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3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信用社(营业部)申请,经开户信用社(部)审查同意,我联社营业部承兑、承兑申请人委托信用社、再由联社营业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联社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七条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是在我联社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三是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联社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来源;五是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社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二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三是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四是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五是我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试行)为依法、合规地开展银行汇票承兑业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银行汇票承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省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一节承兑申请承兑业务由出票人向基层社信贷人员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承兑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基础资料和其他资料组成。
一、基础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一);(二)承兑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授权的则不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承兑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的承兑业务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如承兑申请人为公司的,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有效决策性文件)。
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和密码。
(三)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四)承兑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五)原则上需提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意见;(六)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七)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意见;(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已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材料(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就担保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九)抵、质押物有关资料(清单、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等);(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其他资料(一)保证担保。
保证人资格必须符合省联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定)
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承兑业务风险,促进承兑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及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下称承兑汇票)是指承兑申请人签发,经承兑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审批同意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申请人即为承兑汇票出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兑业务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作为承兑行社,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承兑业务应严格按照短期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和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批,根据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采取合法、有效、真实的担保措施,防范承兑授信风险。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一)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则,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或劳务交易的承兑汇票;(二)签发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三)各社承兑汇票金额实行总额控制,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每年根据各社经营情况确定,除全额保证金承兑业务外,不得突破;(四)承兑汇票纳入客户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承兑业务的审查要点、审核程序和管理模式参照短期授信业务执行。
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可以不受授信总额的限制,但应与企业经营规模匹配。
单一客户授信(包括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超过省联社核定额度的,参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咨询备案;(五)单一客户承兑汇票授信额实行集中度管理,即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经办社资本净额的15%,其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经办社资本净额的10%。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对提供100%保证金或敞口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可适当简化调查内容和业务流程。
第五条本规程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一节承兑申请第六条承兑业务由承兑申请人(以下简称出票人)向客户部门(客户部门指公司业务部、小贷业务部,下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出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下列资料组成:(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附件一);(二)出票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如章程写明其申请承兑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决议则应提供有权有效的文件。
(三)交易双方签订的与汇票承兑内容相符且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发票。
(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日起至近期的财务报表。
(五)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同上述第(二)条。
(六)原则上需提供担保人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合作联社的正常运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为持票人提供的,对其开具的汇票承兑的服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明确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控制职责,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承兑汇票的开立和承兑第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准其承兑汇票业务的开立申请。
第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对开立承兑汇票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承兑汇票的偿付能力。
第七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承兑汇票进行记录,并将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八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对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确认,并在承兑汇票上予以明确。
第三章承兑汇票的兑现和偿还第九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求,及时兑现持票人的申请。
第十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确保承兑汇票的偿付能力,及时偿还承兑汇票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兑付和偿付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违反规定的承兑汇票申请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限制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罚款等。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取消其承兑汇票业务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程被废止。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的操作指引。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doc
附件2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邻水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对提供100%保证金或敞口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可适当简化调查内容和业务流程。
第五条本规程是邻水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一节承兑申请第六条承兑业务由承兑申请人(以下简称出票人)向客户部门(客户部门指公司业务部、小贷业务部,下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出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下列资料组成:(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附件一);(二)出票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如章程写明其申请承兑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决议则应提供有权有效的文件。
(三)交易双方签订的与汇票承兑内容相符且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发票。
(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日起至近期的财务报表。
(五)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同上述第(二)条。
(六)原则上需提供担保人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定)
兰州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承兑业务风险,促进承兑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及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下称承兑汇票)是指承兑申请人签发,经承兑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审批同意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申请人即为承兑汇票出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兑业务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作为承兑行社,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承兑业务应严格按照短期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和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批,根据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采取合法、有效、真实的担保措施,防范承兑授信风险。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一)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则,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或劳务交易的承兑汇票;(二)签发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三)各社承兑汇票金额实行总额控制,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每年根据各社经营情况确定,除全额保证金承兑业务外,不得突破;(四)承兑汇票纳入客户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承兑业务的审查要点、审核程序和管理模式参照短期授信业务执行。
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可以不受授信总额的限制,但应与企业经营规模匹配。
