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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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
劳务
劳动
1、雇佣关系是古罗马法早已认定的契约关系,工业革命 后,出现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由于资本家占有绝对的 经济优势, 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政府出台 旨在实现实质公平的劳动关系法规,以保障劳动关系,维 护统治秩序。因此,劳动关系是脱胎于雇佣关系的。 2、劳务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之间,仅就某一项事物或 服务提供劳动服务。除了雇佣外,劳务关系还包括承揽、 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狭义的 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 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 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 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
雇佣 劳务
劳动 1、雇佣关系是古罗马法早已认定的契约关系,工业革命后, 出现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由于资本家占有绝对的经济优势, 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政府出台旨在 实现实质公平的劳动关系法规,以保障劳动关系,维护统治秩 序。因此,劳动关系是脱胎于雇佣关系的。 2、劳务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之间,仅就某一项事物或服务 提供劳动服务。提供劳动者完全独立于接受劳务者。而雇佣关 系,在指在一定或特定的时间内,接受雇主安排,向雇主提供 劳务。因此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跟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和 个人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划分

劳动关系的责任:职务行为造成他人受伤,企业担责;职务行为造成自己受伤, 按工伤处理。 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因劳务造成他人受伤,接受劳务者担责;因劳务造成自己 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上述第一点,在2012年版的司考“三大本”民法卷关于特殊侵权责任主体中 也有阐述。书中也是对劳动关系和个人劳务进行了阐述,而没有包括雇佣关 系。 3、但《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 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 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我在想,侵权责任法与三大本都没有列入雇佣关系,是否已将雇佣关系具体 分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种形态?除了劳动关系外的雇佣关系按劳务关系 处理,而劳务关系具体又分为承揽、帮工、保管、运输等。但上述3的存在让 我们又不得不在实践中重视三者之间的区分。
类型
自己受伤
造成他伤
第三人侵权
备注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工伤处理
根据各自过错 担责 雇主担责
企业担责
接受劳务者担 责 雇主担责(雇 员故意或重大 过失造成则与 雇主连带责任)
可选择
可选择
工伤与侵权
雇佣关系
பைடு நூலகம்
可选择
由于两两之间的责任划分存在差别,因此非常有必要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认定其属于哪一种关系,这对责任的承 担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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