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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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 雇佣关系

劳务合同 雇佣关系

劳务合同雇佣关系雇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在于:一、当事人主体范围不同。

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依附关系(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两者相对独立而没有必须的依附关系。

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三、权利配置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员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可以与两个雇主或更多的雇构成合同关系。

四、生产(劳动)要素构成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占有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五、权利义务实现途径不同。

雇佣关系是以成果之给付实现义务;而劳动合同关系则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六、持续度与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长期、持续、稳定在用人单位工作;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与雇主一般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雇用关系。

七、法律调整的适用不同。

您好!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雇员仅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听取雇主的指示,开展雇佣活动,除此之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其地位比劳动者更加独立和自主,其可以在不影响雇佣工作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同时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或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对此无权干涉。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安排、支配和管理。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关系区别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关系区别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关系区别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在职场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它们在用工关系、权利义务和合同性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关系,并着重探讨它们在雇佣关系、工作内容、用工方式和合同性质方面的不同之处。

一、雇佣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的法律确认,其中劳动者以个人身份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的缔结是基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需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时间从事工作。

与之不同的是,劳务合同是劳务供应商(例如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

劳务合同的主体是劳务供应商向用工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力资源,用工单位根据需要指定劳务供应商提供的劳动者进行工作,并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给劳务供应商。

二、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是约定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从事特定工作的合同。

劳动合同中会详细列明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约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较为稳定的用工关系,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

劳务合同则是约定劳务供应商提供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力资源给用工单位,具体工作内容可能会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而变动。

劳务供应商负责向用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并对劳动者的工作质量进行管理。

三、用工方式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通常以用人单位的员工身份进行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直接的雇佣关系。

劳动者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员工福利待遇和保障,例如社会保险、福利补贴等。

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则是作为劳务供应商的一员,与用工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

劳动者所获得的权益和保障主要由劳务供应商提供,例如劳务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

四、合同性质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缔结和履行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存在劳动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劳务合同则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用工单位与劳务供应商在商业合作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四种劳资关系的概念、特点

四种劳资关系的概念、特点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四种关系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时经常涉足其中.为了共同了解和掌握以上四种关系的区别,明确各自的责权利要点,以便依法主张权利,承担义务,笔者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在原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再经过整理、修改后分别罗列如下,仅供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批准指正。

一、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必须是单位)。

(2) 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费用.(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

(4)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或者说是必经程序。

(5)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劳务关系•【概念】劳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也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劳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关系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同标的是劳务.在这种关系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对等,在相互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

而且,这种关系项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关系仅指雇佣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联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

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

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

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我们在就职时经常会说起和遇到的词,他们在表面上看似是一个意思,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三者可以各自代表一种就业方式,合规的或不合规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关系种类,还很有可能影响到您就职后的福利等问题。

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它有如下特点: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

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法律上的区别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作者:王志超发布时间:2011-08-23 09:52:05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

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劳动关系概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

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

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

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

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务关系跟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关系主体不同,主体地位有所差别,而且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不同,一般雇佣关系存续的时间比较长,而劳务关系存续的时间比较短。

关于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关系主体不同:(1)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

(2)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2、主体地位不同:(1)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

(2)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3、工作条件主体不同:(1)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

(2)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4、关系存续期间长短不同:(1)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

(2)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一般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般要比劳务关系久。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常见的两种雇佣形式。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雇佣一位劳动者,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区别和差异。

本文将对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特点和区别进行探讨。

一、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基于劳务派遣模式的雇佣形式。

在劳务关系中,存在三个主要参与方: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机构是一个中介机构,它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承担招聘、培训和管理劳动者的责任。

用工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并支付劳务派遣机构一定的咨询费用或服务费用。

被派遣劳动者则由劳务派遣机构指派到用工单位工作,享受用工单位提供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务关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介性: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中介,连接了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承担了招聘、管理和培训的职责。

2.临时性:劳务关系的工作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几个月或几年,具有一定的临时性。

