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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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07 . 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8 .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

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规则详解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标签: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05年,凌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对15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

2012年,凌某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年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婚姻家庭一直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也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在婚姻家庭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往往会对整个家庭的和谐与幸福产生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我们选择了一些婚姻家庭案例进行精选,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婚姻家庭中所面临的挑战。

案例一:沟通不畅导致矛盾升级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他们结婚不久,却经常因为一些小事情吵架。

小明总是不按时回家,而小红每次都会发脾气。

在经过一番深入沟通之后,他们发现真正的原因是双方在沟通上存在问题,小红不擅长表达自己的感受,而小明则不太愿意沟通。

最终,他们通过开诚布公的交流,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让彼此更加理解与支持。

案例二:经济问题引发家庭矛盾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职员,收入稳定,但并不高。

而他的太太小芳则是一个购物狂,对名牌包包和化妆品情有独钟,经常超支。

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紧张,经常为了金钱问题争吵不休。

最终,他们通过理性沟通,制定了合理的家庭预算,小芳也意识到了自己的消费问题,开始理性控制花费。

案例三:家庭成员间关系紧张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和谐也是婚姻家庭中常见的问题。

丈母娘对女婿不满,经常挑刺;或者孩子因为争夺父母的关注而发生冲突等。

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家庭成员要学会包容与谅解,互相尊重与支持。

只有通过心平气和的交流与沟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和谐。

案例四:婚姻中的第三者第三者是许多家庭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在婚姻中的矛盾、沟通不畅或者其他原因,会导致一方出现不忠现象,从而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婚姻家庭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及时发现问题,积极解决,并坦诚面对问题,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

通过这些案例的精选,我们不难发现,婚姻家庭中的问题可以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是家庭的成员要学会理性沟通、包容与谅解、互相尊重与支持。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背景时间:2015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及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及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及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及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杨某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8.刘某及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及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一)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及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家庭案例:婚内强奸 各说纷纭

婚姻家庭案例:婚内强奸 各说纷纭

[案情介绍]「基本案情」1996年6月,被告人王X搬离住所,以与妻子钱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1997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997年10月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许(此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王X来到原住所青浦镇,见被害人钱某在房间内整理衣物,便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

遭到严词拒绝后,被告人即将被害人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被害人的胸部等处。

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1998年3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诉[199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强奸罪,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情分析]「法理评析」本案存在重大争议: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丈夫强奸妻子的,是否构成强奸罪?我们对此持肯定答案。

一、我国对婚内强奸的定性争议。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看法不一。

全盘否定说认为: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够成强奸罪。

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己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

“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

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夫妻沟通不畅导致婚姻破裂在这个案例中,夫妻之间存在长期的沟通问题,他们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感受,导致了积累的不满和误解。

最终,这些问题演变成为了婚姻破裂的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可以寻求婚姻咨询师的匡助,学习有效的沟通技巧,改善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2. 案例二:金钱管理不当引起夫妻矛盾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在金钱管理方面存在不同的观念和习惯,导致了频繁的争执和矛盾。

其中一方过于挥霍,导致家庭财务状况不稳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夫妻之间进行坦诚的沟通,制定共同的理财计划,并确保双方都参预其中,以达到财务稳定和家庭和谐的目标。

3. 案例三: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关系疲惫在这个案例中,婆媳关系紧张成为夫妻关系的一大困扰。

婆婆对媳妇的过度干涉和指责导致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疲惫。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在婆媳之间进行沟通,明确界定各自的角色和责任,并寻求家庭咨询师的匡助,以建立更健康的婆媳关系。

4. 案例四:婚外情破坏了婚姻关系这个案例中,一方出轨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婚外情的浮现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互相依赖的基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寻求婚姻咨询师的匡助,进行夫妻关系重建,重新建立信任和沟通。

5. 案例五:性格差异引起婚姻冲突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导致了频繁的婚姻冲突。

一方可能过于内向和沉默,而另一方则偏向外向和冲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姻咨询师的指导,学习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对方的性格特点,以及如何通过沟通和妥协来缓解冲突。

6. 案例六: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这个案例中,家庭暴力成为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一方对另一方施加身体或者心理上的暴力,导致了婚姻的不可挽回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应该寻求法律和心理咨询的支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7. 案例七:职业压力影响了夫妻关系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的职业压力对婚姻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

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样的,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为你介绍婚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案情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

2013年8月生一子。

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2、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1:夫妻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在某城市的一家法院调解室中,夫妻双方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矛盾。

丈夫在某公司工作,收入稳定,但太太却是个自由职业者,收入不稳定。

由于妻子经常花钱不计后果,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稳定,夫妻关系也因此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建议夫妻双方制定详细的家庭预算计划,并约定每月用于消费的金额。

