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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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建质[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2013〕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9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一、事故分类: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①一次重伤1至2人。

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①一次死亡1至2人。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30000元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和全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和全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和全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质函[2016]28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和全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建质函〔2016〕2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现将2015年第四季度事故情况和2015年全年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2015年第四季度发生事故情况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9起、死亡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9起、死亡10人),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10.0%。

从事故发生地域来看,有4个城市发生安全事故。

合肥市5起5人死亡,安庆市2起2人死亡,淮南市1起1人死亡,六安市1起1人死亡。

从事故发生性质来看,高处坠落事故3起3人死亡,物体打击事故2起2人死亡,坍塌事故2起2人死亡,起重伤害事故1起1人死亡,机械伤害事故1起1人死亡。

9起事故中本省施工企业6起6人死亡,外省进皖施工企业3起3人死亡。

具体是: 1.10月17日11时40分左右,怀宁县石牌镇江南明珠一期商住楼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建设单位:怀宁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曹成;施工总承包单位:怀宁县石牌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焰兵,项目经理:董潮贵;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安庆民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先兵,项目负责人:姚先兵;监理单位:怀宁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冰,项目总监:王吟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建安[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安〔2009〕90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3、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4、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换证申请表5、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延期换证申请表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略)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开始试运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4年2月11日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用分企业基本信用40分,由企业初始分、企业动态分、企业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见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企业初始分初始分20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获得20分初始分。

外省进皖企业,均直接获得20分初始分。

(二)企业动态分动态分20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等评定。

外省进皖企业,初次备案的,动态分为0分;已经备案的,动态分比照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但外埠市场开拓不计分。

(三)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加10分。

由企业对社会贡献、取得的奖项和受政府表彰构成。

(四)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最高扣10分。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737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737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7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等要求,根据我厅年度工作安排,拟将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建筑施工高大模板与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关键材料(钢筋)抽检等专项检查合并,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督查日期6月3日至6月30日。

三、督查内容(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通)应用情况;开展建筑市场综合监管试点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试点的调研工作。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我厅关于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落实情况;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

(三)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在生产管理和项目施工过程中是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深入开展各类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等。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建安[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安〔2008〕211号)各市建委: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平稳好转,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建市函[2011]865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市函〔2011〕86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对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结合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检查;我厅将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以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抽查。

二、明确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的建筑市场监管。

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加强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建安[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安〔2009〕106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厅《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建安〔2008〕211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要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的程序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监督。

二、施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登记和安全检查制度并建立台帐。

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并进行跟踪管理。

要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监理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巡查并实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规冒险作业。

附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略)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建质函[2014]1092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
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质函〔2014〕109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筑安全专家在建筑安全工作中咨询、评审、论证、事故调查的作用,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通知》(建质函〔2013〕1097号)要求,经个人申请、市县推荐、资格审核、网站公示,现确定赵南平、李理化等118名同志为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详见附件)。

专家库成员分为房屋建筑类(85人)、钢结构、网架和建筑幕墙类(10人)、市政桥梁和轨道、隧道类(9人)、工程检测类(5人)、勘察设计类(5人)、施工图审查类(4人)。

希望专家库成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专家服务工作,切实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专家服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
查。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将及时更新完善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人员名单
2014年7月24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建市[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0〕21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进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安徽省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

第三条我省对进皖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进皖企业参与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先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竞标等建筑活动。

第五条为提升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引进省外高资质、高素质的企业参与我省工程建设,在我省备案的进皖企业,应依法取得以下资质,并在近两年无不良记录:1、建筑业企业: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劳务资质;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建质函[2014]1301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通知(建质函〔2014〕130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现将《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8月22日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科学、公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相关规定,我厅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企业综合信用评分和在建项目开展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下限、一般、上限三种处罚档次对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上述分类处罚标准不适用于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二、省外进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1、承建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2、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5•【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2月15日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9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9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9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确保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用户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保障性住房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保证用户住上放心房。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住房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安[2009]3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安[2009]3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安〔2009〕30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据统计,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类型。

今年以来,截止到7月16日,我省已发生27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28人,其中高处坠落15起,死亡15人,分别占事故起数的55.56%、死亡人数的53.57%。

造成这些事故的本地企业10家,死亡10人,分别占高坠事故起数的66.67%、死亡人数的66.67%;外省企业5家,死亡5人,分别占高坠事故起数的33.33%、死亡人数的33.33%。

上述高坠事故的发生,按照工种划分涉及:壮工、木工、瓦工、油漆工、安拆工、玻璃安装工、架子工、施工升降机司机、塔吊司机、监理员等;按照事故发生的部位划分涉及:人工挖孔桩、接料平台、内墙粉刷马凳、移动操作平台、吊篮、脚手架间隙、外墙粉刷跳板、窗口、卸料平台、模板施工、电梯井口、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

针对高坠事故频发的态势,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降低高处坠落事故,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结合“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和各地实际,通过开展为期2个月(8月-9月)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治理行动,集中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使高坠事故占全年安全事故的比例降低至50%以下。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xx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增强对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备生产安全事故,联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质状况,拟订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地区内从事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建设(开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有关从业人员应该依照本实行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简单致使人员群死群伤或许造成重要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出必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宅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安徽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地区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二章先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该依法供给真切、正确、完好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锋续。

第六条勘探单位应该依据工程实质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探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波及“危大工程”的要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建议。

关于以下“超危大工程”,伴同主体构造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详细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xx 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附着式起落操作平台工程;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构造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余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建筑危险等级的划分

建筑危险等级的划分

建筑危险等级的划分
建筑危险等级的划分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分为四个工程质量事故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不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建质函[2014]1300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函〔2014〕130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信用差别化管理,促进诚信履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工作通知如下:一、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且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满后可免于考核,有效期自动延续3年:1.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2.企业在建项目均已正常开展信用评价,且企业上年度综合信用评分排名不在后10%范围内;3.正常参加企业或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事故或受到处罚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年度要接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少于16学时的集中教育培训,并重新考核。

三、上年度综合信用评分排名在后10%范围内的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其“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满前要重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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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6]101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建质函〔2016〕10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建质函〔2015〕1301号)自即日起废止。

同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与本《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中涉及到相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遵照本文规定执行。

2016年6月2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
为科学、公正、依法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我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实行分类处罚和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省内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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