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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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
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
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1.弃权;
2.禁止反言;
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
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
1.如实告知
约束投保人
约束保险人
案情介绍
——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
2011年
2012年
2012年底2015年后续
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
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
弃权:
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
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
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
(三)案情介绍
——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
2011年
2012年
2012年底2015年后续
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
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
【第16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
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
止反言?
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原有的案情中,假设李女士后来投保的是另一家B公司,B公司是否要理赔?
(四)案情拓展2011年
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
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
B 保险公司赔不赔?李女士在B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
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不可抗辩条款,指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后(通常是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 A(或B)保险公司要赔多少钱?
(四)案情拓展
条款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
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
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
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
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95号
条款将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20万元,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50万元。
(2015年9月)《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
1 2 3弃权
禁止反言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容忍了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
重要事实、虚假陈述、对保险人欺诈等行为,但对
于严重的保险诈骗行为,不可抗辩条款是否仍然适用?在保险实务中该如何处理这种平衡?
推荐阅读
1.贾林青,《保险法判案新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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