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
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
(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
(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
(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
(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
(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
(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
(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教育机构包括教育单位、学校和培训机构等。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落实家庭教育的职责,协调教育、监护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大力支持和发展教育事业,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为学校和教育工作者提供支援和帮助。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受
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九年义务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阶段。
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质量。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义务教育体制,落实
义务教育的网络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加大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维护义务教育的公平,制定并实
施保障贫困学生义务教育的政策。
第十七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应当全面锻炼身心
健康、培养良好思想道德品质和创新精神,为将来的投身社会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家庭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基本环境,应承担教
育责任。
家庭要正确引导孩子健康成长,与学校配合,协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四章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倡导普及高等教育,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
的体制机制。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建立和推广世界一流大学和学科。
鼓
励高等教育机构在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竞争中调整和提高招生质量。
第二十一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以培养德才兼备、宽厚博雅、遵纪守法、勇于创新和为人民服务为根本任务。
不断完善自身的办学质量,改进教育内容和教学方式,挖掘和培养人才。
第二十二条高等教育机构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交
流和协作,促进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内外的传播。
第五章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在全面发展中对国家和经
济建设培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残
疾人和其他需要特殊教育的人士提供符合其教育特点和需要的教育服务。
第六章教育质量评估和质量保障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覆盖各层次的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
对评估结果,按照一定程序、一定标准进行准确评价。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教学质量和教育
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按照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师
生管理,改进学校教育质量,做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第七章教育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国家将按照财政收支状况,决定教育经费的
投入,逐步增加教育投资,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加强投入保障。
第二十九条教育经费的投入应当以落实义务教育为重点,优先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条教育资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准确、效益明显。
有关部门应当对教育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违规操作的应当给予追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给教育事业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妨害教育工作,扰乱正
常教育秩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的有关教育法规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