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探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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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三个保护阶段

专利的三个保护阶段

专利的三个保护阶段我国对发明专利的授权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所以从发明专利开始申请到授权后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处于三种权利状态。

第一阶段是从申请到公布技术方案。

专利局在这段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阶段从公布后至授权。

专利局在这段时间内完成实质审查。

授权公报后专利权正式生效,进入第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的专利申请案始终处于保密状态,不为公众接触。

在此阶段如果第三人独立发明了相同的技术,专利申请人往往只能等到专利正式授权后再禁止其使用。

但当第三人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保密阶段的技术内容,权利人可以主张其侵犯商业秘密并提起诉讼。

第三阶段的专利由于已经被正式授权,受到专利法全面保护。

无论第三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获取专利技术,甚至当第三人是在该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按照优先权日)之后独立发明相同的技术也必须在专利权人同意后才能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比较尴尬的是第二阶段中,正在申请中的专利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否被法律保护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同时专利法又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见在第二阶段中的专利申请案一方面被专利局加以公开而变成公知技术,一方面在最终授权前又不直接受专利权保护,申请人的处境处于矛盾之中。

解决这一问题的依据在专利法的第十三条和第六十二条。

根据这两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就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但在此时该申请是否被授权,是否能成为“专利”还不明确,基本是不会有人愿意付费。

而在专利权正式生效后,专利权人可以在被拒绝付费后依法起诉。

这里就涉及所谓临时保护问题,也就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专利授权前要求使用者支付适当使用费的规定。

但是专利权人依据临时保护主张使用者支付的费用并不是侵权赔偿而只是合理使用费,在数量上不可能产生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情形。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是指在专利申请提交后,在专利授权之前,对发明进行临时保护的一种制度。

这种保护可以使得发明人在发明初步实现阶段就能够受到保护,避免发明人因为未获得授权而无法利用自己的发明。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专利申请被暂停:发明人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暂停专利申请,暂停专利申请的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不等。

暂停专利申请可以防止发明人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丧失对发明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使得发明人能够及时了解专利状态。

2. 专利申请被终止:如果发明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专利局可以向专利申请人终止专利申请。

终止专利申请可以防止专利局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发明进行侵权诉讼,也可以使得发明人及时放弃对发明的权利。

3. 专利申请的临时授权:如果发明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专利局可以授予发明人的临时授权,使得发明人在授权期间内可以实施自己的发明,但是需要在授权结束后撤销临时授权。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可以为发明人提供一定的保护,避免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失去对发明的权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临时保护制度并不是永久保护,一旦专利授权获得,发明人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发明人在使用自己的发明时,应当注意保护专利权利,避免侵权行为。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一、临时保护申请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发明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专利局申请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在正式授权之前,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保护,防止他人无偿使用或非法获取发明内容。

申请临时保护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临时保护申请书;2. 发明专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3. 证明文件,包括实施或准备实施发明的证据,如产品样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二、审查与公开专利局收到临时保护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专利局将公开该发明内容,并提供临时保护。

三、临时保护期限临时保护期限自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一般为6个月至1年不等。

在临时保护期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实施该发明。

四、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包括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发明的个人或单位。

对于已经实施发明的个人或单位,可以获得与正式授权相同的保护;对于准备实施发明的个人或单位,可以获得防止他人无偿使用或非法获取发明内容的保护。

五、临时保护措施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发明:1. 向侵权方发出警告函;2. 向专利局举报侵权行为;3. 提起民事诉讼。

六、临时保护效力临时保护制度的效力与正式授权的专利相同,即未经申请人同意,他人不得实施该发明。

同时,如果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实施了该发明,申请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临时保护终止临时保护制度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临时保护期限届满;2. 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被视为撤回;3. 申请人主动撤销临时保护申请。

八、临时保护例外在某些情况下,临时保护制度不适用。

例如:1. 在公开表演、展销、发布等非商业性活动中使用该发明;2. 该发明属于国家安全需要的保密技术;3. 该发明属于未披露信息的保密技术。

中国专利授权前临时保护问题研究

中国专利授权前临时保护问题研究

中国专利授权前临时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刘迎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关键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临时保护作者简介:刘迎春,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部合伙人。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31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公告授予专利权后即获得了专利法规定的相应保护,当权利人发现他人侵犯专利权时,可请求行政查处或进行诉讼。

