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营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的公告【标 签】实施办法,税款缴库退库工作【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4-08-29【实施时间】2014-08-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使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并结合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税款退库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地税机关办理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使用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具法定税收票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税款调库是指地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国库进行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调整业务。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按使用票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调库和电子缴库、退库、调库。
第五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各项税款电子缴库业务,稳步开展各项税款电子退库业务,逐步实现各项税款电子调库业务。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的缴库、退库业务,不得混库。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登记手续,并与地税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 包头市石拐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区国家税务 区国家税务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及以下 科员 局 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内蒙古自治 包头市土默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区国家税务 特右旗国家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办公室科员 及以下 局 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信息系统建 市(地)以 内蒙古自治 巴彦淖尔市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设与维护、 县(区)级 基层单位科 '07031060 下综合管理 区国家税务 乌拉特中旗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网络建设与 及以下 员 01 类和行政执 局 国家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维护及信息 法类 安全。 内蒙古自治 巴彦淖尔市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区国家税务 乌拉特中旗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及以下 科员 局 国家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市(地)以 '07031060 下综合管理 02 类和行政执 法类
2012
部门名称 用人司局 机构性质 机构层级 职位属性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代码 考试类别
阿拉善盟阿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内蒙古自治 拉善经济开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区国家税务 发区国家税 及以下 科员 直属机构 区职位 局 务局 内蒙古自治 阿拉善盟阿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区国家税务 拉善右旗国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及以下 科员 局 家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内蒙古自治 阿拉善盟额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区国家税务 济纳旗国家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及以下 科员 局 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信息系统建 市(地)以 内蒙古自治 巴彦淖尔市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设与维护、 县(区)级 基层单位科 '07031070 下综合管理 区国家税务 乌拉特后旗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网络建设与 及以下 员 01 类和行政执 局 国家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维护及信息 法类 安全。 内蒙古自治 巴彦淖尔市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区国家税务 乌拉特后旗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及以下 科员 局 国家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市(地)以 '07031070 下综合管理 02 类和行政执 法类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07﹞360号【发文日期】2007-12-03【实施时间】2007-12-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现对我区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内地税字[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135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减免税管理,体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准确执行,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水平,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同时在工作中进一步分清职责,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现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明确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应遵循的原则(一)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二)坚持两人以上(含两人)参加具体审核,在出具意见时要进行集体研究;(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一)在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减免税项目中,凡由区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企业的减免税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项目由区局负责审批;其他的减免税项目由盟市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减免税审批权限。
凡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须先报经区局审核。
(二)为了体现减免税审批工作中要进行集体研究的原则,对于能够明确减免税金额的项目,报由区局负责审批的,凡减免税金额在500万以下的,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减免税金额(包括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要提交局务会审议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标 签】事务所年检工作【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注字﹝2008﹞2号【发文日期】2008-03-04【实施时间】2008-03-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有关年检工作的要求,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由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对全区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盟市税务机关和各事务所依照执行。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全区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⒈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⒉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⒊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⒋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⒌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内税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于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上述非税项目和收费科目。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土地闲置费缴费人,向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满足自行申报缴纳条件的,应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如暂时无法满足自行申报缴纳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或代征单位,向产生垃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14﹞78号【发文日期】2014-06-17【实施时间】2014-06-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以及《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低税率、减半征税、减免地方分享部分)、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二、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无需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含核定征收企业),应真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相关内容,并将其作为备案资料报送,无需再报送其他资料。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2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报送资料》第二条第十二项“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和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及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报送资料”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地税办字[1995]9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
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内地税办字[1995]9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加强税务法制工作,规范并做好全区地税系统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我局决定成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刘善宝(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李子清(副局长)
委员:乔志明(办公室主任)
党文正(稽查局局长)
唐一雄(税收管理处处长)
李树凡(税政一处处长)
周世明(税政二处处长)
梁永宁(税政三处处长)
刘永森(税政四处处长)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主任:乔志明,干事:鲁文霞。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内地税发[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123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2年12月30日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完整及时入库和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税收票证在税收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稽核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和凭证(不包括农牧业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办理退还税款的完税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又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征收检查管理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和过程进行的管理。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和所属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和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在印制、保管及发运税收票证过程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计划会计统计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计征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所得减免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发﹝2000﹞29号【发文日期】2000-03-16【实施时间】200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执行和操作,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别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制定,适用于国家及我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的各类企业,均要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减免税申请第四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并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加以说明,如能明确减免税金额的,还要写明具体数额;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四、经其他部门认证审批的相关资料;五、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在减免税申请如出现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纳税人只能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同时累加申请几项优惠政策,以后也不得再行申请。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只适合其部分产品或经营项目时,这部分经营成果要单独核算,凡不能或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纳税人如为新办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2个月内上报减免税逾期不予办理;如为其他企业,应在减免税项目发生后2个月内办理减免税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内蒙古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标 签】专用发票通知单【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函﹝2008﹞59号【发文日期】2008-09-28【实施时间】2008-09-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培训 (一)税务端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师资班培训工作。
