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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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
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7.04.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
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考试机构,各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规》)的有关规定,我市相关人员按《考规》考试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陆续到期后,须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人员范围
凡是2005年7月1日以后通过考试机构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证书有效期将到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二、复审合格的条件
1.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2.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没有造成事故的;
5.按期提出申请,接受复审的。

三、复审要求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申请复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复审表》)1份,《复审表》必须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盖公章,申请人必须签字;
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⑶安全教育培训证明(证明格式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

2.为保证作业人员及时进行知识更新,须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新颁法律法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由有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发证部门组织进行。

3.考试机构接受持证人员的复审申请后,按第二条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对资料齐全正确的申请人,集中填写《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审批汇总表》后,上报各发证部门审批。

发证部门接受持证人员复审申请的,可直接审批。

4. 发证部门审批后在原证书上打印作业项目及有效期,经盖章后,证书发还申请人。

5.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需重新参加考试。

6.为严格《考规》的执行,各考试机构不得借对作业人员复审设置考试环节。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

复审人员信息应及时输入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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