但三种类型专利在被授权前都具有自申请日至公告日这段期间,本文通过案例对该期间内的保护问题进行了介绍。

众所周知,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尽量平衡公众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在申请后被公告授予了专利权,但是自申请日至公告日前这段时间,专利申请的内容并未对公众公开,而且专利局的审查员对审查的内容也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将其透漏给公众,公众对于专利申请的内容并不知情,因而专利法未提供临时保护,他人在此段期间内未经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并不侵权,也无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此点并无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在申请日后公告日前制造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专利授权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后续行为是否侵权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际案例中不同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不同,大致可归纳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按照《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专利授权时间点直接判定侵权;第二种观点是根据法理进行解释,认为制造行为是所有专利侵权行为的源头,对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与制造行为应给予不同权重,既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在申请日后公告日前的制造行为并不侵权,那么宜认为这些在申请日后公告日前已经制造好的专利产品在专利授权后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并不侵权,亦无需支付使用费。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中涉及的几个问题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中涉及的几个问题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行业标准涉及专利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发明专利权人的利益,我国在专利法中确立了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在权利人行使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时候,常常会遇到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一些问题。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是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临时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专利权主要体现为一种禁止权,即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未经其许可而禁止他人为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律体系,这种禁止权是从专利申请被依法授权公告之日才诞生的。

然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由于我国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因此,必然的顺序是某一发明专利申请先被依法公开,然后在其通过实质审查后才被授权公告。

也就是说,如果从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才开始法律保护,那么,就存在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到授权公告这一期间的保护真空期。

换句话说,如果不对该真空期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任何性质的保护,那么,社会公众可以在此期间实施该发明专利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显然这种情况是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而有损发明专利权人积极性的。

因此,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发明专利权人的利益,我国在专利法中确立了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在权利人行使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时候,常常会遇到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一些问题。

按照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字面规定,似乎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其发明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前就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

然而,从临时保护立法原意的角度可以推论出,主张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只能是在相应的发明专利申请被依法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后。

之所以应当有这样的推论,笔者认为,事实上,有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要么不能通过实质审查,要么因为没有缴纳相关费用,要么因为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导致该发明专利申请最终没有得到专利授权。

论我国专利法中的临时保护

论我国专利法中的临时保护

河南科技·知识产权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9年11月(下)22论我国专利法中的临时保护文/刘明江我国现行《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就是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条款。

我国专利法经历了三次修改,但第13条的规定一以贯之,没有出现任何改变,连条款编号都没有变化。

鉴于第13条规定尚存在的一些缺陷,本文拟对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别是专利临时保护及于何类专利、专利临时保护何时主张、专利临时保护需要什么条件、“适当的费用”如何确定和专利临时保护边界在哪。

专利临时保护及于何类专利?专利临时保护是否能够覆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遗憾的是,不是任何一类专利申请都能享受到临时保护,原因在于不同的专利申请要经历不同的授权程序,对临时保护的需求不一样。

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在还没有获得授权的时候,就早早地经专利公报对外发布了,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相应地也对外公开了,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进而实施相关的技术。

尽管发明未经许可被他人实施,但发明专利申请此时还没有获得专利授权,申请人无权要求实施人停止相关行为,更不能要求实施人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这是因为专利侵权行为此时还不能够成立。

因此之故,我国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有限的临时保护,作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配套措施。

然而,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了不同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方法,前两种专利申请只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即可,不需要再经过实质审查。

所以,与发明专利申请不同的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如果没有被驳回,只要通过专利公报对外发布,专利权随之就设立了,自然而然受到专利法保护,不需要专利法给予临时保护。

从上述分析可知,专利临时保护制度是为了在社会公众利益与专利申请人利益之间谋取恰当平衡而设立的。

专利临时保护法律效力初探

专利临时保护法律效力初探

专利临时保护法律效力初探——简评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就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认为一审被告康泰蓝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虽然是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的,但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

在此情况下,一审另一被告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在专利授权之后的后续使用行为均不为专利侵权行为;同理,康泰蓝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后为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售后服务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仅拥有要求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

