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1: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01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
200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
200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2: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3: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元,转包期限15年,转包费1.5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4: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也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困扰。
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案例描述在某县农村,甲村和乙村之间有一块土地,甲村农民甲某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甲某年纪大了,无法继续耕种,他决定将土地转让给乙村的乙某。
然而,甲某和乙某之间在土地转让上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1.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甲某和乙某是否签订了土地转让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纠纷难以解决。
2.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存在书面协议,那么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价格过高或过低可能引发纠纷。
3.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甲某是否充分了解土地转让的法律后果?他是否有权利选择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案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案例描述在某市农村,农民甲某去世后,他的承包地应该由其子女继承。
然而,甲某的儿子乙某和女儿丙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1.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国法律,农民的承包地应由其子女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乙某和丙某是否都是甲某的合法子女?他们是否具备继承权?2.继承份额的分配:如果乙某和丙某都具备继承权,他们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其他亲属对土地继承份额的主张?3.农民的意愿:甲某在生前是否有明确表达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意愿?如果有,他的意愿应该如何权衡?解决方案方案一:调解调解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避免长期诉讼。
方案二: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程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可以快速解决争议。
方案三:诉讼如果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诉讼。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7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给参与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下面就某地发生的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农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100亩土地,种植玉米,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益。
在种植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导致玉米长势不好,最终影响了收成的质量和数量。
甲方对此感到非常失望,并要求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种植玉米,导致收成受损,属于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也应当尊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诉讼。
解决建议:针对该案件,建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并重新谈判修改合同条款,以确保今后的合作更加稳定。
乙方则应当诚实面对自身的管理不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以修复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寻求法律援助或调解机构的帮助,进行进一步解决。
总结: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加强合作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共同致力于实现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服务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发生,促进农民的利益保障和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2篇示例: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经营合同的一种,在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种原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讲述一个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
某地的A村,年初,A村村委会与村民甲签订了一份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将一块土地承包给甲进行种植,合同期限为三年。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土地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土地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以下是一个土地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某村庄的吴某与桑某因一块地农村承包土地归属问题起了纠纷。
经村干部协调,双方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附条件的书面协议:桑某同意将亩耕地转交给吴某耕种,但如果2020年生产小组内的农村土地没有进行再调整,则吴某须将这亩土地再归还给桑某。
后该土地一直由吴某耕种。
但2021年10月份,桑某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夜间对这块土地进行了翻犁,强行向
吴某要地,吴某知晓后寸步不让,两个家庭之间再起纷争。
村委和司法所立即介入调解,但在多次调解后,双方并未能达成和解。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人士。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让他们在一定期限内经营、使用土地,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也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保障。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案例一,小麦种植合作社的成功经验。
某村农民合作社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种植、统一收购,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通过合作社的带动,村民们的种植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了推动当地农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案例二,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的创新模式。
某省农民小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了一家农业公司,由公司统一种植管理,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益。
在公司的帮助下,小王不仅减少了自己的劳动投入,还获得了比以前更多的收益。
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还为农民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搭建了桥梁,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发展。
案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