3.灵活性:劳务关系适用于那些具有季节性需求或项目性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劳动力的数量。

4.隶属性: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隶属于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二、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直接雇佣模式,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雇佣劳动者从事工作并支付工资。

在雇佣关系中,存在两个主要参与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用工单位是直接雇佣劳动者的雇主,他们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并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劳动者则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工作,享受用工单位提供的薪资和福利。

雇佣关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性:雇佣关系中的工作关系直接存在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中间环节。

用工单位直接负责招聘、管理和培训雇员。

2.稳定性:雇佣关系通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工作期限较长,可以是长期雇佣或无限期雇佣。

3.专业性: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和指示进行工作。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劳务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基于劳动力提供者与劳动力需求者(或使用者)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尤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居多。

由于历史渊源相同,这四种关系比较接近或相似,容易混淆,更主要的是它们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很大区别,从而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四种关系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研究区分这四种关系,须从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入手。

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仅指现行劳动法调整对象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以下所指劳动关系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狭义说)2、分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

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渐增多。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以及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三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

一般来说,它们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依法订立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劳动者必须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目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和提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件;双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 雇佣关系: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支付雇员工资,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的关系。

雇佣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指导权,雇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雇佣关系通常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条款。

总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雇佣形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姜颖)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又有区别的三种不同的合同。

但在理论上还缺少对这三种不同合同的界定和认识, 立法只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 而对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却没有任何法律加以规定, 导致实践中三种合同的混淆。

因此, 正确认识三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及其本质, 对于厘清理论上的认识和指导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

( 一)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 我们前面已有论述, 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规定在劳动法中。

对于劳务合同及其定义, 目前我国很少有教科书和著作述及, 立法中也没有规定, 但在实践中劳务合同的运用及争议却十分普遍。

由于在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特性作明确的界定, 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限难以划分,出现很多劳动合同纠纷却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的现象, 使适用的法律、处理的程序以及处理的结果都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 明确两种合同的界限并加以区别, 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问题。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 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给付的标的, 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给付为标的的合同, 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的分类, 第二类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为劳务合同, 具体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①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都是以劳动体现合同的内容, 接受劳动的一方应向提供劳动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但这两种在很多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同, 主要表现在:1. 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建立的是民事关系。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合同类型,它们在雇佣
关系和劳动关系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以下是雇佣合同
和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1.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雇佣合同通常用于雇佣关系,即雇主
雇佣员工为公司工作,员工接受雇主的管理和指导。

而劳务合同则
更多用于劳务关系,即双方以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合作,劳务方为
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或服务。

2. 工作性质和内容,在雇佣合同中,员工通常会被指派具体的
工作任务和责任,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和安排进行工作。

而在劳务
合同中,劳务方通常会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要求提供特定的劳务或
服务,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3. 管理和监督,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而在劳务关系中,委托方通常只能
对劳务方提供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

4. 法律责任和权利,雇佣合同中,员工通常会受到劳动法律的
保护,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和福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劳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更多是基于合同约定和商业规定,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在雇佣关系、工作性质、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三种不同的劳动就业关系形式。

尽管它们都存在于劳动领域,但在性质、权益和法律规定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逐一探讨这三种关系的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的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基于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法律和制度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雇主的雇佣,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从而获得劳动报酬。

这种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且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雇主有权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指导和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劳动者则应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规定。

劳动关系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保护,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经济活动形式,指的是雇主以支付报酬为目的,雇佣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力的行为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以市场交换的方式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按照雇佣协议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更加灵活,并不要求双方建立固定的雇佣合同。

雇佣关系可以是长期的、短期的,也可以是项目性的、临时性的。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权利较少,通常只享有报酬的权益保护。

雇佣关系的解除可以更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结束雇佣关系。

双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双方的雇佣协议进行协商。

三、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导并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连接。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实际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区别:
1. 待遇和权益:雇佣合同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即雇主支付工资并享有管理权,雇员则履行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

