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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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修订)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奖惩
【发文字号】厦府[2015]26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1
【实施日期】2015.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5〕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质量奖是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

厦门市质量奖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自愿申请,严格标准,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定,通过大力推行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涉及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

评定标准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厦门市辖区内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均可参加厦门市质量奖评定。

第五条厦门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总数不超过三家。

未曾获得过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如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视同获得厦门市质量奖,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厦门市质量奖名额指标。

第二章评定机构、职责
第六条厦门市质量奖通过组织专家评定,由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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