在某地,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清晰,导致了农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政府及时介入,通过重新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和期限,解决了农民之间的纠纷,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和规范对于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和明晰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希望各地政府和农民朋友们能够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了一典型案例,以期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某村委会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与原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原告村内的耕地10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承包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按时支付了承包费。
然而,在承包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原告某村委会突然提出要收回耕地,不再续签承包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村委会在合同期限内提出收回耕地,不再续签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
2. 承包权的保护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张某在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按时支付了承包费,有权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约定。
3. 村委会的义务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村委会在合同期限内突然提出收回耕地,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启示1.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双方要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土地用途等方面的约定。
2. 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按时支付承包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3. 村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要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4. 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双方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案例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原告某村委会继续履行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提前收回耕地。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1. 村民因土地流转问题发生纠纷。
在某个村庄,由于土地流转问题,引发了一起纠纷案件。
村民甲和村民乙就土地流转的具体范围和使用权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对立。
甲方认为乙方越界使用了自己的土地,而乙方则认为甲方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当地法院进行处理。
2. 村庄拆迁引发土地纠纷。
在某个村庄的拆迁过程中,由于土地补偿等问题,引发了一起纠纷案件。
部分村民对政府的土地补偿方案表示不满,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实际情况。
他们要求重新进行土地评估,并提出了自己的补偿方案。
而政府方面则认为补偿标准已经合理,并不同意重新评估。
双方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3. 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起诉村委会。
在某个农村地区,一位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农民认为村委会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他要求村委会重新进行土地承包协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村委会则辩称自己的操作合法合规,不认同农民的诉求。
最终,法院将双方传唤到庭,进行审理和调解。
4. 农民因土地流转纠纷与土地经营公司发生争执。
在某个农村地区,一家土地经营公司与农民因土地流转问题发生纠纷。
农民认为土地经营公司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土地,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而土地经营公司则辩称自己的操作符合协议要求,并不认同农民的指控。
双方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理。
5.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
某个农村地区发生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起纠纷案中,农民与地方政府就土地承包补偿标准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演变成一场公开的纠纷。
双方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解决了纠纷。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等政策的落实和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逐渐增多。
下面将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及其解决办法。
案例一:村民甲拆除了村直接生产的土地上的房屋,并自行转让了这块土地。
该村的村民乙认为甲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土地的原状。
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并且不能买卖,只能出租或者承包。
因此,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村民乙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甲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村民甲和乙争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权,双方为了争夺土地,发生了激烈的争斗,导致人员受伤。
解决办法:首先,应该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及时带伤员就医。
同时,村委会可以介入调解,调查事情的经过,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土地承包权属。
如果无法调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解决纠纷。
案例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而村委会有其他安排,导致冲突加剧。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承包人需要将土地退还给村委会。
如果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村委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承包人放弃土地的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院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承包人放弃土地。
案例四:农民甲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而村委会认为土地流转违法。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的批准,如果甲未经村委会批准,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则违法。
村委会可以要求甲将土地流转的问题立即停止,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多种多样,解决办法也各有不同。
对于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
通过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和承租双方依法订立的,确定承包地点、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农民、承包地的主要用途、承包农民的责任和权利、承包农民应当支付的承包费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常见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村民小明因不满地租而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小明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种植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产的增值,村委会提出了涨租的建议,要求农民提高承包费。
小明认为自己承包地的地租已经很高了,不同意涨租。
村委会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产生了冲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认为村委会不具备涨租的依据,而且他也无力负担更高的承包费。
村委会则认为涨租是合理的,是为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此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经济争执范畴,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仲裁。
案例二:农民小红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小红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了一片土地,种植了水稻。
