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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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现在我们都能接触到雇佣关系,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务,雇用人以支付相应报酬,从而形成的权利义务。

在这种关系中,总要有些明确的规定来确保雇佣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那么面对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合理的赔偿计算方式方法是怎样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2、误工费(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误工费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二、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三、人身损害赔偿其他各费用计算公式1、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4、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代社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雇佣关系,不仅仅只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有其他雇佣关系的存在。

那么关于雇佣关系你了解多少,对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您又有多少了解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小编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一、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雇佣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涉及到多个方面,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下面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说明:
1.医疗费:是指因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
费用等。

这些费用应该由雇主承担。

2.误工费:是指因伤害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这些
费用应该由雇主支付。

3.护理费:是指因伤害需要雇佣护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的工
资、奖金等。

这些费用应该由雇主支付。

4.营养费:是指为促进身体康复而需要增加营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饮食费
用等。

这些费用应该由雇主支付。

5.交通费:是指因就医、处理事故等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出租车费用、公
交车费用等。

这些费用应该由雇主承担。

6.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伤害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产生
的费用,包括心理治疗费用等。

这些费用应该由雇主支付。

7.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一般参考,具体赔偿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
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应该及时向雇主提出索赔,并保留相关证据。

同时,受害人应该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赔偿标准。

8.总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雇佣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它涉及到多
个方面,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受害人应该及时向雇主提出索赔,并保留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赔偿标准。

2019最新雇佣关系赔偿标准

2019最新雇佣关系赔偿标准

2019最新雇佣关系赔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生活中,雇佣关系是大量存在的,这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双方约定由一方提供劳务,而另一方支付报酬。

通常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是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的。

那要是在雇佣关系期间受伤的话,此时该如何赔偿呢?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雇佣关系赔偿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佣关系赔偿标准: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导读: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的划分是雇员致人损害,雇主应赔偿;雇员因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需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雇员遭受损害,雇主同样需赔偿;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可向第三人或雇主请求赔偿。

发包人、分包人若知雇主资质不符,也需承担连带赔偿。

一、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在雇佣关系中,当发生人身损害时,其赔偿比例划分是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的。

1.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雇员因故意或
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则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2.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损害是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或雇主承
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发包人、分包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他们将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
劳务关系中谁赔偿人身损害
在劳务关系中,当发生人身损害时,赔偿责任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损害发生的原因。

1.如果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那么赔偿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2.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选择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或
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看雇佣关系案例原告刘国龙、李桂珍是受害人刘成强的父母亲,受害人刘成强是被告曹满珠的女婿。

原告曹艳芝与受害人刘成强婚后于2009年5月14日生儿子刘靖涛。

被告陈小毛、李仁湘、李慈合伙建房,便将一栋位于永兴县柏林镇千里坪市场的五层楼(包括一楼门面)的住宅承包给被告曹满珠建造,2008年4月24日,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在施工期间,乙方(曹满珠)要有专人负责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得违反安全施工操作,一旦造成安全施工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曹满珠在承建该房时,雇佣受害人刘成强做工,工资为60元/天。

2009年10月7日下午5时许,刘成强在5楼吊河沙时,因绞车出故障从5楼摔下受伤,永兴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双侧血气胸、肺挫伤;3、肾挫伤;4、双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

因病情严重,在该院进行急救后,被送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后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0月13日死亡。

被告曹满珠已经支付死者的医疗费61654.87元(其中永兴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5504.87元、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56150元)、火化费1800元。

另查明,被告曹满珠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建筑施工资质条件。

裁判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曹满珠在承建被告陈小毛、李仁湘和李慈的住宅时,雇佣受害人刘成强做工,则被告曹满珠与受害人刘成强系雇主和雇员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曹满珠对刘成强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小毛、李仁湘和李慈作为发包方,在与被告曹满珠签订建房协议时,未尽审查义务,未审查被告曹满珠是否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选任承包方时存有过错。

因此,被告陈小毛、李仁湘和李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选任过失背景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选任过失背景下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20XX年8月17日,被告吴某与被告洪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洪某为吴某建设一幢两层别墅,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

后洪某雇佣原告叶某等人进行施工。

同年10月15日,叶某因中午饮用了白酒,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坎上摔下,致身体受伤。

