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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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赵波 陈立东等职务的通知-川府函〔2014〕2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赵波 陈立东等职务的通知-川府函〔2014〕2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赵波 陈立东等职务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2.22
施行日期
2014.12.22
文号
川府函〔2014〕232号
主题类别
国家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赵波 陈立东等职务的通知
川府函〔2014〕2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决定:
任命:
赵波为四川省旅游局副局长(挂职一年);
田兴军为四川省中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姜文康的农业厅副厅长职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3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法规类别】人事管理【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7.04.07【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4.07【实施日期】1997.04.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1997年1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人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代理市长的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应先行命为副市长,再决定为代理市长。

第八条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第九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陈竹等职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陈竹等职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陈竹等职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28
•【字号】川府函〔2022〕275号
•【施行日期】2022.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陈竹等职务的通知
川府函〔2022〕2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
任命:
陈竹为四川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
李强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蒋丽英为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
梁磊为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主任;
郑川为成都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陈仕品为西华师范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邓为的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职务;
陈建平的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鞠波、伍丕光等职务的通知-川府函[2013]20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鞠波、伍丕光等职务的通知-川府函[2013]20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鞠波、伍丕光等职务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鞠波、伍丕光等职务的通知
(川府函[2013]20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决定:
任命:
鞠波为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兼);
任胜为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局长;
王庆兴为四川省煤田地质局局长;
刘祥超为四川省商务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钱声广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副主任、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副馆长,试用期一年;
董宏杰为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免去:
伍丕光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钱锋的四川省商务厅副厅长职务;
金有忠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局长职务;
郑东风的四川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职务;
刘光辉的四川省预防腐败局专职副局长职务;
黄钢的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职务;
曾晓荣的泸州医学院副院长职务。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结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委员辞职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委员辞职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部分委员辞职的决定
正文:
---------------------------------------------------------------------------------------------------------------------------------------------------- 关于接受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委员辞职的决定
2017年1月1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通过
因任职年龄到限或工作需要,王杨等13名同志提出辞去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杨、王福耀、王增建、刘守培、严铁桥、李茂森、杨云明、吴群刚、陈雁、陈延荣、侯雄飞、秦琳、蒋仁富辞去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王增建、严铁桥、秦琳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川府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4月24日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向鸿、陶智全等职务的通知-川府函〔2015〕1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向鸿、陶智全等职务的通知-川府函〔2015〕1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向鸿、陶智全等职务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向鸿、陶智全等职务的通知
川府函〔2015〕1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
任命:
刘向鸿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杨俊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田云辉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樊晟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任晓冬为四川省煤田地质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免去:
陶智全的四川省林业厅副厅长职务;
杨俊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职务。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0•【字号】川办发[1994]94号•【施行日期】199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川办发〔1994〕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试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可以书面材料报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试行)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制度(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厅(局)长。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大工作举措和重大改革决定;(三)讨论通过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四川省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省政治经济形势;(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六)总结、部署政府工作。

三、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一)出席人员:省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

(二)列席人员:省政府在蓉顾问、省长助理、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省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军区负责同志。

(三)特邀列度人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赵学谦、敖玉明等职务的通知-川府人[2009]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赵学谦、敖玉明等职务的通知-川府人[2009]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赵学谦、敖玉明等职务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赵学谦、敖玉明等职务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川府人[2009]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赵学谦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刘捷为四川省物价局局长、省西部开发办(攀西办)主任(兼);曲木史哈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邵小龙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陈少杰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媛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郑备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雷开平为四川省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兼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童章舜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挂职);张建平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挂职);杨东民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挂职);吴应伟为四川省西部开发办(攀西办)专职副主任;焦伟侠为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兼);张玉山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兼省盐务管理局(省盐业总公司)局长(总经理)(正厅级);伍丕光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王建明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张国斌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梁治辉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徐扬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杨自力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施晓川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金鑫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挂职);叶壮为四川省公务员局局长(兼);陈璞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兼省就业局局长;王志军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兼省社保局局长;李泽远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功勋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毅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唐霁松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挂职);姜晓亭为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长(兼);谢天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杨雪鸿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钟勤建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隋川成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邱启文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挂职);李合意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李又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谭新亚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于桂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杨光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卫南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江小群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挂职);田文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邱建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杨占昌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正厅级);郑勇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鲜雄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张晓燕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张宝胜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挂职);陈乐生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任永昌为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兼);母世杰为四川省农业厅副厅长(正厅级);傅志康为四川省农业厅副厅长(正厅级);刁学锋为四川省农业厅副厅长;马平为四川省农业厅副厅长;胡相全为四川省农业厅副厅长;祝春秀为四川省农业厅副厅长;牟锦毅为四川省农业厅副厅长;谭嘉林为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黎兵为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崔钊为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何大清为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郭全喜为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副局长;张文彪为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副局长;向伟益为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副局长;侯勇为四川省粮食局局长;石恩祥为四川省粮食局副局长(保留副厅级);黎明为四川省粮食局副局长(保留副厅级);张书冬为四川省粮食局副局长(保留副厅级);XXX德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省卫生厅副厅长;陈勇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保留副厅级);魏夕和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保留副厅级);徐健康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保留副厅级);崔志伟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兼);林书成为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喻克彬为四川省民防局局长(兼);XXX华为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副主任;彭琳为四川省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兼);孙云为四川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

