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固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者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
保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婚姻法对⽇常⽣活中的许多问题都做出了规定,其中有是有关⽆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那么⽆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始⽆效。
当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的财产权益。
当事⼈所⽣的⼦⼥,适⽤本法有关⽗母⼦⼥的规定。
婚姻法第⼗⼆条所规定的⾃始⽆效,是指⽆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始不受法律保护。
被宣告⽆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所有的除外。
有关婚姻⽆效的情况:
《婚姻法》第⼗条【婚姻⽆效】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
(⼀)重婚的;
(⼆)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以上内容就是⼩编对“⽆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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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法》 6条规定 ,结 婚年龄 , 第 “ 男不得 早
婚 。重婚是无 效婚 姻的第 一种类 型。 重婚是 指有配 偶者再 次结 于 2 2周岁 , 女不得早 于 2 0周岁 。 晚婚 晚育应 予鼓励 。一般说女 ” 婚的违法 行为 重婚分 两种 , ~种是 法律上 的重婚 , “ 指 前婚 ” 子在 l 尚 9周岁左右 、 男子在 2 周 岁左右 身体个组织 器官发育基 本 l 未解除 , 与他人 办理 了结婚登 记手续 的重婚形 式: 又 另一种 是事 成熟 。 定法定 婚龄要 以男女 这种生 理特点 作为依据 , 确 同时考虑 实 上的重婚 , “ 指 前婚” 尚未解除 , 又与他人 以夫妻 名义共 同生活, 事 实上 己构 成 了重 婚 。 无论是 法律上 的重婚 还是事 实上的重 婚, 到一 个国家 民族 的历 史传 统 习惯 。我 国婚姻 法 在规定法 定婚龄 后还 以法律 的形式对鼓 励晚婚 晚育的 计划 生育 的政策 作了规定 。
机 关或人 民法院 申请撤销 的违法 两性结合 。
二、 婚姻 无效 制度的 类型划 分
( ) 效 婚 姻 一 无
们管这 种婚姻 叫“ 疾病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 法》 《 将这种 “ 疾
病婚 ” 定为 无效婚 姻的原 因同上述 禁止近 亲婚 的理 由相 似: 男女
结婚后组 成家庭 , 患有特 定疾病 的人结婚 , 容易将所 患的疾病传
其根本目 都违 反 了我 国婚姻法规 定的 一夫 一妻 制的基本 原则, 是无 效的 这一规定与最低结婚年龄规定的精神实际上是一致的, 都
婚姻 。
的都在于 提 高人 1素质 , 5 1 降低我 国的 出生率 , 制人 口的增 长 。 控
婚姻法中的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限制
婚姻法中的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限制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地位和社会规范都受到高度重视。
在婚姻法中,婚姻违反公序良俗被视为一种禁止行为,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本文将就婚姻法中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限制进行探讨。
一、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定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有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的,婚姻无效:婚姻法关系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恶意隐瞒有配偶或者与他人同居的;通过虚假的身份、关系、财产状况等情况骗取对方财产的;有严重疾病需要对方负担的。
”根据这一条例,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婚姻存在欺诈、隐瞒、财产骗取等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和诚实守信原则。
二、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危害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违规,更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首先,近亲婚姻容易导致遗传病的发生,对后代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其次,恶意隐瞒、欺诈等行为会破坏夫妻之间的信任,加剧夫妻关系紧张,进而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
此外,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还容易引发社会不良风气,损害道德伦理底线,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不良影响。
三、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制裁为了有效地维护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将导致婚姻的无效。
对于有近亲属关系的婚姻,法律将予以无效宣告;对于恶意隐瞒、欺诈、财产骗取等行为,婚姻法也将予以无效宣告。
婚姻的无效宣告意味着婚姻关系的非法性,无效婚姻将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这意味着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享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具备和享有合法夫妻的身份和地位。
同时,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也会面临不同寻常的困境。
四、加强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防范与教育为了减少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打造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对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防范与教育工作。
婚姻无效的是诉讼时效有何规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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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
我们国家在婚姻方面规定的是非常严格,在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必定在今后的过程中接触到婚姻,所以说我们大家对于婚姻的话题是非常敏感。
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我们国家承认的有效的婚姻。
那么婚姻无效的是诉讼时效有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
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条文理解】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应履行法定程序婚姻无效与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即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但将其第12条中规定的“自始无效”修改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表述上更加准确。
第一,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后,该婚姻溯及至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自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才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虽然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该婚姻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无须任何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具有结婚登记的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这样的婚姻一般来讲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