单一客户授信(包括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超过省联社核定额度的,参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咨询备案;(五)单一客户承兑汇票授信额实行集中度管理,即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经办社资本净额的15%,其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经办社资本净额的10%。
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参加农信银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汇票专用章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统一确定的编、核押系统。
第三条出票社(行)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五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中心清算的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六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一)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二级科目。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2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银行汇票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他临时性存款。
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3农信银汇票解付、退票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过程账户无法入账而临时挂账的款项,属于临时性过渡账户。
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二)244103汇出汇款:244103科目设置“244103-1农信银系统汇出汇款”账户,用于核算签发农信银银行汇票移存到省中心的款项。
签发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此账户为省中心专用户。
第三章银行汇票的签发第七条出票社(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一)出票社(行)签发转账汇票时,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二)出票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会计分录:借:101101网点现金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三)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第四章银行汇票的解付第八条代理付款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持票人在本社(行)开户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011活期存款(实际结算金额)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二)持票人未在本社(行)开户的,需通过同城交换等方式转入持票人开户社(行),需通过“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过渡,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实际结算金额)借: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贷:同城交换科目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持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支取现金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贷:101101网点现金(实际结算金额)(三)汇票解付后,省中心会计分录:借: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第九条出票社(行)经办人员接收解付通知,按是否全额结算分别进行结清处理:(一)解付时,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全额)贷: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二)有多余款时,出票社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金额)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多余款)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多余款)第五章银行汇票退票第十条原申请人要求退款时的账务处理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出票社(行)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第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的账务处理(一)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省中心的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二)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出票社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实际结算款项)第二部分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签发银行汇票第一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需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委托书”。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信用社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各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遵循“审贷分离、分级管理、集中签发、责权分明、稳健经营”的管理原则。
所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基层信用社受理,联社审查审批,联社指定信用社统一出票。
第四条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主要对象是指在我联社指定下辖信用社开立了存款帐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法人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对银行承兑汇票应视同贷款进行管理,按照“先评信、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在贷款授信总额中合理确定客户的承兑汇票总额。
在省联社新的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可沿用以前的规定或采取单笔授信和用信同步进行的方式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第七条本联社应当在各自贷款管理权限范围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超过审批权限的,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审批权限可按差额风险金额计算(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下同)。
对差额风险金额没有超过审批权限,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超出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贷款权限金额的,签发后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以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联社自行审批,超过贷款权限额度的,签发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低风险方式是指全额的存单、凭证式(或可转让的记帐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或省联社认可的其他全额有价单证。
第十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调查→审查→贷审会审批→填票→签发信用社复审→出票。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附件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信用社申请,经开户信用社审查同意,我联社营业部承兑、承兑申请人委托信用社、再由联社营业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条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联社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第二章承兑申请第七条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是在我联社各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三是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联社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四是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来源;五是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社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二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三是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四是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五是我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首先向其开户信用社申请承兑第十条承兑申请人在申请承兑汇票业务时,须在开户社存入百分之百的保证金第十一条客户提出申请和相关资料后,以客户名义开立保证金专户,存入相应保证金数额,客户应作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承诺第三章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十二条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是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三是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四是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五是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六是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撰写审查报告并填制好各种表格和审批表,报本信用社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第十四条信用社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经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联社业务发展部登记台账,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传递到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信用社将相关资料传递到联社营业部第十六条联社营业部收到业务发展部书面通知和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是否办理冻结手续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承兑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兑申请人是否在开户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第十七条联社营业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第四章管理与核算第十八条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在“保证金”科目下单独设立专户核算第十九条保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第二十条联社营业部设立台账和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将到期的承兑汇票款项,从信用社存入联社款项中直接解付第二十一条联社应派专人进行管理,设立台账及时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主动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应于到期日前10日向出票人发出催付通知第二十二条客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应在联社对客户年度授信总额范围内第二十三条联社营业部应在表外科目设立“承兑汇票”专户,核算承兑申请人保证金的有价凭证第二十四条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未使用已承兑汇票的注销、已承兑汇票丧失后的挂失和付款处理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查”工作,严格把关经审查合格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对数额较大的贴现申请,也要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严禁越权、超量、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二十六条业务发展部、财务计划部分工协作,加强配合业务发展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以核定的比例为依据,严格按照调查、审核、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原则实施管理,财务计划部要做好会计科目核算,实施柜面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查询等管理监督工作业务发展部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台账,联社营业部要建立相关登记簿第二十七条对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要进行严格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商业票据,所以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纳入会计重要凭证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第二十八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业务发展部、财务计划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责任制;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第二十九条严格资金投向,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和行业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投向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资金重点流向效益好、信誉高的工商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收购等购销存“一条龙”企业,解决好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购销存“一条龙”企业的收购、生产、流通、调销、储备等多个环节一套资金运转第六章罚则第三十条出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应暂停对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样本
