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要负什么责任
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
在现代社会,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劳动合同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类劳务关系中。
然而,在劳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雇员可能会遭受人身损害,这就涉及到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1. 雇主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雇主在劳务合同中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若因雇主原因导致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雇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 第三人责任在劳务过程中,若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主追偿。
二、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 医疗费包括医药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 误工费雇员因受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3. 护理费雇员因受伤需要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4. 残疾赔偿金雇员因受伤导致残疾而应得的赔偿金。
5. 精神损害抚慰金雇员因受伤遭受精神痛苦而应得的抚慰金。
6.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认定1. 证明劳务关系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2. 证明人身损害事实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3. 证明损害因果关系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雇主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行为与雇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证明损害后果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雇员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损失。
总之,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雇主、雇员和第三人等多方责任。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现在我们都能接触到雇佣关系,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务,雇用人以支付相应报酬,从而形成的权利义务。
在这种关系中,总要有些明确的规定来确保雇佣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那么面对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合理的赔偿计算方式方法是怎样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2、误工费(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误工费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二、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三、人身损害赔偿其他各费用计算公式1、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4、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2019最新雇佣关系赔偿标准
2019最新雇佣关系赔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生活中,雇佣关系是大量存在的,这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双方约定由一方提供劳务,而另一方支付报酬。
通常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是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的。
那要是在雇佣关系期间受伤的话,此时该如何赔偿呢?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雇佣关系赔偿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佣关系赔偿标准: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他人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而遭受到损害,请求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类民事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讨论。
一、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益和责任的组织,如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这一界定有利于保护各类主体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限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可以根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并且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而对于特殊人身损害,如丧失生命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受害人年龄、工资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了限额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划定了相应的限额范围,以保障赔偿的公正合理,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金额。
三、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这些医疗鉴定和损害鉴定的报告能够直接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情况,为受害人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责任有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
浅析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摘要】雇主责任制度在各民事国立法中均已确立,然我国民法通则对其未作规定,理论界对预期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众说纷纭,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首次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雇主责任制度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笔者认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对雇主责任的适用还有待商榷,并认为采过错推定原则可以更好地平衡雇主与受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法律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在雇佣活动中所受损害雇主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这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参考。
但伴随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学界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展开了新一轮的激烈讨论。
一、有关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立法例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雇主责任的研究中,不同的归责原则将决定雇主最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形成如下几种立法例:(一)无过错责任原则采此种立法例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丹麦、挪威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最新版]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因侵害生命、健康和身体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赡养义务的受扶养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人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造成损害的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可以根据民法一般原则第131条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但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死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如果受害人有过失致死,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其侵权行为与同一损害后果直接相结合,构成共同侵权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由于多人间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共同危险行为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人。
赔偿权利人放弃诉讼中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不承担放弃赔偿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义务,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的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是职工怎么认定工伤
不是职工怎么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主要依据是工伤的原因、时间、地点和受伤情况等进行判断。
对于非职工如何认定工伤,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情况:
一、临时工或合同工被认定为工伤:
1. 工伤是在工作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并且与工作相关;
2. 工伤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即身体损伤是突发或者因劳动工作引起的;
3. 工伤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的。
