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签署中电子签名的运用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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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签署中电子签名的运用及风险防范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已从春节前持续至今,企业虽然已陆续复工,但绝大多数都采取了远程线上办公的工作模式,这对企业运行的协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中,电子合同作为办公流程数字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了新一轮的增长需求。那么,电子合同该如何签订才合法有效?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如何确认?如何在电子合同签署和电子签名使用中规避风险?在出现争议和纠纷时,如何有效举证?实践中此诸多方面也自然而然的成为了电子合同使用者关注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如下分析,并与大家分享。
一、什么是电子合同
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表现形式属于书面形式,因此可以确认从合同分类来讲,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但从其签订方式、意思表示的载体来讲,其又存在不同于传统纸质合同的特性。即其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的意思表示均利用电子通信手段,以数据电文为载体来实现。
随着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不断制订和完善,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电子合同规范》等。其中,对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电子商务法》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和确认。《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18年10月1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合同基础信息描述规范》、《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三项电子合同国家标准在全国施行,这是首次针对电子合同制定的国家标准。根据《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第3.1条对电子合同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形式及成立要件
相比与纸质合同,电子合同操作便捷,绿色环保,存储方便,没有签约地点和时间的限制,这也正是疫情期间复工后需求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广义上讲,电子合同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在网络签约系统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
用电子签名在网络平台系统签署合同,多发生于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批发零售行业,近期房地产、在线教育等领域也开始尝试使用。对于该种合同,签约各方使用经过第三方身份认证机构颁发的电子签名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即视为合同签署。
2、通过网页确认签署合同
即用户登录特定网页后,弹出合同内容,用户点击“已经阅读并同意合同内容”的按键,即视为合同签署的方式。常见于一些互联网服务类协议。该种在网站上确认的电子合同的成立包括通过账户身份验证和确认两个行为,网页弹出的协议内容可以视为要约,而用户确认同意的行为则可以视为承诺,须网站系统后台对该用户身份注册信息、同意行为以及后续使用网站服务所形成的数据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通常如果用户不在该网页协议中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则将无法继续使用该网站获得服务,所以,该用户在网站使用服务的记录同样也可以推定该合同已经成立。
3、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签署
《合同法》第十一条中,数据电文的种类包括了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而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现已成为普遍运用的合同形式。一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对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回复予以承诺。且当合同当事方需要举证时,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以及有证据能够证明往来邮件所使用的邮箱账号密码为合同签署双方所拥有。
三、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中的使用
从前述内容可以看出,第三种电子合同(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签署)与传统意义的书面合同衔接更紧密,形式也更相似,使用和被接受的程度也更为普遍,对于其效力认定、风险防范等事项在本文中不再细述。而对于前两种形式成立的电子合同,由于涉及到电子签
名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何确定的问题,将作为本文的重点予以阐述。
1、电子签名是什么
要想了解电子签名的概念,就不得不提到《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于2015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是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主要依据。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从应用原理角度,电子签名内涵由电子印章和验证两部分构成。加盖电子印章,类似传统的纸质文件上签字或盖章,而验证就是用数字签名认证:主要通过权威身份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验证,该数字证书包含用户身份等信息的一段数据,可理解为“电子身份证”。由于这段包含签署身份的数据具有唯一性,因而也就保障了数字签名的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
从技术原理角度,通常电子签名是非对称算法和哈希算法的综合运用。通过非对称的加密算法可以得到一对密钥,分别为公钥和私钥。顾名思义,公钥是公开的,互联网中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而私钥只有加密人知晓。一个公钥只有唯一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私钥,私钥也只能用与之相对应的公钥解密。而哈希算法的特点在于任何不同的数据经过哈希算法后得到的哈希值都是不同的,而任何相同的数据经过哈希
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文书,当事人不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在2019年修订前,明确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不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此次《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适用范围作出的重大修订,说明随着社会及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电子签名的需求在增大、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4、司法实践对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签名合法性的认定,更注重于从举证方面对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的审查。
(1)关于电子签名的专有性的认定
在签订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磋商以及合同订立很可能都通过网上操作完成,在诉讼中违约方当事人往往会以没有签署过相关合同、相关合同非其本人签署等理由进行抗辩,因此与一般的合同纠纷不同。因电子合同引起的纠纷中往往需要就签约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举证。(2016)浙01民终4526号案,借款人主张案涉贷款合同非其本人签署。后小贷公司就案涉合同系借款人本人签署举证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已设置登陆密码、支付密码,其上传的身份证照片通过了公安网认证和平台人工审核,其绑定银行卡时开户名、银行卡号、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核对一致,且通过了短信验证,其预留手机号与《个人信用记录》中记载手机号一致。法院据此认定借款人经上传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