人大任免权

人大任免权
• 2009.07——,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
• 2000年以来部分否决(人事任免)案例 • 2000年 • 湖南麻阳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免去不称职的县林业 局长和水电局长的职务 • 2001年 • 山东省莱西市人大常委会暂不予表决未通过职前 法律考试的一法院助理审判员 • 2006年 • 广东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未通过市安监局局长拟任 人选 • 2006年 • 广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中级法院一副庭长 提名 • 2009年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未通过河南省住建厅厅长查敏 任免议案
• 下午5点40分左右,大会主席团执行主 席宣布投票结果,“赞成罢免的506票, 反对罢免的162票, 弃权98票。这次 会议应到代表870名,实到代表766名, 表决结果有效,罢免案通过。”

执行主席话音刚落,代表们纷纷站了 起来,掌声久久不息,有的代表甚至高 喊:“人民万岁!”
• 《人民日报》就此次罢免案专门发表社 论:《人民万岁》
• 意义: 对地方党委在任免事项中 作为行为的有效制约; 人事任免事项中的搁置权 是一个含蓄的手段
• 李鹏程:《谈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中的 搁置权》
• 黄光毅、刘家烨《再论地方人大常委会 任免事项中搁置权的行使》
(三)不一致性 总结:
(四)应当处理好的关系 • (1)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 • (2)事务干部和政务干部 • (3)“推荐”与“决定” • (4) “党管”与“书记管”
依据: • 1990:《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地方党委 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 2002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程序: • 第一步: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 • 第二步:确定被考察人选并进行考 察 • 第三步:向人大常委党组介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朱江等职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朱江等职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朱江等职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20
•【字号】川府函〔2022〕269号
•【施行日期】202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朱江等职务的通知
川府函〔2022〕2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
任命:
朱江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
曾吉明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松呷为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王先权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邓顺涛为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苏虎彪为四川省经济合作促进中心主任。

免去:
曾吉明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总工程师职务;
杨静的成都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职务;
李敏的西华师范大学副校长职务。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0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务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务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会会议必须有常务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会全年议题安排计划和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提请常务会会议通过。

常务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会举行会议,常务会办公室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预备通知,将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常务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为参加会议审议作好准备;会议举行7天前,应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有关工作会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务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3天前向常务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常务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以旁听会议。

公民旁听办法由常务会委托主任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3年修订)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3年修订)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6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四章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五章任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代理市长的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应先任命为副市长,再决定为代理市长。

第八条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第九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

第十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应先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

第十一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人大任免权

人大任免权

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直接任命 推荐 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 查监督 其他
• 4、不一致的表现 • (1)没有通过 最早说不 85年 外贸厅厅长 • (2)没有通过,另作安排 87年, 海南,临高,局长? (3)延迟表决或暂停表决 搁置权
• 2009年3月26日下午,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八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大会。常委会实有组成人员 76人,39票赞成为通过。关于任命查敏为河南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因38票赞成、21 票反对、11票弃权而未通过。
• 2、免职 常委会 未区分 • 3、撤职 地方常委会 违法失职 • 4、接受辞职 人大 常委会 主动或被迫
2011年5月27日闭会的山东省十一 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发布公告, 决定撤销张万青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秘 书长职务。
• 1989年5月,湖南副省长杨汇 泉成为我国首例由代表联名提 出并获通过
依据: • 1990:《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地方党委 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 2002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程序: • 第一步: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 • 第二步:确定被考察人选并进行考 察 • 第三步:向人大常委党组介绍
• 第四步:向常委会主席团或第二次:2001年
• 2003年,在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 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主办 的第二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 上,第二次的步云直选拔得头筹, 被授予“地方政府创新奖”。
• 2、任免权的作用 • (1)国家机关权力合法化 • (2)对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 (3)增强广大国家公职人员的 民主法制观念 人民是权力之源
• (1992年5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决定任命: • 傅应铨为四川省国土局局长。 • 任命: • 邬红旗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 赵光文、刘仁敏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决定免去: • 焦成斌的四川省国土局局长职务; • 决定免去: • 刘家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职务; • 秦明远的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 员职务; • 批准: • 吴少甫辞去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 邬红旗辞去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川办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川办发[2004]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8月19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三个转变”,促进四川发展新跨越。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协助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1999)【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四川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6.01【实施日期】199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任免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省长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在适当时候再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但不得提请本届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须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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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03.10
【实施日期】1989.03.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1999)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四章辞职、撤职及其它事项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根据省长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办)主任的任免。

第六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七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八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第九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在铁路、劳改农场、工矿、林区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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