二、学生工被认定为工伤:
1. 学生工是指由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践活动中的学生;
2. 学生工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时,可以认定为工伤;
3. 学生工的工伤认定主要是根据实习活动是否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相关,以及实习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
三、非正式工被认定为工伤:
1. 非正式工是指没有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事劳动活动并获得工资报酬的人员;
2. 非正式工遭受事故伤害时,可以根据工伤的基本条件进行认定;
3. 非正式工工伤的认定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工作场所的照片、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证明工作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总结起来,对于非职工的工伤认定主要考虑是否与工作活动相
关、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以及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等。
个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向社会保险机构详细说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最终的认定结果需要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审查和判断。
浅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分
雇 主责 任我们采 纳了严格责任的观 过错责任 , 时还 要承担替代责 任。 有 细化 。可能 正是 由于 “ 确 实 是一 个挑 这 点, 同时对于从 事雇 佣 活动从 司法 实务 《 人身 损害 解释 》 十 条 “ 第 承揽 人 战和考验 ” 的缘 故 。笔 者就 理论 界 与实 的角度做 了一个 界定 。因为这恰恰是需 在完成工作过程 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 务界一些较 为统 一 的观 点 , 将雇 佣关 系 要 司法解 释给予界定 的。怎么来具体界 者造成 自 损 害的, 作人不 承担赔 偿 的几个 特征整理如下 : 身 定 定什么是从 事雇 佣 活动 , 关于 雇佣 和承 责任 。但定作 人对定 作 、 指示 或者选 任 1雇员在 雇 主 的控 制下 完成 工 作 , 、 揽, 这两者的责任承担是不一样 的 , 以 有过失 的 , 所 应当承担 相应 的赔 偿 责任 ” 雇 主可 以随时蟛正工作 内容 ; 。
一
或者重大过 失致人 损 害的 , 当与雇 主 性不 同会产生 不同 的判决结 果 , 当事 应 对 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人 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人身损 责任的 , 以 向雇 员 追 偿 ” 可 。第 十 一 条 害赔偿案件 中 , 如何 区分雇佣 和承揽 就 第一款 “ 员在从 事雇佣 活动 中遭 受人 大有必要 。 雇 身损害 , 雇主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雇 佣 关 系 以外 的第 三人 造 成雇 员 人 身损 害
我们把承揽也写进来了。承揽和雇佣究 由此 可见 , 法律 对定作 人规定 的归 责原
2雇员 与雇主之 间产生了一种人身 、
竟 有什 么区别?从 理论上来区别不是太 则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承揽人在完成 依 附关 系 , 雇员 按雇主的指示 和要求 , 为 大 的问题 , 是实践 中有 些边 际案 件确 承揽 工作 过程 中造 成他 人或 自身损 害 雇 主提 供各 种劳务 。 但 实不好 区别 。司法解释是否有必要把 它 的 : 首先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 ; 其 3雇 员利用 雇 主提 供 的生 产条 件 、 、 细化?能不 能做 到?我们认为这确实是 次, 以雇 主的名义从事 劳动 ; 如果定作人对定作 、 指示或者选任有 场所等 , 个挑战和考验 。 过失的 , 不是全部责任 , 而是 承担 与其过 4 雇员的劳 务义 务 不能 转 移 , 、 必须 陈现杰 ( 高人 失相适应 的赔 偿责任。 最 亲 自履 行 ; 民法院法官 、 起草 人身 损害 司法解 释 的 综上 , 人身 损害解释 》 在《 中对雇佣 5 雇员劳动所产 生的成果一般归 于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雇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雇主责任的又一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3)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发包人对工伤事故有明显过错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条所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
对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不能对用人单位(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一、本条解释的背景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即工伤的赔偿问题,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法理论,当然是诉请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是按照雇主的过错承担责任。
但是这一理论在工业革命以后遇到了挑战。
(1)伴随着工业革命的成果,机器作为生产工具大大拓展了人类劳动的范围,丰富了人类劳动的内容,人类通过机器作用于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探究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探究张晓雅摘要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雇佣关系,发生了许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是广大雇主和雇员所关心的问题,本文主要就这些热点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免责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4-01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
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
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
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
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
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二、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及其法律适用(一)如何认定雇员从事的活动是雇佣活动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作了界定,即:“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
由于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之中,且立法时出于各自不同目的的考虑,虽然同是人身损害赔偿,但各法律部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大不相同,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中导致操作困难,容易出现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数额不一等影响审判效果和法律严肃性的现象。
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对比,认为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法》或在今后的民法典中予以统一规范。
兹论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相关概念及区别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能是公民,法人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2、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3、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不是人身伤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已得或必得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后,受害人所必须先行支付的一切财务开支。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
综合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15项:1、医疗费用。
指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必须的费用。
包括挂号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医院护理费、会诊费以及必要的整容费、器官移植费、代用器官装饰费(义眼、义齿假肢、假发等)和后期治疗费等。
2、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因伤害在治疗、康复期间用于生活照料的开支以及因伤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在治疗、康复以后所开支的生活照料费用。
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杨立新教授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第一,自己责任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经典规定,此外,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有六种,即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其大都规定的是替代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从《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2010-7-9 13:47:4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诉讼主体的审查(一)对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的审查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
注意核实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即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要准确)。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
