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起诉离婚操作指南(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起诉离婚操作指南(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起诉离婚的条件1.1 双方自愿1.2 一方自愿1.3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2. 起诉离婚的程序2.1 提交起诉状2.2 法院受理2.3 调解阶段2.4 审判阶段3. 起诉离婚的证据3.1 婚姻关系证明3.2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证明3.3 财产证明3.4 子女抚养权证明4. 起诉离婚的律师费用4.1 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4.2 律师费用的支付时间4.3 律师费用的支付方式5. 起诉离婚的诉讼费用5.1 诉讼费用的计算方式5.2 诉讼费用的支付时间5.3 诉讼费用的支付方式6. 财产分割6.1 财产分割的原则6.2 财产分割的程序6.3 财产分割的执行7. 子女抚养权7.1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7.2 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标准7.3 子女抚养权的执行8. 赡养费用的支付8.1 赡养费用的计算方式8.2 赡养费用的支付时间8.3 赡养费用的支付方式9. 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9.1 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确定9.2 解除婚姻关系的公告时间9.3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0.3 保密信息的泄露后果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1.3 违约责任的赔偿金额12. 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的途径12.2 争议解决的期限12.3 争议解决的地点1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3.1 合同变更的条件13.2 合同解除的条件13.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14. 合同的效力14.1 合同的生效时间14.2 合同的终止时间14.3 合同的失效原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起诉离婚的条件1.1 双方自愿本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并同意离婚。
1.2 一方自愿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婚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目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审判组织第三条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第四条不公开审理第五条本人到庭第六条全面解决纠纷第七条诉讼能力第八条职权探知第九条家事调查员第十条心理评估疏导第十一条财产保全第十二条行为保全第十三条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第十四条延期开庭、延长审限和不计入审限第十五条诉讼费用第十六条离婚证明书第十七条案后回访帮扶第十八条文书规范化二、调解程序第十九条调解组织第二十条调解范围第二十一条调解方式第二十二条诉讼前调解第二十三条诉讼中调解第二十四条申请撤诉第二十五条确认调解协议第二十六条制作调解书三、对离婚事项的审理第二十七条冷静期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绪约束冷静期第二十九条情感修复冷静期第三十条情感修复计划第三十一条询问未成年子女第三十二条未成年子女作证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子女陪护第三十四条涉家暴离婚四、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的审理第三十五条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第三十六条抚养规划第三十七条亲子关系评估第三十八条未成年子女意愿五、对财产事项的审理第三十九条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第四十条离婚财产申报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全面财产申报第四十二条专项财产申报第四十三条补充财产申报第四十四条财产申报核实第四十五条财产分割特别规则六、附则第四十六条解释第四十七条效力附件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文书规范为妥善化解离婚纠纷,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和家事审判改革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本指引。
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审理的涉军、涉外离婚案件除外。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程序首先需要原告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
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会进行立案审查。
然后当事人需要在7日捏交诉讼费,然后法院会进行相关的立案。
如果不符合立案标准会进行驳回。
然后在3日之前通知当事人进行开庭。
一、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一)一审1、起诉(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2、开庭审理(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3、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二)二审: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实情况是先把上诉状交到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然后再到二审法院交费)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1)维持原判(2)改判(3)发回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对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
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长沙诉讼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长沙诉讼离婚手续办理流程1.需要先到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
First, you need to submit a divorce petition to the local people's court.2.法院受理后,会安排离婚调解。
After the court accepts the case, it will arrange for divorce mediation.3.如果调解无果,法院将立案审理,双方需要提供证据支持离婚请求。
If the mediation fails, the court will proceed with the case, and both parties need to provide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divorce request.4.审理程序包括庭前调解、庭审质证等。
The trial process includes pre-trial mediation, court hearing, and evidence examination.5.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依法裁定离婚。
If both parties reach a divorce agreement, the court will rule on the divorce according to the law.6.如果无法协议,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
If an agreement cannot be reached, the court will rule on the divorce according to the law.7.判决生效后,需要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After the ruling takes effect, you need to go to thelocal civil affairs bureau to complete the divorceregistration procedures.8.我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明材料吗?Do I need to provide divorce certificate materials?9.需要准备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离婚诉讼立案多久可以开庭
离婚诉讼立案多久可以开庭一、离婚诉讼立案多久可以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立案后多久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给被告15日的答辩期。
法院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会在5日内将答辩状发送给原告。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在立案之后一个月内安排开庭的几率比较大,这个时间也不是固定的,因为法院会根据本院的案件数量、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等情况自行安排。
但是,如果联系不到被告,法院就会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安排开庭。