广西农村合伙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广西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如下简称农村合伙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加强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业务操作,增进贴现业务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行办法》和广西农村合伙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全区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调查、风险评价、审批以及票据审验、账务解决等操作。
第三条基本定义(一)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农村合伙金融机构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一种融资行为。
(二)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农村合伙)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资金,以其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另一(农村合伙)金融机构以贴现方式转让票据,另一(农村合伙)金融机构按转贴现票面金额扣除转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申请转贴现(农村合伙)金融机构融资行为。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是指农村合伙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资金,以其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以贴现方式转让票据,人民银行按再贴现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申请再贴现农村合伙金融机构融资行为。
第四条农村合伙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实行“集中办理、统一管理”模式,每个县级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只容许营业部本部或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办理。
即业务营销、资料收集、票据审验、资料审查、风险评价(权限内)、审批决策(权限内)、资金划付(专营机构资金划付由营业部本部负责)、查询查复、票据保管等工作必要集中于营业部本部或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完毕。
县级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如确需增长办理机构,须报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批准。
第五条县级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应依照自身发展战略、客户构造、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合理拟定票据业务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
第六条职责与分工信贷调查岗:重要负责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融资业务营销、资料收集、资料初审、贷后管理及发起系统流程等;票据审验岗:重要负责票据提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审验、票据查询和实物保管、有关信息登记解决等;每个县级农村合伙金融机构至少配备两名胜任岗位职责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信贷风险评价岗:重要负责票据融资业务合法、合规性风险评价;审批决策岗:重要负责对有权审批票据融资业务进行最后审批;发放审核岗:重要负责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合法合规性等手续和限制性条款贯彻状况进行审核;会计核算岗:重要负责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账务解决及贴现到期委托收款办理等。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贴现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直贴业务是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将合法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我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第二章直贴业务操作流程第三条贴现申请人资格认定。
贴现申请人向我联社下辖信用社提出贴现申请后~下辖信用社业务人员应首先确认该申请人已在该网点开立结算账户。
第四条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人员接收客户提交的票据原件和业务申请资料.需要贴现的票据可由贴现申请人直接到经办网点交付票据。
第五条客户经理人员初审:,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须是没有被联社列入高风险同业机构的承兑行~否则须联社批准额度后在额度内办理。
,二,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进行初审~具体如下:—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审查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按本规程第八条办理。
,三,调查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如下证件和资料~具体如下:1。
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企业公章存档,,2。
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存档,, 3。
法人代表授权书,有授权情况的,,4。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录查询企业贷款证的有效性以及贷款的总体状况~并打印输出查询结果,5.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和符合我国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发票,6.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7.贴现凭证,8。
贴现申请书。
,四,核实商品交易合同和发票资料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交易合同标的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发票金额,发票金额应大于或等于汇票金额;2.合同签订日应早于或等于发票签发日,—2-3。
持票人(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交易人应是交易合同的签订方和税务发票列明的购销方,合同交易商品的名称、规格与税务发票应税商品内容相符,4。
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为准确办理我省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处理手续。
本手续适用于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一、承兑社办理汇票承兑的处理手续受理出票人申请时,记账员在给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前要收取手续费和承兑保证金。
1.收取承兑手续费,其会计分录:借:××科目—出票人户贷:5111—手续费收入2.收取承兑保证金,其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贷:2511保证金—出票人户3.记账员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一套转账借贷方传票(承兑协议或其复印件作附件),其会计分录:借:6011应收承兑汇票贷:6012承兑汇票同时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作为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
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二、承兑社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手续(一)记账员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
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据”。
其分录是:借:2511保证金—出票人户贷:2431应解汇款—承兑汇票户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二)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户,按规定收取罚息。
1.账户无款支付的,应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
其分录是:借: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贷:2431应解汇款—承兑出票户一联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通知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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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是针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范,旨在规范该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安全可靠。
2.本规程适用于农村信用社银行的员工,包括承兑汇票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员工。
3.所有涉及承兑汇票的操作都必须遵循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业务流程
1.承兑汇票申请
(1)客户向农村信用社银行提交承兑汇票申请书,包括票面金额、出票人信息、收款人信息等。
(2)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书上的信息,并进行内部核查,确保承兑汇票符合相关规定。
(3)如核查通过,工作人员将接受申请并记录在案,如未通过,需向客户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修改申请。
2.审核审批
(1)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定。
(2)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中的风险和合规性。
(3)主管部门将根据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3.承兑汇票签发
(1)审核审批通过后,农村信用社银行将按照申请中的票面金额和出
票日期签发承兑汇票。
(2)工作人员在汇票上注明银行的信用背书,确保汇票的质量和真实性。
(3)农村信用社银行将承兑汇票交给客户,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归档。
4.承兑汇票的付款和兑现
(1)农村信用社银行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
付汇票。
(2)客户在到期日向农村信用社银行提交兑现申请,并提供承兑汇票
原件和相应的验票凭证。
(3)农村信用社银行接收申请后,进行现金支付或将相应金额划转到
客户指定的账户。
5.承兑汇票管理
(1)农村信用社银行需建立承兑汇票管理系统,便于对承兑汇票的发
行和兑现进行跟踪和监控。
(2)农村信用社银行需定期审查和检验承兑汇票的风险状况,并进行
风险排查和整改。
(3)农村信用社银行需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存储,并做好相应的备份和防护措施。
三、业务风险控制
1.农村信用社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承兑汇票业务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2.农村信用社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确保其真实身份和信用状况。
3.农村信用社银行应建立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包括金融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措施。
4.农村信用社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和内外部安全。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农村信用社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进行惩处和处理。
五、附则
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农村信用社银行的承兑汇票业务。
2.农村信用社银行保留对本规程进行修改和解释的权利,同时会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对于本规程未涉及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需参照相关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程的出台旨在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的承兑汇票业务,确保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农村信用社银行的员工在进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同时,农村信用社银行将不断完善和提升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和可靠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