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重新建立了对彼此的信任,婚姻关系得到了修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2:外遇引发的夫妻关系危机在某城市的一处婚姻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丈夫出轨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关系危机。

妻子在发现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心灰意冷,对丈夫产生了极大的怨恨和不信任,甚至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采取渐进式调解方法,先从夫妻双方的沟通开始,引导他们相互倾听和理解。

通过多次调解,丈夫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达了对妻子的深深歉意和悔过之心。

最终,夫妻双方决定给彼此一次机会,共同努力修复婚姻。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3:婆媳关系紧张引发的夫妻矛盾在某小城市的一处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婆媳关系紧张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矛盾。

妻子对婆婆的干涉感到厌烦,而丈夫则无法平衡好妻子和母亲之间的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让夫妻双方和婆媳三人坐下来共同解决问题。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逐渐沟通了彼此的需求和想法,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终,夫妻双方和婆媳达成了和解,家庭和睦重新恢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4: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引发的夫妻冲突在某城市的一家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子女教育观念不合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冲突。

父亲希望子女过于严格,而母亲则偏向宽容。

这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教育讲座和心理咨询的方式,引导夫妻双方理性地探讨子女教育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案例一:夫妻因金钱矛盾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因多年积累的金钱矛盾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丈夫在婚前经营一家企业并积累了相当财富,而妻子在婚后则主要负责家庭事务。

由于丈夫对金钱的掌控欲望越来越强,夫妻之间发生了频繁的争吵。

最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合理的赡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乌鸦底子原则平分,但鉴于丈夫的较大贡献,需要支付妻子一定比例的赡养费。

案例二: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

妻子受到持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最终无法忍受并提出离婚。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同时,丈夫还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暂时限制令,禁止他接触和靠近妻子。

案例三:婆媳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由于妻子和婆婆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导致婚姻出现了裂痕。

婆媳关系的恶化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生活。

最终,妻子在无法忍受之下提出了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婆媳关系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引导解决,因此暂缓了离婚判决,并要求夫妻共同参加心理辅导。

案例四: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出现了危机。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感到痛苦和愤怒,最终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期间确认了丈夫的婚外情,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此外,法院还要求丈夫支付一定比例的赡养费,并对婚外情的第三者进行追责。

案例五:夫妻财产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共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

在感情出现问题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离婚纠纷。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判决,从而解决了夫妻的离婚纠纷。

案例六:子女抚养权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离婚后围绕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儿童的抚养权。

夫妻忠诚协议的典型案例及范本

夫妻忠诚协议的典型案例及范本

夫妻忠诚协议的典型案例及范本⼀、案例:1. ⼴东省中⼭市⼈民法院在(2016)粤20民再15号案件中查明,杨某某与陈某某双⽅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任何⼀⽅在外⾯有婚外情⾏为⽽引起双⽅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所有。

因陈某某与另⼀⼥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杨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前述协议约定,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中⼭市中级⼈民法院认为:“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权利义务规范,⽽是⼀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的性⾃由进⾏⾃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根据双⽅签订的《协议》,⼀、⼆审均认定双⽅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杨某某所有。

也就是承认了忠诚协议中夫妻双⽅关于共同财产约定的内容。

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民法院对此也有类似认定。

成都市中院在(2019)川01民终1078号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中查明,2015年9⽉17⽇,双⽅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经语⾳、图⽚、视频、⽹络短信等其他⽅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发⽣性关系、同居、重婚等⾏为)或对另⼀⽅有家庭暴⼒、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的,过错⽅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愿赠与⽆过错⽅,归⽆过错⽅所有。

”之后因杨某有婚外情,刘某起诉⾄法院。

成都市中级⼈民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当事⼈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禁⽌性规定,亦⽆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

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愿赠与⽆过错⽅,归⽆过错⽅所有”的后果。

家庭婚姻关系心理案例

家庭婚姻关系心理案例

家庭婚姻关系心理案例我有一对朋友,男方叫大强,女方叫小美。

他们结婚五年了,最近却因为手机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大强呢,是个典型的工作狂,手机几乎不离手,不是在回工作邮件就是在看行业新闻。

小美一开始也没太在意,可慢慢地就觉得不对劲了。

有一次,小美半夜醒来,看到大强还在黑暗中对着手机屏幕,那屏幕的光映在他脸上,看起来特别神秘。

小美就凑过去问:“你在干嘛呢?”大强一下子有点慌张,把手机屏幕一遮说:“没,没什么,就是工作上有点事。

”这一下,小美的心里就像扎了根刺一样。

从那以后,小美就特别关注大强的手机。

只要大强手机一响,她就忍不住去看是谁发的消息。

大强呢,觉得自己的私人空间被侵犯了,就很生气地说:“你怎么跟查犯人似的,我就不能有点自己的隐私啊?”小美也不甘示弱:“你要是没鬼,干嘛怕我看?”这一来二去的,家里的气氛就变得特别紧张,像个随时会爆炸的火药桶。