不过,当事人不用过于担心,耐心等待法官通知开庭就好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二、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关系是否发生变化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咨询:网友:被家庭暴力怎么办?律师: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
进 行受理 和 审判 。但 是 , 国社会 经济 正处 于 快速 发展 的时 期 , 我
了节 省 时 间和精 力 , 在法 院的 公告栏 内张贴 公告 : 只 有的 法院规
人 口流动 频繁 , 有些 公 民则长 期 居无 定所 , 或有 多处 居所 。法院 定必 须在 当地 的报纸 上刊 登 公告 ; 的法 院规 定除 在法院 的公 告 有 在审 理 离婚 案件 时常 常会 遇 到另 一方 当事 人 不到 庭 或无 法送 达 栏上 张贴 公告外 , 还在 当地 的报纸 上刊 登 公告 ; 也有 的法 院规定 相关 法律 文书及 下落 不明 的情况 , 在此 种情 形下 , 据我 国 《 根 民事 必须 在法 院省级 以上 的报 纸上 刊登 公告 : 多的是许 多公 告程序 更 诉讼法》 8 第 4条和第 1O条之规 定 , 院 可 以采 取公 告送 达 的方 没有相 关 的证据 材料 予 以证 实 , 3 法 个别 审判人 员办 案时 只注重 追求 式和缺 席 审判 的方 式来 处理 案件 。 序法 之 以 设定公 告送 达 , 程 其
了一些不 可忽 视的 问题 , 即许 多法院 在适用 公告送 达 和缺席 审判 义 的下 落不 明 , 后一 种情 形属 于 非真 正意 义 的下落 不 明 。
时 , 略 了当 事人 的应 该承 担 的举证 责任 , 引导 举证 和 认证上 忽 在
真 正意 义 的下落 不 明 , 指受 送达 人 所在地 不 明确 , 是 离开 原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占 I 缸金 } I J
己1年 己 ( ) 口O 1月 下
离婚 案件 中适 用公 告送 达 酌 陷 与 完 善
浅析离婚案件公告送达之方式存在的问题
浅析离婚案件公告送达之方式存在的问题作者:官家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和离婚案件数量的上升,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适用也随之相应增多,本文树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相关问题,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关键词】离婚;公告;送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乡镇中外出务工农民工逐渐增多,人口的流动性比过去有很大程度地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
特别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外出后多年杳无音信,婚姻生活名存实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现象明显增多。
截止2011年七月,笔者实习所在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62件,涉及离婚的达97件之多。
其中一方起诉离婚而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最终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方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较去年同期有上升趋势。
一、公告送达相关(一)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做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公告送达对离婚的影响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实践中,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离婚案件绝大部分是达不到这一要求,那么此类离婚案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
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法院离婚受理得流程
1、决定方作为原告,去本辖区基层法院领取文书底稿,起草起诉状;
2、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财产清单及其它证据材料,复印留底,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到法院立案庭。
3、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应诉(即送达起诉材料)、向双方下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4、开庭前做好离婚、子女安排(主张由谁抚育、抚育费用的承担)、财产分割计划的心理准备。
5、开庭。
6、等待法院裁判。
7、被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双方各自开始新的生活。
详解2024版法院诉讼离婚法律规定流程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详解2024版法院诉讼离婚法律规定流程本合同目录一览1. 离婚诉讼的提起1.1 诉讼离婚的条件1.2 离婚诉讼的提起方式1.3 离婚诉讼的被告2. 离婚诉讼的证据2.1 证据的种类2.2 证据的提交2.3 证据的审核与质证3. 离婚诉讼的审判程序3.1 审判组织与人员3.2 审判程序的启动3.3 审判程序的进行4. 离婚诉讼的判决4.1 判决的种类4.2 判决的生效4.3 判决的执行5.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5.1 财产分割的原则5.2 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5.3 个人财产的认定与分割6. 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6.1 子女抚养的原则6.2 子女抚养的安排6.3 子女抚养的变更7.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7.1 损害赔偿的种类7.2 损害赔偿的请求7.3 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计算8. 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费用8.1 诉讼费用的承担8.2 诉讼费用的退还8.3 诉讼费用的减免9.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9.1 调解的组织与人员9.2 调解的启动与进行9.3 调解协议的效力10. 离婚诉讼中的上诉与再审10.1 上诉的条件与期限10.2 上诉的受理与审理10.3 再审的条件与程序11. 离婚诉讼中的涉外因素11.1 涉外离婚诉讼的适用法律11.2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11.3 涉外离婚诉讼的证据交换与提交12. 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处理12.1 军人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12.2 重婚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12.3 跨境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13. 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13.1 冲突规范的选择13.2 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13.3 法院判决的国际承认与执行14. 离婚诉讼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14.1 违反离婚诉讼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4.2 离婚诉讼中的侵权行为与救济14.3 离婚诉讼中的司法保护与救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婚诉讼的提起1.1 诉讼离婚的条件1.1.1 双方自愿离婚1.1.2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但一方愿意离婚,并经对方同意1.1.3 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另一方不同意,但符合法定离婚理由1.1.4 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已达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议1.2 离婚诉讼的提起方式1.2.1 书面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1.2.2 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在卷,并由原告签字或者盖章1.2.3 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以外的起诉方式1.3 离婚诉讼的被告1.3.1 被告为对方当事人1.3.2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1.3.3 被告在域外,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第二条离婚诉讼的证据2.1 证据的种类2.1.1 书证,包括婚姻证书、房产证、银行存折等2.1.2 物证,包括财产、物品等2.1.