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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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离婚不仅对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甚至之于整个社会也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本文将通过对我院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索出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根据统计的数据显示,我院2009年1-9月、2010年1-9月、2011年1-9月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分别为322件、287件、308件,分别占当年各类民商案件的54.9%、53.4%、46.3%。虽然近几年婚姻家庭案件所占的比重有所下调,但是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尤以离婚案件为甚。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1、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如今社会压力大、生活节奏快,许多人通过亲朋好友介绍或者是相亲这种方式来认识彼此,相处的时间短,婚前没有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缺乏婚姻基础,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便以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基础等种种原由而导致离婚。

2、凡事斤斤计较,彼此缺乏理解。

在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仅是因为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因为一些琐事而引发口角,谁也不服谁,非要争个你对我错,进而激化矛盾,严重的加以拳脚相向,从而伤了感情,影响夫妻正常生活。

3、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占70%,2011年较之2010年和2009年相比有上升趋势。外出务工人员进入大城市,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一些外出打工人员不能忍受一个人的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寻新欢,以致婚姻走向破裂。

4、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平静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至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二、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当事人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况,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

2、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使得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成为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三、对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问题解决的建议:

1、加强司法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2、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3、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利用调解前臵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家和才能万事兴”,只有家庭和谐稳定了,才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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