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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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二、未到法定婚龄的;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我国的社会不断发展,婚姻问题是自由的,也就是婚姻是两个人的意愿来进行,但是在婚姻过程中的种种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比如离婚过程中遇到的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也要依据法律来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况?无效婚姻的概念是我国2003年新《婚姻法》中才出现的,对于哪些情形才属于无效婚姻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二、未到法定婚龄的;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1条是有明确规定的。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3、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无效婚姻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一、制定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早在我国古代,无效婚姻就已经存在了。
《黄帝内经》就明确规定:“情不浅而不能结合,就是无缘婚姻,虽然合了婚姻,日久不堪,就是无用之物”。
而在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无效婚姻制度正式立法化。
无效婚姻制度是在防止伪婚、违法婚姻形式的出现,保护真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制定并完善的。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认知和需求也在不断改变,因此无效婚姻制度也需要随之更新完善。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1、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章第一节明确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标准更加严格,无效婚姻的可能场景更加广泛:包括缺乏婚姻自由意志、重婚、婚姻无效、虚假意思表示等。
2、法律适用难度无效婚姻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难度上。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关系的确难以界定真假,需要法律上的解决。
例如,离异后的夫妻之间再婚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是否构成重婚;还有婚姻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等。
1、加强婚姻自由意志促进民间教育、婚姻咨询等社会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强化个人对于自己婚姻的自主选择权利,减少强迫婚姻的出现,进一步强化婚姻的真实性。
2、明确婚姻真实性的标准当事人离异后再婚,需要明确判定其婚姻是否属于重婚,应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与判定。
同时还需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中的违法情况,提高公众对婚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3、加强司法审查强化司法审查的程序以及标准,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实现优胜劣汰,维护婚姻的真实性。
四、结语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婚姻关系真实性与保护公序良俗的重要途径。
在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将得到更为全面的完善,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究,促进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落地。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
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对夫妻双方的影响是什么
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对夫妻双方的影响是什么婚姻无效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情形下,由于婚姻的缺陷或者违法,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
在婚姻法的规范下,婚姻无效对夫妻双方会带来重要的法律和经济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权益、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角度,探讨婚姻无效对夫妻双方的具体影响。
一、法律权益婚姻无效意味着婚姻关系的存在被法律废止,这会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权益产生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无效宣告之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从未存在过。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权利和义务也将失去效力。
比如,夫妻双方将失去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无法享受到婚姻法规定的福利和权益,例如婚姻财产的分割、抚养子女的权利等。
同时,婚姻无效也意味着双方原有的婚姻协议被废止,夫妻双方需要重新协商、制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相关协议。
二、经济利益婚姻无效对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婚姻关系的无效宣告意味着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也被迫中断。
一方面,婚姻无效会导致夫妻双方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失效,需要重新协商和裁决。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可能会引发财产争议和争夺,进而给夫妻双方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另一方面,婚姻无效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产生累赘。
例如,在夫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一方可能要承担分割婚姻财产的义务,甚至要支付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会对被判支付方的经济状况造成一定的压力。
三、社会地位婚姻无效对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宣告不存在,这可能对双方的社会认同和名誉产生不良影响。
无效婚姻被视为违法或无效的婚姻关系,一方面会受到社会的非议和舆论压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对双方的社会地位和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婚姻无效的原因是某一方持有虚假身份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违约行为,这些负面影响将进一步加大。
综上所述,婚姻无效对夫妻双方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从法律权益角度来看,婚姻无效会使夫妻双方失去婚姻法所赋予的各种权益和义务;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婚姻无效会导致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并可能承担额外的经济责任;从社会地位角度来看,婚姻无效可能对夫妻双方的名誉和社会认同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在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和得撤销的婚姻?
