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俱乐部球队队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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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足球俱乐部球队队员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球队队员管理,提高球队凝聚力与战斗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足球俱乐部一线队所有队员(预备队及青训梯队参照执行)。
3、职责
3.1竞赛部
3.1.1制订、发布并不断完善球队队员管理规定;
3.1.2监督球队队员管理规定的执行;
3.1.3反馈现行球队队员管理规定的使用情况。
4、球队队员日常生活管理
4.1考勤规定
4.1.1考勤负责人
4.1.1.1球队领队为球队考勤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所属球队队员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4.1.2迟到
队员应按教练组规定的时间集合、集体就餐、归队。
在规定时间未到达的,即为迟到。
4.1.3请假
4.1.3.1队员因事需离队的,需向教练组提出申请,1-3天(含)
假期,主教练批准领队报备至俱乐部竞赛部即可;3天以上假期,必
须由球队领队上报竞赛部,竞赛部发起审批通过后方可离开。
4.1.3.2准假人员在返回球队后,第一时间向球队主教练报到。
4.1.4其他
4.1.4.1队员更换联系方式的,需第一时间将更新后的联系方式报备至竞赛部。
4.1.5处罚
队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的,罚款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 元/次,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停训、停赛、下放预备队、停薪直至开除等处罚。
4.2行为规定
4.2.1球员行为规范
4.2.1.1严禁队员有酗酒、吸烟、嫖娼、赌博、吸毒等行为。
4.2.1.2队员外出时,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及法律法规。
4.2.1.3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队员需维护球队声誉。
4.2.1.4队员需严格遵守封闭期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外出。
4.2.1.5队员不允许在宿舍内会客或在宿舍内留宿外人。
4.2.1.6队员要严格遵守客场比赛前后球队规定的作息时间。
4.2.1.7客场比赛期间队员须按照球队要求统一就餐和休息,不得外出就餐和购物,家属如在客场城市不得安排家属入住球队所在酒店。
4.2.1.8处罚
队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的,罚款10000元/次,情节严重的罚款 50000元/次,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停训、停赛、下放预备队、停薪直至开除等处罚。
4.2.2球员装备规范
4.2.2.1训练和比赛期间,队员必须按照教练组规定的要求使用和携带电脑、电子游戏机、DVD等娱乐用品,队员不得在未允许的时间内使用上述物品。
4.2.2.2俱乐部下发的所有装备,队员不得随意丢弃、转让、送人。
4.2.2.3处罚
如在未允许的时间内使用上述物品,罚款3000元/次并没收设备。
因缺乏装备影响了正常训练和比赛的,给予3000元/次罚款,并自行到俱乐部自费购买。
4.2.3球员会议规范
4.2.3.1球员要按照俱乐部及教练组的要求参加各种会议,参加
由俱乐部安排的访谈会、座谈会,不得无故缺席。
4.2.3.2队员在参加集体活动时必须按俱乐部和球队要求统一着装,参加队内会议时着装要整齐干净,要有良好的形象和精神状态。
4.2.3.3处罚
队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的,罚款500元/次。
5、球队队员训练比赛管理
5.1考勤规定
5.1.1考勤负责人
5.1.1.1球队领队为球队考勤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所属球队队员训练比赛考勤管理工作。
5.1.2迟到、旷训
队员应严格遵守训练比赛时间,保证训练质量,在规定时间后到达、未按球队统一时间要求出发的,即为迟到。
5.1.3处罚
迟到者罚款1000元/次,无故迟到三十分钟按旷训对待,罚款 5000元/次,擅自缺席训练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00元/次。
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停训、停赛、下放预备队、停薪直至开除等处罚。
5.2试训规定
5.2.1俱乐部一线队如有球员前来参加试训,试训球员需按本规定其他要求执行。
5.3训练规定
5.3.1训练中应按教练组要求完成训练内容。
5.3.2训练时必须服从教练员的指挥,不得顶撞教练员和有任何不良言行。
如有不同意见只能在训练后向教练或俱乐部进行反映、沟通和解决。
5.3.3训练中不得出现相互辱骂、打架等破坏球员团结的情形。
5.3.4训练中严禁浪费训练饮用水。
5.3.5在训练期间,队员不得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进场地。
5.3.6队员在训练后要清理场地内训练垃圾,训练器材放回原处。
5.3.7队员在假期时要认真按照教练组的要求完成家庭训练,不得
参加具有高危险的比赛和活动。
5.3.8训练出行时教练员、队员及球队其他管理人员的装备严格按照教练组的要求统一、规范着装,教练员、管理人员要与队员着装有所区别。
5.3.9队员在训练后应马上采取措施预防伤病出现。
5.3.10处罚
队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的,罚款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0 元/次,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停训、停赛、下放预备队、停薪直至开除等处罚。
5.4比赛规定