叶某后被送至多家接受治疗。

本起损害共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87元。

后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元。

经查,被告洪某并无从事建筑业的资质,事发后洪某已支付给原告*****元。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洪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吴某与被告洪某系承揽关系,吴某明知洪某并无从事建筑业的资质而仍交其承建,具有选任过失,吴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酌定为20%.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后施工,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20%的责任。

原告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主张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故按上述责任比例判决被告洪某赔偿原告*****.72元,扣除已付的*****元,尚需赔偿*****.72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5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民间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较为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原告叶某向被告吴某主张赔偿是否于法有据;二是具体责任分担比例如何划定;三是对原告单独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1、原告叶某可以向被告吴某主张损害赔偿。

本案中,虽然洪某雇佣叶某属于洪某的个人行为,但洪某按照吴某的要求,以自身的技术和条件为吴某承建楼房,洪某与吴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对承揽人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某明知洪某无施工资质而将房屋给其承建,显有选任过失,故吴某应对叶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众所周知,如果雇⼯受到伤害的时候还在雇佣关系中的话,雇主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那么,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有哪些赔偿项⽬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体受到⼀般伤害的赔偿项⽬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2、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因伤致残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减少的收⼊计算;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业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的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固定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为⽌。

受害⼈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的费⽤计算。

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作⼈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怎么划分责任的信息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怎么划分责任的信息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怎么划分责任的信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比例赔偿1、(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3、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两人共同赔偿责任怎么划分1、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责任人只有一人的为单独责任,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责任,而共同责任又可以按照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2、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的: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

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方损失的40%由对方赔偿,另60%由自己承担。

3、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

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4、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5、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标准1、雇工受伤雇主赔偿责任划分标准如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另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发生意外工伤如何索赔

雇佣关系发生意外工伤如何索赔

雇佣关系发生意外工伤如何索赔雇主雇佣人员从事雇佣活动时,要注意为雇员必要的安全保障,以免雇员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雇员受伤的,就要有人承担受伤的责任,雇佣关系发生意外工伤怎样索赔?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雇佣关系发生意外工伤如何索赔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雇员受伤后,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可以向雇主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如何认定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摘要:一、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1.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1.雇主责任2.雇员损害赔偿的范围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分析1.案例简介2.案例中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3.案例的启示四、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诉讼解决五、总结正文:一、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1.雇主责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应对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保障雇员的基本生活和治疗费用。

2.雇员损害赔偿的范围雇员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的计算一般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员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人身损害后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

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

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分析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假设某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5000元,误工费2万元。

那么该员工的赔偿金额应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1万+0.5万+2万+4万=7.5万元。

四、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在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雇佣关系与雇主责任2.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3.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4.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5.雇员权益保护的建议正文一、雇佣关系与雇主责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工作过程和工作环境负有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

当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关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雇员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

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雇佣乙从事高空作业,乙在作业过程中不慎摔伤。

经查明,甲公司未对乙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丙厂雇佣丁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丁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物质导致生病。

经查明,丙厂未向丁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在此情况下,丙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雇员权益保护的建议1.加强劳动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提高雇主的法律意识,加强雇主对雇员的管理和指导。

3.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

4.雇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当发生人身损害时,雇员应及时维权,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雇主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概述:员工A是公司B的一名员工,担任制造部门的主管职位。

在一次工作中,员工A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伤,导致休假长达六个月。

员工A认为自己的人身损害是由公司B的失职造成的,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B提供赔偿。

案情:员工A的工作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制造部门的运营。

一天,员工A接到上级的指令,要求他前往一个远离公司所在地的供应商处提取急需的物资。

在出发前,员工A与上级确认好所需物资的具体数量和质量,并得到上级的明确指示不得超过装载容量。

公司B并未提供员工A任何专门的培训或者安全指导。

员工A按照上级的要求,驾驶公司所属的货车前往供应商处提取物资。

由于时间紧迫,员工A在回程途中将所收取的物资超过了货车的装载容量。

在驶离供应商处不久后,货车在一处减速带时突然掉头车并翻车,导致员工A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员工A的伤势包括多处骨折、脑震荡和严重内伤,被立即紧急送医。

经过多次手术和漫长的康复过程,员工A的休假时间长达六个月,无法从事正常工作。

员工A认为自己的人身损害是由公司B的失职造成的。

他指出公司B未向他提供适当的培训和安全指导,也未提供适当的车辆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员工的安全。