注意审查名称的准确性及其行为能力(即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或其他事项有变更的(一般指法人,尤其要注意法人、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改制及住所地的变更),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4、当事人为受害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继承人的顺序证明以及本顺序全部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前一顺序继承人及同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有遗漏)。
(二)受害主体的确定1、受害主体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应提交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明,如精神状况证明、伤残证明等)。
其个人为诉讼主体,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受害主体死亡的。
以其合法的继承人(注意继承顺序的审查)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主张权利;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不参加诉讼;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应明示),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三)侵害主体的确定1、一般情况下以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为被告;侵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明确监护人时,其全部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明确的,追加顺序在前的全部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条司法解释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两种责任形式,即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和雇主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正确理解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对于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雇主的替代责任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列雇主为被告,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雇主与雇员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二是雇员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三是雇主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过错表现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上具有疏于注意的义务。
而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的连带责任。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只具有轻微过失的,不能确定驾驶员为被告并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行为,就应适用连带责任的条款确定责任主体。
那么如何考察雇员的重大过失和故意?一般来讲,对故意的认定容易些,而怎么样算是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过错等来认定,如果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或完全过错的,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般来讲就可认定为雇员具有重大过失,在这种情形下就应判决车主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在受害人起诉讼前自行赔偿了有关费用,他就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特别是受雇为他人开车的,务必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但伤害了他人,也损害了雇主利益,同时也必然损害自己的利益。
本案属于雇员致人损害中的雇主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人身伤害是指个人在生活、工作或其他活动中,因他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而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本文将探讨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首先,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当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的确立,旨在保护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其次,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和受害人。
侵权人是指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的人,而受害人则是指受到伤害的个人。
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等。
另外,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造成残疾的情况,侵权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的确定并非一成不变。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首先,法院会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包括伤势的严重程度、治疗费用的多少等。
其次,法院还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如果受害人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法院可能会相应减少赔偿金额。
最后,法院还会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确保赔偿责任的履行。
此外,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难点和争议。
首先,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不同法官对于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这也导致了一些争议。
其次,有些侵权人可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赔偿责任,这给受害人的赔偿带来了困难。
此外,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导致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加复杂。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制度,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际经验。
例如,可以考虑设立人身伤害赔偿基金,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民法典517条解析
民法典517条解析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517条涉及着人身损害赔偿的
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517条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
民法典5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他人的非法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施害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人身损害可以包括生命损害、身体损害以及健康损害等。
对于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损害赔偿应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民法典517条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在公共交
通工具上发生的人身损害,运输工具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运输工具本身没有过错。
此外,如果人身损害是因为他人的过错造成的,但受害人的过失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那么施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517条还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性。
根据该条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当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超过时效期限的请求将被法院拒绝。
因此,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民法典517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赔偿的范围以及赔
偿的时效性。
通过这一条规定,我国法律体系为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理解和遵守这一条款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意:本回答基于对任务的理解,不包含实时更新的法律信息,如有需要,请
以最新的法律规定为准。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条例
关于⼈⾝损害赔偿条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法律咨询:雇主⽆相应资质或⽆安全⽣产条件的雇员⼈⾝损害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律师回答: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总承包⼈对施⼯现场的安全⽣产负总责。
如果总承包⼈明知建筑施⼯承包⼈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是没有安全⽣产条件的,总承包⼈应当对劳动者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要求总承包⼈严格履⾏审查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杜绝违法分包和转包⾏为。
相关法律知识:《⾼法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条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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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非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要负什么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