5.4.1队员要坚决服从教练组赛前对人员阵容的安排。
5.4.2比赛中必须服从教练员的指挥和管理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只能在赛后向教练或俱乐部进行反映、沟通和解决。
5.4.3比赛中不得出现相互指责或辱骂、打架等破坏球员团结、影响比赛的情形。
5.4.4队员在比赛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教练组的战术安排,顾全大局,并且队员要尊重和服从教练员的换人安排,不得对换人安排有抵触情绪。
如拒绝、摔东西、踢东西、出言不逊或者消极怠工。
5.4.5队员要本着尊重观众、尊重裁判、尊重对方的职业精神进行比赛。
5.4.6队员在比赛前、比赛中和比赛后不得发表攻击本俱乐部、其
他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中超(甲)委员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公开言论。
5.4.7球员要维护球队的整体利益,在比赛前,未经同意,不准和对方队员进行单独的接触和交流,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队或教练同意后方可进行。
5.4.8队员不得服用国际足联或国际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的违禁药品或违反兴奋剂检测的规定。
5.4.9在比赛期间,队员不得将手机带进场地,比赛日球队从驻地出发至比赛结束期间任何队员不得接打电话、收发信息。
5.4.10主场比赛未进入18人名单的队员必须自行到现场指定地点观看比赛,无教练安排不得进入休息室。
不得提前离场,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开。
5.4.11比赛出行时教练员、队员及球队其他管理人员的装备严格按照教练组的要求统一、规范着装,教练员、管理人员要与队员着装有所区别。
5.4.12队员在比赛后应马上采取措施预防伤病出现。
5.4.13球队在主客场比赛结束后场上队员要在队长的带领下走近本队球迷看台,面向观众鞠躬致谢。
违反者给予罚款3000元/次。
5.4.14经俱乐部调查认定队员有消极比赛行为或有涉嫌参与赌球及假球行为的,俱乐部有权扣罚其全年工资、奖金并给予停训、停赛、下放预备队、停薪直至开除等处罚,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4.15处罚
5.4.15.1队员如违反5.4.5的规定在比赛中,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非技术动作犯规,得红牌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0-20000元/次,得黄牌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次;由于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现场观众情绪激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0—20000元/次;由于个人不当行为导致中国足协等相关联赛主管部门做出罚款处罚的(包括红黄牌本身的罚款)由个人全部承担,俱乐部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其本人罚款、停训、停赛、下放预备队、停薪直至开除等处罚。
5.4.15.2队员如违反5.4.8的规定被检测出服用了违禁药品被处以罚款或者停赛处罚,除了罚款由本人承担之外,且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0元/次罚款直至给予停训、停赛、下放预备队、停薪直至开除等处罚。
5.4.15.3队员如违反以上其他规定的,罚款50000元/次,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0元/次,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停训、停赛、下放预备队、停薪直至开除等处罚。
6、球队队员商务活动管理
6.1商务规定
6.1.1队员必须参加俱乐部安排的各项活动。
6.1.2队员应尊重俱乐部拍摄个人静态或动态图片,有权在新闻媒介自由使用这些图片以及名字、传记资料的权力。
6.2新闻纪律
6.2.1队员未经俱乐部同意,不能参加或接受电视台、电台、网
络及平面媒体等的专访和专题节目。
6.2.2队员未征得本俱乐部的同意,不得参加其它俱乐部、公司等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足球训练和比赛等活动。
6.2.3队员未征得俱乐部同意,不得参加其他政府单位、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任何公开活动。
6.2.4队员从事的任何公开活动和签订相关合同时,向俱乐部递交书面申请及活动说明,获俱乐部总经理书面批复后方可参加。
6.2.5对于俱乐部统一安排的采访,队员要按照俱乐部要求准时到场,队员回答问题时不得涉及球队机密。
违反以上条款者俱乐部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00—50000元/次,直至给予停训、停赛、下放预备队、停薪直至开除等处罚。
7、球队队员伤病医疗管理
7.1队员体检管理
俱乐部每年12月份组织当年4月1日前入队的球员进行全面体检,费用由俱乐部承担。
当年夏季转会期入队的球员不参加当年全面体检。
7.2引援体检管理
7.2.1俱乐部一线队每赛季前和赛季中期以及日常转会签约入队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必须先进行体检后方可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及其它相关转会合同。
7.2.2俱乐部确定意向球员后竞赛部应在第一时间与球队和球员
本人及其经纪人确定体检时间并及时进行体检。
7.2.3体检前队医要对该球员身体状况进行初步检查,具体体检项目为:
1)常规身体检查;
2)艾滋病检查;
3)腰部核磁共振检查;
4)左右膝关节核磁共振检查;
5)左右脚踝关节核磁共振检查
6)队医根据队员实际情况做补充检查。
7.2.4体检必须按照正常体检程序认真检查,不得减少体检项目或违反医院体检要求。
7.2.5球队在训练期间则由1名队医和竞赛部工作人员按照竞赛部的相关要求陪同体检队员到当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检查后队医在第一时间结合体检结果拿出该队员身体情况的最终报告并上报竞赛部。
