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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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25
•【字号】黄政办〔2017〕46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7〕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投资项目,已制定专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投融资重大事项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审批与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资金预算管理与监督检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计划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有较明确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建设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在各单位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申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

第九条每年9月底前,完成政府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工作。

申报材料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和市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如下:
(一)续建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二)新建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

(三)前期工作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项目前期工作说明。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和市财政部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采取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保效益”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征求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政府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和市财政部门,经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市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可作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招投标依据,但不得作为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的招投标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总投资和年度投资等。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各类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须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深度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文件及时向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拟采用非公开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等,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只编制投资概算)。

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批复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须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进行评估。

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
据,也是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供货、项目审计等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项目审批结果。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凡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标前审核制度,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标前审核。

招标前置条件不具备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予招标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并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和工程造价,确需变更的,须按《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

凡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购买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授权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办理。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和决算审批制度,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把关,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负责。

第三十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部门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申报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工程质量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四十条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标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各类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综合验收的,不得移交项目单位使用。

综合验收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三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开展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投资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适时对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重点项目后评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的后评价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承担。

第四十六条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部门考核的重要依
据。

对后评价不达标、资金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单位下一年度同类项目资金申报及部门评优资格。

第八章项目监督及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违反有关建设法规和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或减小建设规模的;
(四)应当公开招投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九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黑榜名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咨询、审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致使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复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损失或影响较大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或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损失或影响较大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损失或影响较大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损失或影响较大的。

第五十条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按规定审批或办理相关手续,致使项目管理混乱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对项目建设影响较大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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