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补充: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三、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五、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a、聘请家庭保姆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在公司上班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d、监狱里边的劳动改造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我们常遇到的几种劳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如: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其他在岗仍保持劳动关系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属于劳务供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应视为就业,其工作应视为劳务;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雇员有无报酬;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有关,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工资或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由劳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是劳动者的直接雇主,有权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2. 工资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以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个人或法人组织提供劳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一定酬劳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与劳务需求方通过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务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独立性: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供应方是独立的个人或法人组织,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酬劳支付: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酬劳的金额或方式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
3.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契约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作后可以解除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 雇佣关系与独立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有权指导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相对独立,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工资报酬与酬劳支付: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后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a、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在外资企业,“雇用”一词用得十分的广泛,凡是支付金钱的都叫做“雇”,比如:雇员、雇主、雇工、雇聘律师、雇散工等等。在这个含义上的“雇”包含了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在内!
在国外,特别港澳台地区,“雇”就专门指聘请劳动即劳动关系。这在立法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香港的《雇用条例》、《雇员赔偿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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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看看关于劳务和劳动的区别( 2002-12-5 20: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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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我们在就职时经常会说起和遇到的词,他们在表面上看似是一个意思,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三者可以各自代表一种就业方式,合规的或不合规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关系种类,还很有可能影响到您就职后的福利等问题。
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它有如下特点: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
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法律上的区别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在职场中,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一种基于劳务派遣的职业关系,而劳动关系则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的雇佣关系。
有时候,为了避免法律纠纷和额外的责任,企业希望将员工的工作关系定义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本文将介绍一些方法来证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工作内容和方式一种证明劳务关系的方法是关注工作内容和方式。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员工通常会被分配到客户公司进行工作,由客户公司指定工作内容和方式。
劳务派遣公司不直接干预员工的工作安排和绩效评估,而是根据客户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
此外,劳务派遣公司也不扣除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这一点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
薪资支付方式另一个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方法是薪资支付方式。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雇主和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支付的雇佣关系。
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客户公司的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工资,并从中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也是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关键方面。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通常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福利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和提供。
而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合法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否则会违反劳动法规定。
合同关系最后,合同关系也是判断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务关系中,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客户公司签订。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员工的雇主,负责与员工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相比之下,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对员工的权益和责任承担更多。
总结通过关注工作内容和方式、薪资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合同关系,我们可以辨别出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
对于雇主和员工来说,了解这些区别非常重要,以避免劳动法律的纠纷和不必要的责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作者:王志超发布时间:2011-08-23 09:52:05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
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劳动关系概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
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
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
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
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就个人而言,对于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着几种看起来都差不多的内容很难分辨他们之间的区别,甚至有人会以为这几个类似的关系就是同一种关系,但是其实这三种关系是有着比较大的区别的,那么现在和找大状小编一起了解这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吧!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
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
特点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所获得的工资远远低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其中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其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的时候,这种关系和劳动关系非常接近,从形式上讲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而另一方支付劳动力报酬。
而劳资关系中更加倾向于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并且和劳动关系对比范围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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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劳务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基于劳动力提供者与劳动力需求者(或使用者)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尤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居多。
由于历史渊源相同,这四种关系比较接近或相似,容易混淆,更主要的是它们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很大区别,从而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四种关系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研究区分这四种关系,须从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入手。
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仅指现行劳动法调整对象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以下所指劳动关系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狭义说)2、分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
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渐增多。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以及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动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起的互惠互利的法律关系,主要以劳动合同为基础。
劳务关系则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不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一种劳动关系形式,通常以劳务合同为凭据。
二、劳动关系的特点和内容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权利义务对等:劳动关系中雇主和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具体内容,并相互约定了权益和责任。
2. 长期稳定性:劳动关系通常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共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
同时,双方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中存在明确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雇主对劳动者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劳动者则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动。
劳动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
2. 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作为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及时足额支付。
3. 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者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同时享受规定的休假权利。
4. 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关系也涉及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雇主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劳动者享受到合法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劳务关系的特点和内容劳务关系的特点如下:1. 独立性: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独立的个体提供劳务,不与雇主之间建立雇佣关系。
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形式为雇主提供一定的劳务。
2. 合同性:劳务关系是基于劳务合同的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劳务的内容、数量、期限等。
劳务合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长期的。
3. 劳务价值: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务内容,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并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三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
一般来说,它们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依法订立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劳动者必须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目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和提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件;双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 雇佣关系: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支付雇员工资,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的关系。
雇佣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指导权,雇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雇佣关系通常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条款。