在此判决中,核心的裁判理由为这样三句话:(1)“对于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

”(2)“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

”(3)“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运用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此裁判,但这一运用是否合理遵从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否正确引导了权利保护的方向,是否妥善平衡了公共利益和私权利的关系,仍有值得讨论的空间。

一、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及限制发明专利生命周期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申请日之前、申请日到公开日之间、公开日到授权日之间以及授权之后。

在这四个阶段中,发明创造可以得到怎样程度的保护?专利法原理上是区别对待的。

下文将分阶段进行讨论。

1.发明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发明创造孕育阶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专利的先申请制,将专利保护给予先提起专利申请的人。

一贯奉行先发明制的美国,近年也改法为发明人先申请制。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经常会听到关于专利临时保护的事情,那法律怎么规定关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起⽣效。

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实施了同样的发明(⽆论是⾃⼰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获得的),专利申请⼈就⽆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

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实施。

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法⾏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不公平。

于是,各国给予申请⼈⼀定的保护。

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样保护。

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开始。

但对于发明专利⽽⾔,在专利申请⽇起满⼗⼋个⽉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案。

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擅⾃按照公布的技术⽅案进⾏⽣产,势必影响专利权⼈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

因此,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般称之为“临时保护”。

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专利保护了。

发明专利公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往往不是稳定的,⽽且有可能⽐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更⼤或者更⼩。

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呢?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来决定采取回避性实施⾏为,如果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扩⼤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当对临时保护的范围产⽣影响,否则对于公众⽽⾔,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当前中国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探究

当前中国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探究

当前中国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探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当前中国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探究【引言】国内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体制优化研究引言【第一章】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概述【第二章】临时保护的取得与范围【第三章】临时保护发明的实施行为及“适当费用”的承担【第四章】对我国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结论/参考文献】我国发明专利临时保护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发明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公开是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必经之路,而我国实行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专利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申请从公开到授权间隔时间长1,专利一旦公开,随时可能会被第三人利用,这必然导致专利保护的“真空期”,因此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该制度即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费用即“临时保护费”.但我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对于临时保护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专利技术申请人,鉴于此,本文在案例引出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四个部分来全面阐述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第一部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概述。

该部分首先阐明临时保护制度产生的原理,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审查制度下,发明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产物;然后是对国内外临时保护制度的介绍,并比较各国之间保护的差异。

第二部分:临时保护的取得与范围。

第一节是关于对临时保护的取得条件的讨论,阐述获得临时保护所需具备的条件;第二节分析发明专利临时保护范围,该节阐述了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介绍了域内域外确定的不同观点并做出总结。

第三部分:临时保护发明的实施行为及其“适当费用”的承担。

专利的临时保护权是什么意思

专利的临时保护权是什么意思

专利的临时保护权是什么意思
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专利也会有临时保护的说法,那是所有的专利申请都会享有临时保护权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专利的临时保护权是什么意思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专利的临时保护权是什么意思
申请⼈要想得到临时保护,必须以专利局公布其专利申请为先决条件。

因此,申请⼈在专利局确定申请⽇后,但还没有公布其专利申请前,若⾃⾏公布发明内容或者将发明的内容告知有关单位或个⼈,是不能得到临时保护的。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影响申请⼈取得专利权。

如果申请⼈想尽快公开其专利申请,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若专利局予以提前公布后,申请⼈就可得到临时保护。

实⽤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可以得到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相同的临时保护。

即,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实⽤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如果实施其实⽤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拒绝⽀付使⽤费,申请⼈可以在其申请被批准专利后,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实施实⽤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在指定的期限内⽀付适当的费⽤。

当事⼈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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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专利知识讲座196)韩晓春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专利知识讲座19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96、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基于在我国三种专利中,只有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存在从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开的制度,即迟延审查,早期公开的制度。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只存在授权公告一次公开,不存在发明专利先公布、再进行授权公告的二次公开。

所以,该制度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为何要规定临时保护制度呢?主要原因是,在实行早期公开迟延审查的国家,发明专利申请通常要在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满18个月时公布。

而公布以后,公众就可以通过专利局的公报得知该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如果不给予申请人以临时保护,即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则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在公布日到授权日期间,将得不到任何保护。