员工A认为,如果公司B履行了职业安全义务,合理地培训和指导员工,以及维护和保养办公设施和车辆,他的人身损害是可以避免的。

员工A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B支付医疗费、康复费、精神抚慰费和工资损失赔偿,总计XXX万元。

结论:员工A在此案中认为公司B的失职导致了他的人身损害,并申请赔偿。

法院将会审理该案件,听取双方的证词和证据。

法院将根据员工A提供的证据,判断公司B是否存在失职,以及该失职是否直接导致员工A的人身损害。

如果法院认为公司B存在过失,将有可能判决公司B支付赔偿费用给员工A。

雇佣关系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赔偿标准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受雇于雇主,从而产生的用工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雇员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福利。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雇佣关系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意外情况。

为了保障雇员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赔偿标准,以便在必要时对受害雇员进行相应的赔偿。

下面,我们将对雇佣关系中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赔偿当雇员在工作中遭到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健康受损时,雇主应当为其提供工伤赔偿。

根据《劳动保障法》的规定,工伤赔偿应包括以下几种:1.医疗费用:包括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

2.工伤津贴:如果雇员因意外事故导致不能从事工作,雇主应该给予其按月支付的工伤津贴,津贴金额为其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次性伤残补贴:如果雇员的工伤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雇主应该给予一次性伤残补贴。

4.死亡赔偿金:如果雇员因工伤死亡,雇主应该给予其家属一定的赔偿金,赔偿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二、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当雇主与雇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当向雇员支付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应包括以下几种:1.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和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按照月工资的两倍至最高十二倍给予经济补偿。

2.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资:如雇员未休年假,则雇主应按照其当年工资最高月的工资支付其相应的折算工资。

3.应得但未支付工资:如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工资,则应当按照未支付部分的三倍进行赔偿。

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赔偿雇主有义务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了雇员的合法权益,雇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欠薪赔偿:如雇主未按照规定支付雇员工资,雇员可以要求雇主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按照欠薪额度的百分之五至十进行赔偿。

2.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如果雇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合同对解除条件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雇员有权要求雇主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条司法解释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两种责任形式,即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和雇主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正确理解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对于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雇主的替代责任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列雇主为被告,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雇主与雇员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二是雇员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三是雇主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过错表现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上具有疏于注意的义务。

而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的连带责任。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只具有轻微过失的,不能确定驾驶员为被告并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行为,就应适用连带责任的条款确定责任主体。

那么如何考察雇员的重大过失和故意?一般来讲,对故意的认定容易些,而怎么样算是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过错等来认定,如果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或完全过错的,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般来讲就可认定为雇员具有重大过失,在这种情形下就应判决车主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在受害人起诉讼前自行赔偿了有关费用,他就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特别是受雇为他人开车的,务必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但伤害了他人,也损害了雇主利益,同时也必然损害自己的利益。

本案属于雇员致人损害中的雇主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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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如何划分?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呢?发生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原则是什么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伤致残在前项赔偿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60周岁以下按20年)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康复费:指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实际发生的并且必要的康复费。

后续治疗费:原则上等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因伤死亡在前项赔偿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1、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见因伤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

4、交通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5、住宿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家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以国家工作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工费:指亲属为办理丧事耽误工作而造成的损失;标准参照其它误工费标准。

7、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所谓归责,就是如何将侵权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的问题。

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发生后,应以何种准则确定责任归属。

这种准则体现了法律判断价值,即是以行为人过错为标准,还是以损害的结果为标准,还是以公平考虑为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责任应遵循的依据,是确定归责根据的法律原则。

我国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以责任主体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仅注重责任人的行为,还注重责任人主观心理。