其实啊,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根本不是手机的问题,而是信任出了大问题。

大强在半夜遮手机的那个动作,让小美潜意识里觉得自己被排除在大强的生活之外,缺乏安全感。

而大强觉得小美查看他手机是对他的不尊重,感觉自己在这个家里像个透明人,没有一点隐私空间。

有一天,他们俩又因为手机吵起来了。

大强一气之下把手机往沙发上一扔,说:“行,你看吧,看完要是没什么,你得给我道歉!”小美哆哆嗦嗦地拿起手机,翻了半天,还真没发现什么暧昧的聊天记录之类的。

但是她却看到了大强在一个健身群里的聊天,里面都是些关于减肥、塑形的话题,还有一些肌肉男的照片。

小美很奇怪,就问大强:“你看这些干嘛呀?”大强有点不好意思地说:“我最近觉得自己胖了,想偷偷锻炼一下,给你个惊喜。

”听到这个答案,小美又好气又好笑。

气的是自己因为这么个乌龙事儿跟大强吵了这么久,笑的是原来就是这么个简单的事儿。

这时候他们俩才意识到,他们都太冲动了,没有好好沟通。

大强应该一开始就坦诚地告诉小美自己半夜看手机是在研究健身的事,而小美也不应该一上来就怀疑大强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儿子离家出走,此后李先生多次联系王女士,但王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家。

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发现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万元借给其妹妹。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并要求王女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本案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风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风险: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诉讼时间延长、费用增加。

(3)家庭暴力风险: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2.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属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为降低离婚诉讼风险,建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冷静,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为保障家庭和谐,建议双方加强沟通,避免家庭暴力发生。

三、法律建议1.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夫妻双方应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家庭个案(经典案例分享)

家庭个案(经典案例分享)

与爱同行缘起阿丽是一个36岁的妈妈,在国家开放二胎之后,家里的老人开始催她生第二个小朋友。

其实阿丽是有生第二个小孩的想法。

但是她久久不能下决定,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阿丽认为自己已经36岁了,生孩子对自己来说年龄是有点偏大,在生第一胎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身体状况已经不是很好,腰部有旧伤,医生是不建议她再生第二胎的。

而且阿丽本来不是佛山本地户口,作为一个新佛山人,社保暂时没有买够年限,所以在医药费报销方面也是一个麻烦。

其次,阿丽的丈夫在工作上也不是很上进,赚的钱也不多,平时喜欢和三五知己小聚打扑克牌,输多赢少,因此很少带钱回家帮补家计,这对于本来不是很富裕的家庭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

为此阿丽多次与丈夫发生言语上的冲突,导致家庭气氛有些紧张。

再者,阿丽与丈夫是一对普通的上班族夫妻,平时上一年级的大宝是爷爷奶奶照顾的比较多,但是随着两老的年纪越来越大,一些老人的常见病也慢慢凸显,奶奶已经有10多年的糖尿病病史,平时是靠药物维持.如果家里再多生一个小孩的话,在小孩的照顾方面肯定是杯水车薪的。

最后,阿丽知道家里经济条件很是一般,本来大宝上学已经是一大笔花销,将来为了给小孩更好的学习条件,阿丽是有考虑过送大宝上更好的实验学校的,如果生了二胎,计划可能就会打水漂了,她也担心以后小孩的出路问题……多重压力下,阿丽对家庭生活倍感无力,情绪也比较低落。

正当阿丽觉得彷徨无助,不知所措的时候,阿丽通过朋友了解到西樵融爱家庭服务中心开展“樵妈·樵宝·樵家乐-—西樵二宝家庭支持计划",得知此项目专门为“二宝家庭”提供服务。

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阿丽找到了融爱社工。

在社工了解了阿丽的相关情况之后,社工为阿丽提供了个案服务,并以社区活动为辅佐,为阿丽提供全面的支持服务。

案主的问题与情景阿丽来到找社工的时候,神情焦虑,在与社工交谈的过程中,说话比较多,对个人和家庭状况的陈述是比较负面的。

根据社工了解,社工归纳出案主的几个问题:第一,出于阿丽对自身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的了解,阿丽在是否生育二胎的问题上一直在纠结,既想生多一个小孩陪陪大宝,又怕家里负担不起,导致心情紧张、焦虑.第二,阿丽对自身的婚姻状况并不满意,丈夫工作能力比较差和喜欢赌博的嗜好使阿丽产生强烈的厌恶感。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展开全文来源:江苏高院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案情】赵某(女)与孙某某(男)于1994年相识并同居。

1997年生育一女,1999年又生育一子。

双方于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

因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2012年7月赵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孙某某当庭承诺,并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从今以后要好好对待赵某,我保证不论发生什么事再也不会动手打赵某,不许打孩子,不许威胁赵某及同事、还有孩子”,双方调解和好。