如果公众可以随便使用,专利制度将会受到破坏。

因此,不仅我国,其他国家也都规定有临时保护的制度,只是各国制度设计各有特点。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通常是从专利局的公布日起算,但也有从申请日起算的。

因为从申请日起,申请人可能就通过销售公开了其专利申请的内容,某些特定的“公众”就可以知晓该技术了。

我国采取的是从公布日起算,对临时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需要把握:1、临时保护的起点时间和终点时间显然,临时保护应当从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起算,到该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结束。

而公布日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进行的公布,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要求早期公开,提前实审时,以18个月之前的实际公布日为准。

终止的时间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该申请授予专利权了,则到授权公告日为准。

另一种情况是该申请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是被驳回,或者是申请人自己撤回或视为撤回等。

第二种情况事实上没有授权,不应当享有临时保护。

正是基于有第二种可能,故实施人虽经申请人通知或要求支付适当费用后,仍可以不支付,而等到授权再支付。

从一个案例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doc

从一个案例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doc

从一个案例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从一个案例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案例发明专利申请人崔某(以下称为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向某生物制炭厂(以下称为被警告人)发出警告信,称获悉被警告人正在筹备生产销售“实心体烧烤炭”产品,而“实心体烧烤炭及其制法”这项产品和技术已经由申请人于2007年1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于2008年4月9日将该发明专利申请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警告人不得使用“实心体烧烤炭及其制法”这项发明技术。

否则申请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向被警告人索取巨额使用费。

评析中国专利法第13条中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即规定了对于公布后、授权之前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给与相应的“临时保护”。

在我国,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使公众可以知晓其发明。

从而,存在公众从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获得技术方案并予以实施的可能性。

但根据中国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发明专利申请最终经实质审查被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只是从授权公告日起才享有排斥第三人的专利权。

因此,为了合理地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权之前的“空白期”,法律规定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具体而言,申请人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要求实施其发明的第三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在上述案例中,申请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给与的这种“临时保护”。

但是,上述案例中申请人的具体主张是否成立呢经过分析,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由此也引发了笔者对于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思考,在此抛砖引玉,谨与大家进行交流一些观点。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之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特别是在发明提出申请等待审查的期间,发明者常常面临着未被保护的境地,容易被他人抄袭或者窃取创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项重要的制度被引入,即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是指在发明创造还未经过正式审查及授予专利权之前,提供一定期限内的保护措施。

在这段时期内,发明者可以享有与专利权类似的权益,并防止他人复制、制造或者销售其发明创造。

这一制度的推行,有效地解决了专利申请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空白时期问题,为发明者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保护。

临时保护制度的存在,不仅提供了一种创新保护的机制,也为发明者提供了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在创新的初期阶段,发明者常常面临着高昂的研发和申请专利的成本。

而临时保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创新者面临的风险,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新领域。

同时,发明者在临时保护期间可以积累技术实力,提高创新竞争能力,为最终获得专利权做好充分准备。

临时保护制度的实施需要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来确保其有效性。

首先,在发明创造提出临时保护申请后,需要进行一个简单而快速的审查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是为了确认发明是否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并给予发明者必要的保护。

同时,也可以防止有意无意的恶意诉讼和滥用临时保护制度的行为。

其次,在临时保护期间,发明者应当积极准备专利申请材料,并提交正式专利申请。

只有当正式申请被受理后,才能享有完整的专利保护。

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发明者滥用临时保护制度,也为发明者提供了一个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临时保护制度的实施不仅对个人的发明者有益,对于社会的创新环境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这一制度的引导下,更多的人投身于创新的领域,并且在创新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这将激发更多人的创造力和创新潜力,为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促进创新的法律工具1. 序言:引出主题创新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推动经济增长、改善人们的生活以及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创新的道路并不总是平坦的,研发新技术或产品需要大量的时间、金钱和资源投入。

为了鼓励创新,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临时保护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对促进创新的重要性,同时也将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2. 什么是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又称为发明临时专利制度或发明临时保护登记制度,是一种为发明人提供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