如果仅仅有损害行为,而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另外,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大小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确定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还有一个变种,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不过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事实推定的方法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增加其胜诉受偿的机会。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实质上仍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1、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也可以成为行为人责任减免的事由。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项,包括受害人故意和过失、不可抗力。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平考虑,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上,由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的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分配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事故的原因,而是抽象的价值理念,以抽象的价值理念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来源:(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fl/328961.html)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办程序及所需文件/fl/665502.html∙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fl/665501.html∙购房如何聘请律师 /fl/665500.html ∙海南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99.html∙关于诉讼费用 /fl/665498.html∙(价格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fl/665497.html∙办公证为什么要收费 /fl/665496.html ∙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fl/665495.html ∙关于民间借贷的一些常识/fl/665494.html∙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所需文件资料有哪些/fl/665493.html∙黑龙江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92.html∙氯胺酮自2018年1月1日其成为一类精神药品/fl/665491.html∙律师见证的界定 /fl/665490.html∙国家如何禁止非法捕捞鱼类/fl/665489.html∙聘请律师误区 /fl/665488.html∙对哪些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fl/665487.html∙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fl/665486.html∙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专题法律讲座/fl/665485.html∙公证与打官司有什么区别(2018)/fl/665484.html∙公证与私证有什么区别(2018)/fl/665483.html∙对公证处的处理不服,可否申诉/fl/665482.html∙申办公证怎样填写申请表/fl/665481.html∙河北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80.html∙依法治国指的是什么 /fl/665479.html ∙实行计划生育有些什么具体要求/fl/665478.html∙新疆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77.html∙律师见证做法 /fl/665476.html∙(价格法)所禁止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fl/665475.html∙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时需准备资料/fl/665474.html∙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何时/fl/665473.html∙承诺书范本 /fl/665472.html∙打官司举证的一些必备常识/fl/665471.html∙委托人投诉律师程序 /fl/665470.html ∙民事法律咨询解答集 /fl/665469.html ∙律师函的制作 /fl/665468.html∙宁夏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67.html∙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怎样处理/fl/665466.html∙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未按时募足股份,或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 /fl/665465.html ∙浙江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64.html∙我国的法律有哪些种类/fl/665463.html∙股东名册中应当记载哪些内容/fl/665462.html∙分清举证责任 /fl/665461.html∙发行新股还需要经过那些程序/fl/665460.html∙法定代表人身份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2018)/fl/665459.html∙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应怎样处理/fl/665458.html∙打官司怎样请律师之一/fl/665457.html∙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fl/665456.html ∙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有何规定/fl/665455.html∙国家法律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有何规定/fl/665454.html∙哪些个人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fl/665453.html∙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差别有哪些/fl/665452.html∙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fl/665451.html∙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fl/665450.html∙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fl/66544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fl/665448.html∙侵权之债可设定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fl/665447.html∙中小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fl/665446.html∙“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fl/665445.html ∙车辆购置税怎样收 /fl/665444.html∙如何签订涉外贸易合同及应注意的事项/fl/665443.html∙对破产企业原来未处理的违纪职工,在清算阶段清算组织能否予以处理 /fl/665442.html∙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怎么处理/fl/665441.html∙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fl/665440.html∙如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fl/339203.html∙离婚精神侵权赔偿 /fl/339202.html∙2017律师收费标准 /fl/339200.html∙被狗咬伤,主人不认账该如何维权/fl/339198.html∙肖像权的特殊情况法律保护/fl/339197.html∙电影作品网络侵权的赔偿原则电影网络侵权怎么办/fl/339196.html∙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fl/339194.html ∙如何写律师函 /fl/339191.html∙详细解读行政诉讼质证规则/fl/339190.html∙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能否单独作为被告 /fl/339189.html∙姓名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fl/339187.html∙应该由谁来承担校园意外伤害赔偿责任/fl/339186.html∙手机爆炸如何索赔 /fl/339185.html ∙哪些可以做行政诉讼补强证据/fl/339182.html∙2017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fl/339181.html∙公共场所施工安全措施未做足,致人损害要赔偿吗/fl/339180.html∙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fl/339178.html∙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fl/339176.html∙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fl/339173.html∙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fl/339172.html∙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fl/339170.html ∙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fl/339169.html ∙截取年鉴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是否侵权/fl/339168.html∙公民婚纱照的肖像权如何维护/fl/339166.html∙免费停车车胎被扎如何判决/fl/339165.html∙浅析,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fl/339164.html∙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fl/339162.html∙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收集技巧/fl/339159.html∙医生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患者肖像权/fl/339158.html∙改名后以前的名字还能不能用/fl/339157.html∙肖铁锋不服攸县公安局收容教育治安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赔偿案 /fl/339156.html∙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fl/339154.html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fl/339153.html∙女法官自杀酿成侮辱案/fl/339151.html∙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fl/339150.html∙为办房产证代签合同是否侵犯姓名权/fl/339147.html∙肖铁锋不服攸县公安局收容教育治安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赔偿案 /fl/339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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