各省负责本省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
具体培训安排如下: 1.2008年9月中下旬税务总局组织完成全国各省师资人员的培训,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2.2008年9月30日前各省负责组织完成本省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
(二)企业端培训工作 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应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
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培训采用免费、集中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并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各地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培训师资。
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还应由服务单位进行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培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具体培训方案参照《》(国税发〔2006〕78号)。
二、系统升级 (一)税务端升级工作 2008年9月30日前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公告[2014]21号)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总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三十一条: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间调剂使用费用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盟市的,需出具经盟市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总分支机构跨盟市的,需出具经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调整,由总机构统一处理。
”修订为:“总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间调剂使用费用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个盟市的,应将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报盟市税务机关备案;总分支机构跨盟市的,应将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报自治区税务机关备案;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调整,由总机构统一处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13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自治区境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设在自治区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其只在自治区境内设立跨盟(市)、旗(县)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同一个盟(市)、计划单列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办发[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10-14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区局各处、室、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区局机关公务接待水平,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区局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将这一办法印发,请各单位在以后的公务接待中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区局机关公务接待水平,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本着“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严格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1、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省级税务机关、自治区各盟、市、季、办、厅、局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学习交流经验的领导(区外副处级以上,区内副厅级以上)及随行人员,2、自治区地税系统的盟市级地税机关来我局请示汇报工作的领导(副处级以上)及随行人员。
3、协助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共同开展工作的地税系统外的人员,及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协助工作的地税系统内部人员。
4、全国性、全区性地税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特邀及与会人员。
5、经局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人员。
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1、所有公务接待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2、全国性、全区性地税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接待,组织会议及活动的部门要作出接待经费预算,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3、属局领导临时安排的接待,由办公室主任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办理接待事宜,接待结束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4、局机关处室进行日常公务接待时,要有签报,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安排行政科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1997]15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8.19
【实施日期】1997.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
通知
(内地税发[1997]15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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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人薪字[1994]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
【实施日期】199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
收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内人薪字[199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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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
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0]10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地税发[2000]10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自治区地税局在1998年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内地税发[1998]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应税购销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而造成印花税的流失问题,堵塞了征管中的漏洞,增加了税收收入。
但从两年来的运行情况看,该办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某些事项尚不明确,个别规定与事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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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税务登记,税收征管衔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3-07-10
【实施时间】2013-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精神,按照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为确保全区“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试点前为地税机关“自管户”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对于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即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对于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顺序码从“01”开始。
对于试点前为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人,不需要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只做变更税务登记或补充税务登记信息。
(二)对于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各自做好税种的认定。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
项的公告》(2012年第50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只有广告业的缴费义务人或需扣缴广告业缴费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应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二、个体税收征管
(一)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对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自管户”的“营改增”试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方式的确定,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执行。
(二)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属于“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暂按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核定,原则上一年内暂不进行定额调整。
三、税款缴纳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即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3年7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欠缴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追缴。
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地税机关2013年8月1日之后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
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五)已实行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地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国税发票的,国税机关在代开国税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国地税机关签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委托代征协议由各主管国、地税机关签定。
特此公告。
内分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7月11日印发
附件:
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基本内容的解读:
(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地税机关“自管户”和国、地税机关“共管户”以及
自2013年8月1日(含)起新办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事宜进行了明确。
1.地税机关“自管户”纳税人是指:2013年8月1日前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是指:2013年8月1日前从事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均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明确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个体工商业户的征收方式以及定额核定的方法和原则。
(三)根据试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对其应缴税款分不同情况进行了明确,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款征缴环节明晰、衔接流畅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