它允许发明人在获得正式专利之前,通过在创作过程中提交临时保护登记申请,获得一定期限内的权益保护。

在这一期间内,发明人可以享有与正式专利相似的权益,包括独占性、排他性和向第三方主张权益的权利。

3.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的重要性3.1 促进创新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在促进创新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它为发明人提供了一种早期的权益保护机制,从而鼓励创新者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进行研究和开发。

在临时保护期内,发明人可以更加放心地公开自己的创新成果,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寻找资金支持和市场机会。

这种权益保护机制有效地降低了创新风险,为发明人提供了更大的动力去积极探索和创新。

3.2 防止知识流失和剽窃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还可以避免在创新过程中知识的流失和剽窃。

由于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允许发明人在早期阶段申请临时保护登记,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确保自己的创新成果在公开前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这样一来,发明人可以更安全地与潜在合作伙伴分享自己的专有技术或知识,而不必担心知识被盗用或利用。

4. 对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致力于撰写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的写手,我对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持有积极的态度。

我认为该制度对于推动创新十分重要。

在一个以知识经济为驱动的时代,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键。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激发了创新者的激情和创造性思维,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创新环境。

专利申请临时保护请求权研究

专利申请临时保护请求权研究

专利申请临时保护请求权研究专利申请临时保护请求权研究在创新型社会中,专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拥有权利人可以制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权利外,专利还可以作为公司营销和财务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需要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一旦专利申请被拒绝,权利人可能会面临极大的风险及损失,为此,一些国家设置了专利临时保护请求权的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保障。

专利临时保护请求权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由于寻找最佳实施方式而花费大量时间而丧失了申请专利的优先性,或者因为申请专利需要一些时间,但拥有者仍然希望开始销售、营销、生产等活动以利用该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由拥有者向授权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前,授权机构为拥有者提供以通知他人权利人保护的方式,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案例1:某医疗科技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心脏起博器,但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导致无法在规定的优先日提出申请。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无法等待新申请的审批,只能寻找其他保护方式。

在此情况下,该医疗科技公司向专利授权机构提出专利临时保护请求权申请,获得了专利权保护,使公司得以继续进行销售和营销等活动。

案例2:一家创新型制药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抗癌药物,由于药效显著,许多患者和医院都考虑使用这种药物。

然而该公司的专利正在审理中,由于审理时间较长,该公司需要维持和扩展市场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向专利授权机构提出专利临时保护请求权申请,得到了保护,使公司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前可以继续在市场上销售、推广、生产等。

案例3:一家新兴的科技企业开发了一种新型传感器,但由于亚洲某国家提出了一项与该传感器类似的申请,导致企业无法在规定的优先日提出申请。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该公司需要保护自己的权益,重新开发的成本和时间都太高,目前的最佳选择是通过专利临时保护请求权获得合法保护,并在市场推广和销售中达到企业目标。