然而,当水稻成熟时,承包方要求小红将田地腾出,用于其他用途。
小红认为这违反了合同规定,拒绝腾出土地。
承包方不满,将小红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小红在承包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种植了水稻,承包方无权要求腾出土地。
这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农村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面广,解决起来需要依法办事,尊重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明确权责,协议一致,防止发生纠纷。
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双方应该冷静处理,理性对待,依法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与发展。
篇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和纠纷原因。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整理]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如果可以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案例,相信以后大家再处理类似的纠纷时便不会毫无头绪。
那么,小编将为大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上述流转均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
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该6.2亩承包地使用权。
起诉时该承包地已种植大麦,收获期在6月上旬。
▲判决结果原告卞某于1998年9月取得兴化市钓鱼镇某村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实际耕种,但在30年承包期限内,卞某依法享有该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6.2亩承包地,依法应予支持。
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其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
因两被告已在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该农作物收获期届满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参考本地时节,以6月30日前为宜。
▲评析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
因此,法律上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作了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选编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选编案例一: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描述:甲是某个村子的农民,拥有某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在承包期满后,乙作为村子的村委会主任,要求甲将土地返还给村委会。
甲认为自己按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承包费,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农业生产,应该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
纠纷焦点:甲认为自己有权继续承包土地,乙认为土地应当返还给村委会。
解决结果:甲通过向乙提供承包经营登记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继续承包的条件,并通过合法合理的谈判以及法律援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了这块土地。
案例二: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描述:某地方政府希望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用于建设工业园区,要求农民将土地返还给政府。
农民不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因为他们依靠农业生产为生。
纠纷焦点:地方政府要求农民放弃承包经营权,农民认为自己应该继续承包土地。
解决结果:农民通过组织维权团队,与地方政府进行了多次谈判和协商,提出自己合理的诉求和保障措施,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农民获得了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利,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转产安置补助。
案例三:不当行为导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描述:乙作为甲的租户在租赁土地的时候,未经甲同意,将土地转租给了其他人,并且以此牟利。
甲发现后要求乙立即停止转租行为,还要求乙赔偿经济损失。
纠纷焦点:甲要求乙停止转租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解决结果:甲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的违约行为,通过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并申请仲裁,最终乙被要求停止转租行为,并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同时,甲重新确立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与乙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无效案例
标题: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无效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实施以来,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农村土地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无效的案例,探讨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方法。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河南省周口市某村庄,案涉土地在1991年被承包给王某林。
2017年,县政府在王某林所在村进行农村承包经营权统一颁证工作,在此过程中,村民小组与王某本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其中包含争议地块。
2017年7月,县政府为王某本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8年4月,王某林得知被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确认了王某林对案涉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确认王某本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案涉土地的部分自动失效。
王某林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为王某本颁发的土地证。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本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故县政府为王某本颁发土地证的行为缺少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县政府辩称,县政府给王某本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颁证程序合法。
但法院认为,王某林系本案争议土地的实际承包人,生效仲裁书已经确认王某本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针对本案争议土地部分无效。
县政府为王某本颁发土地证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被诉颁证行为所主要依据的王某本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本案争议土地部分已经被生效裁决书确认无效,故县政府为王某本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就缺少了主要证据,应当予以撤销。
四、案例分析1.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承包土地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1)确认合同无效: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发现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在农村,土地那可是农民的命根子!可有时候,因为各种原因,就会出现一些土地承包经营上的纠纷。
今天我就给大家讲一个这样的案例。
张大爷和李叔是村里的两户人家,张大爷说李叔占了他家的一点地,李叔却说那本来就是他的地。
这可咋整?村长知道了这件事,赶紧出马了。
村长把张大爷和李叔叫到了一起,笑着说:“哎呀,都是一个村里的,咱有啥问题不能好好解决呀!”张大爷气鼓鼓地说:“他就是占了我的地,那地我种了那么多年了!”李叔也不甘示弱:“明明就是我的!”这时候村长不慌不忙,开始了解情况,查看以前的土地记录啥的。
就好比两个小孩争一个玩具,咱得搞清楚这玩具到底该归谁呀,对吧?经过村长仔细地调查和耐心地调解,终于搞清楚了,原来是一场误会,有块地的界限没那么清楚,导致张大爷和李叔都以为是自己的。
村长一拍大腿:“这不就行了嘛,多大点事儿呀!现在弄清楚了,大家还是好邻居!”张大爷和李叔也都不好意思地笑了,张大爷说:“哎呀,早知道就不这么冲动了!”李叔也连忙点头:“是呀是呀!”
这件事虽然不大,但要是不解决好,那可能会让两家的关系变得很僵。
所以说呀,遇到问题得冷静,大家一起商量解决,可别动不动就吵就闹呀!这不,在村长的调解下,事情圆满解决,村里又恢复了往日的和谐。
大家说,这村长是不是很厉害?这种调解的方式是不是很棒?咱农村就得有这样能说理的人,才能让大家的生活越来越好!
