学校和地区,采取表彰奖励措施,激励各地进一步提高教育水平。

2.3 督导评价结果的反馈和整改督导评价工作结束后,教育部门会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协助其进行整改。

同时,还会定期组织全区域间交流和学习,分享优质教育资源和教育经验,推动县域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

三、督导评价办法的效果评价通过督导评价办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3.1 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均衡督导评价工作使得各地教育部门对教育资源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评估,根据评价结果对教育资源进行了重新配置,使得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地分布在各个县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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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1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七条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

具体包括:—2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3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

具体包括:(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八)无过重课业负担;(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4 —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

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

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5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四章评估结果第十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7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1.《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2.督导评估主要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进行。

3.《办法》第六条中对资源配置评估时,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

4.《办法》第六条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是计算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

差异系数也叫变异系数或离散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并将学校规模对均衡程度的影响作为调节因素。

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5.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网络多媒体教室数、教学仪器设备值、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四项指标需要做拆分处理。

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完全—8 —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初中学校数据。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上述办法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6.《办法》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抽样数量,原则上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

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9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其他数据按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写。

2.“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

3.小学教学班数、在校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小学部、教学点;初中班数、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表Ⅱ-1/2)1.表Ⅱ-2中“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填“0”。

2.表Ⅱ-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浅色阴影背景做标识。

3.表Ⅱ-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50人及以上教学点,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

每所—10 —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4. 表Ⅱ-1/2举办者类型包括中央教育部门、中央其他部门、省级教育部门、省级其他部门、地级教育部门、地级其他部门、县级教育部门、县级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举办的学校,以及民办学校。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表Ⅲ)本表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

小学、50人及以上教学点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初中、完全中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下文所指的小学同表Ⅱ-1/2。

在填写每所学校数据时务必根据学校类型和填报说明,在相应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

1.学生指标说明: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表,[行01,列4]。

初中为“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表,[行01,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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