而劳动合同则注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假等。

2. 劳动关系:雇佣合同适用于雇佣关系,即雇主对雇员有权力和控制权,可以随时解雇雇员。

劳动合同则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劳动者有一定的工作稳定性和保障,雇主需要依法解雇劳动者。

3. 用工形式:雇佣合同通常是以临时雇佣的方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劳动合同则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稳定就业,通常是长期或全职劳动关系。

4. 法律规定:不同国家或地区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同。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更加全面,包括劳动者的权益和雇主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互相排斥,具体使用哪种合同形式通常取决于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和应用的法律法规。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人们在工作中具有的关系不同,根据不同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的义务和权利,这些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这些关系的区别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将分步骤阐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首先,劳动者必须是有雇佣关系的。

其次,双方需要有劳动合同或相关的劳动协议。

最后,双方都有义务和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职责。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在劳务合同下的关系,其中一方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另一方则为接受劳务。

首先,提供劳务的一方必须是经这一方所雇佣的人。

其次,这种关系是以劳务合同为约束的。

最后,接受劳务一方的工作必须是由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完成的,而不是由接受劳务一方自行完成。

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需要遵循雇佣关系的标准,由一方雇佣另一方,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双方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

首先,雇佣的一方必须是经对方同意的人。

其次,雇佣和工作的方式通常是口头协议或简单的书面协议,而不是像劳动合同一样详细地写明条件。

最后,雇佣关系下的薪资通常是按小时或按工作量计算的,而不是按月份。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明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但是,在了解这些关系的基本区别之后,人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与这些关系相关的问题。

例如,如果您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您需要通过劳动关系与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就像是公司的一部分。

如果您从事服务性工作,您可能会与远程员工建立劳务关系。

最后,如果您被雇佣进行短期任务,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您可能会建立雇佣关系。

不管是哪一种关系,理解其基本区别将有助于帮助人们解决相关问题。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职场中,我们常常听到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三个概念。

这三个概念都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却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并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一种合同关系。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关系是一种双向的、长期的合作关系,意味着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是由正式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规定了劳动者要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的时间,以完成一定的任务,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合同同时也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在劳动关系维护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2.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纯粹经济关系。

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定的报酬,而劳动者则在规定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提供劳动力。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强调的是工作报酬,不必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内容。

通常来说,雇佣关系主要是由短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

短期劳动合同通常用于临时招聘、工作增量等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工作,一般不会给员工提供长期的稳定性和福利保障。

3.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服务合作关系。

用人单位需要劳务公司提供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而劳务公司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对劳务公司支付的费用进行结算。

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务公司雇佣人员,而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员工。

通常来说,劳务关系通常由劳务派遣合同所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种合同,劳务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向用人单位派遣自己的员工,并向员工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作为劳务服务的报酬。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商业和劳动领域,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劳动和服务关系,但它们在合同性质、权利义务、双方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区别。

一、劳动合同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和解除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建立正式的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

1.2 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正式雇佣的劳动者,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劳动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等组织。

1.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

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劳务合同2.1 劳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就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合同。

劳务合同明确了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期限、派遣报酬等内容。

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无直接雇佣关系。

2.2 劳务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务合同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管理和派遣劳动者,而用工单位则为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2.3 劳务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劳务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达成一致。

如果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和特点雇佣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

