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领导干部提拔任职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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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领导干部提拔任职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厅,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3.27
•【字号】黑建党纪[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领导干
部提拔任职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黑建党纪[2006]3号2006年3月27日)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前移监督关口,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之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根据省纪委《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省建设厅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教育谈话对象:厅党组新提拔任命的正副处级干部,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

第二条廉政教育谈话内容:
(一)要求谈话对象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

(二)要求谈话对象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要求谈话对象管住家属、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带好班子,带好队伍。

(四)要求谈话对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五)根据新提拔干部工作岗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指出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条廉政教育谈话形式:在厅党组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时,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同时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根据不同情况,可实行集中谈话或个别谈话。

第四条廉政教育谈话要求:
(一)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在谈话前要认真做好准备,注意收集干部群众的反映,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二)廉政教育谈话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谈话要本着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平等交谈,谈话既要肯定其优点和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要对谈话内容做好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向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廉政承诺,并认真践行自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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