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制度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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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人事师训股
二、责任人
人事师训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全面工作,对本股室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种工作任务。
部门责任人:肖应美;分管审核领导:欧阳小泉。
三、办理依据
《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四、审批项目范围
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学习)单位在珠晖区的由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认定。
五、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专业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试讲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4)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的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
六、申报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
6.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湖南省教育厅颁发的相应的《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及衡阳市教育局颁发的《教育技能培训》合格证。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2.初步审查
3.专家审查
4.资格认定
5.颁发证书
(二)办理时限
1.教师资格认定每年两次,春、秋季各一次,网上申报春季为4月15日至4月30日,秋季为10月15日至31日;
2.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八、监督检查
1.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办证的活动,有权向教育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办证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办证许可:
(1)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
4.办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应当予以撤销。
5.股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6.股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7.局纪委、纪检监察室、法制法规股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