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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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城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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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城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务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务川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务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三十六、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改善运输条件,发展交通运输业。”
三十七、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信等事业。”
三十八、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的发展,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和财政政策方面的照顾。”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项用于自治县的林业发展。”
二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自治县境内的草场、草山,发展生态畜牧业,改造天然草场,发展饲草生产,保护和发展地方优良畜禽品种,建立和完善畜牧业科技推广、疫病防治、饲料和畜产品加工与销售服务体系,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
七、第二章标题修改为:“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A4)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A4)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已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18日龙潭古寨保护条例》的决议(2018年3月30日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2018年1月16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龙潭古寨的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龙潭古寨的保护及保护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龙潭古寨保护范围,是指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龙潭历史文化名村、洪渡河九天母石至葫芦堡段及两岸等区域。

第四条龙潭古寨保护内容主要有:(一)古寨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二)古寨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公共文化建筑、自然遗迹、河流、古大珍稀树木和其他历史遗址;(三)古寨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习俗和承载民俗活动的文化空间;(四)古寨的民间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技艺;(五)古寨的传统体育活动及技艺;(六)古寨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龙潭古寨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龙潭古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龙潭古寨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务府办发[2010]172号【发布部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10.20【实施日期】2010.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务府办发〔2010〕17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发〔2010〕4号)和《中共务川自治县委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务党发〔2010〕6号),设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人口计生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政策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职责。

(四)加强对全县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全县各地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坚持“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努力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编制全县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衔接配合,协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2004)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2004)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200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2004年3月19日务川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部门对城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绿化以及城镇公共设施,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删去第二款。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城镇管理部门负责;第二款修改为:(二)单位驻地由单位负责,宿舍区由住户负责。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医疗废弃物及有害化学物不能混入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密封运输到指定地点倾倒。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街道公共用地及河道两岸的绿化由城镇管理部门负责。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县城除春节、元宵节、县庆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月6日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6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23年1月6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物业管理第三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市政设施和交通管理第五章园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管理,建设整洁、文明、宜居城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县城和乡镇建成区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物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交通秩序、园林绿化和环境污染等的管理。

第四条城镇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分工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务府办发〔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务府办发〔2014〕10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务川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7日务川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进村庄城镇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消防条例》、《遵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扩、翻)建住房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农村居民建房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经济安全、美观适用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城镇规划、严格执行“一户一宅”(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用地限额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占地面积)。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务府办发[2011]40号【发布部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11〕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近期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着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县人民政府决定用100天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电〔2011〕80号)文件要求,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紧紧围绕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关键企业、关键部位,着力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构建长效机制,确保今年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圆满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周权茂任组长,常务副县长潘建红、副县长邹小莉、李珍祥、何黔、田业、杨怡任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全监管局,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谢世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百日安全生产行动”日常事务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黔府函〔2020〕17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20〕17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务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遵府呈〔2020〕6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做好规划管理各项工作,全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发挥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

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安全等要求,遵守《修改方案》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管制分区和用途分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控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提高有效用地供给,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严格耕地保护,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三、严格实施《修改方案》。

要依据更新后的规划数据库开展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相冲突。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要及时将《修改方案》在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7.24•【字号】•【施行日期】1991.07.24•【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5月11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三章经济建设第四章财政管理第五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都濡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予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优惠照顾。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务府办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务府办发〔2011〕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李伯勇(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党组书记、主任、应急办主任):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承担周权茂县长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办理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相关工作,分管干部人事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文明(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持县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日常事务,联系协调邹小莉副县长和陈玉书助理调研员分管口工作,分管政府小车队、政务公开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陈黔林(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协议、合同的审查把关,分管办公室提议案办理工作。

马小平(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县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持县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分管政府综合性会务和接待工作。

田炀(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国教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县国教办、人防办(交通战备办)工作,联系协调田业副县长分管口工作,分管综合股、文书机要股和人口计生工作。

吴平国(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县外事侨务办工作,联系协调李珍祥副县长分管口工作,分管机关党建、办公室财务、后勤管理工作。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储藏、销售烟花爆竹。
在县城除春节、县庆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按规定路线、站点行驶和停靠,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O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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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逐步替代高硫份、高灰份、高挥发份燃煤。
经营餐饮业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灰尘对相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推行殡葬改革。县城区内居民办理丧事应当在殡仪馆进行,死者遗体应当在八小时内移送到殡仪馆停放。
(五)毁损公用设施;
(六)占道操办宴席;
(七)擅自摆摊设点;
(八)其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碍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驻地和宿舍区,由单位负责;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林木林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林木林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林木林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务府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林木林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务府发〔2010〕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务川自治县林木林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于2010年12月27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暨2010年第二十一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务川自治县林木林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林地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程序,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公正、及时处理林木林地、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因林木林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的争议(以下统称权属争议)。