事后,孙某某并未信守承诺,反而限制赵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胁,赵某自2012年11月离家,远走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一双儿女跟随孙某某生活。

2014年8月12日,赵某以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由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子女由赵某抚养。

诉讼过程中,赵某和孙某某的子女均出庭作证,证明孙某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姐弟二人也经常遭受孙某某的殴打,希望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姐弟二人随赵某生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对赵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迫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赵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赵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孙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事实确凿,应支付赵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提供生活必须的吃、住,还需要感情的付出和正确思想理念的灌输。

孙某某抚养子女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随意打骂子女行为不当,长此以往,将滋长子女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故子女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为宜。

遂判决准予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随赵某共同生活,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孙某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体。

民法经典案例范文

民法经典案例范文

民法经典案例范文一、婚姻家庭领域案例:王与李离婚纠纷案王与李结婚多年,婚后生活一直不和谐,经过长时间的争吵和冷战,最终不得不选择离婚。

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将此事诉诸法院。

此外,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李要求由王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并支付抚养费。

而王则认为他赡养子女的费用已经相当充分,并主张由李其中一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在判决上将子女归属给李,并要求王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这个案例中,婚姻财产的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常见的离婚纠纷。

法院在判决时保护了婚姻财产权益和子女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庭的保护和调节功能。

二、合同领域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条款。

但在交货时间到达之前,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取消订单,理由是市场需求变动。

甲公司不同意取消订单,并要求乙公司按合同履行支付购买款项。

由此引发了一场合同纠纷。

这个案例中,合同的有效性和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法院在判决时保护了合同的权益,并采取了适当的违约责任赔偿方式,以维护合同秩序和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侵权责任领域案例:小明受伤赔偿案小明是李邻居,李在自家门前漫不经心地堆放建筑材料,其中一个大石块突然滚落致使小明受伤。

小明因此向李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

这个案例中,侵权行为和损失赔偿是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例。

法院在判决时明确了李侵权责任,并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计算,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以上三个案例涉及了民法各个领域的经典案例,在婚姻家庭、合同和侵权责任领域展示了民法的执法原则和维护公正的精神。

这些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并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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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时间:2015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髙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髙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 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 •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及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及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及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及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 •杨某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刘某及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及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_)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及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2013年7月,张某提起及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 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

而2013年5月,张某及案外某女生育一女。

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张某在及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一)基本案情2012年,80后青年邵某及薛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结识,二人通过网络进行了长期的交流,逐渐开始约会见面,经过一年多的相知、相爱,终于在2013年9月正式结婚。

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在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孩子,然而双方之间的问题从此开始产生。

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加上当初网络交流时,彼此对对方家庭成员和性格特点了解并不深入,作为妻子的薛某在婚后及同来家中照顾宝宝的公婆产生了矛盾,邵某及薛某也因此经常吵架拌嘴。

在一次争吵过程中,薛某终于无法忍受,及公婆动了手。

无奈之下,丈夫邵某在2015年4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二)裁判结果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产生一些家庭琐事就轻易提起离婚,着实不太严肃。

家庭内部有摩擦在所难免,加上原被告是网恋而成的婚事,因此,彼此仍有进一步了解缓和的希望。

成就一次完美的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理解忍让,本案原被告仍有希望将婚姻关系修复重好,双方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被告经法官判后释法,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发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 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

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

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_)基本案情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

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

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

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 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

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

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襄城县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三)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

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

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彰显(一)基本案情岳某及曹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二子。

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

岳某要求及曹某离婚,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

经调查,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裁判结果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及曹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

曹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三)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陈某莫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用巡回审判铸造“孝道红黑榜”(_)基本案情2015年5月14日,原告陈某真将儿子陈某领、女儿陈某霞告上法庭,诉称女儿陈某霞对其尽了赡养义务,但儿子陈某领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而且还将其拆迁补偿款和2.9亩承包地据为已有,更经常无故殴打原告。

为此,原告陈某真将儿子陈某领、女儿陈某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领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 元,并归还原告的2.9亩承包地和1.8万元现金。

(-)裁判结果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儿子,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该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8000元和对被告陈某领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综合考虑被告陈某真家庭生活状况和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被告陈某领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360元为宜因。

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名下的2.9亩承包地,被告陈某领有义务耕种,但收益应有原告的份额。

因原告现在女儿陈某霞处居住,被告陈某霞已尽赡养义务, 且原告已明确表示对女儿陈某霞撤回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真自2015年5月份(含5月份)开始以后的每月的赡养费360元, 该款于每月的第1日支付;被告陈某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真的房屋拆迁款补偿款18000元。

该案经在陈某领所在村巡回审判,陈某领当庭向父亲陈某真忏悔道歉,并跪求父亲原谅。

该判决现已生效履行。

(三)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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