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2.1.4 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并经法庭核实2.1.5 鉴定意见,包括财产价值评估、子女抚养能力评估等2.2 证据的提交2.2.1 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交证据目录,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2.2.2 被告应当在答辩时提交证据目录,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2.2.3 证据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伪造、篡改、毁灭证据2.3 证据的审核与质证2.3.1 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2.3.2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2.3.3 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对比,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第三条离婚诉讼的审判程序3.1 审判组织与人员3.1.1 离婚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3.1.2 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负责组织审判活动3.1.3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行使审判权3.2 审判程序的启动3.2.1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3.2.2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3.2.3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3.3 审判程序的进行3.3.1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3.3.3 当事人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回避等第四条离婚诉讼的判决4.1 判决的种类4.1.1 生效判决,包括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4.1.2 无效判决,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4.1.3 撤诉判决,包括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法院裁定撤诉4.2 判决的生效4.2.1 一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4.2.2 二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4.3 判决的执行4.3.1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4.3.2 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3.3 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判决的履行第五条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5.1 财产分割的原则5.1第八条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第九条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第十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第十一条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第十二条离婚诉讼中的上诉与再审第十三条离婚诉讼中的涉外因素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处理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离婚起诉状说明:离婚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简议公告离婚常见问题的司法处理改良
简议公告离婚常见问题的司法处理改良摘要公告离婚,就其启动条件、展开方式等要素来看,有着不同于传统对席诉讼的显著特征。
从审判需要角度看,它是适用司法审判制度对现代婚姻关系进行诉讼解除可能性探究的实践行为;从审判制度看,它是审判制度主动适应现代社会、家庭结构变化,对婚姻关系变迁做出的司法回应,在基层法院,公告离婚越来越成为离婚诉讼运行的常态。
但在实践中,也因其适用频率日益提高,公告离婚制度也产生若干问题,乃至于存在走入误区,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消极后果的可能。
关键词公告离婚功能子女抚养共同财产作者简介:杜继红,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36-02一、关于公告离婚是否必须判令双方当事人离婚的问题公告离婚案件的诉讼审理中,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不区分实际情况的公告离婚案件,只要符合公告离婚程序启动的一般条件,公告离婚必然能够顺利立案;而立案后只要满足程序上的时间性要求,也即“拖时间”已达到一定的期限,满足诉讼时效要求后,双方当事人必然能够离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相关规定是:“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该规定将“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设定为法院、法官可据案情酌情适用的选择之一,而不是必须选择“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诉讼终了判决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具体案件需要做出的不同认定。
公告离婚的案件都判令双方当事人离婚是一个隐藏的误区,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做出判决。
二、关于公告离婚案件中婚生子女抚养的问题(一)问题产生一般的离婚案件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离婚,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划分,共同债权债务的划分。
公告离婚则由于其特殊性,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审理公告离婚案件适用一种貌似正确的处理观念,即当事人诉讼争议在于是否离婚,则法院也仅仅判决是否离婚。
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
I.明al Sv3t om A nd S o e,i ot V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酌缶i|!鹃与完善黄廷旺杨长安摘要在基层法院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起诉材料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交给被告。
无奈,法院通常会选择在人民法院报或者其他报纸上刊登公告,试图让被告知晓起诉内容,从而于指定时间到庭应诉。
但法院用来刊登公告的报纸通常被指定为((人民法院报)),而该报的阅读对象主要是法院系统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专业性强。
作为普通民众的当事人是几乎不可能看人民法院报的。
此外,人民法院报刊登全国范围内法院的公告文书,报纸公告栏里各法院的公告送迭排列的密密麻麻,即便深爱法院报的读者也不会花时间去看公告,更何况当事人。
故而本文就一问题展开分析,尝试用更好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文书的准确、及时送达,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关键词起诉材料诉讼文书程序权利实体权利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73-0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从立法精神理解,婚姻自由应该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均可自行决定选择自己的婚姻存续,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应该进行受理和审判。
但是,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人口流动频繁,有些公民则长期居无定所,或有多处居所。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另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或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下落不明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第130条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
程序法之以设定公告送达,其目的不仅仅是让审理程序合法化,更主要的是通过公告传递诉讼信息,让那些下落不明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及时参加到诉讼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起诉离婚的流程
起诉离婚的流程离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有时候也是无法避免的选择。
如果你已经决定要起诉离婚,那么你需要了解离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首先,你需要知道的是,离婚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你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通常情况下,离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起诉讼,首先,你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你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时,你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结婚证、身份证等。
同时,你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
2. 等待开庭,一旦诉讼材料提交,法院会根据情况安排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可能会要求你和对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就会进行开庭审理。