7.2.6对体检过程和体检结果相关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任何信息。
7.2.7俱乐部结合队医的报告来决定是否与该队员签订合同。
7.2.8体检过程中的相关报告及材料由竞赛部与人力资源部存档保留。
7.2.9体检过程和体检结果相关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任何信息。
7.2.10体检的相关费用由俱乐部支付。
7.3日常伤病管理规定
7.3.1球队指定队医记录队员的训练、比赛及日常伤病情况。
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记录表上报竞赛部,该记录能够反映上月全队人员伤病情况,并且须对病情做以说明(伤病原因、情况、对今后运动生涯的影响等),记录要实事求是,清晰、明确。
队医将队员伤病及恢复情况竞赛部。
7.3.2对球员在比赛、训练中受伤的管理办法:
1.1.1不影响第二天训练和比赛的,队医做好记录即可;
1.1.2要治疗和休息并影响第二天训练和比赛的,队医要拿出该队员伤病处理办法,报主教练及教练组,由主教练及队医共同拿出处理办法并在执行前报备至俱乐部竞赛部,队医负责做好记录;
1.1.3需要,队员可在球队内进行休息和常规治疗的,经队医和主教练批准后方可进行治疗,但是队员不能离开球队,队医做好记录;
1.1.4员必须赴医院治疗或手术的,需由队医和主教练拿出意见报俱乐部竞赛部,经俱乐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治疗,队医须做好记录。
1.1.5队员如果在比赛、训练中严重受伤,必须马上到医院进行治疗,队医可暂时全权负责并提出该队员的治疗决定及办法,由队医及俱乐部工作人员带队员去医院进行紧急处置,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球队教练组及俱乐部。
在紧急处置以后,参照7.3.2第四条执行。
1.1.6队员因伤病需要回家休息和治疗的,须经队医和主教练批准,并由队医上报俱乐部竞赛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队医做好记录。
1.1.7队医要详细了解每名队员在队期间及休假返回球队时的身
体伤病情况,并做好准确记录。
1.1.8队员必须遵守和服从队医统一安排的治疗、按摩等事件,不遵守治疗时间者罚款1000元/次。
7.4医疗康复管理规定
7.4.1队员在比赛、训练相关活动中受伤时,首先由队医根据队员受伤情况进行处置,决定是否需要到医院治疗。
由球队队医第一时间进行诊断,如需送往医院救治的,由120急救车送往合作医疗机构或医院。
俱乐部球队行政工作人员全程跟随办理相关手续,随时向俱乐部反馈球员伤病动态。
如受伤队员未到指定的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如遇特殊情况,须队医报俱乐部总经理批准。
7.4.2外出治疗时,队医应在48小时内通知行政部负责医保人员,说明队员受伤时间、地点、部位,行政部负责医保人员按保险合同规定时间报险。
7.4.3队员在治疗期间,要在《医疗保险使用药品》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特殊情况下,需报请队医,经俱乐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超标准药品。
7.4.4治疗费用报销
7.4.4.1队员在结束治疗后一个月内,将治疗门诊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治疗费用发票原件等提交至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7.4.4.2行政及人力资源部相关职能负责办理理赔手续;
7.4.4.3理赔结束后,由财务部与队员结算医疗费用;
7.4.4.4经队医和竞赛部确认,与比赛、训练相关活动中受伤的治
疗费用,除保险赔付金额外的差额部分由俱乐部承担,否则由个人承担。
7.4.5队员在因与比赛、训练相关活动中受伤治疗住院期间,俱乐部参照队员在队期间餐饮标准给予营养补贴。
7.4.6队员在医疗期间需要购买辅助医疗器具:如轮椅、拐杖、护腹带等,须队医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伤愈后,上缴行政部保管。
7.4.7其他未尽事宜,需竞赛部报请俱乐部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7.5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7.5.1俱乐部为球员及教练组成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及意外医疗险,投保范围包括球员及教练组成员发生意外就医时的检查费用、手术费用、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身故的赔付。
由于球员及教练员身份的特殊性,用药范围拓展至社保报销范围外的药品。
另外就球员伤病期间的工资损失进行投保,对球员境外医疗及手术后的康复费用进行投保。
7.5.2发生伤病时,原则上俱乐部先行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并由俱乐部工作人员收集相关费用单据,报保险公司理赔。
如遇特殊情况,球员或教练组成员垫付治疗费用的,俱乐部将及时予以实报实销,再由俱乐部工作人员收集相关费用单据,报保险公司理赔。
7.5.3手术后的康复费用由俱乐部承担。
8、球队队员奖励管理
8.1入选各级国字号队伍的,奖励20万人民币。
8.2全年严于律己,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奖励10万人民币。
8.3为球队效力8年以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10万人民币。
8.4在比赛中奋勇拼搏致伤致残的,俱乐部解决球员后路问题。
9、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订、解释权属于XX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竞赛部。
XX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二。
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