结论:专利临时保护请求权,在创新型社会和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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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申请公 布后专 利权 授 予前 使用 发 明而未 支付 适 当
费用 的 纠纷 。对 于 前 款 所 列 的 纠 纷 , 利权 人 请 求 专 管理 专利 工 作 的部 门调 解 , 当在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之 应
后 提 出。
可 见 , 国专 利 法 第 十三 条 规 定 申请 人 可 以要 我
申请 人 的发 明技术 提供 的 相关 保护 。对发 明专 利 申
请 提供 临 时保 护 , 更全 面 的保 护 了 申请 人 的利 益 ; 防 止 了非 专 利权人 不 正 当利用 公 布 的专 利 申请信 息不 正 当竞 争 ; 可 以鼓励 创新 , 使发 明 人通 过行 使专 也 促 利 权 的方 式获 得 收益 , 而将 发 明 人保 密 的 技 术 变 从
求 使用人 对 其 在 临时保 护期 间 的使用 支 付适 当的 费
用, 第六 十 二条 对 临 时保 护 规定 了两 年 的诉讼 时 效 , 而 专利 法 实施 细则 对 临时保 护期 间 的费 用 纠纷 赋予 了管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在 授 予 专 利 后 以调 解 的 权
专利 法第 十 三条 规定 , 明专 利 申请 公布 后 , 发 申
布 的发 明 技 术 的 利 用 是 合 法 的 利 用 , 不 是 侵 权 。 而
如果 纠纷 双方 在管 理 专利 工作 的部 门 主持下 不 能 达 成 调解 协 议 , 专利 权 申请人 只 能 向法 院 起诉 。
请 人 可 以要求 实施 其 发 明的单 位 或者 个人 支 付适 当
收稿 日期 :0 6 3 1 2 0 —0 —2
修 回 日期 :0 6 0 — 1 20— 4 5
作 者 简 介 :J (9 7 ) 男 . 川 巴 中 人 . - ̄ 究 生 , 要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 -海 17- . 四 l , 、 硕- f 1 - 主
发 明 专 利 权 临 时 保 护 探 悉
孙 海
( 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 , 海 204 ) 发 明 专 利 权 临 时保 护 问题 只作 了原 则 性 的 规 定 , 操 作 性 不 强 。我 国是 大 我 可
陆法 系国家, 立法的不 完善 将 带来 司法的混乱 。从 对照 中外专利 法在此 问题 上 的立 法差异入 手 , 建议
利 。应 当 注意 的是 , 于 此 时 的 费用 纠纷 处 理 过 程 对
为 现 有技 术 的一 部分 , 促进 社会 生 产 力 的发展 。
中 , 理专 利 工作 的部 门 只能充 当调解人 的角色 , 管 而 不 能扮 演 裁决 者 的角 色 。因为 第三 者在 此期 间对 公
二 、 国法 律 对 专 利 权 临 时保 护 的 规 定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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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3巷 第 4期
\o1 23 . O. 4
平 原 大 学 学 报
Jt ( URNAI ) I ( F P NGYU AN UNI ’ \ ERSI T、
20 0 6年 8 月
A u 20 g. 06
在下 次专利 法修 改 中增加 临 时保 护的补 偿金标 准 , 以主观善 恶确 定补偿金 数 额 , 允许 对发 明人 的 申请 有条件 的提前进 行 实质 审查 , 同时也要 明确专利权 临 时保 护的 范围 , 以此对 专利法进行 完善 。
关 键词 : 明 专利 权 ;临时保 护 ;实质 审查 ;补偿 金 发 中图 分类 号 : 5 3 DF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9 4 2 0 ) 4 O 7 4 1 0 —3 4 ( 0 6 O 一O 3 一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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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权 授 予前 使用 该 发 明未 支 付 适 当使 用 费 的 , 利 专 权人 要 求 支付 使用 费 的诉 讼 时 效 为二 年 , 专 利 权 人 得知 或 者应 当得 知他 人使 用 其 发 明之 日起 计 算 。
但是 , 专利 权 人 于专 利 权 授 予 之 日前 即 已得 知 或 者 应 当得知 的 , 自专利 权授 予之 日起 计算 。 专利 法 实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九条 第 四款 , 专 利 法 除 第 五 十七 条 规定 的 外 ,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事 管 人请 求 , 可 以对下 列专 利 纠纷进 行调 解 : 发明 专 还 在
的 费用 。


问题 的 提 出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明专 利 申请 公 布后 至专 发
依 据 专 利 法 , 项 发 明专 利权 从 申请 的 提 出 到 一 最 终 获得需 要 经 过 五个 阶段 , 即受 理 、 步 审查 、 初 公 布 、 质 审查 及授 权 。在 专利 申请 被 公布 后 , 实 申请 记 载的 内容 就 成 为现 有 技 术 的 一 部 分 。此 后 , 申请 人 的发 明 技术 处于 公 开 状 态 , 时 面 临 被 任 何 第 三 人 随 利用 的 可能 。根 据 专 利 法 , 三 人 的这 种 利 用 并 不 第 被禁止 , 申请 人 也不 能 阻止 第 三人 利 用 他 所 申请 的 发 明技 术 。因此 , 利 法 必 需 对 申请 人 的权 利 提 供 专 救济, 否则 , 它不 仅将 极 大地 打击 发 明人 对发 明 创造 的 积极 性 , 将 违 背 专 利 法 鼓 励 创 新 的 立 法 宗 旨。 也 而这 时 的 救济 就称 为专 利权 的 临时 保 护 。 可 见 , 明专 利 权 临 时保 护 是 特 指 发 明 专利 申 发 请 被公 布 后到 被正 式 授 权 之 前 的期 间 内 , 利 法对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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