3.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你需要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同时需要回答法官的问题。
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4. 离婚生效,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你的离婚请求,那么你和对方的婚姻就会自动解除,从法律上来说,你们就已经离婚了。
在整个离婚的流程中,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保留证据,在提起诉讼前,你需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婚姻状况、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证据。
这些证据对于你的离婚诉讼非常重要。
2. 合理要求,在离婚诉讼中,你需要合理地提出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要求,同时需要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诉求。
3. 尊重法院,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你需要尊重法院和法官,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参与诉讼过程。
总的来说,离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是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我们需要冷静理智地处理。
如果你已经决定要起诉离婚,那么你需要了解离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做好充分的准备,尊重法院,合理要求,最终争取自己的权益。
希望你能够顺利度过这段难关,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一、开庭前的准备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⑶不准发言、提问;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二、正式开庭活动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11、审判长:今天是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1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1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三、法庭调查15、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16、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的,询问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17、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18、审判长:第三人答辩陈述代理人答辩陈述的,询问第三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审判长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①……②……19、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第三人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20、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2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22、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23、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被告方进行质证;24、审判长: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25、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26、审判长:第三人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这里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27、传证人×××出庭作证;询问证人的身份查看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假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现在由证人×××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当事人提出向证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后进行28、原告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对质;合议庭成员需要对证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29、证人×××作证完毕,对记入笔录的证词核对后签名盖章;证人作证后可以参加旁听;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对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证据进行认证,对暂时不能认证的证据,说明什么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证四、法庭辩论30、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的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以求得对方的理解及法院的支持;3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32、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33、现在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第二轮由审判长询问诉讼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如有再进行二轮辩论3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在辩论中提到了……;被告在辩论中认为……;第三人在辩论中的意见是……35、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应当表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等内容;36、原告作最后陈述;37、被告作最后陈述;38、第三人作最后陈述;39、审判长: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休庭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具体条款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中签字盖章,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40、审判长: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五、宣判4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坐下;42、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①需要裁定的内容;②原告被告、第三人举出的什么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采信,什么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予采信;③对证人×××的证言符合或不符合具体内容予以确认采信或不予确认采信;④据此,合议庭对本案认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现在宣判;43、书记员:全体起立;44、审判长:根据法律具体条款规定,判决如下:宣布判决主文内容,诉讼费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5、审判长:宣布坐下;宣告离婚判决后告知:原、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46、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年月日上午时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47、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闭庭敲击法槌;对定期宣判的案件,适用以下程序:审判长: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宣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是什么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1、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
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
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
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院离婚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法院离婚程序以及注意事项1、提起诉讼申请。
2、立案大厅审查,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
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双方到庭。