“ 当事 人 有下列 情形之 ~ 的 , 其婚 姻无 效 : ( ) 方结 婚非 自愿 的 ; 一 双 ( ) 达 法定婚 龄的 ; 二 未
( ) 三 重婚 的 ;
第二 ,重婚 的”“ “ 、有禁 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
前患 有医 学上 认为 不应 当结 婚 的疾 病 , 婚后 尚未 治 愈 的” 以及 “ 到法 定婚龄 的” , 未 等四种 婚姻 是否 均 为无效
稿共有 l 章 17 l 4 条。《 - 法学专家建议稿》 一次设置 第 了无效婚姻 。在《 法学专家建议稿》 的基础 上, 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议草拟 了一个《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婚姻法 ( 修正草案) , 》 共六 章 5 条 。该《 2 修正草
( ) 到 法定婚 龄 的” 四 未 。
竟应该 如何设 置无 效 婚 姻 和得 撤 销 的婚 姻 , 然 存 在 仍
一
姻” 。对于《 法学专家建议稿》 所指“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这种无效婚姻,修正草案》 《 也
作 了不 同处 理 , 现在 既耒 划 归无效 婚姻 , 表 也未划 归得
撤销 的婚姻 。
些 问韪 。本 文将 揭 示 这 些 问题 , 并提 出如 何设 置 无
《 修正草案》 第十一条规定 :
“ 因胁 迫结 婚 的 , 受胁 迫 的一 方可 以 向婚 姻登记 机
案》 经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 , 委员长 会议 决定 , 2 0 年 1月 1 于 01 1日全文公 布
关或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 出, 法学专家建议稿》 出 在《 提 的六种无效婚姻中,修正草案》 《 只认定了四种 , 即重婚
2019年婚姻无效的规定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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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一般是指男女双方自由恋爱,达到法定年龄后去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明,正式形成婚姻关系。
婚姻双方都有照顾对方,维持家庭和睦的义务,保护家庭成员不受非法侵犯。
那么,2017年婚姻无效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2017年婚姻无效的规定是怎样的?1、重婚的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如果有重婚行为,就符合成立无效婚姻的条件。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具体来说,是指如下情形:(一)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患者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二) 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例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
婚后可能导致对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三)严重遗传病和先天畸形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这些疾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但会把疾病通过不同方式传给后代。
(四)男女双方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遗传病的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
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等。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似乎并无病态,但很可能都是同遗传病基因携带者,这些人不宜结婚,一旦结婚,子女中发生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
(五)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谁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
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
我国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
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这既是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是为了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
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
除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并非婚姻一个种类,其实质上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进行了规定,2001年《婚姻法》前的婚姻法亦对结婚的积极性要件和消极性要件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婚姻效力进行规定。
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最终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一整套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
一般来讲,婚姻成立要件可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通常情形下,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关系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为无效婚姻;而违背私益要件的婚姻关系则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从域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且总的趋势是无效婚姻的种类逐渐减少,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域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发展趋势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次《民法典》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仅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婚姻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婚姻法中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六种,性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其他类型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瘫痪、麻风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
首先,小编先为您解释什么是婚姻无效,百度百科上是这样解释的,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现在,将为您重点介绍婚姻无效的条件。
一、婚姻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出现以下情景之一的,视为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二、法院怎么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婚姻无效的条件使人们在处理婚姻关系的时候更加方便,新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其用意为改法是处理违法结婚的必要手段。
违法结婚问题,在我国任何时期都存在。
虽然1950年婚姻法以来,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对要求结婚的当事人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与把关,但是由于从事结婚登记工作的人员有限、水平所限,有的当事人有意向登记机关隐瞒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欺骗登记机关获得结婚的现象仍存在,更有相当多人的结婚根本没有去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也就没有人对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与把关,因此,违法结婚的情况一直存在,而且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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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若以时效限定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必然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错失时效而变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因而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不受时效的限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程序,而一律用判决。且该案由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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