跨县行政区域的边界权属争议,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权属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第三条权属争议引起的纠纷,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及时组织调解处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纠纷发生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权属争议标的物的现状。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务府办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11〕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近期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着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县人民政府决定用100天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电〔2011〕80号)文件要求,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紧紧围绕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关键企业、关键部位,着力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构建长效机制,确保今年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圆满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务川自治县百日安全生产行动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周权茂任组长,常务副县长潘建红、副县长邹小莉、李珍祥、何黔、田业、杨怡任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全监管局,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谢世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百日安全生产行动”日常事务工作。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务府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务府发〔2011〕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10〕1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遵府发〔2011〕17号)等文件以及2011年3月29日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整体水平1.加强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法律知识培训,认真落实《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务府办发〔2011〕3号),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力度,把学习培训及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提拔晋升的依据之一;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县直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就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

围绕加快发展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现状及对策、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讨,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职教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2.加强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

拟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由组织人事、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任命。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3•【字号】务府办发〔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务府办发〔2014〕1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3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字〔2014〕79号)和《中共务川自治县委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务党发〔2014〕16号),设立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务川自治县水利局承担的职能整体划入务川自治县水务局。

(三)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镇供排水、城镇节约用水、城镇规划区域内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水处理及回用等涉水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水务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县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编写城乡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水务综合和专业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河道砂石资源和水能资源;负责组织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民族事务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民族事务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县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务府办发[2010]176号【发布部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10.20【实施日期】2010.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县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务府办发〔2010〕17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务川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县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务川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县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发〔2010〕4号)和《中共务川自治县委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务党发〔2010〕6号),设立县民族事务局(县宗教事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信息化管理建设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研究职责。

(六)加强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职责。

(七)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八)增加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城乡困难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城乡困难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务府办发[2011]81号
【发布部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试行)的通知
(务府办发〔201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务川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务川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试行)
为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以及省、市民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在日常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基本原则是:(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一是“三无”人员;二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6•【字号】务府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务府办发〔2010〕9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务企事业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监察、审计、编制工作。

常务副县长潘建红: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协助县长负责财税、金融、发展改革、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信访、国防教育信息化建设、外事侨务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县政府办(法制办、应急办、国教办、外事办)、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信访局、机关事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统战部,县离退休干部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统计局务川调查队、银监办、人行、农行、农发行、信合联社、公积金办、邮政储蓄银行务川信贷部、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对口负责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邹小莉:协助县长负责公安、司法、武警、消防、教育科技、民政、民族宗教事务、文体广电旅游、洪渡河开发和移民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县教育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文体广电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民族事务局(宗教事务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公安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移民局、职教中心;联系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工会、团委、妇联、文联、科协、残联、安定医院、广电网络公司;对口负责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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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务川仡老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1-07-24【实施时间】1991-07-24【时 效 性】已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lt;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gt;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26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都濡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予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优惠照顾。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在处理涉及他们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各民族家庭、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近亲结婚,禁止重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国外侨胞、归侨和侨眷在本县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县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意识教育,依法做好征兵、退伍军人安置和优抚工作,加强民兵建设,支持驻县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完成执勤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树立和发扬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全县各民族人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和民族政策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把务川建设成为民族团结、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仡佬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仡佬族和苗族的公民所占比例应不低于半数,并且应当有仡佬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仡佬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中,仡佬族和苗族的公民应不低于半数。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工、招干指标内,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从农业人口中择优定向定点招收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抓好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建设好一支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干部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从本县各民族中特别是从各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措施,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县的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完善有利于人才培养、管理、使用的制度,发扬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逐步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自治县境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具备条件的,可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县国家机关的有关民族乡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应适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

对民族乡的经济文化建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仡佬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仡佬族、苗族的公民。

第三章经济建设 第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自治县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方针是: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多种经营,重点发展林业和畜牧业,大力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加速发展能源交通,搞活商品流通,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第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对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作用,并对它们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努力开展横向经济技术联合,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外地经济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和国外侨胞、归侨及侨眷来县独资、合资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并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筹资金、国家贷款、上级拨款、引进外资等情况,自主安排本县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依法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严禁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业生产用地擅自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对非法转让和荒弃的承包地,发包单位有权收回转包。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土保持,有计划地实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严禁在禁垦的区域和陡坡开荒,严禁毁林、毁草场开荒。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农业生产的领导,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鼓励农民投资、投劳,逐步改善农业生产的条件,引导和扶持农民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优势,积极建设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商品生产基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改革耕作制度,提高耕作技术,增强地力,防治病虫害,推广优良品种、先进农机具和先进的经营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好现有水利设施的维修、改造和配套工作,有计划地兴建水利工程;鼓励和帮助农民积极兴修水利工程,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和水利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制度,实行依法用水、科学用水和有偿供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效益,严禁一切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完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林地、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不变。

国有山林归国家所有;集体山林归集体所有;个人在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联户、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其种植的林木归集体、联户或个人所有。

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有偿转让或依法自主处理。

如遇林地、林木权属发生争议时,在未解决争议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林业建设规划,推行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组织各民族人民义务植树,重点营造用材林,积极发展经济林、薪炭林,大力搞好封山育林;扶持和鼓励集体、联户或个人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有计划地兴办林场,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筹集林业发展资金,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林政管理费,重点用于造林和护林。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引导和支持各民族群众制定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村规民约,严禁乱砍滥伐和其他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切实防止山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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