5、双方到庭,法院进行调解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注意:(一)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二)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法院离婚是指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下面,为您介绍法院离婚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一、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院离婚起诉流程是什么
法院离婚起诉流程是什么1.婚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破裂是离婚起诉的前提条件。
当夫妻双方不能维持婚姻关系时,可以通过离婚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破裂通常表现为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冷淡或出现重大矛盾无法调和等情况。
2.准备好材料:3.起诉离婚:准备好材料后,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或亲自到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书中需要写明离婚的事实和原因,同时提出关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项的请求。
起诉书需要当事人签署并提交给法院。
4.受理案件:法院在受理离婚起诉之后,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材料完备,法院会正式受理案件。
同时,法院还会发出传唤状,要求夫妻双方到庭参加开庭审理。
传唤状通常会要求双方在指定日期和时间到达法院,并且要求双方携带相关证据和材料以备开庭审理之用。
5.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时,法院会组织一名法官主持庭审,并邀请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
在庭审中,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法官会对双方的陈述进行调查和质询。
庭审过程中,法官还可能要求双方展示证据、提问证人等。
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宣布休庭,并将在后续时间内作出判决。
6.判决:法院依据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陈述等,最终作出离婚判决。
判决书中会明确注明双方的离婚事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具体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判决书通常会针对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处理。
7.生效: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书正式生效。
通常情况下,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生效。
在此期间内,当事人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
如果没有上诉,判决书将正式生效,夫妻关系自此解除。
总之,离婚起诉流程包括婚姻关系破裂、准备好材料、起诉离婚、受理案件、开庭审理、判决、生效等步骤。
每个步骤都需要当事人遵循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参与及配合法院的调查、质询和审判工作。
离婚起诉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代理,或亲自参与。
同时,对于离婚纠纷的处理,尊重双方意见和权益,公正、公平、公开,以维护社会稳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庭审流程
离婚庭审流程离婚庭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受理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理,最终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过程。
离婚庭审的程序虽然会因地域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流程。
首先,离婚诉讼的提起。
离婚诉讼的提起可以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提起,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法院会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受理离婚诉讼。
其次,法院调解。
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后,通常会安排调解程序。
调解是指法院通过调解员或法官进行调解,希望夫妻双方能够在法庭外解决矛盾,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行庭审。
如果调解成功,夫妻双方可以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依法审查协议内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会裁定离婚。
接下来是庭前准备。
如果调解失败,法院会安排庭前准备程序。
在庭前准备阶段,法院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人名单等相关材料,并确定庭审日期。
同时,法院还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准备好庭审辩护材料。
然后是庭审程序。
庭审是离婚诉讼的重要程序,也是最终裁决离婚的关键环节。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辩护。
庭审中,法院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审查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并最终作出离婚判决。
最后是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程序后,法院会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离婚判决。
离婚判决书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结果进行上诉或执行程序,也可以根据判决结果办理离婚手续。
总的来说,离婚庭审流程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对待,配合法院进行审理。
只有依法进行离婚诉讼,才能最终达成公正的离婚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
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
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
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
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
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
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
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
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
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
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式。
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
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
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
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
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
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
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
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
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
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
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
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
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
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
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
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
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
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
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
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
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
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