总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雇佣形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选任。
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
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三种不同的劳动就业关系形式。
尽管它们都存在于劳动领域,但在性质、权益和法律规定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逐一探讨这三种关系的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的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基于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法律和制度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雇主的雇佣,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从而获得劳动报酬。
这种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且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雇主有权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指导和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劳动者则应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规定。
劳动关系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保护,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经济活动形式,指的是雇主以支付报酬为目的,雇佣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力的行为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以市场交换的方式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按照雇佣协议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更加灵活,并不要求双方建立固定的雇佣合同。
雇佣关系可以是长期的、短期的,也可以是项目性的、临时性的。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权利较少,通常只享有报酬的权益保护。
雇佣关系的解除可以更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结束雇佣关系。
双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双方的雇佣协议进行协商。
三、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导并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连接。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实际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人们在工作中具有的关系不同,根据不同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的义务和权利,这些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这些关系的区别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将分步骤阐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首先,劳动者必须是有雇佣关系的。
其次,双方需要有劳动合同或相关的劳动协议。
最后,双方都有义务和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职责。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在劳务合同下的关系,其中一方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另一方则为接受劳务。
首先,提供劳务的一方必须是经这一方所雇佣的人。
其次,这种关系是以劳务合同为约束的。
最后,接受劳务一方的工作必须是由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完成的,而不是由接受劳务一方自行完成。
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需要遵循雇佣关系的标准,由一方雇佣另一方,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双方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
首先,雇佣的一方必须是经对方同意的人。
其次,雇佣和工作的方式通常是口头协议或简单的书面协议,而不是像劳动合同一样详细地写明条件。
最后,雇佣关系下的薪资通常是按小时或按工作量计算的,而不是按月份。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明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但是,在了解这些关系的基本区别之后,人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与这些关系相关的问题。
例如,如果您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您需要通过劳动关系与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就像是公司的一部分。
如果您从事服务性工作,您可能会与远程员工建立劳务关系。
最后,如果您被雇佣进行短期任务,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您可能会建立雇佣关系。
不管是哪一种关系,理解其基本区别将有助于帮助人们解决相关问题。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职场中,我们常常听到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三个概念。
这三个概念都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却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并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一种合同关系。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关系是一种双向的、长期的合作关系,意味着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是由正式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规定了劳动者要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的时间,以完成一定的任务,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合同同时也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在劳动关系维护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2.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纯粹经济关系。
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定的报酬,而劳动者则在规定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提供劳动力。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强调的是工作报酬,不必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内容。
通常来说,雇佣关系主要是由短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
短期劳动合同通常用于临时招聘、工作增量等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工作,一般不会给员工提供长期的稳定性和福利保障。
3.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服务合作关系。
用人单位需要劳务公司提供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而劳务公司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对劳务公司支付的费用进行结算。
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务公司雇佣人员,而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员工。
通常来说,劳务关系通常由劳务派遣合同所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种合同,劳务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向用人单位派遣自己的员工,并向员工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作为劳务服务的报酬。
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区别与劳务关系之间?
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区别与劳务关系之间?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会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然而大家可能都很难分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人事关系及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甚至有的人认为它们是等同的可以通用。
那么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区别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呢?接下来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概念以及区别,供大家学习。
▲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区别与劳务关系之间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
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
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
劳动劳务雇佣
劳动劳务雇佣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及雇佣关系的区别【摘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两类关系的区别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致使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执法标准不一,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绪论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
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
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
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
那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间到底如何区分,我在现在的有关法律中得不到明确答案。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十分容易混淆,用工双方产生纠纷后,该纠纷到底是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还是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纠纷难以理清,由于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往往因纠纷当事人选择救济方式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正确界定三者关系十分必要。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怎么样区别在同一用人单位中出现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
一、基本概念(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1.劳动关系的概念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4)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劳动合同的整体无效将导致劳动关系无所依附,从而进一步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复存在。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认定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理论上两者有差别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区别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担)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条中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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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1、雇佣关系是古罗马法早已认定的契约关系,工业革命后, 出现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由于资本家占有绝对的经济优势, 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政府出台旨在 实现实质公平的劳动关系法规,以保障劳动关系,维护统治秩 序。因此,劳动关系是脱胎于雇佣关系的。 2、劳务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之间,仅就某一项事物或服务 提供劳动服务。提供劳动者完全独立于接受劳务者。而雇佣关 系,在指在一定或特定的时间内,接受雇主安排,向雇主提供 劳务。因此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跟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和 个人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划分
。
劳动关系的责任:职务行为造成他人受伤,企业担责;职务行为造成自己受伤, 按工伤处理。 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因劳务造成他人受伤,接受劳务者担责;因劳务造成自己 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上述第一点,在2012年版的司考“三大本”民法卷关于特殊侵权责任主体中 也有阐述。书中也是对劳动关系和个人劳务进行了阐述,而没有包括雇佣关 系。 3、但《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 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 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我在想,侵权责任法与三大本都没有列入雇佣关系,是否已将雇佣关系具体 分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种形态?除了劳动关系外的雇佣关系按劳务关系 处理,而劳务关系具体又分为承揽、帮工、保管、运输等。但上述3的存在让 我们又不得不在实践中重视三者之间的区分。
雇佣
劳务
劳动
1、雇佣关系是古罗马法早已认定的契约关系,工业革命 后,出现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由于资本家占有绝对的 经济优势, 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政府出台 旨在实现实质公平的劳动关系法规,以保障劳动关系,维 护统治秩序。因此,劳动关系是脱胎于雇佣关系的。 2、劳务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之间,仅就某一项事物或 服务提供劳动服务。除了雇佣外,劳务关系还包括承揽、 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狭义的 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 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 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 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
类型
自己受伤
造成他伤
第三人侵权
备注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工伤处理
根据各自过错 担责 雇主担责
企业担责
接受劳务者担 责 雇主担责(雇 员故意或重大 过失造成则与 雇主连带责任)
可选择
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择
工伤与侵权
雇佣关系
可选择
由于两两之间的责任划分存在差别,因此非常有必要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认定其属于哪一种关系,这对责任的承 担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