我的观点就是,农村土地纠纷不可怕,只要大家心平气和,有人能公平公正地去调解,就一定能处理好,毕竟大家都是邻里乡亲,都珍惜那份感情呢!。
法律明白人以案释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50岁,某村村民。
被告张某,男,55岁,某村村民。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2010年,被告将其承包的30亩土地出租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租赁期限为5年。
2015年,被告因个人原因需要收回土地,与原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然而,双方在租金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同时,原告主张,其已在被告土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种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且原告在土地上的投入应自行承担。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互换。
”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本案中,被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前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构成违约。
原告在被告土地上投入的资金,被告应予以赔偿。
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土地上的投入,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履行法定程序。
3. 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方与土地经营权人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承包经营权分户纠纷案例范文
承包经营权分户纠纷案例范文在一个宁静的小乡村里,发生了这么一件让人头疼的承包经营权分户纠纷事儿。
老张和他的弟弟小张,原本在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这事上,一直是和和睦睦的。
家里那块地,种着玉米、小麦,每年收成的时候,一家人都忙得热火朝天,倒也其乐融融。
可这几年啊,情况发生了变化。
小张娶了媳妇,小两口就寻思着要单过,想把家里承包的土地也分开,各自经营。
这想法一冒出来,问题就跟着来了。
老张觉得自己是大哥,这些年为家里的地没少操心费力,而且自己孩子也多,分地的时候就应该多分点儿。
他心里有自己的小算盘:“我这么多年的苦劳可不能白费啊,而且我家人口多,消耗也大,不多分点儿地以后日子可不好过。
”小张呢,却不这么想。
他觉得都是兄弟,应该公平对待,按照人头数或者平均的方式来分地才合理。
他对老张说:“哥啊,咱们可不能因为这地伤了兄弟情分,咱得公平公正啊,不能你说啥就是啥。
”于是,兄弟俩就这么僵持不下。
村里的长辈们来调解了好几次,每次都弄得面红耳赤的。
老张说:“长辈们,你们不知道啊,我这些年种地,种子钱、化肥钱都是我出得多,地要是平分了,我这损失可大了。
”小张也不甘示弱:“哥,那些钱又不是你一个人用在地里的,我也没少干活儿啊。
”这事儿越闹越大,最后闹到了村委会。
村委会的干部们可头疼了,这都是乡里乡亲的,处理不好可不行。
他们把老张家承包土地的相关资料都翻了出来,仔细查看。
发现当年承包土地的时候,合同上并没有明确说如果分户了该怎么分地。
这可真是个大难题啊。
为了解决这个纠纷,村委会干部们先去实地丈量了土地,把土地的面积、肥瘦程度都做了详细的记录。
然后,他们找来了村里一些有经验的老农民,一起商量解决方案。
其中一位李大爷说:“我看啊,先按照土地的好坏平均分成两份,然后老张家里人口多,就把靠近水源的那块稍微大一点儿的地分给老张,毕竟他浇水啥的也方便。
小张呢,给他那块地虽然小一点儿,但是离村里的大路近,以后运输农作物啥的也方便。
这样两边都能照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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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也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是什么样的呢?相关的案例的处理结果是什么样的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案例详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人,原告于1984年10月取得讼争的该村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后因外出,并与本村村民陈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 该4亩耕地暂由陈某耕种,上缴费用由陈某负责缴纳,原告回乡需要耕地时,陈某必须随时退还耕地,但不久该4亩耕地便被撂荒。
后经几次流转,该4亩耕地由被告王某与同村其他几户村民私下调济而占有使用。
1997年被告开挖鱼塘80多亩,其中包含原告刘某的4亩耕地,此塘由被告与其他人合伙养殖,该4亩耕地上缴费用也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
该村自
第一轮农业承包合同以来未进行第二轮承包。
年原告返乡后要求收回该4亩耕地,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1984年10月合法取得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将原告承包经营的4亩耕地占为己有,是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遂判令被告退还该4亩耕地给原告。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让出该4亩耕地。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出该4亩耕地,但被告未按期限履行。
到执行现场发现,该4亩耕地,系整片鱼塘内的一部分。
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退还为耕地则将在鱼塘内形成孤岛状田块,原告明显不便使用。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没有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行性,造成法院无法实际执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可供执行的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并没有错误,即使再审重新作出新的判决也只是给让地加上一个可行的合理期限,而且再审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主张变通执行方式,直接给让地设定一个合理期限。
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约定期限让塘,被告贴补使用费。
四、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刘某的承包地,曾撂荒,但发包方未另行发包。
承包地税费虽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变,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刘某承包地。
但本案的判决却造成实际执行困难,原告客观上暂时无法取得承包地。
主要原因是本案被告王某及其合伙人擅自开挖耕地为鱼塘,改变承包地的用途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
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据此,被破坏的农田必须复原。
如果土地已经不可复原,应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调整耕地用途。
因此,该案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待其对承包地的现状作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出是否返还或何时返还的判决较为妥当。
综上所述,从上文中给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要注意,我们首先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属人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做出一定的划分,然后再进行判断是否有侵犯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连云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