雇佣合同明确了雇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雇主对雇员的支付和福利等方面的责任。

3.2 雇佣合同的适用范围雇佣合同适用于公司、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雇主与正式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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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符合这三个特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a、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在外资企业,“雇用”一词用得十分的广泛,凡是支付金钱的都叫做“雇”,比如:雇员、雇主、雇工、雇聘律师、雇散工等等。在这个含义上的“雇”包含了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在内!
在国外,特别港澳台地区,“雇”就专门指聘请劳动即劳动关系。这在立法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香港的《雇用条例》、《雇员赔偿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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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木有本心,何求美人折。
无名の小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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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看看关于劳务和劳动的区别( 2002-12-5 20:44:43)
月下风淡
秋外人远
L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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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主体是特定的,基于较为固定的劳动关系的存在,我认为工伤的说法不能成立。( 2002-12-5 2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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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也回复了,为什么见不到我的贴子???( 2002-12-5 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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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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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分为包工和点工( 2002-12-5 19:29:01)
首先应该从这项临时工作的受管理程度以及与工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密切程度来分析.如果说乙自带劳动工具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获得报酬的对价并且没有规范的劳动时间的话,就是包工.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对待.发生劳动伤害时由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在规定的时间由工厂管理劳动由工厂付给报酬的话,就是点工,发生劳动伤害时应作为工伤对待.对于包工点工的划分好象有个什么司法解释吧.我现在也记不太清.你查查看吗.我讲的肯定是不周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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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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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到底包含什么?临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1、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要素的结合。而劳动关系正是这一结合的法律体现,在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上曾经把“劳动”称为“劳动力的出租,即把劳动力出租给雇主使用”,这反映出劳动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雇主的“生产要素”的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请他回来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聘请的时间长短并不会对此产生影响。当然在1年以下的一般都称为“临时工”。
同意大人物的观点.劳动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是有区别的.另外,在我国,适用劳动法对工伤的赔偿标准(除高残,指一二伤残外)比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标准要低的多.所以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弱者的角度看,按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对当事人更有利.
是工伤?先谢谢你能耐心的答复!( 2002-12-5 16:57:11)
甲开办一企业,平常有六七个工人正常上班,甲时常有临时性的工作,当有临时性的活时,甲会通知一乙和其他的村民来做,当然乙和其他村民可来也可不来,并不受甲厂的约束。
一项临时性的工作做完后,就结算工钱,然后乙和村民就不在厂里,各做各的事。由此可以判定乙是临时雇工。
我个人观点还不能作为工伤案件处理!( 2002-12-6 10:59:07)
双方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题应当是固定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一种固定的劳动关系。
而本案甲和乙并没有形成固定劳动关系,形成的是一种临时性的雇佣关系,双方对各自的工作并没有约束力,只是有了临时性的工作时,甲通知乙参加这一工作,乙并不受甲的约束,可以来也可以不来。当完成这项临时工作,结算了工钱,双方的雇佣关系就解散。当下次再有临时工作时,乙以自己的意志可以再次形成临时雇佣关系。所以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临时雇佣关系。不应按工伤事故处理(注:按工伤事故处理,很难确定其月工资额)
尧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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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意见( 2002-12-5 17:17:41)
我认为不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常编制的工人,
当他受雇于雇主并在从事雇主分配的工作时,
就应当认定为他们之间成立雇佣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依据医院的诊疗单早请验伤,
并向雇主提出各种相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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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九年一月生,中共党员;一九九二年山东大学哲学系毕业;一九九七年参加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考试;二000年取得律师资格。
本人格言:“道德高尚,身正是范”与人交往,诚实实在;“治学严谨,学高为师,“对待知识,一丝不苟”学中取乐,学中健身。
现乙在做一项临时性的工作时,由于自己的不慎,将自己的左手扎伤,已切除。
请问大家:一、此案是不是按工伤处理?为什么?
二、如果不按工伤处理,应按什么事故处理?应怎样处理?山东的标准是什么?
帮我处理好此案!不胜感激!先谢谢你能耐心的答复!
? 最后编辑: zhchq168369 在 2002-12-5 16:58:08 ? 返回 刷新 IP已记录
发表于 - 2002/12/11 : 16:43:41 第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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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我们曾经的讨论内容有助于大家理解:
是否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处理此案。
但响应的依据我没有。麻烦大家给我一个依据。最好是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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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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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具体点啊 这个企业的性质 办理有营业执照吗》( 2002-12-5 21:20:43)
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因为,劳动力没有和工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
d、监狱里边的劳动改造(因为用工主体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应当由监狱法和其他相关调整)
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
一九六九年一月生,中共党员;一九九二年山东大学哲学系毕业;一九九七年参加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考试;二000年取得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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